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评论 紅樓夢新證   》 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八]      周汝昌 Zhou Ruchang

  一七二七雍正五年丁未
  
  曹頫在江寧織造任。曹雪芹四歲。
  
  二月,李煦以交通胤禩事交刑部治罪。事連前總督赫壽。
  
  二月二十三日內務府請旨折雲:“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總管內務府謹奏:為請旨事。案查從前訊問李煦如何買過蘇州女子送給阿其那一案,令其據實供出。李煦供稱康熙五十二年閻姓太監到蘇州,說阿其那命我買蘇州女子。因為我受不得阿其那的威脅,就妄行背理,用銀八百兩,買五個女子給了。又總督赫壽亦嚮我說過求買女子等語。當復深究詢問李煦:赫壽與阿其那相善,或因赫壽是地方官,不能買本地女子,就薦引你效力在阿其那門下的緣故,所以買了。或者是赫壽嚮你說有好處的緣故,纔買了罷?不然,因太監閻進一句話,你就買給,是實麽?供稱:我在江南時,赫壽對我稱揚阿其那的好處,並說阿其那對我極好,我做官亦是他的力量。阿其那為人爽快,又能扶持人。嗣後又嚮我說現在太監閻進來此要買幾個女子,我既做地方官,不能買。你可買幾個女子送交太監閻進。我當時未曾承擔。赫壽又說:你每年還有物件送給,買幾個女子,你就不辦?你若有什麽事,怎樣的對付他?現在若買給,對你是有益處的。我一時糊塗被欺,買了,送交閻進是實等語。一面訊問赫壽之子英保,供稱:我的父親在江南總督的時候,同李煦見面,並沒有求李煦買過蘇州女子的事。他稱揚阿其那的話,說了沒說,因為我年紀小,不知道等語。復問赫壽舊〔的?〕傢人滿福,供稱:我的主人和李煦見面,沒有買過蘇州女子的事。至於提說阿其那的好,說了或未曾說,因為我不在旁邊,未曾聽見等語。王存供稱:我的主人在江南時有阿其那派閻姓太監曾嚮我的主人取過兩次銀去:首次給了兩千兩,一次給了一千兩。問其他事,俱與滿福所供相同。查李煦、赫壽受國重恩,曾為江南大員,諂附阿其那,並供用女子及銀兩等物,行為情節,大逆極惡,於國法斷不可容,請將李煦交刑部嚴察議處。赫壽雖身故,其罪斷不可免,亦應由該部一並議處等因奏過。奉有語旨:據奏赫壽兩次衹送給阿其那銀三千兩等語,朕從前即知阿其那自赫壽取銀二萬兩,建造允禵花園。餘此二萬兩外,赫壽復給若幹之處,爾等將赫壽之子逮捕嚴審具奏。所議李煦,著即依行。欽此。遵即陳具夾棍,逼訊赫壽之子英保:你的父親赫壽素與阿其那極好,建造允禩花園,還是你的父親給銀二萬兩。由此二萬兩看來,你的父親送給阿其那甚多,衹說給了三千兩,這樣說可以麽?現除問出銀數以外,又給多少?你們那一個傢人給的?交給了誰?將各情由都據實招出。供稱:我的父親在總督任時,我纔十二三歲;稍長,我的父親就身故。因為我年紀小,我的父親送給阿其那多少銀兩,我實在無從知曉。如果知道,現奉諭旨問我,我原屬死罪的人,不敢隱瞞以求死。以前給銀三千兩,亦是我們的傢人王存供的,著問王存,估量着就知道等語。問王存,供稱:我的主人在時,阿其那還差人取過銀兩。康熙五十二年,閻姓太監去江南取銀時,由我的手給了一萬兩。康熙五十三年,閻姓太監又去江南取銀時,由我的手一萬兩銀子給了。嗣後不記得年月,佛姓侍衛去江南取銀時,由我手又給了四千兩。我的主人在康熙五十四年鼕十二月來到京城,佛姓侍衛又來取銀,我把二千兩送到佛姓侍衛傢中交了。再我們的傢人薛達在時及身故的時候,除給了這二萬銀兩以外,並沒有再給銀兩的事等語。問鑲白滿洲副都統佛保,供稱:我在侍衛時,阿其那派我去江南從赫壽取了銀四千兩;又赫壽來傢時,又派我取了銀二千兩是實等語。查赫壽大逆極惡,諂附阿其那,並送給許多銀兩,情節甚惡。赫壽雖死,其罪斷不可免。現赫壽之子英保既交刑部圈禁,請依前議,着刑部一並嚴加議處等因,為此繕折請旨。總管內務府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吏部尚書兼協理兵部尚書事務內務府大臣查弼納,內務府大臣李延禧、尚志舜,散秩大臣兼署內務府大臣常明,總管茶膳房事務包衣護軍統領兼內務府大臣永福等,交奏事員外郎張文彬轉奏。奉旨:著交該部。欽此。”按此件亦自滿文漢譯,又轉抄恐不無小誤。佛保,殆煦之婿。
  
  同月,李煦因交通阿其那案流打牲烏拉。
  
  二月二十三日內務府檔,全文雲:“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總管內務府謹奏為請旨事。接到刑部來文稱準貴衙門來文奏李煦買蘇州女子送給阿其那一案,經本部依例將姦黨李煦議以斬監候,秋後斬决等因具奏。奉旨:李煦議罪之處,著交總管內務府具奏請旨。欽此。欽遵。相應咨送貴衙門查照等因。準此,為此繕折請旨辦理。總管內務府和碩莊親王允祿等交奏事雙全轉奏。奉旨,李煦著寬免處斬,流往打牲烏拉。欽此。”
  
  按李照此時以七十三歲高齡遠流烏拉,名曰“寬免”,實則更酷耳。
  
  《永憲錄續編》葉二十三,記本年三月:“原蘇州織造削籍李煦饋阿其那侍婢事覺,再下詔獄,辭連故江督赫壽,並逮其子寧保。--赫壽宗室,曾奉聖祖命至烏斯藏見活佛,歸而持素;為人鎮靜和平;出為總漕,轉兩江總督,入為理藩院尚書,沒而子孫罹黨禍,其阿、塞之私昵歟?”
  
  閏三月,有審處桑額等一案,桑額亦發往烏拉充打牲夫。
  
  閏三月十七日內務府檔略雲:
  
  “總管內務府謹奏:為請旨事。案查審理內府佐領、管轄番役處值年郎中鄂善、常保稟送桑額與索住合謀,央煩番役蔡二格等設計逮捕吳老漢是實,等語。又將桑額、吳老漢對質,清算欠銀之數。將桑額陸續償還者銷除後,現在實欠銀一千三百十五兩。臣等議得:審理桑額與索住合謀,央煩番役蔡二格設計逮捕吳老漢一案,據吳老漢供稱:(文同前引,略)等語。查律載:凡人若合謀設計,故意哄騙,使捕旁人,陷緻獲罪者,應與犯罪者同罪,處以杖流。桑額欠吳老漢銀兩,而因吳老漢常往其傢催索,竟爾嚮索住關說,央煩番役蔡二格,計捉吳老漢者,甚是可惡。因此,議將桑額枷號兩月,鞭責一百,發往打牲烏拉,充打牲夫;……桑額所欠之銀一千三百十五兩,應嚮桑額於枷號期內催取,俟償完吳老漢時,再行發配。為此謹奏請旨等因繕折。
  
  總管內務府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吏部尚書協理兵部尚書事務內務府總管查弼納,內務府總管李延禧,散秩大臣委署內務府總管常明,茶飯房總管包衣護軍統領兼副都統署內務府總管永福,交與奏事、一等侍衛納蘇圖等轉奏。
  
  奉旨:依議。管理番役官員,查出這一案件,很好,應予記錄奬賞。案件若查的好,即應記錄奬勵。如果伊等所屬番役,有設計捕人惡劣行為,而伊等若不查出,即連伊等一並治罪,則伊等始知留心奮勉也。欽此。”
  
  按此案情甚為離奇。“計捕傢人”,誠為異聞。在清代統治者視之,此罪名亦不至流放打牲烏拉。此一桑額,若依檔案所譯吳老漢直謂“有名叫桑額之人”,是與吳老漢並無關係而依蕭林之言,則又分明供稱“有桑額等之傢人,名叫吳老漢者”,再依吳老漢之言,亦稱“我係曹頫之傢人”。如此則桑額又應即是曹頫之弟桑額,不應別有解釋(參看第二章人物考“桑額”條)。
  
  又按,曹寅原有傢人名羅漢,應即是此“老漢”,故吳老漢自謂為“曹頫之傢人”者,實因曹寅曹顒已亡、曹頫承嗣之故也。康熙曾言“兄弟不合”,是此藉銀、鬥毆、計捕之事,其矛盾仍為曹宣諸子與曹寅一支之舊隙餘波。然此種瑣故,且係為一舊“傢人”,在雍正眼中,有何重輕,所以如此小題大做者,直是心惡曹、李二傢,藉故以治其子侄耳。此事後不久,即輪及曹頫本人矣。
  
  五月二十二日,內務府上傳檔(十三號),傳雍正帝諭:蘇州織造高斌不必回京,仍著曹頫將緞匹送來。
  
  五月,因前貢物奢泰,被旨誡諭。
  
  《東華錄》,本年,五月己未,諭內閣:“前織造衙門貢獻物件,所進御用綉綫黃竜袍,增至九件之多,又鐙帷之上,有加以彩綉為飾者,朕心深為不悅。即降旨誡諭。”
  
  六月,曹頫因御用褂面落色罰俸。
  
  六月二十四日內務府檔略雲:“總管內務府謹奏:為遵旨查覆事。雍正五年閏三月二十九日,奏事員外郎張文彬等傳旨:朕穿的石青褂落色,此緞係何處織造?是何官員、太監挑選?庫內許多緞匹,為何挑選落色緞匹做褂?現在庫內所有緞匹,若皆落色,即是織造官員織得不好,倘庫內緞匹有不落色者,便是挑選緞匹人等,有意挑選落色緞匹,陷害織造官員,亦未可定。將此交與內務府總管等嚴查。欽此欽遵。查石青緞匹,每年係蘇州、江寧織送,做皇上服用褂面,俱用江寧織送之石青緞匹。今將現在庫內所有石青緞匹,交與派出查廣儲司庫之郎中鄂善、員外郎立住等,逐一查看,俱皆落色,江寧織造員外郎曹頫等,係專司織造人員,織造上用石膏緞匹,理宜敬謹將絲紕染造純潔,不致落色,乃並不敬謹,以致緞匹落色不合。應將江寧織造員外郎曹頫、司庫八十五,各罰俸一年,將庫使張保住,俟進送緞匹等物來京之時,鞭責五十,筆帖式巴圖、庫使四格,係新補,及病故之筆帖式雅爾泰,均毋庸議。再,蘇州織造、郎中高斌等織進石青緞匹,雖不供禦服之用,現今織送石青緞匹,俱緻落色,亦屬不合。應將郎中高斌、司庫那爾泰,各罰俸六個月;將筆帖式常德、衣拉氣、庫使麻色、常泰,各鞭責三十。其織造處織送石青緞匹,俱各落色,應將挑選緞匹疋之衣庫官、四執事、執事侍及針綫頭目婦人等,均毋庸議。為此謹奏請旨。(中略)奉旨:依議。欽此。”(“奉旨”以下,係據滿文奏銷檔譯補)
  
  十二月初,三處織造被劾嚴審。
  
  初四日起居註册記雲:“山東巡撫塞楞額奏,杭州等三處織造運送竜衣,經過長清縣等處,於勘合外,多索夫馬程儀、騾價等項銀兩,請旨禁查一折。奉諭旨:朕屢降諭旨,不許欽差官員人役騷擾驛遞。今三處織造差人進京,俱於勘合之外,多加夫馬,苛索繁費,苦纍驛站,甚屬可惡!塞楞額毫不瞻狥,據實參奏,深知聯心,實為可嘉。若大臣等皆能如此,則衆人鹹知儆惕,孰敢背公營私?塞楞額着議敘具奏。織造人員,既在山東如此需索,其他經過地方,自必照此應付。該督撫何以不據實奏聞?着該部一一察議具奏。織造差員現在京師,着內務府吏部,將塞楞額所參各項,嚴審定擬具奏。是日起居註官留保、戴瀚。”
  
  十二月,命李秉忠、綏(隋)赫德接管孫文成、曹頫織造事務。
  
  十二月十五日內閣起居註册記雲:“內閣奉上諭:……杭州織造孫文成年已老邁,李秉忠著以按察司銜管理杭州織造事務。江寧織造曹頫審案未結,著綏赫德以內務府郎中職銜管理江寧織造事務。……是日起居註官牧可登、馬登門。”
  
  《永憲錄續編》葉六十七記本年十二月:“督理江寧、杭州織造曹頫、孫文成並罷。”
  
  旋命查封曹頫傢産。
  
  十二月二十四日內務府上傳檔(十四號)雲:“奉旨:江寧織造曹頫,行為不端,織造款項,虧空甚多。朕屢次施恩寬限,令其賠補。伊倘感激朕成全之恩,理應盡心效力,然伊不但不感恩圖報,反而將傢中財物暗移他處,企圖隱蔽,有違朕恩,甚屬可惡!著行文江南總督範時繹,將曹頫傢中財物,固封看守,並將重要傢人,立即嚴拿;傢人之財産,亦著固封看守,俟新任織造官員綏赫德到彼之後辦理。伊聞知織造官員易人時,說不定要暗派傢人到江南送信,轉移傢財。倘有差遣之人到被處,著範時繹嚴拿,審問該人前去的緣故,不得怠忽!欽此。”-|;[0_:H)c4x4G1O5f
  
  按至此曹頫一門籍傢逮問,而據宮中賞用底簿(第四九二四號)記本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雍正寫賜臣僚“福”字目中,仍有曹頎之名。是雍正於曹璽、曹爾正兩門,並非同等看待可知。
  
  本年正月,戒滿人風俗奢靡。
  
  有雲:“若因製一衣服,即耗費數月之錢糧,其日用尚能饒裕乎?”
  
  年羹堯既勒令自盡,乃將伊子遠徙邊疆者赦回。以念“青海”功績也。"
  
  鄒汝魯進《河清頌》,內有“舊染維新,風移俗易”語,以為譏訕,著交九卿嚴審定擬。尋議革職,絞立决。得旨:革職,免死、發往荊州府堤岸工程處效力。
  
  二月,命山東省出口種地人(多至十萬餘口)記檔造册,查無過犯逃遁等情,準其居住。
  
  傅鼐免發遣黑竜江,命至奉天察看府尹蔡珽。然至九月飭前四川學政廖賡謨出貲十萬兩充地方工用時,諭詞連傅鼐,謂廖“朕原不知之,因傅鼐薦其老成可用,不附年羹堯,受伊作踐等語,是以加恩遷擢。今傅鼐諸事敗露,則從來之舉由於鑽營賄囑可知。”是鼐罪仍未已也。
  
  閏三月,諭開採一事,“人聚衆多,為害甚巨,從來礦徒率皆五方匪類,烏合於深山窮𠔌之中,逐此末利,今聚之甚易,將來散之其難也。”
  
  命吏部尚書查弼納、左侍郎查郎阿考試八旗食糧舉人生員,甄別勤惰老邁,毋教虛糜。揀選下第舉人引見試用。
  
  按雍正對下第舉子甚為註意,屢有贈予路費、及分發州縣以委署與教職用之之事,蓋防此輩不得志士人生事也。
  
  三月,宗人府議奏輔國公阿布蘭擅將《玉牒》底本私交隆科多,命革去公爵,在傢圈禁,並詰問隆科多收藏《玉牒》“是何意見”。
  
  查弼納緣事降調。
  
  命於貢生、生員內每學各舉一人。八旗照此例每佐領各舉一人。
  
  查除徽州府“伴儅”寧國府“世僕”等賤籍。
  
  其法:“嗣後紳衿之傢,典買奴僕,有文契可考、未經贖身者,本身及其子孫俱應聽從伊主役使。即以(已)贖身,本身及在主傢所生子孫仍應存主僕名分。其不在主傢所生者,仍照旗人開戶之例豁免為良。至年代久遠、文契無存、不受主傢豢養者,概不得以世僕名之,永行嚴禁。”此從魏廷珍之議也。
  
  五月,查嗣庭戮屍梟示,子查澐斬監候,兄查嗣瑮、侄查基流三千裏;其餘子侄俱年十五以下應給功臣為奴者亦流三千裏。傢産充公。兄查慎行年老釋放回籍。
  
  六月,禁訛言。(如謂挑選秀女賜西洋人,海寧屠城等)
  
  諸臣奏蘇努子孫俱應照叛逆罪正法。
  
  雍正召群臣而詰所奏是否出於實心,有雲:“觀滿都護今日光景似出實心。至於查弼納,欲將蘇努子孫盡行正法,其心較衆人更為迫切;衆人所執者國法,而查弼納所懷者私心也。蓋查弼納與蘇努既固結於先,惟恐連累於彼,不若將伊子孫盡行翦滅,永除將來己身之禍,此情事之必然者。即此可見結黨之人,事敗之後,其同黨即自相攻擊,小人情狀,古今一轍也。”
  
  隆科多革爵,令其弟慶復襲一等公。
  
  七月,諭禮部,尊孔。
  
  其詞略雲:“朕惟孔子以天縱之至德,集群聖之大成,……而《魯論》一書,尤切於人生日用之實,使萬世之倫紀以明,萬世之名分以辨,萬世之人心以正,風俗以端。若無孔子之教,則人將忽於天秩天敘之經,昧於民彝物則之理,勢必以小加大,以少陵長,以賤妨貴,尊卑倒置,上下無等,幹名犯分,越禮悖義;所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雖有粟,吾得而食諸?’其為世道人心之害,尚可勝言哉!惟有孔子之教,而人道之大經,彝倫之至理,昭然如日月之麗天,江河之行地;歷世愈久,其道彌彰,統智愚賢不肖之儔,無有能越其範圍者,綱維既立,而人無踰閑蕩檢之事,在君上尤受其益。……人第知孔子之教在明倫紀、辨名分、正人心、端風俗,亦知倫紀既明、名分既辨、人心既正、風俗既端,而受其益者之尤在君上也哉!朕故表而出之,以見孔子之道之大,而孔子之功之隆也。”
  
  按封建帝王固多高擡孔丘,雍正媚孔,實與衆不同,然以此“諭”為最極得要中肯。觀乎此,則孔教實維持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之無上法寶,至明至確,而今之讀者不對照此等史跡以讀《紅樓夢》,恐必不易於曹雪芹之反孔反封建思想有較親切之認識,有比較方有鑒別,亦本編擇附史事之所取義也。
  
  八月,引見八旗都統、佐領,面加訓諭,加強控製。
  
  九月,禮部匯請賜諸王公妃、夫人誥命册封。
  
  此頃名單極長,平郡王福彭妻費穆氏亦在內。按《紅樓夢》中寫及貴夫人等皆稱以“誥命”者,此義也。
  
  十月,隆科多以大不敬之罪五、欺罔之罪四、紊亂朝政之罪三、姦黨之罪六、不法之罪七、貪婪十六,擬斬立决,妻子入辛者庫,財産入官。得旨:隆科多免其正法,於暢春園外附近空地造屋三間永遠禁錮。應追贓銀照數追完。妻子免入辛者庫,子嶽興阿革職,玉柱發黑竜江當差。
  
  按所議“欺罔之罪”第一款為:“聖祖仁皇帝升遐之日,隆科多並未在御前,亦未派出近禦之人,乃詭稱伊身帶匕首,以防不測。”而同時雍正之諭旨即又云:“隆科多所犯四十一款重罪,實不容誅;但皇考升遐之日,召朕之諸兄弟及隆科多入見,面降諭旨,以大統付朕,是大臣之內,承旨者惟隆科多一人。……”此實雍正種種表白中所留一大破綻,而後世論雍正謀父奪位,非誣罔矣。
  
  禁天下軍民埋藏金銀。
  
  按雍正所禁者,如迎神賽會,煙火燈炮,酒船嬉遊,婦女燒香,鬥鵪鶉蟋蟀,學習拳棒等等。又禁民間穿用八團緞紗及上用內造字樣。《紅樓夢》寫羅紗,言及上用內造等語,指此。
  
  十一月,延信以“重罪”革去貝勒,交宗人府審究,傢産查明看守,傢口派兵解送來京。
  
  按旋鞫得延信傢藏黃妝緞、八團綉等被服,又有天下官兵馬船數目,逆婦王氏之字,王氏供稱有“過了雍正四年就該大亂,五年三月就有應驗。延信根基深,取了天下就保住國傢太平了”等語。命將延信與隆科多禁錮,子孫入顯親王辛者庫,王氏等立斬,傢屬為奴。後延、隆皆斃於監所。延信,豪格之孫,雍正曾用之以製胤禵。
  
  加恩於康熙帝所殺權臣鰲拜之子孫。並致祭鰲拜,建立碑石。
  
  看陵宗室廣善革公爵,大學士蕭永藻革職效力。以皆允禵黨也。
  
  諭八旗都統,親軍護軍能開八個力以上硬弓者萬八千餘人,又有能開十八個力以至十三個力不等。
  
  按《紅樓夢》寫賈珍在傢習射,寶玉隨習,言近來“長了一個力”,即謂此義也。
  
  禁聚徒衆練習拳棒,遊手好閑。
  
  十二月,諭八旗大臣:凡獲罪革職之人,經朕復加錄用,即無罪矣。嗣後承襲之時,照常將伊等之子開列,著為例。
  
  命八旗官員子弟十八歲以上不得隨任。
  
  左都御史瀋近思卒,遣平郡王福彭往奠。
  
  
  
  一七二八雍正六年戊申
  
  曹氏籍傢逮問返京。曹雪芹五歲。
  
  《江南通志》捲一百五《職官志》:江寧織造:“隋赫德,滿洲人,雍正六年任。”與曹頫去鼕罷任合。
  
  本年隋赫德奏摺雲:“江寧織造郎中奴才隋赫德跪奏,為感沐據實奏聞,仰祈聖鑒事:竊奴才荷蒙皇上天高地厚洪恩,特命管理江寧織造;於未到之先,總督範時繹已將曹頫傢管事數人拿去,夾訊監禁;所有房産什物,一並查清造册封固。及奴才到後,細查其房屋並傢人住房十三處,共計四百八十三間;地八處,共十九頃零六十七畝;傢人大小男女,共一百十四口,餘則桌椅床杌舊衣零星等件及當票百餘張條,並無別項,與總督所查册內仿佛。又傢人供出外有所欠曹頫銀連本利共計三萬二千餘兩,奴才即將欠戶詢問明白,皆承應償還。再曹頫所有田産房屋人口等項,奴才荷蒙皇上浩蕩天恩,特加賞賚,寵榮已極。……曹頫傢屬,蒙恩諭少留房屋,以資養贍;今其傢屬不久回京,奴才應將在京房屋人口,酌量撥給。”
  
  按此折敘列甚為詳細,可窺曹傢彼時財力房屋人口情形。又籍沒財産全部賞隋,則非為充抵虧空尤至明顯。又按雍正時之逮問抄傢,非兒戲事,如《永憲錄》所記,十二年學政俞鴻圖被劾,“上震怒,逮問籍沒,妻先自盡,幼子恐怖死,……”亦足見一斑矣。
  
  《永憲錄續編》葉六十七:
  
  頫之祖□□與伯寅相繼為織造,將四十年。寅字子清,號荔軒,奉天旗人;有詩才,頗擅風雅;母為聖祖保母,二女皆為王妃。及卒,子顒嗣其職;顒又卒,令頫補其缺,以養兩世霜婦;因虧空罷任,封其傢貲,止銀數兩,錢數千,質票值千金而已,上聞之惻然!
  
  按自有考證《紅樓夢》文字以來,所引有關曹氏材料,無有逾此重要翔實者。所敘抄傢後質票值千金與隋折合若符契,此皆當時實紀。“上聞之惻然”一語,與其謂為敘述雍正,毋寧視為《永憲錄》作者之同情。蓋此書意在反對雍正,措語之際,不敢明言,處處以史筆見意,此亦一例也。雍正雖已成皇帝,亦不忘財貨自肥,其抄人傢産,既可毀政敵,又能緻厚貲。其意中曹傢數十年織造????差,必為鉅富,有利可圖。及聞實況,始為之“惻然”,中亦包有其失望心情耳。
  
  據宮中雜件進貢單記載:本年二月初四日,雲:“署理總督範時繹漢字折一件,帳本一本,在養心殿明殿正寶座東邊放着,明日題奏,嚮內務府總管發旨。二月初五日,當面發與莊親王等旨意。”
  
  按此當與查抄曹傢一事有關。
  
  三月二十九日,內務府咨內閣:請照例發給隋赫德織造敕書。見內務府行文檔(四三號)。
  
  七月,江寧織造府側查獲金獅子一對。
  
  本年七月初三日隋赫德一折雲:“江寧織造郎中奴才隋赫德跪奏,為查明藏貯遺跡,奏聞請旨事:竊奴才查得江寧織造衙門左側萬壽庵內有藏貯鍍金獅子一對,本身連座共高五尺六寸。奴才細查原因,係塞思赫於康熙五十五年遣護衛常德到江寧鑄就,後因鑄得不好,交與曹頫,寄頓廟中。今奴才查出,不知原鑄何意,並不敢隱匿,謹具折奏聞,或送京呈覽,成就地毀銷,均乞聖裁,以便遵行,奴才不勝惶悚仰切之至,謹奏。”
  
  按塞思赫(或作塞思黑)即胤禟之貶名,雍正帝之眼中釘也。此獅子固可能為胤禟當日寄頓,與曹傢無涉。然此時既經發現,隋赫德又誠然不敢隱匿,則關係曹氏滿族生死毀全矣。此事後情詳細不可考,疑有拯曹氏未緻一敗塗地者。
  
  按曹氏自曹璽居金陵,至此已閱四世,歷六十五年之久,故金陵實無異曹傢故鄉;今始返京,名口還傢,實不啻流遷。此亦康熙謂曹寅已置産於南,難以遷移之義也。甲戌本《石頭記》捲四葉三“賈不假,白玉為堂金作馬”句有註云:“寧國、榮國二公之後,共二十房(原作十二房,據戚本校改)分,除寧、榮親派八房在都外,現原籍(原作藉)住者十二房。”疑此殆與曹頫北返後曹氏南北分居之事有關。觀隋折曰房十三處,此曰十二房,似非偶合。
  
  《永憲錄》捲四葉卅五:“禁造流言,非議朝政。--上諭:朕即位以來外間流言有謂朕好抄人之傢産。……”正此時事,可見當時抄傢風氣之盛。唯內務府檔案,涉及曹頫一門者,適自此以下遽然中斷,查抄以後之情形全不可知。此則更疑另有緣故,非文書散落、偶然之事也。
  
  本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雍正書賜臣僚“福”字,仍有曹頎列名,見宮中賞用底簿(第四八五七號)。
  
  本年二月,於果郡王優詞褒奬,晉封親王。
  
  按果郡王,胤禮也,其賜園曰承澤園,在海甸,與曹寅所監造之西花園,或有一定之關係。
  
  禁內務府莊頭及八旗莊屯人員藏匿逃人、賊盜,並命察捕。
  
  三月,諭地方官為政之道,在“寬猛得中”。
  
  其詞有雲:“即如為政之道,不外寬猛兩端。……惟在斟酌於情理之中:宜寬而寬,寬而不失於慢;宜猛而猛,猛而不失於殘;寬猛鹹得其宜,乃為相濟之道。未有遇事之先,橫寬猛之念於胸中之理也。”又言:“嚮來地方官多有欲藉鄉紳之遊揚,則交結鄉紳,而欺凌百姓,或欲百姓之稱譽,則襢庇百姓,而摧折鄉紳。不知百姓為國傢之赤子,豈可徇巨室之私交而肆其凌虐,至於鄉紳,或祖、父為國傢宣勞,或己身為國傢效力,又豈可使簪纓轉賤於編氓,而故為摧抑乎?……”此封建主模糊階級鬥爭之手段也。
  
  六月,誠親王允祉以“唯利是視”“憤怒怨望”降為郡王,撤四佐領,不準與議會之班。子弘晟交宗人府嚴行鎖錮。
  
  七月,諭刑部:“為治莫要於安民,安民莫急於弭盜。”
  
  九月,諭禮部:各省考取拔貢,不必拘一二等之生員,俱準收考,酌量試以時務、策論,有見識才幹,再訪品行,即未列優等,亦準選拔。
  
  十月,諭康親王崇安、順承郡王錫保、信郡王德昭,俱不必辦旗下事,公塞爾臣、伊爾登所管都統事務,亦著革退。此內王公等所有職掌,除宗人府外,其餘兼管之處,俱著停止。
  
  十一月,諭內務府:鹹安宮見在空閑,著設立官學,將包衣佐領、內管領之子弟,並景山官學生內,揀選穎秀者,或五六十名,或一百餘名,入學肄業。
  
  按景山官學、鹹安宮官學,為專門“教育”內務府包衣子弟之所,日後之曹雪芹,有可能入此等官學讀書。
  
  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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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集】紅樓一春夢

【資料來源】紅樓癡迷錄入。轉載自撫琴居論壇。
評紅樓夢新證⑴寫在捲頭
第一章引論第二節紅學一斑
第三節 重新認識紅樓夢第四節 幾點理解
第二章 人物考 第一節 世係譜表第二節 曹宜曹宣
第三節 過繼關係第四節 幾門親戚
第三章 籍貫出身第二節 遼陽俘虜
第四章 地點問題第二節 院宇圖說
第三節 北京住宅第四節 江寧織署
第五節 真州鹺院第五章 雪芹生卒
第六章 紅樓紀歷第七章 史事稽年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二]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三]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四]中期(康熙二年--康熙五十一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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