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元、明建都以来,已成为五方杂处之地。蒙古入主中原后,蒙古族的风俗也随之传到北京,元大都中的蒙古人的婚俗,与中原地区相比,有相同之处,也有他们自己的特色。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颁布的圣旨确定了元朝的婚姻礼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元大都中蒙古人的婚俗也实行一夫多妻制,在男人所娶妻妾数量方面没有限制,蒙古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但是蒙古族传统的习惯,对于两性之间的关系限制得非常严厉。如果发现通奸现象,不论女方是否成婚,通奸者都将被处死。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其游记中就记载说:“(蒙古族妇女)她们不但把不贞看成一种最可耻的罪恶,而且认为这是最不名誉的。”
元大都作为元朝的首都,聚集了大量仕宦之家,这些家族相互攀比,婚事办得越来越奢华,不但聘金越来越高,而且酒席越摆越大,这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元朝统治者在大德八年(1304年)颁布诏令,规定了聘礼和喜筵的最高限额。一般根据财力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户。上等户的聘金为“金一两、银五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下户依次递减。喜筵的规格为“品官:不过四味;庶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
元大都地区的汉族民众对结婚的礼俗也十分重视。男女双方订婚之后,男方要给女方一笔钱财,作为聘金。办喜事的前一天,新娘还要沐浴、剃面等,一切费用均由男方支付。成亲之日,双方还要大办筵席,广宴宾朋好友。
明代,北京地区的婚嫁礼仪更为隆重、繁杂。当时,北京人订亲要合礼,算男女年龄生肖是否相配,如果相配,就正式定亲,双方确定嫁娶的日子。到了正式娶亲前一天,男家向女方送席一张,公鸡二只,以及其他杂物,俗称“催妆礼”。在明代,男子娶妻俗称“小登科”,是可以穿九品官服的,新娘则必须用凤冠霞帔,以象征吉祥。据《清稗类抄》记载:“明时,皇妃常服,花钗凤冠。其平民嫁女,亦有假用凤冠者,相传谓出于明初马后之特典。”可见,当时新娘穿凤冠霞帔,一是图吉利,二是证明自己是嫡妻。新郎将新娘接回家后,会将马鞍放在地上,让新娘跨鞍而过,称作“平安”。进洞房之前,男方还会请阴阳先生以五谷杂粮在洞房内“撒帐”。结婚三天后,女方娘家给女儿送衣服和食品,并且走访男方的亲戚,称作“三朝”。从明代北京婚俗看,较辽、金、元诸代有所不同,更多地吸收了南方地区婚嫁的因素,没有太多陈规陋俗,显得喜庆、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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