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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儀禮註疏 》
捲四十四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疏]《特牲饋食禮》第十五。○鄭《目錄》雲:“特牲饋食之禮,謂諸侯之士祭祖禰,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禮屬吉禮。”○釋曰:鄭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諸侯之士”者,案《麯禮》雲:“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儀禮》特牲、少牢,故知是諸侯大夫、士也。且經直雲“適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鄭云“祖禰”者,《祭法》雲:“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官師謂中下之士,祖禰共廟,亦兼祭祖,故經舉祖兼有禰者,鄭達經意祖禰俱言也。若祭無問一廟、二廟,皆先祭祖,後祭禰,是以文二年《左傳》雲:“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無問尊卑,廟數多少,皆同日而祭畢,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別日祭也。
特牲饋食之禮。不諏日。祭祀自孰始,曰饋食。饋食者,食道也。諏,謀也。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已之日。今文諏皆為詛。
[疏]“特牲饋食之禮不諏日”。○註“祭祀”至“為詛”。○釋曰:自此至“事畢”,論士將筮日之事。雲“祭祀自孰始,曰饋食。饋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雲:“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用食道,用美焉爾。”鄭註云:“食道褻米貝美。”若然,食道是生人飲食之道,孝子於親,雖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饋之也,此釋經不言祭祀而言饋食之意耳。雲祭祀自孰始者,欲見天子諸侯饋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踐、饋獻之事,但饋食見進黍稷。雲饋孰見牲體,而言天子諸侯堂上朝踐、饋獻後,迎屍於堂,亦進黍稷牲體,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節也。雲“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矣”者,此解經不諏日,謂不如大夫以上,預前十日與臣諏日而筮之,是以鄭云“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巳之日”也。凡士言“不”者,對大夫以上為之,此士言不諏日;《少牢》大夫諏日。《士喪禮》月半不殷奠則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類,皆是也。鄭云時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時至,有事不得暇,則不可以私廢公故也。若大夫已上尊,時至,唯有喪故不祭,自餘吉事皆不廢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攝祭。故《論語》孔子云:“吾不與祭,如不祭。”註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親祭,使攝者為之,不致肅敬,於心與不祭同。”又《祭統》雲:“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親進之。”有故,則使人可也。雖使人也,君不失其義者,君明其義故也。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攝祭。若諸侯有朝會之事,則不得使人攝。故《王製》雲:“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鄭註云:“虞夏之製,諸侯歲朝,廢一時祭。”又《明堂位》雲“是故夏礿、秋嘗、鼕烝”,鄭註云:“不言春祠,魯在東方,王東巡守以春,或闕之。”是諸侯朝會不得攝,以諸侯禮大故也。案桓八年《經》書:“正月已卯,烝。”《公羊傳》雲:“烝者何?鼕祭也。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嘗,鼕曰烝。常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亟也,亟則黷,黷則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黷,疏則怠,怠則忘。士不及茲四者,則鼕不裘,夏不葛。”何休雲:禮本下,為士製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茲四時祭者,則不敢美其衣服。若然,則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攝。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攝可知。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於門外,西面。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門謂廟門。
[疏]“及筮”至“西面”。○註“冠端”至“廟門”。○釋曰:雲“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則朝服,下記雲“助祭者朝服”,不著玄端故也。若然,玄端一冠,冠兩服也。對文則玄端有纁裳、玄裳、黃裳、雜裳,若朝服,緇布衣而素裳。但六入為玄,七入為緇,大判言之。緇衣亦名玄,是以散文言之,朝服亦名玄端。故《論語》雲“端章甫”,鄭云:“端,玄端也。諸侯日視朝之服。”以端是正幅,非直服稱端,六冕亦有端稱。故《禮記》魏文侯曰:“吾端冕而聽古樂,則唯恐臥。”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雲“門謂廟門”,知者,《士冠禮》雲“筮於廟門”,為冠禮筮尚在廟門,此為祭廟,筮在廟門可知。若然,《士冠》言廟非祭,恐不在廟,故言廟。此不言廟者,為祭廟筮可知,不須言廟也。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於主人之南,西面北上。所祭者之子孫,言子姓者,子之所生。小宗祭,而兄弟皆來與焉。宗子祭,則族人皆侍。
[疏]“子姓”至“北上”。○註“所祭”至“皆侍”。○釋曰:雲“子姓者,子之所生”者,案鄭註《喪大記》雲:“姓之言生也。”雲子之所生,則孫是也。雲“小宗祭而兄弟皆來與焉”者,案《喪服小記》雲:“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鄭註云:“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若然,繼禰者,長者為小宗,親弟等雖異宮,皆來祭;繼祖者,從父昆弟皆來祭;繼曾祖者,從祖昆弟皆來祭;繼高祖者,族祖昆弟皆來祭。是皆據小宗而言也。雲“宗子祭則族人皆侍”者,此鄭據《書傳》而言,案《書傳·康誥》雲天子有事,諸侯皆侍,尊卑之義。註云:“事謂祭祀。”又云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註云:“謂卿大夫以下。宗室,大宗之傢。”引《禮記》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賓寮友,助祭者。若然,大宗子祭,一族之內皆來助祭。引之者,證經子姓兄弟,若據小宗有服者,若據大宗兼有絶服者也。
有司群執事如兄弟服,東面北上。士之屬吏也。
[疏]“有司”至“北上”。○註“士之屬吏也”。○釋曰:雲“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左傳》雲“士有隸子弟”,謂此言為屬吏而已。
席於門中,闑西,閾外。為筮人設之也。古文闑作槷,閾作蹙。
[疏]“席於”至“閾外”。○註“為筮人設之也”。○釋曰:案《士冠禮》雲:“筮與席,所卦者,具饌於西塾。”乃言“布席於門中,筮人執策,抽上韇,兼執之”,此不言具饌於西塾,而經但言席於門中,取筮於西塾,又不云抽上韇者,皆是互見省文之義。
筮人取筮於西塾,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筮人,官名也。筮,問也。取其所用問神明者謂蓍也。
[疏]註“筮人”至“蓍也”。○釋曰:案《周禮·春官》有卜人、筮人,此士禮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雲“筮,問也,取其所用問神明者謂蓍也”者,案《周禮·天府職》雲:“季鼕,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註云:“問事之正曰貞,凡卜筮實問於鬼神。”謂卜用龜,龜知生數,一二三四五之神。筮用蓍,蓍知成數,七八九六之神,則此鄭云神明者也。若然,神既為生成之神,鄭云謂蓍者,則蓍亦有神,《易·係辭》有“蓍之德圓而神”,非直筮有成數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贊命,命曰:“孝孫某,筮來日某,諏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尚饗!”宰,群吏之長。自,由也。贊,佐也,達也。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禫月之吉祭。皇,君也。言君祖者,尊之也。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尚,庶幾也。
[疏]“宰自”至“尚饗”。○註“宰群”至“庶幾也”。○釋曰:雲“宰,群吏之長”者,贊命之事,非長不為。又天子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長也。雲“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者,决《士冠禮》:“宰自右,少退贊命。”鄭註云:“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贊,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此祭祀,故宰自左,贊命為神求吉,故變於常禮也。雲“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禫月之吉祭”者,案下宿賓雲“薦歲事”,據吉祭而言。又《少牢》吉祭雲“以某妃配”,即與《士虞》記雲:“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此與彼文同,故知是禫月吉祭也。雲“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諸侯名曾祖為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雲“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為男子美稱,故以某為伯仲叔季五十字。下篇雲“皇祖伯某”,鄭註云:“伯某,且字也。”不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為且字解之,與此異也。
筮者許諾,還,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卒筮,寫卦。筮者執以示主人。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
[疏]註“士之”至“寫之”。○釋曰:雲“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决下《少牢》雲: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釋韇立筮”,鄭註云:“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與士不同。知蓍有長短者,案《三正記》雲“天子蓍長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雲“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者,案《士冠禮》雲:“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鄭云:“卒,已也。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彼雲書卦,即雲執以示主人,則筮者書寫以示主人也。此經云“卒筮寫卦”,乃雲“筮者執以示主人”,則寫卦者非筮人,故此鄭云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也。
主人受視,反之。反,還。
筮者還,東面,長占。卒,告於主人:“占曰吉。”長占,以其屬之長幼旅占之。
[疏]註“長占”至“占之”。○釋曰:經直雲“長占”,知非長者一人。而云“長幼旅占之”者,《士冠禮》雲“筮人還,東面旅占”,明此亦是長幼旅占。經直雲長者,見從長者為始也。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遠日,旬之外日。
[疏]“若不”至“初儀”。○註“遠日旬之外日”。○釋曰:案《麯禮》雲:“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此尊卑禮同也。又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此尊卑有異。雲旬之內曰近某日,據士禮吉事先近日,謂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內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內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內筮,筮不吉,即止。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來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今雲“遠日,旬之外日”者,謂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為旬之外日。非謂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謂旬前為旬外也。
宗人告事畢。
前期三日之朝,筮屍,如求日之儀。命筮曰:“孝孫某,諏此某事,適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為屍。尚饗!”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
[疏]“前期”至“尚饗”。○註“三日”至“為屍”。○釋曰:自此盡“主人退”,論祭前筮屍、宿屍之事。雲“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者,謂前期二日,宿賓一日視濯,是以下云“厥明夕陳鼎於門外”,下至“夙興”,皆祭前一日視濯之事,以其夙興上事是祭前一日也。宿賓又是厥明夕,為期上則宿賓與視濯別日。又知宿賓是祭前二日,此經乃祭前三日筮屍,故鄭云容宿賓視濯。言容者,為筮屍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若然,筮屍在祭前三日,宿屍雲“乃”,乃是緩辭,則與筮屍別日矣。以此而言,則宿屍與宿賓中無“厥明”之文,則二者同日矣。二者既同日,鄭直言容宿賓視濯,不言容宿屍者,以其宿賓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屍與宿賓別日也。雲“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者,經直雲“某之某”,鄭知字屍父而名屍者,《麯禮》雲為人子者“祭祀不為屍”,鄭彼註云:“尊者之處,為其失子道,然則屍卜筮無父者。”又云“卒哭乃諱”,諱則不稱名,故知屍父雲某是字,屍既對父,故某為名。雲“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者,屍父前世與所祭之父同時,同時必相識,知今又筮其子為屍,屍又與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類,故連言其親,庶幾其神馮依之也。雲“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者,案《祭統》雲:“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所使為屍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註云:“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孫也。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如是則天子諸侯宗廟之祭,亦用孫之倫為屍。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諸侯雖用孫之倫,取卿大夫有爵者為之,故《鳧鷖》詩祭屍之等,皆言“公屍”。又《曾子問》雲:“卿大夫將為屍於公。”若大夫士祭屍,皆取無爵者,無問成人與幼,皆得為之。故《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屍。宿讀為肅。肅,進也。進之者,使知祭日當來。古文宿皆作羞。凡宿,或作速,記作肅,《周禮》亦作宿。
[疏]“乃宿屍”。○註“宿讀”至“作宿”。○釋曰:雲“古文宿皆作羞”,疊之不從古文。雲凡宿或作速,謂一部之內,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賓之類是也。雲“記作肅”者,《麯禮》雲“主人肅客而入”是也。又云“《周禮》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視滌濯”是也。是以鄭泛雲或也。
主人立於屍外門外,子姓兄弟立於主人之後,北面東上。不東面者,來不為賓客。子姓立於主人之後。上當其後。
[疏]“主人”至“東上”。○註“不東”至“其後”。○釋曰:雲“不東面者,來不為賓客”者,為屍者父象也,主人有子道,故主人北面,不為賓客,不敢當尊,故不東面,此决冠禮宿賓,主人東面,此中北面,不同也。雲“上當其後”者,子姓、兄弟北面陪主人,後東頭為上者,不得過主人,故為上者當主人之後也。
屍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不敢南面當尊。
[疏]“屍如”至“西面”。○註“不敢南面當尊”。○釋曰:此决《少牢》雲“主人即位於廟門外之東方南面”,以其大夫尊於恩有君道,故南面當尊。此士之孫倫為屍,雖被宿,猶不敢當尊也。
主人闢,皆東面北上。順屍。
主人再拜,屍答拜。主人先拜,尊屍。
[疏]註“主人先拜尊屍”。○釋曰:此决下文宿賓,賓先拜,主人乃答拜,故云“尊屍”,是以主人先拜也。案《少牢》雲:吉則遂宿屍,祝擯,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孫某雲雲。屍拜許諾,祝先釋辭訖,屍乃拜許。此屍答拜後,宗人乃擯辭者,士屍卑,主人拜,屍即答拜,不待擯辭訖。大夫之屍尊,尊得釋辭訖,乃拜。
宗人擯辭如初,卒曰:“筮子為某屍,占曰吉,敢宿。”宗人擯者,釋主人之辭。如初者,如宰贊命筮屍之辭。卒曰者,著其辭所易也。今文無敢。
[疏]“宗人”至“敢宿”。○註“宗人”至“無敢”。○釋曰:雲“如初者,如宰贊命筮屍之辭”者,案筮屍時,雖不見宰贊命,以其雲“筮屍如求日之儀”,筮日時有宰贊命,則筮屍時亦有宰贊命可知,故此得如之也。雲“卒曰者,著其辭所易也”者,前筮屍辭雲“筮某之某為屍,尚饗”,易已上之辭也。
祝許諾,致命。受宗人辭,許之,傳命於屍。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傳命,皆西面受命,東面釋之。
[疏]“祝許諾致命”。○註“受宗”至“釋之”。○釋曰:雲“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傳命,皆西面受命,東面釋之”者,以其上文始時,主人與子姓、兄弟立於屍門外,北面,重行則宗人與祝相隨,亦皆北面,故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屍出門左西面,主人避之門西東面,定位訖,宗人進主人之前,西面鄉之受命,受命訖,屍既西面,明宗人旋鄉東面釋之可知。
屍許諾,主人再拜稽首。其許,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
[疏]“屍許”至“稽首”。○註“其許”至“主人”。○釋曰:雲“其許,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者,謂祝受,屍許諾辭,旋西面告宗人,宗人告主人,屍許諾,主人乃再拜稽首。
屍入,主人退。相揖而去,屍不拜送,屍尊。
[疏]註“相揖”至“屍尊”。○釋曰:鄭知有“相揖而去”者,約下篇《少牢》雲“主人退,屍送,揖不拜”是也。但彼有送文,此經屍入後,乃言“主人退”,則屍不送可知。此屍不送者,士卑,故屍被宿之後不送也。大夫尊,故屍雖受宿,猶送大夫也。
宿賓。賓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再拜。主人東面答再拜。宗人擯曰:“某薦歲事,吾子將莅之,敢宿。”薦,進也。莅,臨也。言吾子將臨之,知賓在有司中,今特肅之,尊賓耳。
[疏]“宿賓”至“敢宿”。○註“薦進”至“賓耳”。○釋曰:自此盡“賓拜送”,論士將祭,宿屬吏內一人為備三獻賓之事也。雲“言吾子將臨之,知賓在有司中”者,以其雲將臨之,明前筮屍在其中可知。以上無戒文,今宿之,雲“吾子將莅之”,明知賓在有司內可知。案前文“有司群執事如兄弟服,東面北上”,鄭云:“士之屬吏。”此雲賓在有司內,則賓是士之屬吏可知。下記雲:“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衆賓。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賓及衆賓行事在西階之下,復似賓不在有司中者,但賓是士之屬吏。內言私臣,據已自辟除者。言公有司者,亦是士之屬吏命於其君者。言賓在有司中者,諸士此獻者之中選以為賓,又選為衆賓以下,若在門外時,同在門西,東面北上。及其入為賓及衆賓者,適西階以俟行事。公有司不選為賓者,門西北面;私臣不選為賓,門東北面。門外不列者,以其未有事;入門而列者,為將行事。公有司門西,私臣門東,二者皆無事,故經不見,記人乃辨之,見其與於獻也。雲“今特肅之,尊賓耳”者,賓有司之內不嫌不助祭,今特宿之者,將使為賓也。
賓曰:“某敢不敬從。”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送。
厥明夕,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有鼏。厥,其也,宿賓之明日夕。門外北面,當門也。古文鼏為密。
[疏]註“厥其”至“為密”。○釋曰:自此盡“主人拜送”,論祭前一日之夕視濯與視牲之事。雲“門外北面,當門也”者,以其經直雲“門外”,不言門之東西,故知當門。下篇《少牢》陳鼎在門東,此當門者,士卑,避大夫故也。
棜在其南,南順,實獸於其上,東首。順猶從也。棜之製,如今大木輿矣。上有四周,下無足。獸,臘也。
[疏]“棜在”至“東首”。○註“順猶”至“臘也”。○釋曰:下篇雲《少牢》:“牲北首東上,司馬刲羊,司士擊豕,宗人告備,方退。”不言獸,《少牢》五鼎,明有獸可知。不言之者,已有二牲,略其小者,故不言之也。案《士虞》記:“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鄭註云:“言牲,臘在其中。西上,變吉。”此亦其西,北首東足,與彼文同。彼雲變吉者,彼牲雲北首西上,明臘亦北首可知。此實獸棜上東首,不與牲相統,故云變吉。雲“棜之製,如今大木輿矣,上有四周,下無足”者,鄭舉漢法,以曉古諸禮。《禮記》及此《儀禮》而言棜者,以無足解之。雲“獸,臘也”者,特牲鼎有豕、魚、臘,案《周禮·臘人》鄭註云:“小物全乾為臘。”故知豕雲牲,魚,水物,雲獸是臘可知。
牲在其西,北首,東足。其西,棜西也。東足者,尚右也。牲不用棜,以其生。
[疏]註“其西”至“其生”。○釋曰:豕不可牽之,縛其足,陳於門外,首北,出棜東,其足寢其左。以其周人尚右,將祭故也。雲“牲不用棜,以其生”者,對臘死用棜而言之。
設洗於阼階東南,壺禁在西序,豆、籩、鉶在東房,南上。幾、席、兩敦在西堂。東房,房中之東,當夾北。西堂,西夾室之前近南耳。
[疏]註“東房”至“南耳”。○釋曰:大夫士直有東房、西室,若言房則東房矣。故《士冠禮》:“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不言東。又《昏禮》“側尊甒醴於房中”,亦不言東。如此之類,皆不言東。以其直有一房,不嫌非東房,故不言東。今此經特言“東房”,明房內近東邊,故云東房也。夾室半以南為之,以壁外相望,則當夾北也。又與《少牢》籩豆所陳相反,《少牢》近於西方,此經則房中之東也。言“當夾北”者,以其夾室在房近南東,故云“房中之東當夾北”也。雲“西堂,西夾之前近南耳”者,案《爾雅》註:“夾室,前堂謂之相。”此在西堂,在西相,故云西夾之前近南也。
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於門東,如初。初,筮位也。
賓及衆賓即位於門西,東面北上。不象如初者,以宰在而宗人祝不在。
[疏]註“不象”至“不在”。○釋曰:雲“不象如初”者,此决上經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於門東,如初筮位。今賓及衆賓者即是前者有司群吏執事,當言如初,不言者,以宰前筮時在門東,贊主人辭。今宰在門西,同行,又宗人祝離位,賓西北,東面南上,異於筮位時,故不言如初也。
宗人、祝立於賓西北,東面南上。事彌至,位彌異。宗人祝,於祭宜近廟。
[疏]註“事彌”至“位彌異”。○釋曰:雲“事彌至”者,謂祭事彌至。“位彌異”者,謂宗人祝近門,離本位,故云位彌異。
主人再拜,賓答再拜,三拜衆賓,衆賓答再拜。衆賓再拜者,士賤,旅之得備禮也。
[疏]註“衆賓”至“禮也”○釋曰:雲“旅之得備禮”者,謂衆賓無問多少,總三拜之。旅,衆也,衆賓共得三拜,故云旅之也。衆賓再拜者,士賤,衆賓得備禮。案《有司徹》:“主人降,南面拜衆賓於門東。三拜衆賓,門東北面,皆答一拜。”註云:“言三拜者,衆賓賤,旅之也。衆賓一拜,賤也。卿大夫尊,賓賤,純臣也。”經云皆答一拜,明人人從上至下,皆一一獨答拜,以其純臣故也。所以不再拜者,避國公故也。此士賓莫問多少,皆得一時再拜者,以其士賤,衆賓得備禮故也。
主人揖入,兄弟從,賓及衆賓從,即位於堂下,如外位。為視濯也。
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面告濯具。濯,溉也。不言敦鉶者,省文也。東北面告,緣賓意欲聞也。言濯具不言絜,以有幾席。
[疏]“主人”至“濯具”。○註“濯溉”至“幾席”。○釋曰:雲“不言敦鉶者,省文也”者,决上文初饌時,雲“豆籩鉶在東方”,明敦及鉶亦視可知。經不言者,省文故也。上陳時,經有幾席,鄭註所以不並言幾席,省文者,經言“告濯具”,幾席不在濯內,故不得雲幾席,為省文也。雲“東北面告,緣賓意欲聞也”者,經云“即位於堂下,如外位”,則主人在東階之下,宗人降自西階,宜東面告濯具,以賓在西,亦欲聞之故也。所以不正面告者,為主人告故也。雲“言濯具不言絜,以有幾席”者,凡洗濯,當告絜,不洗者,告具而已。幾席不在洗內,故直告濯具,不言絜,嫌通幾席,亦在洗濯之限。此决下經門外舉鼎鼏雲“告絜”。
賓出,主人出,皆復外位。為視牲也。今文復為反。
宗人視牲,告充。雍正作豕。充猶肥也。雍正,官名也。北面以策動作豕,視聲氣。
[疏]註“充猶”至“聲氣”。○釋曰:雲“北面以策動作豕”者,此無正文,經云作是動作之言,故知以策動作豕。雲“視聲氣”者,案《禮記·內則》,《周禮·庖人》唯雲:“豕望視而交睫,腥。”不云豕之聲氣,而鄭云視聲氣者,但祭祀之牲,當充盛肥,若聲氣不和,即是疾病不堪祭祀,故云視聲氣也。
宗人舉獸尾,告備,舉鼎鼏,告絜。備,具。
請期,曰“羹飪”。肉謂之羹。飪,孰也。謂明日質明時,而曰肉孰,重豫勞賓。宗人既得期,西北而告賓有司。
[疏]“請期曰羹飪”。○註“肉謂”至“有司”。○釋曰:案《少牢》雲:“宗人曰:旦明行事。”此不云旦明行事,而云“羹飪”者,彼大夫尊,有君道,可以豫勞賓,故云時節。此士卑,無君道,故不云旦明,而云羹飪。是以鄭云“重豫勞賓”,羹飪乃來也。雲“宗人既得期,西北面告賓有司”者,此案《少牢》雲:“主人門東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主人曰:比於子。宗人曰:旦明行事。”上文門外,賓位在門西東面,今既得期,鄉西,在賓南,北面,告賓與有司,使知祭日當來也。
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
夙興,主人服如初,立於門外東方,南面,視側殺。夙,早也。興,起也。主人服如初,則其餘有不玄端者。側殺,殺一牲也。
[疏]“夙興”至“側殺”。○註“夙早”至“牲也”。○釋曰:自此盡“於中庭”,論祭日夙興,主人主婦陳設及行位之事。雲“主人服如初,則其餘有不玄端”者,案下記雲:“特牲饋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緇帶,緇韠。”註云“於祭服此也。皆者,謂賓及兄弟,筮日、筮屍、視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諸侯之臣與其君日視朝之服。大夫以祭,今賓兄弟緣孝子,欲得嘉賓尊客以事其祖禰,故服之。緇韠者,下大夫之臣。夙興,主人服如初,則固玄端”是也。鄭云其餘有不玄端者,明亦有著玄端者,是以下記人辨之,雲:“唯屍、祝、佐食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皆爵韠。”鄭註云:“與主人同服。”是有同服者,有著朝服者,故鄭云其餘有不玄端者也。雲“側殺,殺一牲也”者,案《少牢》“主人即位於廟門之外,司馬刲羊,司士擊豕”,皆主人不視殺。案《楚語》雲諸侯宗廟之事,“必自射其牲,刲羊,擊豕”。又《司弓矢》雲:“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註云:“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唯射為可。”又《國語》雲:“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玉藻》雲“凡有血氣之類,君子弗身翦也”者,據凡常,非祭祀,天子尊,於郊射牲,諸侯降天子,故宗廟亦親殺。大夫士不敢與君同,故視之而不親殺之。側殺殺一牲者,案《冠禮》雲:“側尊一甒,醴在服北。”鄭註云:“側猶特也,無偶曰側。”以其無玄酒,是以《少牢》雲:“司馬刲羊,司士擊豕。”以其二牲,不云側也。
主婦視饎爨於西堂下。炊黍稷曰饎,宗婦為之。爨,竈也。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近西壁,南齊於坫。古文饎作糦,《周禮》作飠熙。
[疏]註“炊黍”至“作飠熙”。○釋曰:知“宗婦為之”者,以經言“主婦視饎爨”,明主婦自為也。是以下記雲:“宗婦贊薦者,執以坐於戶外,授主婦。屍卒食而祭饎爨。”鄭以祭饎爨用黍而已,是宗婦為之可知也。雲“爨,竈也”者,周公製禮之時,謂之爨,至孔子時則謂之竈。故《論語》王孫賈雲:“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竈。”是孔子時為竈也。雲“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者,以其為爨不可正在堂下,當逼西壁為之,故云“堂之西下,近西壁”也。又知“南齊於坫”者,案《既夕》記雲:“設棜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明在東西堂下,皆齊於坫可知。又鄭下註引舊說,雲“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案《少牢》雲:“雍人摡鼎、匕、俎於雍爨,雍爨在門東南,北上。廩人摡甑、甗、匕與敦於廩爨,廩爨在雍爨之北。”廩爨既在門外,不見主婦有視文,主婦未知視之以否,主婦視饎爨,猶主人視殺牲,故《易·歸妹》上六雲:“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鄭註宗廟之禮,主婦奉筐米,如饎之時,兼視之可知。雲“《周禮》作飠熙”者,所謂故書者,或作飠熙也。
亨於門外東方,西面北上。亨,煮也。煮豕、魚、臘以鑊,各一爨。《詩》雲:“誰能亨魚,溉之釜鬵。”
[疏]註“亨煮”至“釜鬵”。○釋曰:知用鑊者,下《少牢》雲:“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故用鑊也。
羹飪,實鼎,陳於門外,如初。初,視濯也。
尊於戶東,玄酒在西。戶東,室戶東。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
[疏]註“戶東”至“在左”。○釋曰:知戶東是“室戶東”者,若據房戶東西,則舉東房而言。今直雲戶,東故知室戶東也。雲“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者,左為上尊,今雲玄酒在西,故云尚之。是以《鄉飲酒》、《鄉射》皆玄酒在西,事酒在東。若《燕禮》、《大射》唯君面尊,不從此義也。
實豆、籩、鉶,陳於房中,如初。如初者,取而實之,既而反之。
[疏]註“如初”至“反之”。○釋曰:經云“實豆籩”者,元缺一字取豆籩實之。又言“陳於房中如初”者,明既而反之可知也。
執事之俎,陳於階間,二列,北上。執事,謂有司及兄弟。二列者,因其位在東西,祝主人主婦之俎亦存焉。不升鼎者,異於神。
[疏]“執事”至“北上”。○註“執事”至“於神”。○釋曰:鄭知經“執事之俎”,祝主人主婦亦存焉者,見《士虞》記祝俎“陳於階閒,敦東”。彼虞不致爵,故見主人主婦俎,明此吉祭有緻爵,主人主婦陳於階閒可知,以主婦亦是執事之人也。若然,《少牢》主人主婦無俎者,以三獻禮成,別為儐屍,正祭無緻爵,故主人主婦無俎。儐屍行三獻,緻爵乃有俎,下大夫不儐屍者,亦於三獻屍爵止,行緻爵乃有俎也。雲“不升鼎者,異於神”者,前俎升鼎而入,設於階前,此鼎在門外不入,而言陳於階閒二列,故知不升鼎。
盛兩敦,陳於西堂,藉用萑,幾席陳於西堂,如初。盛黍稷者,宗婦也。萑,細葦。古文用為於。
[疏]註“盛黍稷者宗婦也”。○釋曰:知盛黍稷是宗婦者,以其黍稷是宗婦所主,故知也。
屍盥匜水,實於槃中,簞巾,在門內之右。設盥水及巾,屍尊,不就洗,又不揮。門內之右,象洗在東,統於門東,西上。凡鄉內,以入為左右。鄉外,以出為左右。
[疏]“屍盥”至“之右”。○註“設盥”至“左右”。○釋曰:雲“不揮”者,揮振去水,使手乾。今有巾,故不揮也。是以僖二十三年《左氏傳》雲,公子重耳在秦,“秦伯納女五人,懷嬴與焉,奉匜沃盥,既而揮之”,懷嬴怒是也。雲“門內之右象洗在東”者,東謂門東,據嚮內為右,故鄭云“統於門東,西上”。雲“凡鄉內,以入為左右。鄉外,以出為左右”者,欲明門內據鄉內以入為右者也。
祝筳幾於室中,東面。為神敷席也,至此使祝接神。
[疏]註“為神”至“接神”。○釋曰:案上視濯時,雲“宗人、祝立於賓西北,東面南上”,鄭註云:“事彌至,位彌異。宗人、祝於祭宜近廟。”至入廟時,宗人獨升,視濯及出門外視牲,告充,未有使祝之文,至此臨祭使祝,敷神席,故鄭云“至此使祝接神”故也。
主婦纚笄宵衣,立於房中,南面。主婦,主人之妻。雖姑存,猶使之主祭祀。纚笄,首服。宵,綺屬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繒本名曰宵。《詩》有“素衣朱宵”,記有“玄宵衣”,凡婦人助祭者同服也。《內則》曰:“舅沒則姑老,塚婦所祭祀賓客,每事必請於姑。”
[疏]“主婦”至“南面”。○註“主婦”至“於姑”。○釋曰:雲“雖姑存,猶使之主祭祀”者,謂姑老不堪祭祀,故姑存猶使之主祭祀也。雲“纚”者,謂若《士冠禮》廣終幅,長六尺。“笄”,安發之笄,非冠冕之笄。冠冕之笄,男子有,婦人無。若安發之笄,男子婦人俱有。婦人笄對男子冠,故《內則》雲:“男女未冠笄。”又《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婦人笄”是也。雲“宵,綺屬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繒本名曰宵”者,謂此宵衣是綾綺之屬。鄭註《內司服》雲:“男子之褖衣黑,則是亦黑也。”以其《士喪禮》有褖衣,與《士冠》玄端為一。玄端黑,是男子褖衣亦黑,則此婦人宵衣亦黑可知。其玄則黑之類也,故鄭引《玉藻》“君子狐青裘,玄宵衣以裼之”,證婦人玄宵衣亦黑也。雲“其繒本名宵”者,此字據形聲為綃,從絲,肖聲,但《詩》及《禮記》、《儀禮》皆作宵字,故鄭云其繒本名曰宵,故引《詩》及《禮記》為證。引《詩》者,直取字為證,引記謂《禮記·玉藻》,非直取證字為宵,亦以證婦人宵衣為玄也。雲“凡婦人助祭者同服也”者,經及記不見主婦及宗婦異服之文,故知同服。對男子助祭,祝佐食等與主人服異也。《少牢》雲:“主婦贊者一人,亦髲鬄衣移袂。”與主婦同,其餘雖不移袂,同亦宵衣可知。依《內司服》天子諸侯王後以下,助祭皆不同者,人君尊卑差等,大夫士卑,服窮則同也。引《內則》者,彼舅沒時年七十以上,姑雖有,年六十已上,而當傳之傢事,故子之妻代姑祭。雖代姑,每事必請於姑。引之者,證經主婦而含姑,未老自為主婦,姑老則子妻為主婦也。
主人及賓、兄弟、群執事,即位於門外,如初。宗人告有司具。具猶辦也。主人拜賓如初,揖入,即位,如初。初,視濯也。
佐食北面立於中庭。佐食,賓佐屍食者,立於宗人之西。
[疏]“佐食”至“中庭”。○註“佐食”至“之西”。○釋曰:案下記雲:“佐食當事,則戶外南面,無事,則中庭北面。”據此而言,則此經謂無事時也。雲“立於宗人之西”者,案《士虞禮》雲:“主人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如反哭位。”註引《既夕禮》雲:“反哭入門,升自西階,東面。”經又云“宗人西階前北面”,註云:“當詔主人。”此《特牲》吉禮,主人行事由阼階,宗人亦在阼階,階南擯主人佐食北面於中庭,明在宗人之西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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