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的是"直接选举"。我们知道,民主有两种方式,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只适宜于"小国寡民"的地区,大国就只能实行间接民主,这是屡试不爽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我国是一个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因此我国在总体上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度,但不排除在乡镇这样的范围内试行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有什么好处呢?好处就在于能够让基层民众实实在在地参与到民主建设的进程中来,实实在在地感觉到自己是在"当家做主",从而获得一种"主人翁的感觉",也增加了一份责任感。另外,基层直接民主是"熟悉的人选择熟悉的人"、"熟悉的人监督熟悉的人",这就有可能比让不熟悉的人来选择和监督好。显然,这里的关键是范围的大小。比如村,就没有必要间接选举;区县和区县以上,就不能直接选举;乡镇,则不妨两制并存。
新都区的做法就是"两制并存",即乡镇党委书记直接选举,正副乡镇长间接选举(乡镇党委向人大主席团依法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委员或者间接选举(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直接选举(党员大会选举)。他们这样设计可能有两种原因,或者是想比较一下两种选举办法的优劣,或者是有些问题解决不了,只能如此。
直接选举在法理上有问题,在实际中也有麻烦。熟悉的人选熟悉的人,有好处也有弊端。好处就是熟悉情况,弊端则很多,比如抹不开情面,搞宗族关系,拉帮结派,公报私仇,等等。不要过分夸大"熟人选熟人"的意义,也不要过分夸大"民选官"的意义。官选和民选究竟有多大区别?是不是所有的"官"都非得民选不可?对后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成都的改革也不是所有的干部都"民选",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就是"官选",只不过参加选择的人变多了,从常委会变成了全委会。被选择的人也变多了,由等额变成了差额。这就既合理,又合法,还有效。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值得肯定。
实际上,"官选官"未必就不好,"民选官"也未必就好。应该承认,目前基层党员尤其是农村党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他们未必就比区(市)县党委和组织部看得准,也未必就比"参加公开推荐大会的人"(我主张简称为"公推人",或命名为"推委会委员",简称"推委")看得准。但是有选举权的是他们。这就完全有"选人不准"、"用人不当"的可能。
所以,问题并不完全在于"谁选谁",更在于"怎么选"。成都市在进行这项改革时显然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他们为乡镇党委书记和领导班子的产生设计了一整套程序,其中环节环环相扣,步步为营,可谓处心积虑,慎之又慎。然而智者千虑,难免一失。比方说,《试行办法》规定,参选者报名的方式有三种:个人自荐、联名推荐和组织推荐。这在法理上没有问题,现实中也有意义,那就是如果个人自荐和联名推荐的人选不当或不理想,还可以通过组织推荐的办法来弥补。但这样一来就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必须把握好分寸。如果把握不当,就会挫伤基层党员和群众参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甚至导致改革试验实质性流产。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这就两难。
其实任何方案都是双刃剑,有其利必有其弊。比如新任乡镇党委书记当选后,如果适逢乡镇党委或政府换届,就可以提出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和正副乡镇长的建议名单,由区(市)县委组织部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然后依法或依照党章选举产生。这在民间,被戏称为"组阁权",准确的说法是"提名权"、"推荐权"或"建议权"。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容易保证乡镇领导班子的安定团结,保证他们能够齐心协力带领群众谋发展、奔小康;弊端则是有可能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把乡镇变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小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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