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杂家 履園叢話   》 叢話四·水學      錢泳 Qian Yong

  ◎總論
  嘗論天下之水,自淮而北,由九河入海,《書》所謂“同為逆河,入於海”
  者是也。自淮而南,由三江入海,《書》所謂“三江既入,震澤底定”是也。今九河既塞,故燕、趙之間多霖潦,三江既塞,故三吳之間多水患。
  江南治江,淮北治河,同一治也,而迥然不侔。黃河之水,遷徙不常,順逆乍改,其患在决。雖竭人功,而天司其命。江南之水,紆回百折,趨納有準,其患在塞。雖仰天貺,而人職其功。
  大都論水於江北其利在漕,論水於江南其利在田。江北懼水,黃河之徙,江南病水,太湖之溢。以治河之法治江,恐未必有濟,以治河之費治江,則事半而功倍矣。
  三吳,澤國也,萬水所歸,東環滄海,西臨具區,南抵錢塘,北枕揚子。其中瀦蓄者,則有龐山、陽城、沙河、昆城諸水,宣泄者,則有吳淞、劉河、白茅、七浦諸水,縱橫聯絡,如人之一身,血脈流通,經絡貫串。蓋血脈不和則病,經絡不舒則睏,然一人得病,無傷於天地之和,一方得病,實有關於萬民之命。
  昔人於溧陽之上嘗為堰壩,以遏其衝,於常州則穿港瀆,以分其勢,於蘇州則開江湖以導其流,並疏塘浦以通其脈,又備規製以善其後。惟是上源之來者不衰,下流之去者日滯,潮汐往來,易於淤塞。故唐末五代有撩淺夫、開江卒,以時瀎治,水不為害,而民常豐足。
  治水之大要惟二道,曰蓄曰泄而已。蓄以備旱,泄以防潦,旱則資蓄以灌溉,水則資泄以疏通。
  宋政和間趙霖體究治水之法有三,一曰開治港浦,二曰置閘啓閉,三曰築圩裹田。隆興間李結又獻治田之法,一曰敦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故郟言水利專於治田,單鍔言水利專於治水。要之治水即所以治田,治田即所以治水。總而言之似瀚漫而難行,柝而治之則簡約而易辦。高田之民自治高田,低田之民自治低田,高田則開瀎池塘以蓄水,低田則挑築堤防以避水。池塘既深,堤防既成,而水利興矣。
  範文正公曰:“今之世有所興作,橫議先至。”至哉言乎!故水利之不興有六梗焉,大都為工費浩繁,庫無儲積,一時難於籌劃,則當事為之梗。享其利者而欲避其事,恐科派其膏腴之田而為纍也,則官宦傢與富豪者為之梗。或有惑於風水之說,某處不宜開,某處不宜塞,為文運之攸關,則科第傢與諸生監為之梗。
  小民習懶性成,難與圖始,則刁頑為之梗。賣法者多,程功者少,則吏胥為之梗。
  甘苦之相畸,勞逸之相懸,張弛之相左,則怨咨者為之梗。此六梗者,水利之所以不興,而人心之所以未定也。
  宋有天下三百年,命官修治三吳水利者三十餘次。明有天下三百年,命官修治三吳水利者亦三十餘次。蓋開江治水,未免擾民,然正恐其擾民,故開江治水。
  夫天下事最誤於因循,而亦忌速成。如治水大事也,豈能限時日而奏功乎!
  大約一年二年而圍岸可成,三年四年而溝洫可深,五年六年而浦瀆可通,七年八年而三江可入,至於九年十年,則無不告厥成功矣。
  ◎太湖
  太湖之為震澤、具區、笠澤、五湖,前人載之甚詳,可不具論。惟是襟帶三州,衆水所宅,東南之利害係焉。其西北則自建康等處入溧陽,迤邐至長塘河,並鎮江、丹陽、金壇、茅山諸水,會於宜興、荊溪以入。其西南則自宣歙、天目
  諸山,由臨安、余杭以及湖州之安吉、武康、長興、烏程,合苕、兩溪之水以入,匯為巨浸,分佈諸河。一由吳江出長橋入吳淞,一由長洲出昆山入劉河,一由無錫出常熟入白茆,皆入於海。其底定也,則灌溉三吳之民田而享其利,其泛濫也,則浸淫三吳之民田而被其害。是以古人之治水也,疏其源,導其流,皆為民興利除害而已。
  徐貫曰:“太湖之水,上流不瀎,無以開其源,下流不瀎,無以導其歸。”
  洵至言也。今五堰既塞,廣通又廢,而吳江長橋一帶亦淤墊,幾成平陸。然上築周行以通行旅,下開堰洞以泄湍流,似可以為萬世之利矣。而不知湍流不暢則不達於枝河,枝河之水不達於三江,三江之水不達於大海。故遇旱則赤地千裏,遇水則一望汪洋,而農田為之害。農田日害而下民窮蹙,下民窮蹙而賦無所出,皆聽命於天時,而實非也。
  或有問於余曰:“太湖之水,為長橋所塞,緻三吳有漂沒之憂,何不去之,以復古之舊跡乎?”曰:“不可也。從來治水治田,兩者相兼,舟行陸行,不能偏廢。且病積日久,難以施功。豈去一長橋,而遂能為三吳之利耶?衹求斬其茭蘆,瀎其淤積,相其地宜,順其水性,修其堰洞,通其湍流而已矣。”
  說者謂吳江未築長堤以前,吳中自來無水患。既築長堤以後,橫截湖流,不能宣泄,水患始於此矣。余曰不然,吳地襟江帶海,淤潮易積,雖不築堤,亦難治也。試看五代、宋、元以來,有營田軍、庸田使、農田水利使、都水營田使,以及都水監諸官,又有所謂撩淺夫、開江卒者,年治月修,故得豐稔。夫修治而不得其法,即為水患,況不修治耶?由此言之,太湖諸口,自宜常通,不宜略塞。
  水利之官,自宜特設,不宜兼領耳。
  ◎三江
  三江之說,自昔互異。或以班固、韋昭、桑欽諸傢為是,或以孔安國、郭璞、張守節、程大昌為是。餘以為俱可弗論,總之以導江入海為第一義,俾有蓄泄以溉三吳之民田為第二義。蓋古之治,治水也,今之治,治田也。時代既移,滄桑
  莫定,雖考訂精詳,尋其故道,豈再能復禹之舊跡乎?但以目前而論,震澤之下可通入海者,惟吳淞、劉河、白茅為最利,即今日之三江也。
  王同祖曰:“三江通,則太湖諸水不為害,蘇、鬆、常、鎮、杭、嘉、湖七府皆安,而民被其利。三江不通,則太湖東註,泛濫為災,三吳先受其害矣。”
  故東南治水,三吳為急。
  自禹導三江之後,歷周、秦、漢、魏、晉、唐,不言三吳有水患,而水患之來卻有故焉。一塞於東江,再塞於長橋,水已失其宅矣。後之人但知開瀎三江之為利,而不知屢開屢塞之為害也。今之治水者,莫若因其勢之便而導之,如近三泖者使入黃浦,近沙河者使入婁江,近昆城者使入白茅是也。
  大凡治事必需通觀全局,不可執一而論。昔人有專瀎吳淞而捨劉河、白茅者,亦有專治劉河而捨吳淞、白茅者,是未察三吳水勢也。蓋浙西諸州,惟三吳為卑下,數州之水,惟太湖能瀦蓄。三吳與太湖相聯絡,一經霖潦,有不先成巨浸乎?
  且太湖自西南而趨東北,故必使吳淞入海,以分東南之勢,又必使劉河、白茆皆入揚子江,以分東北之勢。使三江可並為一,則大禹先並之矣,何曰“三江既入,震澤底定”也,後之人有能翻大禹之舊案乎!
  昔人有以錢塘、揚子、吳淞為三江者,謂杭州築長林堰,而太湖東南之水不得入於錢塘;自常州築五堰,而太湖西北之水不得入於揚子;獨吳淞一江當太湖下流,泄三州之水以註海。此又一說也。
  治三江者,自當以吳淞為急,劉河、白茅為次。三吳諸水,衆流所歸,總匯於太湖。而吳淞當太湖之衝,使先泄上流,其勢然也。假使嘉慶二十四年不開吳淞,則癸未年之水,泛溢於三吳之間,民皆魚鱉矣,可不危哉!
  ◎來源
  三吳水源,天目為大,其水東出臨安,泛溢而為苕、,入於具區。又自天目東南出杭州天竺諸山,匯而為西湖,一由昭慶寺前流入鬆木場為下河,一由涌
  金水門入城為濠,分佈諸河,至得勝諸壩為上河,以灌海寧之田。如西湖水溢,則由諸壩流入下河,合於余杭塘河。一遇霖潦,則從石門、桐鄉、嘉興、鬆江以入吳淞、黃浦諸港,則下流先為浸溢,太湖之水相與抗衡,反無歸縮之路矣。
  溧陽之上有五堰,古來治水者,所以節宣歙、金陵、九陽江諸水,由分水、銀林二堰,直趨太平之蕪湖,以入大江。其後以商人由宣歙販運木東入兩浙,以五堰為艱阻,因紿官司廢去五堰,則諸水皆入於荊溪,而匯於震澤。
  廣通壩者,實與五堰相表裏,所以障宣歙、廣德、金陵諸水,使之不入太湖也。明永樂元年,成祖遷都於燕京,蘇州民吳相伍以水為下流患,引宋單鍔書上奏,改築土壩,設官吏僉同溧陽、溧水兩縣,民夫四十名守壩,使宣歙諸水不入震澤。正統二年,周文襄又為重修,增高土石,奉有欽降版榜,如有漏泄水利,淹沒蘇、鬆田禾者,壩官吏皆斬,夫鄰充軍,如此其重也。今之議論三江,輒從下流開瀎,而無有言及五堰、廣通壩者。是東坡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太湖諸水於上流既有五堰,又有宜興、荊溪、陽湖之百瀆,烏程、長興之七十二矣。下流則又有無錫之二十一港,而獨山門、吳塘門為之大,長洲之六港,而沙墩、金市為之大,吳縣之九港,而銅坑、胥口為之大,吳江、震澤之七十二港,而長橋為之大。皆所以通經遞脈,以殺其奔衝之勢,而為太湖分泄者也。今大半湮塞,難於復舊。而民之利其業者,又憚於疏瀎,以積其弊,日復日深。故郟曰:“譬諸一人之身,五堰為首,荊溪為咽喉,百瀆為心,震澤為腹,旁通震澤枝河則為脈絡衆竅,而吳江為足。”今廢五堰,使宣歙諸水不入於蕪湖,反東註震澤,而長橋又阻之,使太湖之水積而不泄。是猶桎其手,縛其足,塞其衆竅,以水沃其口,沃之而不已,必腹滿而氣絶矣。
  近世言東南水利者,輒引《尚書》“三江既入,震澤底定”二語,以開瀎三江為首務。然既知太湖之水有去處,而不知太湖之水從何處來耶?上古地廣人稀,以治水為急。今則賦繁財重,以治田為急。若不量其遠近,視其高下,察其淺深,與夫水源之來歷,而欲興水利,亦難矣哉!
  ◎枝河
  三江為幹河,諸浦為枝河。幹河則用孟子之水利,瀎河導海是也。枝河則用孔子之水利,盡力溝洫是也。
  既知太湖之來源矣,則太湖諸水從何處去乎?曰枝河也。既知三江之入海矣,則三江諸水從何處來乎?曰枝河也。故治水者,幹河既深,而枝河亦自要緊。凡民田落在官塘者,不過百分中之一分,其田多在腹內,其利多在枝河。譬如花果樹,百千枝幹,皆附一本而生,開花結實者,則從枝幹而發。若僅治幹河,不治枝河,徒費財力無益也。
  大凡瀎治水利者,往往於大工告成之後,力疲心懈,不復議及善後經久之計,每置枝河於不問,輒曰且俟異日,而不知前功盡弃矣。必使各枝河得利業戶照田論工,先後並舉,各治己田,水遠路遙,一時尚難周遍,況漠然置之哉!瀎幹河時,凡幹河諸水,悉决諸枝河,而後大工可就。瀎枝河時,凡枝河之水,悉歸諸幹河,而後小工易成。此不易之論也。
  ◎水利
  郟有言:天下之利,莫重於三吳。三吳之利,莫重於水田。蓋江南之田,古為下下,今為上上者何也?有太湖之蓄泄,江海之利便也。故大江南北,財賦所出,全資乎水利。
  三吳地勢,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水少則引湖水以溉田,水多則泄田水繇江以入海。瀦水泄水,兩得其宜。故鮮水旱之憂,皆膏腴之地。今以蘇、鬆、常、鎮、杭、嘉、湖、太倉推之,約其土地無有一省之多,而計其賦稅,實當天下之半,是以七郡一州之賦稅為國傢之根本也。
  凌雲翼曰:東南水利,猶人身之血脈也。東南財賦,猶人身之脂膏也。善養生者,必使百節不滯,而後肢體豐腴,元氣自足,蓋財賦俱出農田,農田資乎水利。故水利不修,則田疇不治;田疇不治,則五穀不登;五穀不登,而國用不足矣。欲求水利,先除水害。蓋水之害在泛溢,此水年之所以不泄而為田害也。水之利在氵亭泓,此旱年之所資灌溉而為田利也。以治田之法治水,則水利興;以治水之法治田,則田自稔。故曰善治農田者,必資乎水利;善治水利者,必溯其源流。
  天下事有利於民者,則當厚其本,深其源。有害於民者,則當拔其本,塞其源。況水之利,尤當深探其本,而窮究其源者也。
  古聖人盡力溝洫,非止為治田之計,正欲就其順下之性,引而導之,入於江,入於海,俾無阻滯,旱澇皆宜。國計民生,即賴於是。國計者何?賦稅是也。民生者何?力田是也。
  王叔杲曰:“國傢之視江南,猶富室之視腴産,不可使農田一日不加勤恤也。
  使患至而賑撫之,一出一入,其費增倍。與其修治於已患,不若預防於未來;與其驟興於一時,以多兩倍之費,不若施工於平日,以成十倍之功。
  吳中水利,固惟瀎枝河為要務,築圩岸為急需。究其本源,則枝河淤塞者,由圩岸坍塌。圩岸坍塌者,由人力怠惰。餘以為開渠者,土無堆積,而即為圩岸。
  築堤者,無從取土,而即以開渠。二者相兼,其功百倍。蓋開得河深,灌溉自利,築得堤高,泛溢無虞也。故郟曰:“取塘浦之土以為堤岸,使塘浦闊深,而堤岸高厚。塘浦闊深,則水通流而不能為田之害。堤岸高厚,則田自固而不至使水衝决,勢必趨於江與海也。如此則高低皆利,而無水旱之憂矣。
  五代錢氏不廢漢、唐治水之法,自今之嘉興、鬆江沿海,而東至於太倉、常
  熟、江陰、武進,凡一河一浦,皆有堰閘,使蓄泄以時,旱潦無患,而田自利。
  其時歲豐人樂,每米一石錢五十文。範文正守三吳,大興水利,鬥米十錢。至南宋,農政不修,水利不舉,三吳之田,日漸隳壞,則石米一貫矣。以此推之,興水利則如此,不興水禾則如彼。
  酈道元曰:“東南地卑,萬流所湊,而常熟之地,在三吳尤為卑下。”何也?
  上流則太湖東泄之水,由吳江經郡城,合元和塘諸流,會於常熟;下流則太湖北
  泄之水,由無錫而東,合宛山、鵝湖、華蕩諸流,亦會於常熟。在漢、唐時,本有三十二浦以泄諸水,旱則資潮汐以灌田,澇則分諸浦以入海,田常豐熟,而民力有餘,故謂之“常熟”。每年賦稅,甲於三吳。今則不然,白茅、七鴉諸浦已廢矣,而獨留福山港一綫之道,亦淤塞僅通舟楫,欲其常熟得乎!此所謂知其末,不知其本矣。
  國傢修治黃河,費無所惜,修治運河,費無所惜者,為轉漕故也。漕從何來乎?江、浙之賦為重也。江、浙之賦何憂乎?曰水利之道不興也。
  許光凝曰:“開一江,有一江之利,瀎一浦,有一浦之利。考之前古,有置閘之啓閉,有圍田之厲禁,有瀎川之舟楫,有水課之殿最,所以為三吳之利者甚備,濟旱如救焚,防潦如拯溺。故曰欲享其利,不得不除其害也。
  ◎水害
  王政所重,莫先民食,而食出於農,農資於水。水得其用,可以輓兇而為豐,化瘠以為沃,利莫大焉。水不得其用,可以反豐而致兇,化沃以為瘠,害莫甚焉。
  三吳水利,固在太湖,三吳水患,亦在太湖,所謂有大利必有大害也。昔錢公輔守金陵,常究五堰之利,而不知五堰以東之害,所謂知其利不知其害也。又謂三江通,則三吳均暈其利,三江不通,則三吳均受其害。今地方縣令,但知奉檄追徵,痛恨小民之逋負,而不知漳負之所由。大吏監司,但知謹守前規,痛惜東南之凋弊,而不知凋弊之所至。
  禾生於水,溺之則死,禾資於水,養之則熟。三吳之間,低田多而高田少,故水平則為利,水溢則為害。
  古人治水之道,必觀其源,溯其委,上築五堰以節其流,而使發源之水西出於蕪湖;下疏三江以殺其勢,而使諸瀆之水東入於滄海。後世五堰既開,則來者愈迅,湖堤既障,則去者復緩。由是三江之水,上不受湖流之衝,而下有潮沙之涌,其不為三吳之害者幾稀矣。
  或謂自海塘南障,三江北折,而太湖之尾閭已失其勢矣。或又謂太湖泄水第一要處全在吳江之長橋,自宋時築堤駕橋,元時又易以石,雖留堰洞以泄水勢,而咽喉已塞,積於漸高,使上流阻遏,下流散緩,而吳淞日壞者,石堤之害也。
  昔人論吳江東通青竜江,由青竜入海之處,因監司相視,恐走漏商稅,遂塞此江。夫商稅利國無幾,而湮塞湍流,其害莫大。
  農人之利於湖也,始則張捕魚蝦,决破堤岸,而取魚蝦之利。繼則遍放茭蘆,以引沙土,而享茭蘆之利。既而沙土漸積,乃挑築成田,而享稼穡之利。既而衣食豐足,造為房屋,而享安居之利。既而築土為墳,植以鬆楸,而享風水之利。
  湖之淤塞,浦之不通,皆由於此。一旦治水,而欲正本清源,復其故道,怨者必多,未為民便也。或曰:“興舉水利,正所以便民也。譬諸惡人不懲治,病者無醫藥,恐歲月寢久,日漸填塞,使水無所泄,旱無所溉,農民艱睏,賦稅無由,為三吳之大害,當何如耶?”餘則曰:“方將興利以惠民,何忍擾民以增害。然單鍔有言:‘上流峻急,則下水泥沙自然嚙去。’今能以太湖之水,通泄三江之口不淤,則嚮之豪民占而為田、為屋、為墳墓者,可十坍其五六。此不待懲而自治,不待醫而自藥矣。”
  三吳之民,但知水旱之為害,而不知人事之不修。遂謂湖之淺深,江之通塞,無關緊要,而一經水旱,事窮勢迫,搶地呼天而莫之應,是誰之過歟?今太湖、百瀆、七十二皆湮沒矣,枝河枝港半成茭蘆矣,白茅、劉河、七浦皆為平陸矣。
  吳淞雖開,水流不暢,以浩渺無涯之水,决他何處去耶?嗚呼!旱年則水無自蓄,水年則水無自泄,三吳水旱之憂,恐自此始矣。
  水之為利甚廣,而害亦甚廣。蓋治之則為利,不治則為害也。所謂害者,害民田也。民田一害,則民食何由而生?賦稅何由而出?餓死者有之,鬻兒女者有之,迫而為盜賊者有之。至如去年之水,田禾既湮沒矣,民捨亦漂流矣,而城郭之坍塌,墳墓之衝决,桑麻之枯萎,花豆之不登,至於流離載道,民不聊生,反勞聖躬之籌畫,不惜數十萬帑藏,以加惠元元,水之為害至於此耶。故曰治之則為利,不治則為害。
  ◎建閘
  範文正公曰:“三吳水利,修圍、瀎河、置閘,三者缺一不可。”餘以為三江既瀎,建閘為急。何也?蓋水利之盈虛,全在乎節宣。今諸江入海之處,岡身既高,而又有潮汐往來,一日夜凡兩至。前人謂兩潮積淤,厚如一錢,則一年已厚一二尺矣,十年而一二丈矣。故沿海通潮港浦,歷代設官置閘,使江無淤澱,湖無泛溢,前人鹹謂便利。惟元至順中有廢閘之議。閘者,押也,視水之盈縮所以押之以節宣也。潮來則閉閘以澄江,潮去則開閘以泄水。其潮汐不及之水,又築堤岸而穿為鬥門,蓄泄啓閉法亦如之,安有不便乎。
  古人治閘,自嘉興,鬆江而東至於海,遵海而北至於揚子,沿江而西至於潤州。一江一浦,大者閘,小者堰,所以外控海潮,而內防旱潦也。今惟於初開之時,務深而不務闊,且有石閘以衛之。既開之後,務通而不務塞,再設撩淺以導之,然後可圖永利。
  或謂設閘之道有數善焉,如平時潮來則扃之,以禦其泥沙,潮去則開之,以刷其淤積。若歲旱則閉而不啓,以蓄其流,以資灌溉。歲澇則啓而不閉,以導其水,以免停泓。且沿江設險,私販難以度越,因閘設官,盜賊易於斂跡。嚴啓閉之規,添疏導之卒,庶幾乎可也。
  前人常議及潮汐易淤海口,於治河時開至盡頭處,留一壩不開,以斷海口,既無退潮留泥之患,又省防????防盜之虞。若逢水災洶涌,請牌開壩,舉鍤如雲,半日可通,水泄復塞。此亦一法也。
  ◎圍田
  古人治低田之法,必先治塘浦,即取塘浦之土以為堤岸。塘浦既深,則水流易暢,堤岸既高,則低田不湮,雖大水之年,水流激湍無虞矣。若但知治水,而不知治田,則所開之地,不過積土於兩岸之側,一經霖雨蕩滌,復入塘浦,不二三年,淤塞如舊,全功皆棄。今徒陽運河可鑒也。
  範文正公常言江南圍田,每方數裏內有河渠,外有門閘,旱則啓之,潦則閉之,旱潦不及,為農之利。故治水必先治田,治田必先治岸。蓋水道為農田之命脈,低田以圍岸為存亡,今門閘不可復矣,而修築堤岸堰壩之策,獨不可行耶?
  高田之浦港常通,則無旱之虞,低田之堤防常固,則無水潦之患。夫人而知之矣,其所以不力者,亦有故焉。或因田主但知收租,而不修堤岸,或因佃戶利於易田,而致湮塞,或因一圩雖完全,而同圩有貧富之不等,有公私之相吝,而一人為之阻隔,以致因循誤事。夫愚民豈知後日之利益哉,但厭目前之畚西耳。
  人心之不齊,皆以此也。
  三吳之田最低下,衆水所歸,為民利,亦為民害。大約畏澇者十之七八,畏旱者十之二三,不築堤岸不可也。既築堤岸矣,而無楊柳以植之,茭蘆以衛之,風雨之衝,牛羊之踐,不及數年,又復如故。而欲田之稔,歲之豐,豈可得乎?
  老農有雲:“種田先做岸,種地先做溝。”蓋高鄉不稔,無溝故也;低鄉不稔,無岸故也。是池塘為高鄉之急務,大約有田百畝,必闢十畝之塘,以蓄水而防旱。堤岸為低鄉之急務,大約有田百畝,必築三尺之圩,以泄水而防潦。夫圩者,圍也,內以圍田,外以圍水也。
  增築堤岸,亦有法焉。必今年築若幹高,取葭以蔽之。明年增若幹高,插水楊以護之。後年增若幹高,取{南}泥以益之。三年之後,草木根深,堤岸堅固矣。
  或謂每歲農隙,令民各出其力以治圩岸,圩岸高則田自固,雖有霖潦,不足畏也。或於田旁近地,取其圩塞河道之土以築之,或{南}河底之泥以益之。如最低之田,無從取土,則在田中開一塘,挑泥增岸。蓋農人每以糞壤為肥禾之用,一年高一年,仍取田土以實之,並無妨於田也。
  宋轉運使王純臣常建議請蘇、湖、常、秀卑下之田,修作田塍,位位相接,以防水旱,以禦風濤。水漲則專增其裏,水涸則兼築其外,遇旱年則車水以入,遇水年則戽水以出,高低之田皆熟矣。
  ◎瀎池
  昔人治高田之法,凡陂塘池堰,可以瀦蓄以備旱。可以宣泄以防霖潦者,皆所以治田者也。蓋高田去河遼遠,無水可溉者,則必有陂塘池堰。土人謂之藏浜,所以藏水也。又謂之上浜,言高於通河也。其年雨時若,則無資於上浜;或雨水霖潦,亦無妨於田土。一遇幹旱之年,苗禾立槁,人心皇皇,則滴水如珠,全藉接濟。使轉兇而為豐者,上浜之力也。
  三吳之田,雖有荒熟貴賤之不同,大都低鄉病澇,高鄉病旱。然自古言水利者,往往詳於治水,而略於治旱。蓋低鄉田圩不修,水固不能自避;高鄉池塘不瀎,水亦安能逆上哉!故梁寅《鑿池論》曰:“嘗觀畝之間,有田十畝而廢一畝以為池,則九畝可以資灌溉,常豐稔矣。”民非不知此也,蓋以膏腴之壤,人人所惜,孰能以一畝之田為九畝之利乎?今高區皆有陂有塘有池有堰,而民不知瀎深以蓄水,一遇亢早,束手無策,坐看苗槁,有哭於野者,有嘆於路者,有流離四方者。惜小費而失大利,亦愚矣哉!
  上浜一瀎,為利無窮。早年蓄水以資灌溉,水年藏水以備不虞,深者養魚為利,淺者種荷為利。其地瘠者,每年以{南}泥取污,即為肥田之利。其與通河較遠者,每日汲水浣紗,兼為飲食之利。今常、鎮各州縣,大半高區,農民不但不瀎,而反皆填塞,或築為道路,或廓其田疇,有誰禁之哉?棄天之時,失地之利,罪莫大焉。無怪乎低田常熟,而高田常荒也。
  ◎專官
  王叔杲曰:“水利有專官,至急之務也。”以田疇之廣衍,民力之勤惰,不可無專官以督率之也。夫州縣之長,既苦於政務之繁,而遑計其農政之瑣,身坐堂皇,目周四境,雖神禹不能也。若非有專官之治,帶同丞貳,巡行阡陌,浮泛江湖,問農民之疾苦,察田蕩之利弊,量河渠之大小,定土方之深闊,料灘岸之遠近,為夫役之多寡,時當農忙則勉民以勤儉,時當農隙則督民以疏瀎。不特此也,窮鄉僻壤,去城遼遠,民有善惡,事有輕重,豈無冤抑,豈無控訴者。使有專官以協理之,則訟自鮮,水自治,利自益,而民自安矣。
  治三吳之水有六策焉,一曰開泄水之川,二曰瀎容水之湖,三曰殺上流之勢,四曰决下流之壑,五曰挑潮漲之沙,六曰立治田之規,而又請專官以督之,庶幾乎可也。若以三吳之利而責於三吳之民,譬諸一國之事責辦於一傢,以百人之負,而責荷於一人,勢有所不能也。
  張內藴曰:“治水者,天下之大事也。而足國裕民,天下之大功也。任天下之大事,以成天下之大功,非有天下之大智秉匡時之大忠者,其孰能與於此?”
  或曰:“小民力田為生,固所自盡,添設專官,徒以增擾。”或又曰:“今各府州縣,未嘗不設水利之官,而卒未見有裨於農事也。”如低鄉畏潦,則急於築岸;高鄉畏旱,則急於瀎池。某處病於淤塞,某處應增泥土,至近湖之濱,坍漲不一,坍則速為開除糧稅,俾小民免虛賠之纍;漲則速為照丈升科,俾姦豪銷專利之謀。今官水利者,有知之乎?
  吳韶曰:“今府州縣水利官,皆四海九州之人,驟官臨莅,莫識水土之性,種植之宜。不數年間,即升調去。有秩滿而不知湖浦之通塞,不分五穀之貴賤者,比比是也。不若分隸於近衛之官軍,則土著之人,功緒易施,而水易治。”
  徐桓曰:“專官非難,得人為難;修舉非難,經費為難。”蓋專官之要,雖在於得人,而修舉之宜,惟先於足用。人不得,所設皆具官也;用不足,所議皆空談也。故治水之道,得人最難。即得人矣,亦需通達古今,熟識時務。凡地形高下之宜,水勢通塞之便,疏瀹决排之方,大小緩急之序,夫田力役之規,官帑出納之要,經營度量之法,催督考驗之術,瞭然胸中,方能任以大事,非僅精明強幹、清廉自持者所能施功也。
  或議治水之道,當以豐穰之年為始,俾人民樂輸,工料易辦,備預不虞,策之上者。此言是也。然餘以為譬如治病,今人尚有無力就醫而聽之呻吟者,豈有病未至而先服藥者乎?病既至矣,初則擇醫其難,繼則服藥無效,或調理之不得其宜,反至增重,吾見病未去而人已憊矣,故曰得人最難。
  治水之法,既不可執一泥於掌故,亦不可妄意輕信人言。蓋地有高低,流有緩急,瀦有淺深,勢有麯直,非相度不得其情,非咨詢不窮其緻。是以必得躬歷山川,親勞胼胝。昔海忠介治河,布袍緩帶,冒雨衝風,往來於荒村野水之間,親給錢糧,不扣一釐,而隨官人役,亦未嘗橫索一錢,必如是而後事可舉也。如好逸而惡勞,計利而忘義,遠嫌而避怨,則事不舉而水利不興矣。
  金藻曰:“治三吳之水有六事焉,曰探本源也,順形勢也,正綱領也,循次序也,均財力也,勤省視也。五者既行,而不省視,則不及十年,又復廢弛。故專官尤為所急。”
  又曰:“欲水患消除,必專任大臣,而輔之以所屬;責成於守令,而催辦於糧裏。不宜他官分督,而有失厚利。某處係上遊水匯,某處係下流支港,應分某水以殺其勢,應闊某岸以緩其衝,應瀎某河以會其流,某處壩閘宜修,某處塘堰宜築,應復舊,應新開,非專官而能之乎?”
  所謂勤省視者,官廉能矣。或惰於省視,與無廉能同。既省視矣,而無賞罰,與不省視同。既賞罰矣,而不能繼,與不賞罰同也。
  一圖之省視,責在裏長。一區之省視,責在縣丞。一縣之省視,責在邑令。
  一府之省視,責在太守。提七郡之綱領,而以水功分數為殿最者,大臣也。參贊於上,綱紀乎下者,大臣之佐也。如能行之,而水利不興,農田不熟者,吾未之信也。
  ◎協濟
  東南水利為國傢至切至急至重之務,工繁費巨,而必資帑藏以行之,非下民之所能辦。然為民者,亦當思所以協濟國傢之要務,而後可以告厥成功。如帑藏之外,或動支衙門之閑款,或量罰有罪之豪右,或激勸仗義之巨室,或舉賢才,或起廢員,或收投效,計工籌費,相為表裏。蓋費足則工舉,工舉而水利興焉。
  小民難於慮始,可與樂成。如官帑先行,則協濟自至。若徒以空文催督,彼亦以空文謾應,雖有興修之虛名,終鮮興修之實效。故設處錢糧為第一著。
  庫無盈餘,似以瀎築為緩事。然水利為民生之本,鄉閭之休戚賴焉,國賦之盈縮係焉,協濟之功,尤不容已。
  大凡運河官瀆、通江大湖,以及閘壩陂堰、蓄泄利民者,其施工自在有司。
  凡府州縣城內外濠河浜港可通舟楫者,其施工則在本城富傢鋪戶。凡府州縣地方與官河稍遠處,有通河支港及蓄水圍圩可資農田者,其施工則在近處居民。凡江南、江北有通海道藉以運????者,其施工又在????商矣。此協濟之一法也。
  國傢承平將二百年,生齒日繁,太倉無三年之蓄,所藉七省漕運。是以設官分職,從事淮、黃。惟河身日高,河岸日加,設有衝决,運船阻塞,此最危之事。
  往者封疆大吏,嘗議及海運一事,卒不果行,何也?朝廷不忍使民以蹈海,有司不敢保漕以無事。即運官、運丁、水手人等,生平未嘗出海,亦何能挺而走險以濟事耶?此斷斷不能行也。今查上海、乍浦各口,有善走關東、山東海船五千餘衹,每船可載二三千石不等。其船戶俱土著之人,身傢殷實,有數十萬之富者。
  每年載豆往來,若履平地。常時放空北去,而必以泥土磚石以壓之,及裝豆回南,亦無貨不帶。一年之中,有往回四五次者。是海船去空而回重,較運船去重而回空,正相反也。盍請有司上奏,先以減一存造之糧,乘其放空北去之時,試行有效,遞年增加,送往天津交卸。以江浙、江西、湖廣全漕受載牽算,每船運以千石,處之豫如也。其法衹求地方官先選殷實船戶,花名註册,取其連保結,方許出運。如果踴躍從事,運載功多,則賞之以幣帛,加之以銜名,船戶無不樂從者。況近年海道清平,百無一失,因風乘便,不勞人力,而所費無多。既省朝廷治河治漕之帑,又省州縣陋規幫費之煩。自此太倉日積,國課日盈,亦協濟之一法也。
  水陸官兵,原所以衛民者也。每年坐食銀糧以億萬計,可派在城在鄉以佐開瀎之用。古人有寓兵於農者,今則寓兵於治水,亦協濟之一法也。
  相傳宋時修治東南水利,輒下空名度牒二千道,給與承德郎、將仕郎等官告身。或仿其法而行之,亦協濟之一法也。
  謹查康熙十七年戊午,有旨令該各直省童生每名捐銀一百兩,準予入泮,一科一歲,後不為例。其歲科兩試之原額,仍照舊辦理,其法良善。蓋秀纔無額,不礙仕途,一也。隨處捐納,國帑豐盈,二也。所取甚廉,不傷百姓,三也。不開幸進,多造人才,四也。亦協濟之一法也。
  水利之興,莫急於財力。而財力亦出於民間,非照田科派之謂也。蓋高田無變更,而湖田有坍漲,亦有挑土塞河以寬廣其田者。今三吳之間,不下數十萬頃,其利倍於常田。大約仕宦富豪所得者十之七八,平民所得者十之二三。雖有升科,不及其半。以姑息之小恩,忘浩博之大利。苟能排定字圩,挨邱編號,通行量丈,照數徵收,其賦必倍,亦協濟之一法也。
  積荒田土,在在有之。江南四郡一州,惟常、鎮兩府為尤甚。或以官逋為纍,或以水道不通,或以古墓相連,或以瓦礫難種。茲欲區處農民,必其開墾,而成熟之事亦難矣。然亦有說焉,一以賦負民逃而不墾,一以糧重租多而不墾,一以其地遠,難於照應而不墾,一以小民窮睏.捨本逐末而不墾。是以荒瘠之地日多,而懶惰之民日積,使膏腴成棄地,糧稅為積逋,所以府庫日虧,而農民日睏也。惟有專官而治,時時省察,就近招徠,輕其租賦,勸其開墾,勉其勤惰,使民無棄地,傢有餘糧,而庫無積欠矣。亦協濟之一法也。
  三吳圩田,亦在在皆有。農民習懶性成,惟知種苗禾,種豆麥蔬菜而已,其有水者則棄之,何也?餘以為水深三四尺者,種菱芡,一二尺者種芰荷,水不成尺者則種茭白、茨菇、荸齊、芹菜之屬,人能加之以勤儉,雖陂湖亦田也。試看杭、嘉、湖三府,桑麻遍野,菱芡縱橫,有棄地如蘇、鬆、常、鎮四府者乎?如此則民不偷惰而賦常足,民不告勞而食不匱也。亦協濟之一法也。
  俗語雲:“百年田地轉三傢。”言百年之內,興廢無常,必有轉售其田至於三傢也。今則不然,農民日惰,而田地日荒,十年之間,已易數主。蓋賦有舊額,田無一定,或築墳墓,或造房屋,或此開彼塞,或東漲西坍。至於田疇交錯,鱗册無徵,有有田無糧者,有有糧無田者,不知凡幾。故小民交怨,訟獄頻仍,富者益富,貧者益貧。必得官為量丈,重畫圖册,田段一準而田自多,田既多而賦自盈,然後除其坍角荒瘠之地,抵其不足而均其有餘,計畝均收,似與小民有益而無損。即以治田之利為治水之利,不必一一仰資乎公帑,而亦無待加派於窮民。
  孔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擇可勞而勞之,又誰怨乎!”倘能職之以專官,輔之以協濟,因天之時,設地之利,皇皇曉諭,奮激必多,奮激多而水利興,水利興而田自治,則豈特活東南數百萬生靈之命,抑亦培朝廷億萬年富庶之基也。
  【救荒附】
  ◎公督私藏法公督私藏之法,可以行之一裏一鄉一鎮,無不善者。然必以豐年為始,思患豫防。其法公舉裏中長者一人,遍告有田之傢,凡有糧田若幹,捐米若幹,鋪戶典押則捐錢文。如一裏中有田千畝,鋪戶數傢,則有米十餘石,錢數千,聽裏長者開明數目,立一簿存於公傢。其所捐之錢米,仍聽各傢自為藏積。如歲豐人樂,並不支動一粒,支用一錢。一遇水旱兇荒之年,凡裏中有寒不能衣,饑不能食,病不能藥,死不能葬者,則請裏長者查明,將簿上所捐錢米酌量濟之。或有他縣饑民流入境內者,一集村莊,不能不仰望於富戶,男男女女,扶老攜幼,轟然而來,驅之不去,則裏長者,同地保等與流民通語,每人給米幾合,錢幾文,幼孩者半之。倘有流民百人,不過分數鬥之粟,數百之錢,可以令其欣喜感激,不頃刻而他往矣。在此一鄉一裏一鎮之傢,既能濟鄰近之睏貧,又能杜流民之擾纍,而傢無所耗,處之晏然,真積德行善弭盜安民之第一法也。
  謹陳條例如左:一、公舉之人,不過稍通文理,而略能識字者一二人,同地保到有田之傢,查明糧田、自田、租田,分為三等。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自種自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五合,租田一畝約捐米五合。其所捐多寡不同,各隨其田地之肥瘠,力量
  之大小,不必拘於一格也。
  一、鋪戶典當本錢多少不一,約鋪戶有本一百兩以上者,捐錢五百文。典當
  小押有本一千兩以上者,捐錢五千文。以此類推,如能多捐,聽其自便。
  一、小戶人傢,種田不滿十畝,開鋪不滿四五十金者,不必過強其捐,如能慨然上捐,亦不可沒其美意。
  一、有田有鋪之傢,既經起捐登簿,簿上須註明總結米若幹石,總結錢若幹千,其總簿存於公傢收存。
  一、公捐錢米,仍係各傢自藏,並不交於他人。然既已捐出,即視同公傢之物,似宜另貯一處,不可妄取己用,緻臨時短少,呼應不靈。
  一、裏中極次貧民,惟本處人知之最悉,須預先查明註簿,令本人自來給領,以杜存私虛報。
  一、貧民有缺少棉衣入典當者,即取其典票贖回,給發本人。有實在寒冷無衣者,則買舊棉衣一件與之,其價約三四百文為率,新者恐其當去。
  一、捐施諸貧人,必要斟酌盡善方能行之,不可執一而論,亦不可太多,太多則恐難繼也。
  一、貧民每日每人約給米六合,錢十二文,幼孩者半之。或其鄉富戶捐多,則請益之,各隨其便。
  一、病者醫藥,勢難遍及,查明實在有病,每一病者,約給百文,以為買藥之費,十日一領。
  一、死者施棺,一時未能猝辦,需預為做就,以待不虞。
  一、有他縣流民來集村莊索錢索米者,每口定以給米五合,錢六文,幼孩者半之。如流民不遵理法,強索硬討者,則裏長邀同地保,將流民為頭強橫之人送官究治。
  一、裏中所有饑寒疾病之人,既蒙有田有鋪之傢公捐周濟,自當感激不遑,不可再生覷覦。或有結通外來豪強之輩搶擊偷盜者,許本人指名報官,從重治罪。
  一、裏長地保諸人,亦有貧富不等,年終當在公簿內酌量分出米若幹、錢若幹謝之,以作勞神之費。
  一、公捐錢米分派貧民,倘或不繼,則裏長再嚮各傢續捐賑給,以下年麥熟為止。或所捐錢米尚有盈餘,則各傢仍收為己用可也。
  一、公捐錢米,倘其鄉富戶衆多,而年歲屢豐,各傢堆積毋須取用,則將此項動支,辦理地方上至公至要之事,如河道、橋梁、渡船、道路、義塚、施藥、施衣、茶亭之類俱可。獨不可將此項用盡,則一遇荒年,難為繼也。亦不可以此項作迎神、賽會、燈棚、煙火、演戲、敬神、說書、彈唱諸事,以博一日之歡,則俾晝作夜,婦女雜遝,聚賭窩賊,由是而起,尤為貧傢留客之纍及地方之害也。
  一、此舉專為富傢而設,必當踴躍從事,切莫視為虛文。若富傢一吝,貧人怨生,便不可問,慎之慎之。
  ◎稟帖稿附
  為歲荒人睏,謹呈管見,叩恩給示各鄉令民遵辦事。竊某居鄉,並不多事。
  本年五六月內,霖雨過多,田地湮沒,雨澤愆期,河水幹涸,遂至不能插種。現當青黃不接之時,各鄉各鎮,人情洶洶,以搶擊為能,豪強者得米而炊,懦弱者忍饑而臥。今鼕明春,尤為可慮。某目擊心傷,不忍坐視。今有公督私藏之法,可令每鄉每鎮有田有鋪之傢,各捐錢米,註明公簿,仍聽各傢自為藏積,責令裏長、地保查看。本鄉極次貧民,開單註簿,即將所捐錢米分出周濟,令貧民自來給領。或流民乞食,亦可依此而推。仰體老父臺大人愛民如子之心,出示境內被災各處,將此法行之。在有田有鋪之戶並無傷耗,而裏巷貧民均沾實惠,豈但積德行善,實可弭盜安民。伏乞憲慈俯準,及早設弛,實為德便。上稟。
  ◎圖賑法
  嘉慶甲戌歲,江南北大旱,赤地千裏。時督撫大吏命各州縣勸捐賑恤,而無錫、金匱兩邑侯韓公履寵、齊公彥槐,亦下鄉勘災,順便勸捐。無錫計捐十三萬餘緡,金匱計捐十二萬四千餘緡,活人無算。其圖賑之法,前人未有,已載齊公《徵信錄》中。茲特再錄一通,無論水荒旱荒勸捐放賑者,當以此為法。
  喜慶十有九年,江南大旱,金匱分無錫地,地勢視無錫為高,被災尤劇。八九月間,槐嘗以事赴鄉,竊見赤地數十裏,民間炊無米,爨無薪,汲無水,惻然憂之。夫官發常平倉𠔌,平糶於民,便矣。然遠在數十裏之外者,不能為升鬥之米來也。故官平糶,但能惠近民,不能惠遠民。殷富之傢,以其餘米平糶於其鄉,遠近鹹便矣。然無升鬥之資者,不能糴也。故民平糶,但能惠次貧,不能惠極貧。
  天恩浩蕩,極次貧戶,悉予之賑,而靡不遍德矣。然賑者,賑災也,於例但及有業之貧民,而不及無業之貧民。故欲推廣皇仁,不使一物不獲其所,惟邑之殷富捐貲接濟,乃救荒之大者。夫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殷富之傢,幸足於衣食,目
  擊鄰里鄉黨之人饑且寒以死,孰不欲解衣衣之,推食食之者。顧上勸捐而下或不應,何也?則經理之不得其道,不能使人無所疑惑,無所瞻顧也。且人情之所甚不忍而急欲救之者,亦第於其親者近者耳。其目所不及見,耳所不及聞者,固非情之所甚迫者也。嚮之捐者,大抵設立公局,令一邑之錢悉入局中。彼殷富者,以為吾既捐矣,不知是錢也官將發之於何人之鄉,董事者將散之於誰氏之裏,而我鄉我裏之貧乏無賴者,猶不免於我乎擾也。而吝不捐者,遂妄生議論,曰:“是特以飽官之囊橐,供董事者之侵漁而已。”以故願捐者少,而不願者多。
  今也定為圖賑之法,以各圖所捐之錢,各賑本圖。圖有貧富,以富圖之有餘,協濟貧圖之不足。令圖自舉一人焉以經理之,其錢即存於捐者之傢,而不必入於公局。官與公局之董事者,第紀其數,為之調撥而已。某圖饑口若幹數,捐若幹數,協濟若幹數,各書一榜於其圖內,使貧富見之,曉然明白。施者知其財之所由往,食者知其食之所自來。則捐者無所疑,而不捐者無可藉口。且以富稽貧,其戶口必清,以貧核富,其捐數必實,於恤貧之中,寓保富之意,則事易集則官不勞也。
  是說也,槐嘗謀之鄉先生,言之上遊,皆以為可。自十月初旬,捐廉以倡,至今歲三月,計捐錢十有二萬四千餘緡矣。而殷富之傢,好行其德,復於其間為粥以賑,城鄉設廠十餘處,計所捐又不下萬數千緡,饑民賴以全活者無算。嗚呼!
  孰謂人心之淳,風俗之厚,今不古若哉!賑既畢,尚有餘錢六千餘緡,而無錫之賑亦有錢餘。於是復謀之鄉先生,言之上遊,以所餘錢留為修建南北二橋之費,亦以工代賑也。邑之人樂其事之集,刊為成書,用垂永久,而歸美於槐。嗟乎!
  槐何功,槐既不能善政及民,使歲不饑;又不能使民儉且勤,皆有蓋藏,雖饑而不至於睏。其起死人而肉白骨者,鄉先生之謀,邑人殷富之力也,槐則何功?雖然,人各有樂善好施之心,而能不阻之,使其無所疑惑,無所瞻顧者,則圖賑之法良也。用是書之,以告後之官斯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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