徐志摩到美国不久,梁启超便率团赴欧洲考察。前排左起第三人为梁启超,第二人为蒋百里。第四人 为张君劢。 照例签名注册之后,大家便畅谈国事和外交政治等。以后还会见过几次,所谈仍不出此范围。 这一年,志摩在克拉 克大学还参加陆军训练团,接受军事训练。政治热情归政治热情,一点儿不妨碍刻苦学习,他要尽量缩短学习期限,早点拿到学位文凭。据李济对人说,志摩初到美国时英文不佳,但肯努力苦学,故进步神速。他在一年半之内取得学士学位,且为一等荣誉学位,已经够快的了,更为快捷的是,只用了半年的时间,就拿到了哥伦比亚大学的硕士学位。 1919年底,获得克拉克大学一等荣誉学位后,志摩来到纽约,入哥伦比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所读的学系,过去说是经济学系,现在知道了,是政治学系。和胡适等关心政治的朋友比起来,他才是真正的科班出身。 李济仍在克拉克大学,继续攻读人类学的硕士学位。 1920年1月14日,致李济的信中说:“今大考忽临,顿教忙措。案头山积,故习复来,殊可哂也。”同月19日信中又说: “我现想陈请官费。两路进兵———省费及清华半费。” 初夏前后又致函李济,告知近况:“我近来做了些中文,关于社会主义,想登《政学丛报》的,抄写得真苦,臂膀也酸了,指头也肿了。几时有个书记官才好。您论文都快完了,真是有您的。我还没有动手,爽性不做也未可知。” 从这几封信中,可以看出徐志摩的矛盾心情,既想得到官费或半官费,又想早日完成论文得到硕士学位。想得到官费或半官费,怕不全是要占公家那点便宜,而是要证实自己在学业上是过得去的,不是来国外混文凭的。 他的硕士论文,好些书上都说是1920年9月完成的。 这是推测。既然获得硕士学位10月离开纽约去了英国,论文必然是前一个月做完的。不知在美国,论文是可以过后补交的。胡适就是过了十年才补交他的博士论文的。 《TheStatusofwomeninChina》,这是徐志摩硕士论文的题目,可译作《论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首页下面标明“Year:192l”。在给李济的信上,就有迟交或不交论文的意思,“您的论文都快完了……我还没有动手,爽性不做也未可知”。看来真的没做,是到了英国后做了寄去的。 说起志摩的这篇论文,真让人感叹不已。最早提到徐志摩这篇论文的,是香港学者梁锡华,在1979年初版的《徐志摩新传》中说———他的硕士论文是论中国妇女的地位,从今天严格的学术观点来看,论文水平颇低,内容谈及中国妇女自古以来的文化修养,并强调革命后中国妇女得解放的情形。这全然是爱国的志摩在洋人面前为中国妇女,也是为中国争面子的一篇文章,其中不少情节都不免有穿凿附会之嫌。从心理学分析,这篇论文在颇大的程度上源于民族自卑感。这种因自卑而转化为自炫自大的情形,在当时的中国留学生中,几乎是普遍性的。稍后闻一多留美写家书时所发泄那种悲愤,那种“我们哪一样不如洋人”的歇斯底里哀号,正说明这一点。 它的水平似乎不像梁锡华先生说的那么“颇低”,也不像梁先生说的那么“歇斯底里”。有分析,有辩驳,分析多于辩驳,引证翔实,立论公允,那份心志先够得上坦荡。全篇翻译成中文约二万五千字,分三节,一导论,二传统地位,三教育地位,四经济地位,五结论。为什么要做这一专题研究呢? 导论中说———中国今天的妇女问题几乎是一个至关重要、无所不包的问题。它不但是一个社会、文化、思想的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道德的问题。因为在考虑妇女问题的时候,我们是在考虑着整个人口的一半,它和另外一半紧密相关,并不断对其发挥着难以估量的影响。要了解中国文化,了解它的长处和弱点,它的落后性和进步性,要懂得它当前为了适应新的状况而进行改良和革新的必要,并估量它改革和发展的可能进程,都必须对不同阶段的妇女地位问题进行公平的、仔细的考虑,因为家庭制度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础,而且包容了中国的道德准则和政治准则,我们尤其有必要这样做。 就说辩驳吧,中国落后是谁也不会否认的事实,也不能说因为落后就失去讲理的权利,而一讲理就是“因自卑而转化为自炫自大”。闻一多是怎样的且不论,徐志摩不一定是这样的却可论。比如关于“杀害女婴”,这一事实是存在的,严重到什么程度,是否也有保护女婴的措施,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叙述句或是感叹句所能了断的。 文中引录了传教士著作中的话:“人们皱着眉头,迎接一个女婴的到来。她受到人们鄙视和唾弃。她的襁褓可能就是葬衣,因为杀害婴儿是常有的事。她的父亲可能把她丢进一座婴儿塔中,鸟儿会到那里啄她的皮肉。她也可能在附近的一条河中被水葬。她也可能被活埋在她出生的那间黑暗、肮脏的房间的泥地里。”另外一个著名的传教士也有类似的叙述,说他多次看到父母怎样把婴儿扔在垃圾堆上,饱家畜的馋吻。对这些说法,徐志摩先表示了理解,“对那些理解传教士的动机的人来说,他们的报告是不值得批评或驳斥的。另一方面,我们不想否认上述做法确实存在。确实有失去人性的人,在绝望的一刻,或为了掩盖不幸,会抛弃新生的婴儿”。但他认为,事情没有传教士们说的那样严重,且还有许多保护女婴的措施不为人知———在城市里极少听到杀害婴儿的情况,那里生存的办法比在乡村要多得多(实际上,可能除广东和福建以外,在其他省份“育婴堂”的机构几乎是不存在的)。但即便在乡村,还是存在着一些习俗,鼓励抚养儿童,尤其是女孩。在贫穷的农业地区,女孩经常在婚前就被带到订婚的家庭。她的母亲推迟了一项责任,而她的婆母也愿意多一个帮手。当她的丈夫达到一定年龄的时候,才举行正式的婚礼,允许他们同居。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一种习俗是如何从经济需要中产生的。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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