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礼仪 儀禮註疏   》 捲四十八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卒脀,祝盥於洗,升自西階。主人盥,升自阼階。祝先入,南面。主人從,戶內西面。將納祭也。
  [疏]“卒脀”至“戶內西面”。○註“將納祭也”。○釋曰:自此盡“主人又再拜稽首”,論先設置為陰厭之事也。
  
  主婦被錫,衣移袂,薦目東房,韭菹、醓醢,坐奠於筵前。主婦贊者一人,亦被錫,衣移袂,執葵菹、蠃醢以授主婦。主婦不興,遂受,陪設於東,韭菹在南,葵菹在北。主婦興,入於房。被錫,讀為髲鬄。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發,以被婦人之紒為飾,因名髲鬄焉。此《周禮》所謂次也。不纚笄者,大夫妻尊,亦衣綃衣,而侈其袂耳,侈者,蓋半士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袪尺八寸。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葵菹在糹爭。今文錫為緆,蠃為蝸。
  [疏]“主婦被錫衣”至“入於房”。○註“被錫”至“為蝸”。○釋曰:雲“主婦贊者一人亦被錫”者,此被錫移袂與主婦同,既一人與主婦同,則其餘不得如主婦,當與士妻同,纚笄綃衣。若士妻與婦人助祭一皆纚笄綃衣,以綃衣下更無服,服窮則同。故《特牲》雲“凡婦人助祭者同服”是也。雲“被錫讀為髲鬄”者,欲見鬄取人發為之之義也。雲“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發,以被婦人紒為飾,因名髲鬄焉”者,此解名髲鬄之意。案哀公十七年《左傳》說衛莊公登城望戎州,見己氏之妻發美,使髡之,以為呂薑髢。是其取賤者發為髲鬄之事也。雲“此《周禮》所謂次也”者,案《周禮·追師》雲掌王後以下副編次。三翟者,首服副,鞠衣襢衣,首服編,祿衣,首服次。鄭彼註:“副,首飾,若今步搖。編,編列發為之,若今假紒。次,次第發長短為之,所謂髲鬄。”鄭云所謂髲鬄者指此文也。是彼此相曉也。雲“不纚笄者,大夫妻尊”者,此决《特牲》主婦纚笄,士妻卑故也。雲“亦衣綃衣”者,亦如《特牲》士妻主婦綃衣也。綃衣者,六服外之下者。雲“而侈其袂耳,侈者蓋半士妻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袂尺八寸”者,士妻之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三分益一,故三尺三寸,袂尺八寸也,故《內司服》註亦為此解也。或云衣三尺三寸,或云袂,俱合義,是以《喪服》記雲“亦名袂為衣也”。雲“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者,案《周禮·醢人職》:“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彼天子八豆,今大夫取二豆為饋食,用之豐大夫禮故也。若然,葵菹、蠃醢亦天子饋食之豆,今大夫用之,鄭不言者,彼饋食當其節,天子八豆,此大夫取二而已,故不須言之。雲“葵菹在糹爭”者,以其韭菹在南,醓醢在北,今於次東,葵菹在北,蠃醢在南,是其糹爭次之也。
  
  佐食上利執羊俎,下利執豕俎,司士三人執魚、臘、膚俎,序升自西階,相從入。設俎,羊在豆東,豕亞其北,魚在羊東,臘在豕東,特膚當俎北端。相,助也。
  主婦自東房執一金敦黍,有蓋,坐設於羊俎之南。婦贊者執敦稷以授主婦,主婦興受,坐設於魚俎南;又興受贊者敦黍,坐設於稷南;又興受贊者敦稷,坐設於黍南。敦皆南首。主婦興,入於房。敦有首者,尊者器飾也,飾蓋象龜。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龜有上下甲。今文曰:主婦入於房。
  [疏]“主婦”至“於房”。○註“敦有”至“於房”。○釋曰:“敦有首者,尊者器飾也,飾蓋象龜”,知有此義者,以其經曰“敦南首”,明象龜蟲獸之形,故云首。知象龜者,以其蓋形龜象故也。雲“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者,案《周禮·梓人》雲“外骨,內骨,以脰鳴者,以胸鳴者”之類,鄭云:“刻畫祭器,博庶物也。”又《周禮·司尊彝》有雞彝之等,是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也。雲“龜有上下甲”者,欲言此敦蓋取象之意,以龜有上下甲,故敦蓋象之,是亦取其類也。敦蓋既象龜,明簋亦象龜為之,故《禮器》雲:“管仲鏤簋,朱紘。”註云:“謂刻而飾之。大夫刻為龜耳,諸侯飾以象,天子飾以玉。”言以玉飾之,還依大夫象形為飾也,天子則簋敦兼有。《九嬪職》雲:“凡祭祀贊玉齍。”註云:“玉齍、玉敦,受黍稷器。”是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特牲》雲:“佐食分簋鉶。”註云:“為將餕。敦,有虞氏之器也。周製,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製耳。”則同姓大夫亦用簋。《特牲》、《少牢》用敦者,異姓大夫士也。《明堂位》雲:“有虞氏之兩敦,夏後氏之四璉,殷之六瑚,周之八簋。”鄭註云:“皆黍稷器,製之異同未聞。”案《周禮·捨人》註:“圓曰簋。”《孝經》註直雲“外方曰簋”者,據而言。若然,雲未聞者,據殷已上未聞,周之簋則聞矣。故《易·損卦》雲:“二簋可用享。”註云:“離為日,日圓。巽為本,木器象”,是其周器有聞也。《孝經緯鈎命决》雲:“敦規首上下圓相連,簠簋上圓下方,法陰陽”,是有聞而鄭云未聞者,鄭不信之故也。
  
  祝酌,奠,遂命佐食啓會。佐食啓會蓋,二以重,設於敦南。酌奠,酌酒為神奠之,後酌者,酒尊,要成也。《特牲饋食禮》曰:“祝洗,酌奠,奠於鉶南。”重纍之。
  [疏]註“酌奠”至“纍之”。○釋曰:“酌奠,酌酒為神奠之”者,以其迎屍之前,將為陰厭,為神不為屍,故云為神奠之也。雲“後酌者,酒尊,要成也”者,上經先設餘饌,此經乃酌者,酒尊物設饌要由尊者成,故後設之也。引《特牲》者,酌奠之處,當在鉶南,此經不言,故引為證也。雲“重纍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當重纍於敦南,卻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鬛、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主人又再拜稽首。羊曰柔毛,豕曰剛鬛。嘉薦,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春秋傳》曰:奉粢曰“絜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
  [疏]註“羊曰”至“豐也”。○釋曰:雲“羊曰柔毛,豕曰剛鬛”,《下麯禮》文。羊肥則毛柔濡,豕肥則鬛剛也,彼註云:“號牲物者,異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證黍稷大和之義。案彼《左氏》桓六年傳文:“楚武王侵隨,使薳章求成焉,軍於瑕以待之,隨人使少師入楚軍。董成楚以羸師而納少師,少師還,請追楚師。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誘我也。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今民餒而君逞欲,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豐備,何則不信?對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絜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則此之所言隨季梁辭也。
  
  祝出,迎屍於廟門之外。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祝先,入門右,屍入門左。主人不出迎屍,伸尊也。《特牲饋食禮》曰:“屍入,主人及賓皆闢位,出亦如之。”祝入門右者,闢屍盥也,既則後屍。
  [疏]註“主人”至“後屍”。○釋曰:自此盡“牢肺正脊加於肵”,論屍入正祭之事。雲“主人不出迎屍,伸尊也”者,《禮記》雲“君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在廟中則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屍。屍在廟門外為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屍,伸尊也。引《特牲》者,屍出入時,主人與賓西位,上皆逡巡闢位,敬屍也。雲“既則後屍”者,下經云“祝延屍,屍升自西階,入,祝從”,註云:“由後詔相之曰延。”是後屍者也。
  
  宗人奉槃,東面於庭南。一宗人奉匜水,西面於槃東。一宗人奉簞巾,南面於槃北。乃沃屍,盥於槃上。卒盥,坐奠簞,取巾,興,振之三,以授屍,坐取簞,興,以受屍巾。庭南,沒霤。
  [疏]註“庭南沒霤”。○釋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沒盡門屋霤,近門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屍入門北面盥”,繼門而言,即亦此沒霤者也。
  
  祝延屍,屍升自西階,人,祝從。由後詔相之曰延。延,進也。《周禮》曰大祝相屍禮。祝從,從屍升自西階。
  [疏]“祝延”至“祝從”。○註“由後”至“西階”。○釋曰:《周禮》曰大祝相屍禮者,案職雲“相屍禮”,註云“延其出入,詔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階。祝先入,主人從。祝接神,先入宜也。
  屍升筵,祝、主人西面立於戶內,祝在左。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祝從屍,屍即席,乃卻居主人左。
  [疏]註“主人”至“人左”。○釋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從屍後詔侑之,故在屍後。主人前及屍,即筵主人與祝西面,則主人尊故也。雲“祝從屍,屍即席,乃卻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屍,屍不言。屍答拜,遂坐。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屍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閒有不啐奠,不嘗鉶,不告旨,大夫之禮,屍彌尊也。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饗,所謂麯而殺。
  [疏]“祝主”至“遂坐”。○註“拜妥”至“而殺”。○釋曰:案《爾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雲屍“啐酒,告旨,主人拜,屍答拜,祭鉶嘗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經云“答拜逐坐”,故鄭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閒有不啐奠,不嘗鉶,不告旨”也。大夫之禮屍彌尊,故無三事。《特牲》所云嘗鉶,謂嘗豕鉶。此不嘗鉶,謂不嘗豕鉶也。知非不嘗羊鉶者,案下云“嘗羊鉶”,故知不嘗豕鉶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無告也。言“彌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嘗鉶,不告者,是彌尊也。雲“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饗”者,案《特牲》迎“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饗,主人拜如初”,註云:“饗,勸強之也。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圭為而孝薦之饗。”是士賤不嫌,得與人君同。大夫尊,嫌與人君同,故初不饗,後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饗也。雲“所謂麯而殺”者,《禮器》文,彼註云:“謂若父在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為證。若然,麯而殺,為初不饗而言也。
  
  祝反南面。未有事也。墮祭,爾敦,官各肅其職,不命。
  [疏]註“未有”至“不命”。○釋曰:雲“未有事也”者,釋祝反南面也。雲“墮祭,爾敦”,文在下經。“官各肅其職,不命”者,言祝無事之義。案宿諸官各肅其事,不須命,故祝得反南面。
  
  屍取韭菹,辯扌耎於三豆,祭於豆閒。上佐食取黍稷於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於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與黍以授屍。屍受,同祭於豆祭。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俎豆之祭也。黍稷之祭為墮祭,將食神餘,尊之而祭之。今文辯為遍。
  [疏]註“牢羊”至“為遍”。○釋曰:雲“黍稷之祭為墮祭”者,肺與黍稷俱得為墮,故《周禮·守祧職》:“既祭,則藏其墮。”墮中豈不能兼肺,肺與黍稷俱祭於菹上。上既藏之,明肺與黍稷器不動,人就器減取之,故特得墮名。舉肺則全取,因上絶之,不得墮稱,及其藏之,並有墮名也。雲“將食神餘,尊之而祭之”者,謂陰厭是神食,後屍來即席食,屍餕鬼神之餘,故屍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饌,故以祭之為尊也。
  
  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上佐食爾上敦黍於筵上,右之。爾,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屍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疏]“上佐”至“右之”。○註“爾近”至“相因”。○釋曰:《麯禮》雲:“飯黍無以箸。”是古者飯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動,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屍食也。雲“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舉屍牢肺時,坐而取之,興以授屍,不因此坐取肺,即爾敦黍,明更坐爾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雲“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後皆黍稷連言,明並黍稷食之,不虛陳而不食。不言爾之者,文不具,其實亦爾之也。
  
  主人羞肵俎,升自阼階,置於膚北。羞,進也。肵,敬也。親進之,主人敬屍之加。
  [疏]“主人”至“膚北”。○註“羞進”至“之加”。○釋曰:《郊特牲》訓肵為敬,今此主人親進之,故鄭云敬屍之加,以其為屍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膚從豕俎,故肵在臘北,此五俎有膚俎,故肵在膚北。
  
  上佐食羞兩鉶,取一羊鉶於房中,坐設於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鉶於房中以從,上佐食受,坐設於羊鉶之南,皆芼,皆有柶。屍扱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嘗羊鉶。芼,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疏]“上佐”至“羊鉶”。○註“芼菜”至“有滑”。○釋曰:芼菜者,菜是地之芼。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記雲“鉶芼,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舉,舉,牢肺正脊也。先飲啖之,以為道也。
  [疏]“食舉”。○註“舉牢”至“道也”。○釋曰:此食舉在羞肵之下,《特牲》食舉在羞肵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舉下乃雲“羞肵俎”者,是其正以食舉。後屍即嚌幹之屬,即加於肵俎,故食舉後即進肵是正也。此食舉不在羞肵之上,上佐食羞鉶羹,屍祭鉶訖,乃得食舉,故退食舉在祭鉶之下。又不退羞肵在食舉下者,由主人敬屍,故不退在下也。《特牲》爾敦下設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為神,直是為屍者,故此不言儐,屍乃有也。雲“舉,牢肺正脊也”者,上文雲“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屍受祭肺明。今食先雲食舉,是上牢肺正脊也。雲“先食啖之,以為道也”者,案《特牲》:“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左執之。”註“肺,氣之主也。脊,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是也。
  
  三飯。食以黍。
  [疏]“三飯”。○註“食以黍”。○釋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爾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舉屍牢幹,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肵。幹,正脅也。古文幹為肝。
  [疏]註“幹正脅也”。○釋曰:上文序體先言短脅,次言正脅,則正脅在中,上食舉是正脊,故知此食幹亦先取正脅也。《特牲》雲“食幹”,鄭註“為長脅也”。彼記序九體,有長脅無代脅者,案鄭註云:“脊無中,脅無前,貶於尊者。”故與此異也。
  
  上佐食羞胾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於薦豆之北。設於薦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糹爭。羊胾在南,豕胾在北,無臐膮者,尚牲不尚味。
  [疏]“上佐”至“之北”。○註“設於”至“尚味”。○釋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膮。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無臐膮也。
  
  屍又食,食胾。上佐食舉屍一魚,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肵,橫之。又,復也。或言食,或言飯。食,大名。小數曰飯。魚橫之者,異於肉。
  [疏]“屍又”至“橫之”。○註“又復”至“於肉”。○釋曰:雲“食,大名”者,以其《論語》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雲“小數曰飯”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飯、五飯、九飯之等,據一口謂之一飯,五口謂之五飯之等,據小數而言,故云小數曰飯也。雲“魚橫之者,異於肉”者,魚在俎縮,肉在俎則橫,其同在肵,俎仍橫之。魚本縮,今則橫矣,與牲體異,故云魚橫異於肉也。必知肉在肵仍橫者,但言加於肵,不云縮,則與本俎同橫可知也。大夫不儐屍者,於此時亦當設大羹,此主為大夫不儐屍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臘肩,屍受,振祭,嚌之,上佐食受,加於肵。臘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臘必舉肩,以肩為終也。別舉魚臘,崇威儀。
  [疏]註“臘魚”至“威儀”。○釋曰:雲“臘元缺起此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舉獸魚,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體足可舉,故臘魚一舉以略之。雲“臘必舉肩,以肩為終也”者,以臘如牲骨,但舉一肩,肩尊,以為終取其成義,牲體舉肩為終。雲“別舉魚臘,崇威儀”者,《特牲》雲:“屍三飯,佐食舉獸幹,魚一,亦如之。屍又三飯,舉骼及獸魚如初。屍又三飯,舉肩及獸魚如初。”獸魚常一時同舉,而此獸魚別舉,大夫之禮,故云崇威儀。案《特牲》先舉臘後魚,此《少牢》後舉臘者,彼《特牲》三俎,臘皆三舉,故後舉魚。此《少牢》臘魚皆一舉,故使臘在後肩,取其終義故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牢骼,如初。如舉幹也。
  又食,不舉者,卿大夫之禮,不過五舉,須侑屍。
  [疏]註“不舉”至“侑屍”。○釋曰:雲“五舉”者,舉牢肺一也,又舉牢幹二也,又舉一魚三也,又舉臘肩四也,又舉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禮五舉也。
  
  屍告飽。祝西面於主人之南,獨侑,不拜。侑曰:“皇屍未實,侑。”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屍飽。實猶飽也。祝既侑,復反南面。
  [疏]註“侑勸”至“南面”。○釋曰:雲“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屍飽”者,此决《特牲》九飯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屍飽。若其重侑,則嫌相褻。《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禮九飯,縱更亦不飽,故不更。此大夫禮十一飯,更則飽,故有更。是以使祝獨侑,與主人更之義。雲“祝既侑,復反南面”者,戶內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屍席北,祝無事之位,今侑訖,亦復屍北,南面位也。此與《特牲》皆有屍飯法,天子諸侯亦當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雲“以享侑祭祀”,註云:“侑,勸屍食而拜。”若然,士三飯即告飽而侑,大夫七飯告飽而侑,諸侯九飯告飽而侑,天子十一飯而侑也。
  
  屍又食,上佐食舉屍牢肩,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肵。四舉牢體,始於正脊,終於肩,尊於終始。
  [疏]註“四舉”至“終始”。○釋曰:正脊及肩,此體之貴者,故先舉正脊為食之始,後舉肩者為食之終,故云“尊於終始”。
  
  屍不飯,告飽。祝西面於主人之南。祝當贊主人辭。
  [疏]註“祝當贊主人辭”。○釋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從南嚮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親疏之宜。
  [疏]註“祝言”至“之宜”。○釋曰:雲“親疏之”者,雲祝言而不拜者,疏也;雲主人不言而拜者,親也。事相成,故云“親疏之宜”也。
  
  屍又三飯。為祝一飯,為主人三飯,尊卑之差。凡十一飯,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於肵。言受者,屍授之也。屍授牢幹而實舉幹俎豆,食畢,操以授佐食焉。
  [疏]註“言受”至“食焉”。○釋曰:此案上文初食舉謂正脊與牢肺,不言置舉之所。下文即言“三飯,上佐食舉屍牢幹,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肵”,至此屍十一飯後,乃言“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於肵”者,是卻本,初食約《特牲》舉肺脊,其時屍實舉於菹豆。今屍食畢,屍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於肵,故言“受屍牢肺、正脊,加於肵”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酳屍。屍拜受,主人拜送。酳猶羨也。既食之而又飲之,所以樂之。古文酳作酌。
  [疏]註“酳猶”至“作酌”。○釋曰:自此盡“折一膚”,謂主人酳屍之事。雲“酳猶羨也”者,取饒羨之義,故以為樂之也。
  
  屍祭酒,啐酒。賓長羞牢肝,用俎,縮執俎,肝亦縮,進末,????在右。羞,進也。縮,從也。????在肝右,便屍扌耎之。古文縮為蹙。
  [疏]註“羞進”至“為蹙”。○釋曰:雲“????在肝右,便屍扌耎之”者,????在肝右,據賓長西面,手執而言,屍東面,若至屍前,????在屍之左,屍以右手取肝,鄉左元缺止此扌耎之,是其便也。
  
  屍左執爵,右兼取肝,扌耎於俎????,振祭,嚌之,加於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屍爵,屍答拜。兼,兼羊、豕。
  祝酌受屍,屍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屍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主人受酢酒,俠爵拜,彌尊屍。
  [疏]註“主人”至“尊屍”。○釋曰:雲“彌尊屍”者,此《少牢》與《特牲》屍酢主人,使祝代屍酌者,已是尊屍。今主人拜受訖,又拜為俠拜,是彌尊屍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綏祭。綏,或作挼。挼讀為墮。將受嘏,亦尊屍餘而祭之。古文墮為肵。
  [疏]註“綏或”至“為肵”。○釋曰:經中綏是車綏,或有《禮》本作挼者,故亦讀從《周禮·守祧》:“既葬,則藏其墮。”取墮減之義也。雲“將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時,先墮祭,是以佐食授黍稷,與主人為墮禮。
  
  主人佐執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興,遂啐酒。右受佐食,右手受墮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屍與主人為禮也。屍恆坐,有事則起。主人恆立,有事則坐。
  [疏]註“右手”至“則坐”。○釋曰:雲“尺常坐,有事則起。主人常立,有事則坐”者,案《禮器》雲:“周坐屍。”《麯禮》雲:“立如齊。”鄭云:“齊,謂祭祀時。”則是屍常坐,主人祭時則常立。經云“坐祭之”,謂墮祭屍餘是屍與主人為禮,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屍答主人拜乃立,是屍有事則起也。
  
  祝與二佐食皆出,盥於洗,入,二佐食各取黍於一敦,上佐食兼受,摶之,以授屍。屍執以命祝。命祝以嘏辭。
  [疏]註“命祝以嘏辭”。○釋曰:謂命祝使出嘏辭,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東,北面於戶西,以嘏於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緻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於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猶傳也。來讀曰釐,釐,賜也。耕種曰稼。勿猶無也。替,廢也。引,長也。言無廢止時,長如是也。古文嘏為格,祿為福,眉為微,替為<木夬>,<木夬>或為臷。臷、替,聲相近。
  [疏]“卒命”至“引之”。○註“嘏大”至“相近”。○釋曰:雲“嘏,大也”者,《郊特牲》雲:“嘏,長也,大也。”故鄭云“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屍親嘏主人,此屍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屍尊,故不親嘏,《特牲》無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興,再拜稽首,興,受黍,坐振祭,嚌之,詩懷之,實於左袂,挂於季指,執爵以興,坐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屍答拜。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納諸內。詩猶承也。實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猶小也。出,出戶也。宰夫,掌飲食之事者。收斂曰嗇,明豐年乃有黍稷也。復嘗之者,重之至也。納猶入也。古文挂作卦。
  [疏]“主人”至“諸內”。○註“詩猶”至“作卦”。○釋曰:雲“出,出戶也”者,以主人位在戶內西面,今雲出,故知是出戶也。此宰夫以籩受嗇,大夫之禮,《特牲》主人出寫嗇於房,祝以籩受,彼士禮,與大夫異也。案《春官·鬱人》雲:“大祭祀,與量人受舉斝之卒爵而飲之。”鄭云:“斝,受福之嘏。聲之誤也。王酳屍,屍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饋食禮》:主人受嘏,詩懷之。卒爵,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乃還,獻祝。此鬱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時也。”是王受嘏與大夫同也。案《楚茨》詩:“既齊既稷,既匡既敕。”註云:“嘏之禮,祝遍取黍稷牢肉魚擩於醢,以授屍。孝孫前就屍受之,天子使宰夫受之,以筐祝則釋嘏辭以敕之。”天子嘏辭與大夫同也。雲“復嘗之者,重之至也”者,前已嚌之,是已嘗。今復言嘗,是重受,福之至也。《特牲》不言復嘗者,文不具也。
  
  主人獻祝,設席南面。祝拜於席上,坐受。室中迫狹。
  [疏]“主人”至“坐受”。○註“室中迫狹”。○釋曰:言迫狹,大夫士廟室也,皆兩下五架,正中曰棟,棟南兩架,北亦兩架。棟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庪。棟北一架為室,南壁而開戶,即是一架之開,廣為室,故云“迫狹”也。必知棟北一架後乃為室者,《昏禮》主人筵賓升自西階,“當阿東面致命”,鄭云:“阿,棟也。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棟北乃有室也。
  
  主人西面答拜。不言拜送,下屍。
  [疏]“主人西面答拜”。○註“不言拜送下屍”。○釋曰:上主人酳屍,屍拜受,主人拜送。今主人獻祝,祝拜受,主人答拜。拜送禮重,答拜禮輕,今言答拜,故云“不言拜送,下屍”也。
  
  薦兩豆菹、醢。葵菹、蠃醢。
  [疏]“薦兩豆菹醢”。○註“葵菹蠃醢”。○釋曰:知者,上雲“韭菹醓醢”,鄭云:“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上亦云葵菹、蠃醢,是饋食之豆,當饋食之節,是其常事,故不言豐大夫之禮,今祝用之,亦其常事,故知用“葵菹、蠃醢”也。
  
  佐食設俎,牢髀,橫脊一、短脅一、腸一、胃一、膚三、魚一,橫之,臘兩髀屬於尻。皆升下體,祝賤也。魚橫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臘兩髀屬於尻,尤賤,不殊。
  [疏]註“皆升”至“不殊”。○釋曰:言“升下體”者,髀與短脅、橫脊皆羊、豕之下體,屬於尻,又臘之下體,為祝賤故也。雲“魚橫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者,以其魚猶在俎,縮載,今橫者,為四物共俎,橫而殊之也。縮其七物而云四物者,據羊、豕、魚、臘,故云四物也。雲“尤賤”者,羊、豕體不屬於尻,以臘用左、右胖,故有兩髀。言髀屬於尻,尻在中,謂髀與尻相連屬,不殊,是尤賤也。周祝賤,常連之也。
  
  祝取菹扌耎於醢,祭於豆閒。祝祭俎,大夫祝俎無肺,祭用膚,遠下屍。不嚌之,膚不盛。
  [疏]“祝取”至“祭俎”。○註“大夫”至“不盛”。○釋曰:雲“大夫祝俎無肺,祭用膚,遠下屍”者,案《特牲》屍俎有祭肺、離肺,祝俎有離肺,無祭肺,是下屍。今大夫屍俎亦皆有祝,則離肺、祭肺俱無,是遠下屍也。雲“不嚌之,膚不盛”者,决離肺祭訖,嚌之,加於俎。今以無肺祭,不盛故也。凡膚皆不齊,獨於此言之者,以其以膚替肺,肺則嚌,此則不嚌,故須言之也。
  
  祭酒,啐酒。肝牢從。祝取肝扌耎於????,振祭,嚌之,不興,加於俎,卒爵,興。亦如佐食授爵乃興,不拜既爵,大夫祝,賤也。
  [疏]註“亦如”至“賤也”。○釋曰:“亦如佐食授爵乃興”者,此經直雲“卒爵興”,不云“授爵”,故特明之。案下文主婦獻祝,祝卒爵,坐授主婦爵。主婦又獻二佐食,二佐食坐授主婦爵,主婦獻祝與獻二佐食同,明主人獻祝,祝授主人爵,亦與二佐食同可知。雲“不拜既爵,大夫祝,賤也”者,此决《特牲》:“祝卒角拜,主人答拜。”以士卑,故祝不賤。此大夫尊,故祝賤,不拜既爵也。
  
  主人酌獻上佐食。上佐食戶內牖東北面拜,坐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坐授爵,興。不啐而卒爵者,大夫之佐食賤,禮略。
  [疏]註“不啐”至“禮略”。○釋曰:《特牲》士之佐食亦啐,大夫佐食賤,禮略。天子諸侯禮雖亡,或可對天子諸侯佐食啐,乃卒爵,貴故也。
  
  俎設於兩階之閒,其俎:折,一膚。佐食不得成禮於室中。折者,擇取牢正體餘骨,折分用之。有脀而無薦,亦遠下屍。
  [疏]“俎設”至“一膚”。○註“佐食”至“下屍”。○釋曰:雲“有脀而無薦,亦遠下屍”者,有脀即經俎實是也,無薦謂無菹醢也。既無肺,已是下屍,又無薦,是遠下屍也。
  
  主人又獻下佐食,亦如之。其脀亦設於階閒,西上,亦折,一膚。上佐食既獻則出,就其俎。《特牲》記曰佐食“無事則中庭北面”,謂此時。
  有司贊者取爵於篚以升,授主婦贊者於房戶。男女不相因。《特牲饋食禮》曰:“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於篚。”
  [疏]“有司”至“房戶”。○註“男女”至“於篚”。○釋曰:雲自此盡“入於房”,論主婦亞獻祝獻屍與佐食之事。此直雲有司“授婦贊者於房”,案《禮記·內則》雲:“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此經雖不言受以篚,及奠於地之事,亦當然也。雲“男女不相因”者,案《特牲》:“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於篚,升,入復位訖,主婦乃洗爵於房,酌亞獻屍。”是不相因爵也。引《特牲》者,證男女不相因爵,主婦不取此爵也。
  
  婦贊者受,以授主婦。主婦洗於房中,出酌,入戶,西面拜,獻屍。入戶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闢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獻者,當俠拜也。《昏禮》曰:“婦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疏]註“入戶”至“東隅”。○釋曰:雲“入戶西面拜,由便也”者,下註云:“此拜於北,則上拜於南矣,由便也。”雲“不北面者,闢人君夫人也”者,案《特牲》“主婦北面拜”,註云:“北面拜者,闢內子也。”則是士妻卑,不嫌,得北面與人君夫人同也。
  
  屍拜受。主婦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拜於主人之北,西面,婦人位在內,此拜於北,則上拜於南矣,由便也。屍祭酒,卒爵。主婦拜,祝受屍爵,屍答拜。
  易爵,洗,酌,授屍。祝出易爵,男女不同爵。主婦拜受爵,屍答拜。上佐食綏祭。主婦西面於主人之北受祭,祭之。其綏祭如主人之禮,不嘏,卒爵,拜。屍答拜。不嘏,夫婦一體。綏亦當作挼,古文為肵。
  主婦以爵出,贊者受,易爵於篚,以授主婦於房中。贊者,有司贊者也。易爵,亦以授婦贊者,婦贊者受房戶外,入授主婦。
  [疏]註“贊者”至“主婦”。○釋曰:知“贊者,有司贊者,也”者,上文雲“有司贊者取爵於篚”,此還是上有司贊者也。
  
  主婦洗,酌,獻祝。祝拜,坐受爵。主婦答拜於主人之北。卒爵,不興,坐授主婦。不俠拜,下屍也。今文曰:祝拜受。
  主婦受,酌,獻上佐食於戶內。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婦西面答拜。祭酒,卒爵,坐授主婦。主婦獻下佐食亦如之。主婦受爵以入於房。不言拜於主人之北,可知也。爵奠於內篚。
  賓長洗爵獻於屍,屍拜受爵,賓戶西北面拜送爵。屍祭酒,卒爵。賓拜。祝受屍爵,屍答拜。
  祝酌,授屍。賓拜受爵。屍拜送爵。賓坐奠爵,遂拜,執爵以興,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屍答拜。
  賓酌,獻祝。祝拜,坐受爵,賓北面答拜。祝祭酒,啐酒,奠爵於其筵前。啐酒而不卒爵,祭事畢,示醉也。不獻佐食,將儐屍,禮殺。
  [疏]“賓長”至“筵前”。○釋曰:雲“屍祭酒,卒爵”者,案《特牲》賓長獻爵止,註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待夫婦緻爵。此大夫禮,或有賓屍者,緻爵在儐屍之上,故不致爵,爵不止也。若然,《有司徹》屍作止爵,三獻緻爵於主人,主人不酢主婦,又不致爵於主婦,下大夫不儐屍,賓獻屍止爵,主婦緻爵於主人,酢主婦,主人不致於主婦。《特牲》主人與主婦交相緻爵。參差不同者,此以尊卑為差降之數,故有異也。上大夫得儐屍,故緻爵,上闢人君。下大夫不儐屍,故增酢主婦而已。士卑,不嫌與君同,故緻爵具也。○註“啐酒”至“禮殺”。○釋曰:雲“不獻佐食,將儐屍,禮殺”者,以其祝與佐食,俱是事神及屍,是以獻屍並及之,故主人、主婦獻祝與佐食。今賓獻祝不及佐食者,但為待賓屍,故於賓長獻是祭末禮殺,故不及佐食,闕之也。
  
  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祝出,立於西階上,東面。祝告曰:“利成。”利猶養也。成,畢也。孝子之養禮畢。
  祝入。屍謖。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謖,起也。謖或作休。
  祝先,屍從,遂出於廟門。事屍之禮,訖於廟門。
  [疏]“主人”至“廟門”。○釋曰:自此盡“廟門”,論祭祀畢屍出廟之事。註事屍之禮訖於廟門者,上祝迎屍於廟門,今禮畢又送屍於廟門。案《禮記》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是以據廟門為斷。
  
  祝反,復位於室中。主人亦入於室,復位。祝命佐食徹肵俎,降設於堂下阼階南。徹肵俎不出門,將儐屍也。肵俎而以儐屍者,其本為不反魚肉耳。不云屍俎,未歸屍。
  [疏]“祝反”至“階南”。○註“徹肵”至“歸屍”。○釋曰:自此盡篇末,論徹肵俎行餕之事。雲“徹肵俎不出門,將儐屍也”者,决《特牲》佐食徹屍俎出廟門者,送屍者也。雲“肵俎而以儐屍者,其本為不反魚肉耳”者,案《麯禮》雲“毋反魚肉”,謂食時魚肉不反俎,故屍食亦加肵俎,本為屍不反魚肉。今賓屍將更食魚肉,當加於肵俎,未得即送屍傢,故云本為不反魚肉也,故儐屍訖並後加者,得歸之也。
  
  司宮設對席,乃四人籑。大夫禮,四人餕,明惠大也。
  [疏]註“大夫”至“大也”。○釋曰:案《祭統》雲:“凡餕之道,而興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澤,則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餕,惠之小者。大夫四人餕,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對之,賓長二人備。備四人餕也。三餕亦盥升。
  [疏]“上佐”至“人備”。○註“備四”至“盥升”。○釋曰:“下佐食對之”者,不謂東西相當,直取上佐食東面,下佐食西面為對。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東西相當也。雲“賓長二人備”者,亦不東西相當,以其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東西相當也,故云“備”,不言“對”也。
  
  司士進一敦黍於上佐食,又進一敦黍於下佐食,皆右之於席上。右之者,東面在南,西面在北。
  [疏]註“右之”至“在北”。○釋曰:東面在南,據上佐食,西面在北,據下佐食。右之者,飯用手右之便故也。
  
  資黍於羊俎兩端,兩下是餕。資猶減也。減置於羊俎兩端,則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資作賫。
  [疏]註“餕猶”至“作賫”。○釋曰:雲“兩下是餕”者,據二賓長以二佐食為下,故云“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若然,羊俎兩閒,南北面置之,故二賓長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東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屍東面近南,今屍起,上佐食居屍坐處,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辯舉,籑者皆祭黍、祭舉。舉,舉膚。今文辯為遍。
  [疏]“司士”至“祭舉”。○註“舉舉”至“為遍”。○釋曰:知舉是舉膚者,以其屍舉肺,餕者下屍,明不舉肺當舉膚。是以《特牲》雲:“佐食授餕者各一膚。”明此大夫禮,亦舉膚也。
  
  主人西面,三拜籑者。籑者奠舉於俎,皆答拜,皆反,取舉。三拜,旅之,示遍也。言反者,拜時或去其席,在東面席者,東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疏]“主人”至“取舉”。○註“三拜”至“面拜”。○釋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戶內,西面三拜餕者,餕者在東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與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嚮主人而拜,故鄭以義解之如此也。
  
  司士進一鉶於上籑,又進一鉶於次籑,又進二豆湆於兩下。乃皆食,食舉。湆,肉汁也。
  [疏]“司士”至“食舉”。○釋曰:雲“又進二豆湆於兩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鉶,一進與上佐食,一進與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湆於兩下,湆者從門外鑊中來,以兩下無鉶,故進湆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籑。贊者洗三爵,酌。主人受於戶內,以授次籑,若是以辯。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籑者。籑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壹拜。不拜受爵者,大夫餕者賤也。答壹拜,略也。古文一為壹也。
  [疏]註“不拜”至“壹也”。○釋曰:雲“不拜受爵者,大夫餕者賤也”者,决《特牲》使嗣子與兄弟餕為貴,故拜受爵也。雲“答壹拜,略也”者,《特牲》亦無再拜法,此雲“略”者,以其四餕皆拜,主人總答一拜,故云略也。
  
  籑者三人興,出。出,降實爵於篚,反賓位。籑上籑止。主人受上籑爵,酌以酢於戶內,西面坐奠爵,拜。上籑答拜,坐祭酒,啐酒。主人自酢者,上籑獨止,當屍位,尊不酌也。
  [疏]註“主人”至“酌也”。○釋曰:《特牲》上餕親自酌酢主人,此上餕不酌者,上餕將嘏主人,故在屍位,不可親酌。《特牲》上餕酌者,以上餕不嘏主人,既卒爵,三餕俱出,上餕酢主人。《少牢》禮備,又嘏主人,故不酌也。
  
  上籑親嘏,曰:“主人受祭之福,鬍壽保建傢室。”親嘏,不使祝授之,亦以黍。
  [疏]註“親嘏”至“以黍”。○釋曰:言“亦”者,亦上皇屍命工祝嘏主人以黍,此亦以黍。上文司士進敦,乃分黍於羊俎兩端,下不言稷,故知亦黍也。
  
  主人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坐卒爵,拜。上籑答拜,上籑興,出。主人送,乃退。送佐食不拜,賤。
  [疏]註“送佐食不拜賤”。○釋曰:賓主之禮,賓出主人皆拜送,此佐食送之而不拜,故云“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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