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東坡易傳   》 益卦(第四十二)      蘇軾 Su Shi

  巽上
    震下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六四自損以益下,“巽”之致用,未有如“益”者也,故曰“木道乃行”。涉川者,用木之道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天施”,“乾”為“巽”也;“地生”,“坤”為“震”也。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君子之視民,與己一也。“益”者要有所損爾,故“時”然後行。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懲忿窒欲”,則上之為損也少;改過遷善,則下之蒙益也多矣。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益”之下、“損”之上也,故知“損”,則知“益”矣。逆而觀之,“益”之初九,則“損”之上九也,自初己上,無不然者。惟其上下、內外不同,故其跡不能無少異。若所以盡初之情、處事之宜,則“損”、“益”一也。“損”之上九,“益”之初九,皆正受益者也,彼之所以自損而專以益我者,豈以利我哉?將以厚責我也。我必有以塞之,故上九“利有攸往”,而初九“利用為大作”。上之有為也,其勢易有功,則其利倍;有罪則其責薄,故“損”之上九僅能“無咎”而已,正且吉矣。下之有為也,其勢難有功,則利歸於上,有罪則先受其責,故“益”之初九至於“元吉”,然後“無咎”。何則?其所居者,非厚事之地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剋違,永貞吉。王用享於帝,吉。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益”之六二,則“損”之六五也。六五所獲之“龜”,則九二“弗損”之“益”也;六二所獲之“龜”,則九五“惠心”之“益”也。是受益者臣也,則以“永貞”於五為“吉”;王也,則以“享”帝為“吉”,皆受益而不忘報者也。  六三:益之,用兇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象》曰:益“用兇事”,固有之也。  “益”之六三,則“損”之六四也。“或益之”者,人益我也;“益之”者,我益人也。六四之於初九,“損其疾”以益之;六三之於上九,“用兇事”以益之,其實一也。君子之遇兇也,惡衣糲食、緻觳以自貶,上九雖吾應,然使其自損以益我,彼所不也。故六三緻觳以自貶,然後能“固”而“有之”。彼以我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則信我而來矣,故曰“有孚中行”。“益”以六二為王①,則初與三皆得為公,告者有以語之:“益之”也。《禮》之用圭也,卒事則反之,故圭非所以為賄,所以致信也。上九之益六三,以信而已,非有以予之;而六三亦享其信而無所取也,則上九益之矣。  「校註」
    ①六二為王:《蘇氏易傳》作“六二為主”,誤。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益”之六四,則“損”之六三也,皆以身為“益”者也。六四“中行”而益初九,豈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非徒告之,乃以身從之。夫能損身以徇人者,此以“益”為志也。初九本陰也,六四本陽也,而相易也;故初九為“遷國”也,六四自損而初受其益,初九之遷,六四資之,故初九“利用”,依我而遷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  “益”之九五,則“損”之九二也。“惠”之以“心”,則惠而不費,九二益之以“弗損”之“益”,而九五惠之以不費之“惠”,其實一也。夫不費之惠,其有擇哉?故“勿問元吉”。我惟信二也,故二信我;我惟德二也,故二德我。“有孚,惠我德”,“永貞”之報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大得”六二之“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兇。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益”之上九,則“損”之初九也。二者皆不為益者也,故“損其疾”、“用兇事”而後能致之。初九在下,勢不得已,故“已事遄往”;而上九則益不益在我者也,且損上益下,君子之所,而小人之所戚也,故至於上九,特以“莫益”、“勿恆”之“兇”戒之。“莫益之”者,非無以益,我固曰“莫益之”;“勿恆”者,非不可恆,我固曰“勿恆”。“莫”與“勿”者,我之偏見不廣之辭也,衆莫不益下所謂“恆”也,我特立是心,而“勿恆”之“兇”其宜矣。上者獨高之位,下之所疾也,而莫吾敢擊者,畏吾與也;莫益則無與矣。孔子曰:“無交而求,則民不與。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或擊之”。上九之致“擊”,如六二之致“益”,徒有是心,而物自有以應之,故皆曰“或”。“或”者,物自外來而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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