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家评传 》 金庸傳 》
第49節:第二十六章 應邀赴臺 與蔣經國論時政(2)
冷夏 Leng Xia
辛磊 Xin Lei
談話中,提到了周恩來。蔣經國說:“抗戰時在重慶常和周恩來見面,他的確是很能幹的。周恩來對中共有大功勞,如果中共沒有周恩來,那是搞得一團糟了。”
查良鏞註意到:國民黨自己人談話間所用的“共匪”一詞,在與他談話時換成了“共産黨”。
最後,蔣經國客氣地請查良鏞對臺灣提些批評。因為已談得很久了,查良鏞顧及時間,便衹提了一點:“聽說臺灣的軍事、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事無巨細,都要由蔣先生親自决定。我以為你應當掌握政策,一般實際事務交由部屬分層負責。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應當職權分明,同時你也可以節省些精力。”
蔣經國微笑着沉思片刻,然後解釋道:“你的意見很對。衹不過我求好的心太切,總想一切事情推進得快些。看到工作不如理想,心裏就很焦急,我親自去督促推動,總希望大傢多加一把勁。”
查良鏞點頭表示理解這種心情,但心裏又想:這顯然還是傢長式的領導,還是繼承“老先生”的傳統來辦事。這仍舊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告別蔣經國後,查良鏞仍思緒不斷,他想:“公平地說,蔣經國當了‘行政院長’一年,臺灣各方面便有顯著進步。衹在外交上有重大挫折,但這是任何人都無能為力的……”
查良鏞註意到,臺灣所發生的變化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正致力於發展經濟。事實上,還在查良鏞來臺之前就聽說,臺灣現在的行政院是“經濟內閣”。而他所要訪問的“副總統”嚴傢淦,之所以能升到“總統”的高位,主要就在於他在經濟建設上的貢獻。這天,查良鏞去“總統府”與嚴傢淦會面。
“總統府”確顯出與衆不同。紅地毯從大門一直通嚮會客室,兩邊有衛兵持槍敬禮。這場景讓走在紅地毯上的查良鏞感到嚴肅之至。但進了會客室,與嚴傢淦開始談話後,氣氛又全然不同了。查良鏞從始至終都感覺是在一位經濟學教授的傢裏聽他講經濟理論。
其實,嚴傢淦的平易近人,是查良鏞早就聽說了的,所以也並不感到意外。
給查良鏞印象最深刻的,是嚴傢淦主要談臺灣經濟的缺點,而不談優點。
嚴傢淦談道:“我們的國防費用負擔很重,預料美國的軍援不久就會停止。但我們要盡快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關於國民收入,有很多種解釋,如果一個國傢的國民平均收入很高,但軍費開支、政費開支用去了一大部分,老百姓的真正收入就不太多。我們要使老百姓的真正收入增加得更快。”
嚴傢淦給查良鏞特別講到他最近兩次去美國時遇到的情形:“有幾個美國朋友見到我時很驚訝,話中意思是說:怎麽你還在這裏?我以為臺灣早完蛋了。”
說着,嚴傢淦搖搖頭,又語氣平和地說道:“如果我們勤勤懇懇地為老百姓做事,我們是不會完蛋的。”
嚴傢淦談鋒很健,談着談着早已超過了預定時間。這時,一個秘書進來輕輕說:“張秘書長在外面,有事請示。”
一聽這話,查良鏞連忙起身告辭。嚴傢淦擺手道:“不忙走,不忙走。”
讓查良鏞重又坐定。嚴便親自出去請張寶樹(“中央黨部秘書長”)進來,要他一起參加,繼續談下去。
與蔣經國、嚴傢淦等臺灣政要的談話,給查良鏞留下深刻印象。後來查良鏞撰文評述說:“這次我到臺北,印象最深刻的事,不是經濟繁榮,也不是治安良好,而是臺北領導層正視現實的心理狀態,大多數設計和措施,顯然都着眼於當前的具體環境。”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資料來源】湖北人民出版社 |
|
|
第1節:前言 | 第2節:第一章 傢族顯赫 已領風騷數百年(1) | 第3節:第一章 傢族顯赫 已領風騷數百年(2) | 第4節:第一章 傢族顯赫 已領風騷數百年(3) | 第5節:第二章 與書為伍 八歲開始讀武俠 | 第6節:第三章 文章惹禍 被聯合高中開除 | 第7節:第四章 打抱不平 竟招致勒令退學(1) | 第8節:第四章 打抱不平 竟招致勒令退學(2) | 第9節:第五章 進大公報 身無分文走香江 | 第10節:第六章 北上求職 垂頭喪氣返香港(1) | 第11節:第六章 北上求職 垂頭喪氣返香港(2) | 第12節:第七章 新晚報裏 常與梁羽生對弈 | 第13節:第八章 偶試身手 書劍恩仇露鋒芒(1) | 第14節:第八章 偶試身手 書劍恩仇露鋒芒(2) | 第15節:第九章 文壇佳話 三劍客彩筆爭輝(1) | 第16節:第九章 文壇佳話 三劍客彩筆爭輝(2) | 第17節:第十章 雪山驚天 射雕奠宗師地位 | 第18節:第十一章 編導電影 才子巧遇俏佳人(1) | 第19節:第十一章 編導電影 才子巧遇俏佳人(2) | 第20節:第十二章 自立門戶 八萬港元創《明報》(1) | 第21節:第十二章 自立門戶 八萬港元創《明報》(2) | 第22節:第十三章 經營慘淡 自撰小說撐報業(1) | 第23節:第十三章 經營慘淡 自撰小說撐報業(2) | 第24節:第十四章 傾力報道 逃亡潮帶旺《明報》(1) | |
| 第 [I] II [III]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