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说评论 》 紅樓夢新證 》
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七]
周汝昌 Zhou Ruchang
一七二六雍正四年丙午
曹頫在江寧織造任。曹雪芹三歲。
三月,頫與孫文成因織緞粗糙各罰俸一年。
內務府紅本檔(六三號),本年三月初十日總管胤祿等題:御用綢緞輕薄議處事,略雲:“……查律書內載凡織緞粗糙輕薄者,應笞五十。因此依律將郎中孫文成、員外郎曹頫……各罰俸一年……”
蘇州織造鬍鳳翬獲罪籍傢,舉傢自經死;高斌繼任。
《永憲錄》捲四葉九記本年:“督理蘇州織造兼監滸關稅鬍鳳翬革職,與妻年氏妾盧氏雉經死,--鳳翬而為宜興令,巡撫張伯行大計罷之。上即位特(原作持)起內務府郎中,妻與溫肅皇貴妃為姊妹(按溫肅當作敦肅,年羹堯之妹也)。至是,飭回京,懼罪死。後以保母子員外郎海保繼其職,由是寵任。十三年今上(按此乃《永憲錄》作者稱乾隆語)登極,亦懼罪吞金死。”
按鬍鳳翬下場極慘,今故宮藏雍正朱批折曾以此抱怨勘司此案之上官,與其苛於後,何如嚴於前,以為考逼太過。如雍正者,尚言不忍,慘可知矣。紀昀《閱微草堂筆記》捲十雲:“因憶姚安公官刑部時,織造海保方籍沒,官以三步軍守其宅,宅及數百間。……”此海保正即上述鳳翬之後任(八年任),乃亦籍傢自盡,織造之下場皆若是焉。則以織造一職,親信優肥,關係復雜,及罪一發,禍不旋踵。曹傢能不至是,已為萬幸矣。
《江南通志》捲百五《職官志·文職》葉十:蘇州織造:高斌,鑲黃旗,雍正四年任。
十一月末,頫因織品粗薄疊被詰責追賠。
十一月二十九日內務府奏,略雲:“……現由三處織造賠送之上用緞一百四十一匹、官緞八十六匹,綢一百九十六匹,經臣等驗看,如數收訖,並遵旨將前挑出之粗糙輕薄之綢緞交給伊等查問。據員外郎曹頫、司庫那爾泰共同跪叩回答:奴才等係特命辦理織造之人,所織綢緞輕薄粗糙,實屬罪過。奴才等此後定要倍加謹慎,細密紡織。奴才等尚有何話說等語……。奉旨:鬍鳳翬既死勿論。曹頫現在此地,著將曹頫所交綢緞內輕薄者,完全加細挑出,交伊織賠。倘內務府總管及庫上官員徇情不加細查出,仍收輕薄綢緞存庫,若經朕查出後,則將內務府總管及庫上官員决不輕輕放過也!欽此。”
本年正月,治允禟。
按自正月初四日起,疊發諭旨數允禟及其黨羽之“罪”。雍正謂九門捕役拿獲允禟門下親信毛太、佟保將密碼書信縫於騾夫衣襪內寄往西寧。訊允禟子弘暘,供稱係允禟寄來“格子一張,學習照樣繕寫書信寄去”。又謂允禟應賠公項銀十三萬兩,假作窘迫,而將所得於揆敘(納蘭成德之弟)之銀數百萬兩帶往西寧,恣意費用,要結人心,今在毛太傢中搜出藉券八十餘紙,乃藉與衆姓之銀十萬餘兩。又謂雍正即位命允禩“輔政”晉封親王時,伊妻黨往賀,伊妻雲:“有何喜可賀!恐不能保此首領爾!”因復舉禩、禟“罪狀”,著將允禩黃帶子革去,“以嚴宗牒”,又革允禟、蘇努、吳爾占黃帶子。又將允禩之“母妃”自其府中“迎歸宮中供養”。旋大學士九卿等又“合詞參奏”允禟,命交與允禩、允禵議處。
諭戶部,兩淮巡????噶爾泰“????政肅清,甚屬可嘉”,賞銀議敘。
按此曹、李以後第一得寵之新巡????也。據稱:“從前兩淮????課虧欠甚多,自噶爾泰辦理以來,歷年商欠、正項、贏餘,俱一一完納”,今????商公捐二十四萬兩,亦願報部撥解,命解部之項共三十二萬兩中將二萬賞給噶爾泰。
又按,至雍正五年正月,噶有密折,中雲:“訪得曹頫年少無纔,遇事畏縮,織造事務交與管傢丁漢臣料理。臣在京見過數次,人亦平常。”雍正批雲:“原不成器。”“豈止平常而已!”(《雍正朱批諭旨》)可見新寵之乘機讒貶,而雍正對曹傢之久懷忌心矣。此條蒙李華先生檢示。
禁黃銅鑄器,已鑄者交官估價給值。
發遣前到王府嚷鬧、抄搶李延禧傢之內務府犯于云、貴、川、廣極邊。
勒令將允禩之妻“休回外傢”,並“降旨與伊外傢人等另給屋數間居住,嚴加看守,不可令其往來潛通消息。”旋勒令自盡,並散骨揚灰。
刑部等議奏隆科多罪狀。
按其詞雲:“隆科多挾勢婪贓,差傢人王五、牛倫陸續索取揆敘傢人安圖名下騾馬段匹古玩等物,並銀十四萬兩;此外復收取趙世顯、滿保、甘國璧、蘇剋濟、程光珠。姚讓、張其仁、王廷揚、年羹堯等金八百兩、銀四萬二幹二百兩。隆科多世受國恩,貪婪犯法,應將尚書一等公並世職俱行革去,照大不敬律擬斬立决。”雍正以彼時於隆科多尚有使用,不即從,僅革尚書,將牛倫正法。程光珠革職留任,張其仁、姚讓皆令“調來引見”!安圖者,即著名書畫收藏者安三(歧)之子。康熙時明珠為相,安三甚用事,令潛處揚州,挾巨資行三十萬引????;明珠病革,還京師;明珠子揆敘卒,無後,以傢財八百萬獻官府,令胤禟掌之,予安三百萬兩資生。圖弟崶,隸允禟門下,仍居揚州行????。可註意者,甘國璧亦在名單中,此曹傢又一姻親也。
二月,圈禁允禩。
此一圈禁,亦經過種種把戲:初群臣“合詞”奏請正法,不允;革宗室王為民王,旋命削王爵,在宗人府“看守”,至是始命“圈禁高墻”。高墻者,嚴酷之特殊牢獄也。《永憲錄》捲三記年羹堯械係至京圈於胤空府條下敘雲:“聞國法圈禁有數等:有以地圈者,高墻固之;有以屋圈者,一室之外,不能移步;有坐圈者,按膝而坐,莫能舉足;有立圈者,四圍並肩而立,更番迭換,罪人居中,不數日委頓不支矣。又重罪,頸、手、足上九條鐵鏈,即不看守,亦寸步難前也。”至三月,改其名為阿其那。
宗人府參奏允禵門下太監劉玉逃走,私遣傢人往豐潤縣緝捕,“擾民生事”,應降為鎮國公。得旨“寬免”。
五月,將允禵自馬蘭峪守陵處撤回,與子白起一處禁錮壽皇殿旁。
按壽皇殿在萬歲山(今景山公園)。餘嘗有句題永忠詩集雲:“將軍撫遠莅西陲,萬歲高墻命若絲。……”蓋謂胤禵本康熙帝廢胤礽後之意中繼位人選,其所以遣駐於閫外,正所以榮寵之,幹練之,不意雍正奪位,一朝夕間,“皇儲”變為高墻罪囚,其未與胤禩等同歸命盡,亦一髮之間耳。永忠者,允禵之孫,有吊曹雪芹絶句。
殺鄂倫岱、阿爾鬆阿於盛京遣所。(佟國綱之子也)
諭大學士等查禁捏造小鈔。
其詞略雲:“從前阿其那、允禟、允禵等,結黨營私,每好造言生事;凡僧、道、喇嘛、醫、卜、星、相,甚至優人、賤隸,以及西洋人,大臣官員之傢奴,俱留心施恩,相與往來,以備其用。若欲排陷何人,即捏造無影響之言,使此等人傳播,以簧惑無識見之輩。”復駁辯“報房小鈔”之不實,命“務究根源,以戒將來,以懲姦黨。”
前兩江總督查弼納(已革職)供出蘇努、七十、隆科多結黨事,頗被“溫詞”。
雍正言曾詢查弼納八次,皆不肯言,故革總督來京,九鏈綁交王大臣訊問。今供稱“蘇努、七十、阿靈阿、揆敘、鄂倫岱、阿爾鬆阿,結為朋黨,協力欲將阿其那致之大位。……隆科多專擅威權,又結文揆敘、阿靈阿,各處邀買人心為彼羽翼。”供詞實一網盡之。雍正得此奴才,甚中其意,頗有好語,稱為“尚有良心”,將罪“悉行寬免”,“爾果痛改前愆,朕尚有用爾之處”。旋用為內務府包衣昂邦、鑲紅旗固山額真。復命窮治蘇努、七十之子孫等人無數。按查弼納字石侯,滿洲鑲藍旗人,子佐領那清阿為蘇努婿。可知其本屬雍正之敵對黨,至是投降出賣同黨,雍正用以管轄內府包衣,則此人關係曹傢之命運殊極重要者也。
錢名世因以詩投贈年羹堯,“御書”“名教罪人”匾令懸挂住宅,廷臣賦“詩”惡刺,並諭旨令其本人“刊刻進呈”,各省學校各頒一部。
改允禟名為塞思黑。
繁詞數萬言數允禩、允禟、允禵等之“罪”,命傳抄與京城內外一體知之。
按此等雍正所撰妙文,可謂空前絶後。其中透露:“而小人惑於流傳之言,以為塞思黑可邀大位,以致衆口紛紛,此亦世所罕聞也。”有蔡懷璽者,曾投字帖於允禵院內,有“二七變為主,貴人守宗山;以九王之母力太後……”等語。又有郭允進作書拋入塞愣額轎中,內雲:“十月作亂,八佛被囚,軍民怨新主,……”又謂雍正即位以來遭旱潦饑荒之災。觀此,足見當時人心不服。
廣東“姦徒鼓衆打搶米廠,毆傷官弁,喧鬧公堂,內有旗標兵丁”,巡撫楊文乾請派大臣馳往審究。
窮治蘇努、七十子孫,分散數省禁錮。
六月,諸王大臣公同奏議阿其那罪狀四十款,塞思黑罪狀二十八款,允禵罪狀一十四款,“請正典刑”。因發繁詞諭旨,謂“不能即斷”,命將參奏及諭旨頒示中外“使鹹知朕萬難之苦衷,天下臣工自必諒朕為宗社久安長治之計實有不得已之處也。”
七月,諭大學士等:據弘春奏:阿其那曾得允禵銀二十萬兩,塞思黑曾得六萬兩;著將弘春奏詞及阿其那回奏與滿漢各衙門觀看。
諭內閣:“朕即位以來,外間流言有謂朕好鈔沒人之傢産者……”繁詞剖辯。
諭刑部:各直省命案內或緣細事鬥毆誤傷致命者,具題到部,已、未入秋審案內,除情由可惡不準寬免外,其餘一百七十七名俱著釋放。
並言“分別有力無力,照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傢。此朕格外生全浩蕩之恩,為舊例之所未有。”並行文各該地方官遍行曉諭,務使“鄉裏愚民盡皆知悉。”按此僅付“燒埋銀”以了命案之例,自雍正始開,《紅樓夢》開端即寫薛蟠毆打馮淵致命,賈雨村多斷燒埋銀與死傢了事。即此種事例之反映也。
平郡王訥爾素革爵圈禁。
宗人府議奏:“平郡王訥爾素在西寧軍前,貪婪受賄,應永停俸祿。”得旨:“訥爾素行止卑污,貪劣素著,及署大將軍印務,更肆婪贓,索詐地方官銀兩,朕嚮即聞之。因訥爾素與允禵不和,朕意與允禵相善之人故為播揚,欲傾陷訥爾素,所以未即深究治罪,且加恩令辦理上駟院事務。乃伊並不追悔前愆,仍犯法妄行,情屬可惡。若仍在王列,則於諸王有玷。著將訥爾素多羅郡王革退在傢圈禁。其王爵令伊子福彭承襲。”按貪婪絶非主因,訥爾素乃為允禵之人,其所謂“不和”雲雲,亦是煙幕飾詞。
八月,約束直隸州縣之太監父兄、內務府莊頭。又翻康熙強盜案分別主從之法,命“自雍正五年正月初一日為始,直隸盜案事發,仍照舊例不分首從皆斬”。因論虧空,及康熙南巡事。
其詞有曰:“又如前年原任浙閩總督滿保曾具折奏稱,梁鼐任內虧空銀六萬兩,係聖祖仁皇帝南巡時所用,臣不便露此情事。彼時朕即批示雲:當年皇考南巡,屢降諭旨,絲毫不取給於地方,凡行在所需,悉由內府豫備,食用等物,俱發官價采買,賞賚銀兩,皆從司庫支給,嚴禁地方有司不許與扈從人員交結往來,私相饋送,違者以軍法從事。立法甚為嚴切。即或修理一二處行宮,亦皆本地方情願豫備,而所費亦屬有限。何至虧空多金,歷二十年之久不能清結?我皇考及朕所行之事,無不可告天下臣民。其當年南巡時如何費用之處,爾可據實直陳,而滿保理屈詞窮,不能回奏”雲雲。
祭“先師”孔丘,諭雲:“儀註內開獻帛進酒皆不跪。朕今跪獻,非誤也。若立獻於先師之前,朕心有所不安。可記檔案,以後照此遵行。”
逮盛京戶部侍郎傅鼐,正白旗滿洲副都統嶽興阿,發刑部勘問隱匿贓私。
其諭有雲:“傅鼐曾在朕前口奏嶽興阿甚抱怨伊父隆科多,雲我傢荷國恩深厚,應將所得貲材據實奏聞。及該旗承追日久,其傢人故意延挨,各處藏匿。今據伊侄婦王氏出首,嶽興阿並不將伊父隱匿之贓據實交出,與傅鼐從前之言不符。傅鼐原與隆科多甚密,故意誑奏,以為隆科多保全,著革職,上九條鏈解京,與嶽興阿質審。”傅鼐旋發遣黑竜江。鼐,曹寅之妹夫也。
直隸總督李紱奏報塞思黑於八月二十四日病故。
雍正因此復遍數其罪,中雲:“數十年前有一山西無賴生事之窮民,流落在京,寒思黑欲收為心腹,令伊太監幫助銀十兩。其人感激思恩。及塞思黑居住西寧,其人公然到伊寓所投遞書帖,稱‘願輔有道之主,不附無道之君;欲糾合川陝兵民,以救恩主’等語……”“又如伊在西寧時,將伊所用太監撤回京師,伊每人賞與金條及西洋金表等物,皆貴重難得之物……”“不料伊惡貫滿盈,獲罪天祖,已伏冥誅;可見善惡之報,捷如影響。”
附按西洋金表,當時貴重難得可見。《紅樓夢》於第四十五回曾寫及之,非一般人可得而有者也。
九月,順承郡王錫保奏:阿其那染患嘔癥。曾奉旨:用心調養,欲食之物悉著給與。至初五日病增,不進飲食。至初十日病故。
按說者皆謂塞思黑、阿其那必非善終,恐有毒斃之嫌。
以查嗣庭趨附隆科多,曾為其所薦舉,至是查出日己二本,“悖亂荒唐,怨誹捏造之語甚多”,命革職拏交三法司嚴審定擬。
諸王大臣“合詞”奏請阿其那、塞思黑應戮屍,同黨之允禵、允(礻我)並應正法。
十月,以吏部尚書、內務府總管查弼納協理兵部尚書事、署理正藍旗漢軍都統。
裕親王廣寧永遠鎖禁宗人府。
十一月,御史分巡直隸各地旗下告退官員、在屯莊頭、內監族戚,在籍鄉紳衿監,並內府莊頭。
諭內閣,定懲治奴僕例。
其詞雲:“滿洲風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肅,最嚴主僕之分,傢主所以約束奴僕者雖或嚴切,亦無不相安為固然。及見漢人陵替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僕遂生觖望;雖約束之道無加於疇昔,而嚮之相安者遂覺為難堪矣。乃至一二滿洲大臣,漸染漢人之俗,亦有寬縱其下,漸就陵替者,此於風俗人心,大有關係,不可不加整飭。夫主僕之分一定,則終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賴其生養,固宜有不忍背負之心;而且世世子孫,長遠服役,亦當有不敢縱肆之念。今漢人之奴僕,乃有傲慢頑梗,不遵約束,加以訶責,則輕去其主,種種敝俗,朕所洞悉。嗣後漢人奴僕如有頑傲不遵約束,或背主逃匿,或私行訕謗,被伊主覺察者,應作何懲治,與滿洲待奴僕之法作何畫一之處,著滿洲大學士九卿詳悉定議具奏。”尋議:漢人奴僕有傲慢不遵約束及訕謗傢長背主逃匿者,俱照滿洲傢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內及身隸門下為長隨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傢人例冶罪。從之。
按雍正曾準除山西樂籍、紹興“惰民”等“賤籍”之製,論者稱之。然觀於此次嚴治奴僕法之所云,可知雍正對於奴隸之真態度。自是,遂將滿洲貴族所保持之“奴隸製”精神,復加之於一般漢人地主官僚之傢。瞭解此等事,於《紅樓夢》所寫奴僕侍婢等種種情事,可以增加認識。所謂“白契”,即活契;另有紅契,即《紅樓夢》中所謂“賣倒的死契”,不能回贖者。
十二月,因“賜福”諭及富貴貧賤等。
其詞略雲:“年來鼕月封印之後,政務略有餘閒,朕手書福字,賜內外大臣,諸臣奏謝皆稱受朕賜福之恩。此世俗之言,非正理也。朕何能以福賜諸臣哉?不但朕也,即上天亦豈能以福私與一人哉。……從來善惡之報,如影隨形,福緣善慶,視乎其人之自取,他人不能助纖毫之力也。且所謂福者,不在乎富貴貧賤之間。有富貴人之福,有貧賤人之福。或貧賤之人循理守分,無患無憂,其心志安舒,四體暢適,轉在富貴人之上,是人人各有其福也。……”按此種謬論至為惡毒。然雍正之“賜福”,亦非不擇人而施。曹頎獨於雍正手中猶可“邀福”,定非無故,疑曹宜一支之政治地位,並不與曹寅、曹宣胞兄弟相同,宜詳考。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选集】紅樓一春夢
【資料來源】紅樓癡迷錄入。轉載自撫琴居論壇。 |
|
|
| 評紅樓夢新證⑴ | 寫在捲頭 | | 第一章引論 | 第二節紅學一斑 | | 第三節 重新認識紅樓夢 | 第四節 幾點理解 | | 第二章 人物考 第一節 世係譜表 | 第二節 曹宜曹宣 | | 第三節 過繼關係 | 第四節 幾門親戚 | | 第三章 籍貫出身 | 第二節 遼陽俘虜 | | 第四章 地點問題 | 第二節 院宇圖說 | | 第三節 北京住宅 | 第四節 江寧織署 | | 第五節 真州鹺院 | 第五章 雪芹生卒 | | 第六章 紅樓紀歷 | 第七章 史事稽年 | |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二] |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三] | |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四] | 中期(康熙二年--康熙五十一年)[一] | |
| 第 I [II] [III] [IV] 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