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说评论 》 紅樓夢新證 》
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五]
周汝昌 Zhou Ruchang
一七二三雍正元年癸卯
曹頫在江寧織造任。鬍鳳翬來繼李煦為蘇州織造。謝賜履來繼魏廷珍為兩淮巡????御史。命總督查弼納查追審理李煦任內虧空,籍傢,並逮捕子女傢口人等,房屋賞與年羹堯。謝賜履亦請追解江寧織造銀兩。本年豁免兩淮積欠。
《蘇州府志》載:織造:鬍鳳翬,鑲白旗人,雍正元年任。
《揚州府志》、《江南通志》並載:巡????:謝賜履,全州人,舉人,雍正元年二年任。
《雍正朱批諭旨》第四十八册
蘇州織造鬍鳳翬折:“今查得李煦任內虧空各年餘剩銀兩,現奉旨交督臣查弼納查追外,尚有六十一年辦六十年分應存剩銀六萬三百五十五兩零,並無存庫,亦係李煦虧空。所有歷年動用銀兩數目,另開細折,並呈御覽。”
同書第十三册
兩淮巡????御史謝賜履折:“竊照兩淮應解織造銀兩,歷年遵奉已久。茲於雍正元年三月十六日,奉戶部咨行,將江蘇織造銀兩,停其支給;兩淮應解銀兩,匯行解部。……前任????臣魏廷珍於康熙六十一年內未奉部文停止之先,兩次解過蘇州織造銀五萬兩。……再本年六月內奉有停止江寧織造之文,查前????臣魏廷珍經解過江寧織造銀四萬兩,臣任內……解過江寧織造銀四萬五千一百二十兩。……臣請將解過蘇州織造銀兩在於審理李煦虧空案內並追;將解過江寧織造銀兩行令曹頫解還戶部。”
總管內務府奏銷檔
雍正元年六月十四日奏。據總督查弼納奏摺內稱:李煦虧空共銀三十八萬兩,查過其傢産,估銀十萬九千二百二十二兩餘,京城傢産估銀一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兩餘,共十二萬八千四百七十七兩餘,以之抵補外,尚虧空二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三兩餘。又折內稱隨從李煦之傢屬十四名口等因。復據京城查過折稱:李煦傢屬十五名口。查此等子女既均在蘇州,當傳知總督查弼納逮捕,並將瀋毅士一同解送交部等因。此當由和碩莊親王、內務府大臣來保等面奏。奉旨:依議,欽此。
按內務府檔皆滿文,此亦譯本,“瀋毅士”當作瀋宜士。其人金埴之《巾箱說》有所傳述。今備其文,以資參考:“吾越瀋子宜士槱元篤行君子也,織部李司徒公煦雅重之,延入吳門使院二十餘載。予昔嘗一面,間闊且久,一日讀所著《柯亭吹竹集》,愛其詩,益想慕其人。予友徐傢份氏香者,訓導永平,遷長垣教諭,未之官卒,其嗣奉王母負父喪歸葬,走數千裏,取道兗州,予晤於傢太守官捨,知傢份與宜士為中外,今母若子無恙,遠櫬得遷會土者,皆宜士營辦之力。則洵乎其為篤行君子矣。予以二詩寄之:千古柯亭竹,吹成絶妙詞。聞名徒自愧,把捲輒相思。遠樹鑾江靄,清秋魯甸颸。寄懷憑短韻,君肯許心知?徐香吾舊契,遠歿廣文官。莽莽關河闊,蕭蕭塞國寒。為謀南櫬返,代緻北堂歡。古誼君能篤,非惟風雅觀。後得其扇頭報章:笑子書記老,不敢炫文詞。除卻傢人夢,無作良友思。五言代尺素,肆好惠涼颸。意氣如年少,將酬國士知。香也今何在,長垣不到官。道窮已命薄,骨冷更門寒。拜母君修義,比兒我緻歡。臨風同一哭,豈作達人觀。一往深情,每攜之懷袖間,舉以似人,人無不愛其詩、想慕其人者。噫,風雅不乏,古道者希!《吹竹》之集,既傳藝林,有目自賞;而予特識此段者,人謂餘揚宜士之美,而不知正所以勉而進之也。宜士其可量也乎。”觀此,宜士文行尚為人所愛重,而李煦於幕下士殊有簡擇,亦可概見。然卒亦為雍正及其爪牙所不容。煦幕尚有一文士李果,亦頗可註意,略見本章前後引錄。
總管內務府奏銷檔
雍正元年八月初十日總管內務府為遵旨查奏事:案查雍正元年三月十二日奏將石文奎、托和齊、李煦等房屋圖樣請覽一折,奉旨:李煦虧空官帑,著將其傢物估價抵償欠銀,並將其房屋賞給年羹堯。……欽此。
按胤禛謀位,得力於二人:內有隆可多,外有年羹堯也。此時對年正百般寵奬,甘言厚幣,種種肉麻之態至無以復加。至於李煦之房屋(其後並有人口),並歸於彼。然翻覆手間,年之下場亦未有以勝李。奴事雍正者,得所當受焉。
《雍正朱批諭旨》第十三册批李馥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折
前者孫文成有捐修磬山之舉,嚮來奉差織造人員往往自任捐修之名,而私嚮地方督撫司道等官假托上意,勒令捐助,從中反巧取餘利,以飽私囊,而於正項又復剋扣,藉詞某工用費若幹,種種惡習,朕所深悉。(中略)但此輩皆包衣下小人……豈肯以封疆大臣之去留,决定於微末小人之口。(下略)
按觀批李馥一折語,可見雍正之深惡曹、李、孫等人矣。蓋雍正之得位,實有其不可告人之秘;觀彼語語念其“皇考”,則彼於康熙舊人,先朝親信,以父之故,衹有尊禮之分,而無刪芟之理;今此自稱至孝無倫之雍正,反首摘曹、李而去之,豈真為整頓積弊哉,端由曹、李二傢,數十年親近世僕,備悉其隱,唯恐泄而白於世,此忌之之真情耳。
又按如李之好打點,曹之費用多,曾明見於折中,皆有內幕苦衷,非泛泛之語;故二傢之虧空,實不能盡委諸其自身,康熙屢次接連南巡,供應不暇,實為緻窳之主因。如蟫伏老人《康熙巡秘記》,“南巡供應之賠纍”一條雲:“康熙帝屢次南巡,地方官備辦供應,挪用公款,虧空甚巨。大吏懼挂吏議,責令賠補,敲骨吸髓,上下交睏,仕者至視南中為畏途。帝頗風聞其事,命大學士張鵬翮察審,張有所顧忌,未敢實奏,帝於是諭大學士九卿等曰:‘前命張鵬翮察審江南虧空,曾諭爾等查議,已查明否?’大學士等奏曰:‘臣等尚未商酌。’帝曰:‘此類虧空,據稱因公挪用,畢竟係何公事?’鵬翮奏曰:‘大概如賑濟,平糶,以及修塘等事。’帝曰:‘朕總理幾務。垂五十年,凡臣下情隱,無不灼知。朕屢次南巡,地方官頂備縴夫,修理橋梁,開濬河道,想皆藉用帑銀;原冀陸續補足,而三次南巡,為期相隔不遠,且值蠲免荒災,所徵錢糧為數又少,填補不及,遂致虧空如此之多,爾等皆知之而不敢言也。’鵬翮曰:‘皇上屢次南巡,必大沛恩膏於百姓,至一切供億,悉由內府儲備,並無絲毫纍及民間。’帝曰:‘即如縴夫一項,需用既多,何候日久,安得無費?至於修造行宮,亦必藉用帑銀,後方抵補。爾等豈肯明言其故!今合計江南虧空有幾何?’鵬翮曰:‘約計共五十餘萬。於準宜思恭應賠十六萬;其餘將俸工抵補,至康熙五十三年可補足矣。’帝曰:‘三年之內,地方官員,或升或調。或革或故,前各官挪用虧空而將後來者之俸扣補,於理不順,朕心實為不忍。至於胥吏賤役,若不給予工食,何所資生?勢必致於纍民:今部中每遇一事,輒議令地方官設法料理,皆假飾美名,而實則加派於地方也。’鵬翮曰:‘皇上聖明,無微不照,所以養育百姓者,至深且渥!’帝曰:‘朕非但為百姓,亦為大小諸臣保全身傢性命也。錢糧册籍,皆有可考,地方官因藉公挪用之名,盈千纍百,饋送於人,若加嚴訊,隱情無不畢露。朕意概從寬典,不更深求。今國用充足,朕躬行節儉,今即因數次巡幸,用錢糧四五十萬,亦不為過。明年天下錢糧以次盡行蠲免。若留此虧邸空之項,以為官民之纍,非朕寬仁愛養,嘉予維新之至意,爾等詳議具奏。’未幾,奏上,請攤派官吏,責令報效。帝降旨全數恩免,於是南中官吏,始得昭蘇雲。”昭槤《嘯亭雜錄》捲一“理足國帑”條亦云:“康熙間仁皇寬厚以豫大,豐亨以馭國用,故庫帑虧絀,日不暇給。”觀此則曹、李之虧纍,非盡由自取明矣。
《永憲錄》捲二上葉十四,記本年:“兩淮????商已完加根銀十三萬兩,準抵積欠,餘盡豁免--時積欠一百三十五萬兩有奇,分三年帶徵,並裁督撫每年規八萬二千餘兩,以抵補從前尾欠,後圖蘭請侵蝕之商人程庭等皆援赦免罪。”
本年以次,曹頫頻有進獻。
懋勤殿日記出入帳簿(四九一八號)雍正元年七月十三日:
江寧織造曹頫進:
灑金箋紙叁佰張乳金宮絹肆拾張灑金書絹陸拾張湖筆肆佰枝「柳絮池塘」貳匣「紫穎」貳匣「小紫穎」貳匣「書畫筆」貳匣錦扇壹佰柄上留下
宮中朱批奏摺(二三號)附進物單
江寧織造奴才曹頫跪進單:
匾對單條字綾壹佰副朱批:用不着的東西,再不必進。
箋紙肆佰張朱批:也用了如許之多?再少進些。
湖筆肆佰枝朱批:筆用得好。
錦扇壹佰把朱批:此種徒費事,朕甚嫌。到〔倒〕是墨色曹扇朕喜用。此種扇再不必進。
宮中雜件檔進物單(一二八七號)
江寧織造奴才曹頫恭進單:
寧鴨肆箱雞茸拾瓶鼕筍貳箱芹菜貳筐慄子肆箱風菱肆箱榛慄貳箱荸薺貳箱查糕捌盒查餅捌瓶腐乳陸壇泉酒肆拾壇
按以上二件止標“雍正”字樣。大略不出此一時期。附錄,一以見曹頫之周旋,一以見雍正之挑剔。
本年元旦,頒諭旨十一道,訓飭自督撫提鎮以至文武百官,各數千言。大旨為整頓吏治。
諭戶部,審理原任兩江總督常鼐劾奏兩淮巡????御史張應詔科派加根銀兩一案。
其言有雲:“……至於商人欲以此項銀兩充餉,朕豈需此?其已交十三萬餘兩,準其抵算往年商欠。其未完銀二十餘萬兩,盡行豁免。我皇考恤商愛民,若辦此事,亦必如此歸結也。至於衆商歷年所欠正項,關係國帑,著該部悉心確議定限徵收。”
命八旗舉人生員內,有在護軍執事人行走者,俱退回。生員仍給銀二兩,舉人仍給銀三兩(月餉),令伊等讀書。
刑部尚書侍郎以審理陳夢雷一案狥縱,多降級調用。
禁侍衛官員等私在諸王門下行走。
二月,以允祿承襲莊親王,原有屬下佐領人等悉數給與(實包括傢産)。
按尋以此事諭諸王大臣等,有雲“外間匪類,捏造流言,妄生議論。……且如發遣一人,即謂朕報復舊怨;擢用一人,又謂朕恩出於私。”備作剖辯之詞。復及允禟種種情事,其太監何玉柱傢資數十萬,府管領用一漢給事中秦道然,“如此作為,朕猶並未革其貝子,降其俸祿,撤其傢奴,所懲治者特二一姦惡太監耳,而遽謂朕凌逼兄弟輩。揚言無忌,悖亂極矣!……”此不異雍正自供其真情耳。
三月,撤西藏駐防官軍及西寧八旗兵,設戍於察木多。按此仍為胤禵之事而續作處置也。
加隆科多、馬齊、年羹堯太保。以登極恩也。
命各督撫衙門幕賓皆造名册報部。
四月,命地方各舉孝廉方正,給六品頂戴。
禁朋黨。
追封孔丘先世五代,以“公”為卑,猶欲封“王”。
發內帑九十萬,給八旗及內務府三旗經理生息,以備護軍校及馬步兵等喜喪之用。
五月,擢內務府郎中薩爾納為左副都御史,辦工部侍郎事。
諭宗人府,令將弘皙移住鄭傢莊。
其言略雲:“鄭傢莊修蓋房屋,駐紮兵丁,想皇考聖意或欲令二阿哥前往居住,但未明降諭旨,朕未敢揣度舉行。今弘皙已封王,令伊率領子弟於彼居住,甚為妥協。其分傢之處,見今交於內務府大臣辦理,其旗下兵丁,擇日遷徙之處,俟府佐領人數派定後舉行。弘皙擇吉移居,一切器用及屬下人等如何搬運安置,何日遷移,兵丁如何當差,府佐領人等如何養贍,及如何設立長久産業之處,著恆親王、裕親王、淳親王、貝勒滿都護會同詳議其奏。……”
封允禵為郡王,並傳諭“望其悔改”。
按雍正佯謂允禵“原屬無知狂悖,氣傲心高”。
七月,諭下五旗諸王毋許私派所屬旗人多供差使,擅自苛虐治罪。
派滿洲御史稽察八旗事務。
八月,諭????政:約束商人,循禮安分,嚴禁奢靡僭越。
集大臣諸官面諭,預書立儲密旨置放乾清宮“正大光明”匾額後。
此自懲於曾奪康熙儲位之舉也。其言有雲:“我聖祖仁皇帝為宗社臣民計,慎選子諸子之中,命朕纘承統緒,於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倉卒之間,一言而定大計,薄海內外,莫不傾心悅服,……”按此雍正自己暴露真情也,蓋康熙帝早已預定胤禵嗣位,前於軍前一度召還,即為此事,且康熙明言將遺詔預先書寫詳備,豈有“倉卒之間,一言而定”之理?雍正心虛辭怯,欲蓋彌彰,大都類此,後不復及。此次預定者,即弘歷乾隆帝也。
九月,禁造生祠書院。
命地方每處建二祠,一為“忠義孝弟之祠”,一為“節孝婦女之祠”。
禁無封號閑散宗室俗語稱“王”,並禁“貝勒王”“貝子王”等稱。
十一月,命避康熙諱,將“玄”字改書“元”字。
按雍正本年措施,有官書所不盡載者,略舉備參.如以“雍正寶座銘”考試翰林官,編修成文以興利除弊之語對,諭雲:“皇考聖旨有何弊?朕何以除之?伊有條奏,八旗十五歲以上俱令讀書,則一應護軍挑取何人?伊教習二十阿哥,為人甚狂妄,著革職。”成文字絅齋,滿洲正白旗人,有文名。
如康熙時總管太監梁九功,拘係於景山,自縊而亡,蓋活不得也。太監魏珠,亦康熙時自幼親信,以守陵不敬,擬斬,籍傢産人口。
如逮胤禵傢人雅圖、護衛孫泰、蘇伯、常明,永遠枷示。以雍正詢問胤禵在軍吃酒行兇之事,俱答並無。雍正怒,拏交刑部,其十六歲以上之子亦同枷示。又天津徐蘭,監生,在胤禵府教阿哥讀,亦斥為“不端”,交原籍地方官監管。
如禁六部經承專用紹興人,勒天下衙門吏胥之限。以山陰、會籍、蕭山之人專習錢𠔌刑名,盤踞天下衙門,相傳已久,世習為業,積弊漸多,故加廓清。此即俗所謂“紹興師爺”者是。
如原任刑部某官奏,每月旗下以吃酒行兇送傢奴甚多,司官不加詢究即據文發遣,“臣於辦事之暇,不時詢訪,各旗狂幸之奴固多,其主行不端,每窺傢人妻女,不便行私者,輒以吃酒行兇,遠遣其夫,其妻女可踞為己有,其奴恐蹈不測,亦隱忍遠去,如此者往往有之。請嗣後須詳審明確,可疑者止鞭枷示懲,果應遣者令其妻女偕行,以免骨肉生離之苦,並可消強暴玷辱之念,奴隸下賤,永戴皇仁矣。”按《紅樓夢》寫賈赦、賈璉等惡行,正此類也。
如逮原山西巡撫蘇剋濟,籍傢以償虧空。以有訐告貪贓四百五十餘萬兩者,革取籍傢,並追傢人趙七傢貲二十餘萬兩並入官。觀此類則曹、李二傢虧空誠所謂“小巫”者矣。旋原總河道趙世顯亦以虧空下刑部獄,籍傢。世顯亦旗人,由兩淮????運起傢。
如一方面停內務府員關差(改交巡撫),一方面又以內務府郎中慶元督理淮河關稅三年。慶元,隆科多之弟,由侍衛放郎中者。
如議敘山西捐賑人員,授秩有差。王廷揚捐八萬兩,王太來捐十萬兩。廷揚富甲山右,康熙六十年曾助餉二十萬兩,商號徧各省,乾隆十三年助餉十萬,查其傢産則現銀千七百萬有奇,他物稱是。太來,長蘆????商。
如諭????政約束????商,崇節儉以輸國課。其詞有雲:“……然奢靡之習,莫甚於商人:內實空虛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窮極華麗;飲食器皿,備求工巧;俳優伎樂,醉舞酣歌;宴會嬉遊,殆無虛日。甚至悍僕豪奴,服食起居,同於仕宦,越禮犯分,罔知自檢。各處胥然,淮揚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勝言。”此階級貧富之情狀也。
如復以恩、拔、歲、副貢生考取八旗教習。
如定議虧空官員子孫出仕者解任,代賠全完後復職。
餘如嚴賭博之禁,以絶盜源,犯者旗人鞭一百。習拳勇者亦如之。
如禁喜喪儀製奢侈,曾舉及胤禩母喪每祭焚珍珠金銀器皿等物,蕩盡傢産。
如禁自小暑至立秋亡故之人,不得火化焚紙錢。按《紅樓夢》中寫藕官焚紙錢,婆子禁勒、寶玉回護等事,當亦為此。總之,雍正初政,大小內外,備極苛碎,難以盡舉。稍稍覽之,有助於瞭解曹傢事故者非少也。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选集】紅樓一春夢
【資料來源】紅樓癡迷錄入。轉載自撫琴居論壇。 |
|
|
評紅樓夢新證⑴ | 寫在捲頭 | 第一章引論 | 第二節紅學一斑 | 第三節 重新認識紅樓夢 | 第四節 幾點理解 | 第二章 人物考 第一節 世係譜表 | 第二節 曹宜曹宣 | 第三節 過繼關係 | 第四節 幾門親戚 | 第三章 籍貫出身 | 第二節 遼陽俘虜 | 第四章 地點問題 | 第二節 院宇圖說 | 第三節 北京住宅 | 第四節 江寧織署 | 第五節 真州鹺院 | 第五章 雪芹生卒 | 第六章 紅樓紀歷 | 第七章 史事稽年 |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二] |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三] | 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四] | 中期(康熙二年--康熙五十一年)[一] | |
| 第 I [II] [III] [IV]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