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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奴隸 (一)奴隸製、官奴和私奴
何茲全 He Ciquan
西周春秋的奴隸、前面已敘述過。戰國秦漢時期,奴隸製更有發展。
戰國秦漢的奴隸,大別之有官奴隸和私奴隸。官奴隸的來源,主要為罪人和戰爭俘虜。
所謂罪人,是有時代性的。違犯了當時政府的法律規章,就是犯罪,就是罪人。商鞅變法時有兩條規定:一條“令民為什五,而相收司連坐。”一條“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十傢、五傢為保,一傢有罪九傢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傢連坐。十傢連坐不一定都是舉以為收孥,但包括舉以為收孥,變成奴隸。末利,指工商。但不是所有經營工商都是事末利。秦漢時期所謂重農抑末,所打擊的“末”,一定有個界限。依照商鞅變法後的法令,事末利及怠而貧者,本人以外,傢人也要被謫為奴隸。
漢承秦製,儘管劉邦入關就約法三章,那是臨時權宜之計,收買人心。天下已定,漢初是完全使用秦法的。秦律“敢有挾書者,族”。就連這樣一條律條,漢也繼承下來,到惠帝四年纔“除挾書律”(《漢書·惠帝紀》)。連坐收孥法,漢更繼承下來,漢律就有一條;“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三國志·魏志·毛玠傳》)。文帝即位,“盡除收孥相坐法”(《漢書·文帝紀》)。這是經過一番鬥爭纔得來的。《漢書·刑法志》:“文帝二年,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朕甚弗齲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産相坐及收,所以纍其心使重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簾復曰:……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
但文帝的“盡除收律相坐法”,實際上並未能執行。文帝以後,收孥律仍是存在的。景帝時吳楚七國之亂,罪人的傢屬即沒入為官奴隸。武帝建元元年五月,纔“赦吳楚七國孥輸在官者”(《漢書·武帝紀》)。東漢安帝永初四年詔:“自建初以來,諸襖言它過坐徙邊者,各歸本郡。其沒入官為奴婢者,免為庶人”(《後漢書·安帝紀》)。依照這條詔令,是直到東漢罪人妻子仍是被收為奴的。其實收孥這條法律,曹魏時還是存在的。《三國志·魏志·毛玠傳》:“崔炎既死,玠內不悅。後有白玠者:出見黥面反者,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者,蓋此也。太祖大怒,收玠付獄。”大理鍾繇審理毛玠的案子。他問毛玠:“自古聖帝明王,罪及妻子。……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黔面。……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歷百世,猶有黥面供官。……此何以負於神明之意,而當緻旱?”(同上)。可見曹魏時罪人的妻子還是沒為官奴隸的。鍾繇引漢律來責問毛玠,一似根本沒有文帝“盡除收孥相坐律令”這回事。
秦漢時的徒,也是奴隸。奴隸是終身的,沒有期限。徒是有期限的。《漢舊儀》:“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司寇,男為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鬼薪者,男當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丞也;女為白粲者,以為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完城旦舂,四歲。男髡鉗為城旦,女為舂,皆作五歲。”《漢書·刑法志》:“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舂槁。”是奴與徒無根本區別,區別在為奴期限,奴是終身為奴,徒有定期。犯法有罪,罰作奴。罪有輕重,作奴時間長短漸漸有規定。這是“徒製”出現的原因。徒是從奴演化出來的。司寇、鬼薪、白粲、城旦舂,是徒的年限名稱,也就是作定期奴的名稱。五歲徒髡鉗,奴隸也髡鉗,這樣五歲徒和奴隸就看不出區別了。
漢代有隸臣妾,隸臣妾,是奴隸。如:
《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威圉侯季必表》:“建元三年,侯信成嗣。……元狩五年,坐為太常縱丞相侵神道為隸臣。”
又《鹵嚴侯張平表》:“高後五年,侯勝嗣……孝文四年,有罪為隸臣。”
又《南宮侯張買表》:“侯生嗣,孝武初有罪,為隸臣。”
又《襄城哀侯韓嬰表》:“侯釋之,……元朔四年,坐詐疾不從,耐為隸臣。”
顔師古釋隸臣說:“《刑法志》,罪人獄已决,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一歲為臣妾,一歲免為庶人。然則男子為臣隸,女子為臣妾也”(《戚圉侯季必表》)。
可證徒、隸臣妾、奴隸,還是不分的。
戰爭的俘虜是作為奴隸的。這是西周春秋的傳統。《墨子·天志下》:大國攻伐無罪的小國,“民之格者,則勁撥之;不格者,則係操而歸。大夫以為僕圉胥靡,婦人以為舂酋。”這是春秋戰國之際以戰俘作奴隸。
戰國時期的戰爭,好像以斬首殺戮為主,很少看到俘虜為奴的例。但秦是大規模的以罪人為徒奴的,很難想像它不以俘虜為奴。秦奬勵耕戰,“功賞相長;五傢首而隸五傢”(《漢書·刑法志》)。服虔說:“能得著甲者五人首,使得隸役五傢也。”衹有在戰爭中才能得著甲者首。“五傢首而隸五傢”,是在戰爭中殺敵,即以五傢俘虜作為他的奴隸。
漢代對外戰爭是以俘虜為奴隸的。
漢與匈奴作戰,一打幾十年,俘虜是不少的。僅從《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來看,俘虜匈奴人數就很不少。有一次,武帝稱贊霍去病的功勞,就說他“執鹵獲醜七萬有四百四十三級。”鹵,可能是虜字通用。《漢書·衛青霍去病傳》,“執鹵”作“執訊”。古時作戰,俘虜敵人,要從敵人口供中知敵虛實情況,謂之“執訊”,仍是俘虜。“執鹵獲醜”的這幾萬俘虜,是要作奴隸的。元帝時陳湯,甘延壽破匈奴郅支單於,“凡斬閼氏太子名王以下千五百一十八級,生虜百四十五人,降虜千餘人,賦予城郭諸國所發十五王”(《漢書·陳湯傳》),也說明俘匈奴作奴隸。
漢對烏桓作戰,也以俘虜為奴隸,稱作生口。昭帝元鳳四年詔曰:“度遼將軍(範)明友,破烏桓,斬虜獲生有功,其封明友為平陵侯”(《漢書·昭帝紀》)。師古曰:“既斬反虜,又獲生口也。”生口,即以俘虜為奴。
研究漢史的學者中,有的認為漢和匈奴作戰是不以匈奴俘虜為奴隸的。不僅不作奴隸,而且還備受優待。學者們常引《漢書·汲黯傳》中汲黯對武帝的一段話來證明漢代不以俘虜為奴隸。但細讀汲黯這段話,正好說明漢代俘虜是作為奴隸的。武帝與匈奴連年作戰,士卒死亡,府庫空乏。後“渾邪王率數萬衆來降,於是漢發車三萬兩迎之。……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縣官不給”(《漢書·食貨志下》)。汲黯對此極為不滿。他對武帝說:“夫匈奴攻當路塞,絶和親,中國舉兵誅之,死傷不可勝計,而費以鉅萬百數。臣愚以為陛下得鬍人,皆以為奴婢,賜從軍死者傢,鹵獲,因與之,以謝天下,塞百姓之心。今縱不能,渾邪帥數萬之衆來,虛府庫賞賜,發良民侍養,若奉驕子。……臣竊為陛下弗取也”(《漢書·汲黯傳》)。武帝弗許,說“吾久不聞汲黯之言,今又復妄發矣1(同上)
古時戰爭通例,對降者與俘虜的待遇是不同的。俘虜為奴隸,降者則否。但因為連年對匈奴作戰,漢傢傷亡重,府庫為之空乏,因而使汲黯氣憤的認為即使是降人如渾邪王之衆,也應該作為奴隸賜將士死亡之傢以謝天下。汲黯的話,正說明戰爭俘虜是作為奴隸,這是當時的常規。金日磾的故事可以為證。《漢書·金日磾傳》:“金日磾字翁叔,本匈奴休屠王太子也。……單於怨昆邪、休屠居西方多為反所破,召其王欲誅之。昆邪、休屠恐,謀降漢。休屠王後悔,昆邪王殺之,並將其衆降漢。封昆邪王為列侯。日磾以父不降見殺,與母閼氏、弟倫俱沒入官,輸黃門養馬,時年十四矣。”休屠不降,傢屬都成為俘虜沒入為官奴隸。這故事更可證被俘虜的匈奴人是作為奴隸的。
徒和官奴隸的衣食生活,都是由官傢供給的。武帝時以楊可告緡,沒入商賈奴隸“以千萬數”,於是“徒、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漢書·食貨志下》)。又貢禹對元帝說:“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巨萬”(《漢書·貢禹傳》)。宣帝時,丞相魏相奏太僕杜延年官職多姦,遺吏考案。查實的結果是“但得苑馬多死,官奴婢乏衣食”(《漢書·杜周傳附延年傳》)。這說明太僕有苑馬,有官奴婢,官奴婢是由政府供給衣食的。
官奴隸也可以通過買賣轉為私奴隸。《漢書·母將隆傳》:“傅太後使謁者買諸官奴婢,賤取之。復取執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賈賤,請更平直。”
官奴隸的總數量,沒有統計數字留下來,貢禹對元帝上書說:“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鉅萬、宜免為庶人,廩食,令代關東戍卒”(《漢書·貢禹傳》)。他說的衹是諸官的奴隸,而不是官奴隸的總數。他說這十萬餘的官奴隸都是“戲遊亡事”,不免有些過。諸官的奴隸有的耕種官田,有的作一般勞務,不能說是“戲遊亡事”。
另一數字是王莽時代的。《後漢書·隗囂傳》:“民坐挾塗炭,沒入鍾官,徙隸殷積,數十萬人。”李賢註云:“莽時,關東大饑蝗,人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子步。以鐵鎖其頸,傳詣鍾官,八十萬數。到者易其夫婦,愁苦死者什六七。”
鍾官是管鑄錢的官府,八十萬也不是官奴隸的總數。漢代不僅朝廷各部門有官奴隸,地方各級政府也都有官奴隸。官奴隸的總數,我們雖然不知道,但我仍可以知道的元帝時决不止於十多萬,王莽時也决不止的八十多萬。全國各級政府官奴隸的總數要比幾十萬多。
官奴隸之外,有私奴隸。貧民因債務淪為奴隸,是戰國秦漢時期私奴隸的主要來源。官府租稅壓迫、商人高利盤剝,人民貧睏無法生活衹好出賣兒女和出賣自身為奴。正像我們常常引用的晁錯的話:農民五口之傢,種田百畝,春耕夏耘,秋獲鼕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稅,一年四季無日休息。加之以水旱之災,急政暴斂,有者半價而賣,無者不得不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賈捐之對元帝也說:“人情莫親父母,莫樂夫婦,至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此社稷之憂也”(《漢書·賈捐之傳》)。在租賦徭役負擔重壓和商人兼併下,農民逃脫不了賣田宅鬻子孫的命運。農民破産流亡的情勢越嚴重,淪為奴隸的就會越多。戰國秦漢幾百年間,等待農民的正是這種命運。楚漢戰爭時,人民有很多因戰爭因饑餓自賣為奴或被略賣為奴。項羽剛死,劉邦就下令“諸民略在楚者,皆歸之”(《漢書·高祖紀下》)。及即帝位,又下詔;“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同上)。自賣為人奴婢者,都是私傢奴隸,免為庶人即成為國傢編戶,編戶多,政府租稅收入就多。
因貧窮饑餓自賣為奴,是兩漢時的大問題。農民破産賣身為奴的情況,東漢崔寔《政論》裏也曾談到:“富者席餘而日織,貧者躡短而歲踧。歷代為虜,猶不贍於衣食。生有終身之勤,死有暴骨之憂。歲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其所以傷心腐藏,失生人之樂者,蓋不可勝陳”(《全後漢文》46)。
和自賣為奴隸同時,略賣也成為私奴隸的一個來源。
《漢書·欒布傳》;“欒布,梁人也。……為人所略賣為奴婢於燕。”
《漢書·外戚列傳·文帝竇皇后傳》:“竇後,……弟廣國字少君,年四、五歲時傢貧為人所略賣,其傢不知處,傳十余家,至宜陽,為其主人入山作炭。”
東漢中葉,外戚梁冀依仗權勢竟至公開掠人為奴,還名之曰:“自賣人”。《後漢書·梁冀傳》載:“冀又起別第於城西,以納姦亡,或取良人悉為奴婢,至數千人,名曰自賣人。”戰亂時期,小民無靠,是略人為奴的機會。東西漢之交,“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和益州民“被略為奴婢”的人很多,致使光武帝兩次下詔書免為庶人(見《後漢書·光武紀》)。
漢族官吏、貴族,以本族人為奴隸也以外族人為奴隸。武帝時,江都王建有“越婢”。他曾“使越婢下神祝詛上”。(《漢書·景十三王·江都王非傳》,建,非子。)漢族豪富階級除略賣漢族人外,也常常略賣四周少數民族人為奴。《史記·貨殖列傳》載:“巴蜀沃野。……南禦滇僰,僰僮;西近邛笮,笮馬旄牛。”
僰僮和笮馬旄牛同列,都是漢族商人所需要的商品。《漢書·西南夷傳》對這條記載就更明確了。“巴蜀民或竊出商賈,取其笮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
南粵人也是略賣對象。《漢書·南粵傳》:“(南粵相)呂嘉乃遂反,下令國中曰:王年少,太後中國人,又與使者亂,專欲內屬,盡持先王寶入獻天子以自媚。多從人,行至長安,虜賣以為僮。取自脫一時利,亡顧趙氏社稷。”
贅子、贅妻,是自賣為奴的一種形式。文帝時,賈誼上疏說:“秦人傢富於壯則出分,傢貧子壯則出贅”(《漢書·賈誼傳》)。武帝時淮南王劉安上疏說:“間者數年,比歲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漢書·嚴助傳》)。如淳曰:“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為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師古曰:“贅,質也。”贅子已是賣與人為奴,但贅子為奴在期限內可以贖回,期滿不贖,則永遠為奴。《淮南子·本經訓》有:“末世之政,民力竭於徭搖役,財用殫於會賦,居者無食,行者無糧,老者不養,死者不葬,贅妻鬻子,以給上求,猶弗能澹。”贅妻、贅子、鬻子,都是賣作奴隸。
奴隸沒有人格,他和牛馬一樣,是主人的財産。牛馬可以買賣,奴隸也可以買賣。司馬遷一則說:“馬千蹄,牛千足,羊彘千衹,僮手指千,此亦千乘之傢。”(《史記·貨殖列傳》),把奴隸和牛馬羊彘同樣看待,是主人的財産;再則說:“巴蜀沃野,……南禦滇僰,僰僮,西近邛笮,笮馬旄牛”(同上)。把僰僮和笮馬旄牛一樣,看作商品。在漢代,奴隸和牛馬其他貨品一樣可以放在欄裏在市場上買賣。賈誼說:“今民賣僮者,為之綉衣絲履,編諸緣,內之閑中。”(《漢書·賈誼傳》)。服虔註:“閑,賣奴婢閑。”王莽說:“秦為無道,……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製於臣民,顓斷其命。”(《漢書·王莽傳》)。官奴隸也可買賣。前面已講過了。
買賣奴隸,須立契約。王褒的《僮約》,雖係遊戲之筆,但奴隸買賣有約,則是真實的。
奴隸是世代為奴的,奴隸的子女,所謂奴産子,仍是奴隸。曹魏鍾繇所謂“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歷百年,猶有黥面”(《三國志·魏志·毛玠傳》)。陳涉起事,“秦令少府章邯免驪山徒、人奴産子,悉發以擊楚大軍”(《史記·陳涉世傢》)。服虔曰:“傢人之産子也。”師古曰:“奴産子,猶今人云傢生奴也。”奴産子、傢生奴,仍是奴隸。奴隸是世代為奴的。
為了區別奴隸和良民。奴隸要髡鉗,而且要穿赭色衣服。《史記·季布列傳》:“高祖購求布千金,敢有捨匿,罪及三族。季布匿濮周氏,周氏曰:漢購將軍急,跡且至臣。……臣敢獻計,即不能,願先自剄。季布許之。乃髡鉗季布,衣褐衣,置廣柳車中,並與其傢僮數十人之魯朱傢所賣之。”又《史記·田叔列傳》:“漢下詔捕趙王及群臣反者。……詔書趙有敢隨王者罪三族。唯孟舒、田叔等十餘人赭衣自髡鉗稱王傢奴隨趙王敖至長安。”奴隸比如牲畜,與牛馬同欄。法律上沒有人格。敢有隨王者罪及三族,而髡鉗作王傢奴就不在誅三族的人的範圍之內了。
秦朝開始,私殺奴隸是法所不許的。要殺奴隸,必先謁官,得官府允許。《史記·田儋列傳》:“田儋者,狄人也。……陳涉之初起王楚也,使周市略定魏地,北至狄,狄城守。田儋詳為縛其奴,從少年之廷,欲謁殺奴。見狄令,因擊殺令。”註引服虔曰:“古殺奴婢,皆當告官,儋欲殺令,故詐縛奴以謁也。”顔師古說:“陽縛其奴,為殺奴之狀。”服虔所謂“古殺奴婢”不知古到何時,知不始於秦也。董仲舒曾嚮武帝建議“去奴婢,除專殺之威”(《漢書·食貨志上》)。廢除奴隸製的建議,沒有被接受,也不可能接受。但漢代殺奴是有罪的。《漢書·趙廣漢傳》:“地節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過,自絞死。廣漢聞之,疑丞相夫人妒殺之府捨。……遂自將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辭,收奴婢十餘人去,責以殺婢事。”殺奴隸有罪,雖丞相夫人也不能免。也就因此,趙廣漢纔敢於直入丞相府使丞相夫人跪庭下受辭。哀帝時,王莽中子獲殺奴,王莽切責獲,令自殺。”(《漢書·王莽傳上》)。也就因為私殺奴是有罪的,王莽纔迫兒子自殺。除去不許殺奴隸外,在漢代法律上奴隸還有一些受保護的地方。《漢書·張安世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汙衣冠。造署適(謫)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依此,奴隸的人身還受保護。當然,淫官奴婢有罪,這是法。實際上,官官相護,法也不得行了。有法等於無法。
奴隸解放,須有皇帝詔令赦免。劉邦二年,天下已定,下詔:“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書·高祖紀下》)。
文帝四年,“赦天下,免官奴婢為庶人”(《漢書·文帝紀》)。這裏沒有提免哪一類的官奴隸,也沒有提到人數。一似免所有的官奴隸為庶人。但從以後官奴隸仍是很多看,文帝這條詔書大約沒有起了實際作用,也不可能起到實際作用,解放所有的官奴隸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哀帝即位後,曾下沼:“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漢書·哀帝紀》)。但這衹是免官奴隸五十以上者,同一詔令中規定諸侯王、列侯及豪富民的限額為:“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不在數中,就是六十以上十歲以下的奴隸不在限額之中。《漢書·刑法志》:“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師古說:“齔,毀齒。男子八歲,女子七歲而毀齒矣。”六十以上十歲以下,比《刑法志》所規定的七十、八歲、七歲要更輕些了。
奴隸主也可以放免自己的奴隸。
被解放的奴隸,和自由平民一樣可以作官,也可以封侯成為貴族。張騫出使西域,堂邑氏奴甘父隨從前往。十餘年後回到漢朝,“漢拜騫為太中大夫,堂邑父為奉使君”(《漢書·張騫傳》)。衛青原是平陽侯傢奴隸,後來官居大將軍封侯,更不用說了。
刑徒除到期可以免刑外,中間也可以由皇帝赦免。宣帝、成帝和哀帝曾多次下詔,“赦天下徒”(參看《漢書》宣帝、成帝、哀帝紀,並看《奴隸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地位》節)。
奴隸也可以自贖免。《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蘇昌表》:“侯夷吾嗣,鴻嘉三年坐婢自贖為民後略以為婢,免。”奴隸自贖為民後,再略為奴就和略賣良人為奴一樣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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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 | (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 | (二)國人 | (三)衆、庶、民 | (四)私徒屬 | (五)隸臣妾 | (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 | (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 (三)公田和私田 | (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 | 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 (二)城邦國傢 | (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 (四)禮、刑、兵、稅、役 | 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 |
| 第 I [II] [III] [IV]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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