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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周礼注疏 》
卷三十九
郑玄 Zheng Xuan
贾公彦 Gu Gongyan
周礼注疏 卷三十九
《周礼注疏》卷三十九
◎冬官考工记第六
○陆曰:“郑云:‘此篇司空之官也。司空篇亡,汉兴,购千金,不得。此前世识其事者,记录以备大数尔。’”
[疏]“冬官考工记”
○释曰:郑《目录》云:“象冬所立官也。是官名司空者,冬闭藏万物,天子立司空,使掌邦事,亦所以富立家,使民无空者也。司空之篇亡,汉兴,购求千金,不得。此前世识其事者,记录以备大数,《古周礼》六篇毕矣。《古周礼》六篇者,天子所专秉以治天下,诸侯不得用焉。六官之记可见者,尧育重黎之后,羲和及其仲叔四子,掌天地四时。《夏书》亦云‘乃召六卿’。商周虽稍增改其职名,六官之数则同矣。”
○释曰:郑义既然,今按《汉书·艺文志》云:“经礼三百,威仪三千。及周之衰,诸侯将逾法度,恶其害己,皆灭去其籍,孔子时而多不具。”故郑注《乡饮酒》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以此观之,《冬官》一篇其亡已久,有人尊集旧典,录此三十工以为《考工记》。虽不知其人,又不知作在何日,要知在於秦前,是以得遭秦灭焚典籍,《韦氏》、《裘氏》等阙也。故郑云“前世识其事者,记录以备大数耳”。此记人所为,虽不同《周礼》体例,亦为序致首末相承,总有七段明义,从“国有六职”至“谓之妇工”,言百工事,重在六职之内也。从“越无镈”至“夫人而能为弓车”,言四国皆能其事,不须置国工也。从“知者创物”至“此皆圣人所作”,言圣人创物之意也。从“天有时”至“此天时也”,言材虽美,工又有巧,不得天时则不良也。从“攻木之工”至“陶瓬”,言工之多少之数及工别所宜也。从“有虞氏”至“周人上舆”,论四代所尚不同之事也。从“一器而工聚者,车为多”,言专据周家所尚之事也。
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百工,司空事官之属。於天地四时之职,亦处其一也。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唐虞已上曰共工。○与,音预。监,古衔反。上,时掌反,凡言“以上”放此。共,音恭。
[疏]“国有”至“一焉”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总目。云“国有六职”者,谓国家之事有六种职掌,就六职之中,百工与居其一分。六职,即下云“或坐而论道”至“治丝麻以成之”是也。
○注“百工”至“共工”
○释曰:云“百工,司空事官之属”者,郑据本而言。按《小宰职》云:“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此百工即其属六十,言百者,举大数耳。但为其篇亡,故六十之官不见,记人以此三十工代之也。言百即据全,则三十工亦一也。云“於天地四时之职,亦处其一也”者,记人本意,以国有六职,据此下文“或坐而论道”已下,百工与居其一。郑以此为本。又以天地四时六职,天官冢宰、地官司徒之等官主,百工亦居其一分。云“司空掌营城郭”已下,并此下文见有其事。按《匠人》云“营国方九里,国中九纬城隅”之等,是营城郭郡城之制。及井方一里之等,是营都邑。左祖右社,是营社稷宗庙。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之等,是营室宫也。《车人》云“羊车柏车”,是营车也。绘画之事,是营服也。《梓人》、《陶人》之等,是营礼乐之器也。《冶氏》、《矢人》、《弓人》之等,是营械械,即兵器也。故郑依而言之也。云“监百工者,唐虞以上曰共工”者,按大史公《楚世家》云:“共工作乱,帝使重、黎诛之。”又按《舜典》云:“帝曰:‘畴若予工。’佥曰:‘垂才。’帝曰:‘俞,咨垂,汝共工。’”是唐虞已上曰共工者也。若然,唐虞以上皆曰共工,尧时暂为司空。是以《尚书·舜典》:“二十八载后,咨四岳,欲置百揆。佥曰:‘伯禹作司空。’”注云:“初,尧冬官为共工,舜举禹治水,尧知有圣德,必有成功,改命司空,以官异之。禹登百揆后,更名共工。”是其事也。
或坐而论道,或作而行之,或审曲面埶,以饬五材,以辨民器,或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或饬力以长地财,或治丝麻以成之。言人德能事业之不同者也。论道,谓谋虑治国之政令也。作,起也。辨犹具也。资,取也,操也。郑司农云:“审曲面埶,审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埶之宜以治之及阴阳之面背是也。《春秋传》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谓金、木、水、火、土也。”故书“资”作“齐”。杜子春云:“齐当为资,读如冬资絺绤之资。”玄谓此五材,金、木、皮、玉、土。○埶,音势。饬,音敕,下同。辨,皮苋反,具也,注及下同。长,丁丈反,下同。操,七曹反。
[疏]“或坐”至“成之”
○释曰:此六者,即上文之六职也。此皆举其事,下文皆言其人以覆之。
○注“言人”至“玉土”
○释曰:言人德者,坐而论道是也。言人能者,作而行之是也。言人之事,审曲面埶是也。言人之业,通四方珍异,饬力以长地材,治丝麻以成之,三者是也。云“论道,谓谋虑治国之政令”,此即《尚书·成王周官》云:“立大师、大傅、大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是谋虑治国之政令,使阴阳顺叙也。先郑云“审曲面埶,审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势之宜以治之”者,谓若《弓人》夹弓、庾弓“往体多,来体寡,利射侯与弋”。郑云“射远者用埶”。若王弓、弧弓,往体寡,来体多之类,皆是审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势之宜也。云“及阴阳之面背是也”者,谓若下云“斩毂之道,必矩其阴阳”,是记其阴阳之面背也。云“《春秋传》曰”,《左氏》襄二十七年,宋西门之盟,欲弭诸侯之兵,云“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先郑以五材,金、木、水、火、土。后郑不从。子春以“资”读如“冬资絺”之资,按《越语》云:“句践会稽之上,乃号令三军,有助寡人谋而退吴者,吾与共知越国之政。大夫锺进对曰:‘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资絺,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之。夫虽无四方之忧,然谋臣与爪牙之士不可不养,今王既栖会稽之上,然后乃求谋臣,无乃后乎?’”是其事也。“玄谓此五材,金、木、皮、玉、土”者,言此以对彼之五材金、木、水、火、土。若然,郑知有皮、玉无水、火者,以百工定造器物之人,水、火单用,不得为器物,故不取之。知有皮、玉者,此三十工内,函人为甲,韗人为皋,陶造鼓,鲍人主治皮,又有玉人之等,故知有皮、玉无水、火者也。
坐而论道,谓之王公。天子、诸侯。
[疏]注“天子诸侯”
○释曰:以公为诸侯者,公,君也。诸侯是南面之君,故知是诸侯也。若然,《尚书》三公云“论道经邦,燮理阴阳”,郑不言者,三公有成文,不言可知。故《夏传》注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通职民,无正官名,是其义也。
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亲受其职,居其官也。
[疏]注“亲受”至“官也”
○释曰:此即设官分职,治职、教职之等是也。
审曲面埶,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五材各有工,言百,众言之也。
[疏]“审曲”至“百工”
○释曰:审察之名,用材之法,皆须察审其曲直形势,然后饬五材。
○注“五材”至“之也”
○释曰:按六官其属止有六十,五材各有工,不过六十而已。以是言百者,众言之也。
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商旅,贩卖之客也。《易》曰:“至日商旅不行。”○贩,甫万反。
[疏]注“商旅”至“不行”
○释曰:按《大宰》九职注:“行曰商,处曰贾。”商旅,贾客也。行商与处贾为客。此文无贾,直云“商旅”,商是贩卖之人,故云“贩卖之客”也。云“《易》曰”者,《复卦·彖辞》文也。是一日之中,商旅不行,馀日即行,是行曰商也。
饬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三农受夫田也。
[疏]注“三农受夫田也”
○释曰:“饬”,勤也。“地财”,穀物皆是。勤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按《大宰》云:“三农生九穀。”《遂人》云:“夫一廛田,百亩。”是三农受夫田也。
治丝麻以成之,谓之妇功。布帛,妇官之事。
[疏]注“布帛妇官之事”
○释曰:此记人所录众工,本拟亡篇六十而作,唯据百工一事而已,举馀五者,欲重此百工与五者为类之意。若然,百工并是官,馀五者或非官,知然者,王公及士大夫、百工并官,其商旅、农夫、妇功三者非官。据九职而言,三者皆是出税之色,故《大宰》云,三农生九穀,商贾阜通货贿,嫔妇化治丝枲,出税,以当九功也。郑云妇官,据典妇功为妇官。此治丝麻者,妇官所统摄,故言妇官也。
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此四国者,不置是工也。镈,田器,《诗》云“偫乃钱镈”,又曰“其镈斯扌周”。郑司置云:函读如国君含垢之含。函,铠也。《孟子》曰:“矢人岂不仁於函人哉?矢人唯恐不伤人,函人唯恐伤人。”庐读为纑,谓矛戟柄,竹欑柲,或曰摩锏之器。胡,今匈奴。○粤,音越。镈,音博,注及后同。燕,音烟。函,户南反,后同。庐,鲁吴反,下皆同,本或作芦。彳待,直里反。钱,子浅反。扌周,音赵,一音大了反。垢,工口反。铠,苦大反。纑,音卢,下同。偫,才官反,李音纂。柲,音祕,刘音笔。锏,力庶反。
[疏]“粤无”至“弓车”
○释曰:此经与下经为目。此粤,越国,乃是古之语辞之“曰”,即今之“越”字也。言无镈、无函、无庐、无弓车,谓无此镈官、函官之等也。
○注“此四”至“匈奴”
○释曰:郑知此四国不置是官者,取下经覆解是不置之事。知“镈,田器”者,越地多泥,用此镈者多,故下云“夫人而能为镈”,故知镈,田器。是以引《诗》云“偫乃钱镈”,彼注云:“钱,铫。镈,鎒。”又曰《诗》云“其镈斯扌周”,彼注:“扌周,剌也。”引之者,证镈为田器,非锺镈者也。先郑云“函读如国君含垢之含”者,按《左氏》宣公十四年,秋九月,楚子围宋。十五年,宋人使乐婴齐告急于晋,晋侯欲救之,伯宗曰不可,又曰:“川泽纳污,山薮藏疾,瑾瑜匿瑕,国君含垢,天之道也。”彼劝晋侯忍不救宋之事,引之,证含是含容之义也。引《孟子》者,证含是甲之意。云“庐读为纑”者,纑缕之纑,取细长之义也。云“谓矛戟柄,竹欑柲”者,按下《庐人》云:“为庐器,戈长六尺有六寸。”惟言殳、戟、矛柄之等,故知为矛戟柄也。云“竹欑柲”者,汉世以竹为之欑,欑谓柄之入銎处,柲即柄也。云“或曰”者,或有人解庐,磨锏之器者,但柄须磨锏使滑,故为此释。引之在下者,得为一义故也。
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夫人而能为镈也;燕之无函也,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秦之无庐也,非无庐也,夫人而能为庐也;胡之无弓车也,非无弓车也,夫人而能为弓车也。言其丈夫人人皆能作是器,不须国工。粤地涂泥,多草薉,而山出金锡,铸冶之业,田器尤多。燕近强胡,习作甲胄。秦多细木,善作矜柲。匈奴无屋宅,田猎畜牧,逐水草而居,皆知为弓车。○夫人,徐方无反,沈音扶。薉音秽,刘云:“秽字之异者。”近,附近之近。矜,其巾反,李其京反。畜牧,许又反,下音木,又音密。
[疏]注“言其”至“弓车”
○释曰:皆覆释上文,言人人皆能,不须置国工之意。注“言其丈夫人人皆能作是器,不须国工”者,凡置官之法,所以教示在下,上行之,下效之。今一国皆能,不须教示,不置其官。关石和钧,王府则有,官民足用也。如郑此读,则夫人与君之夫人,同号读之也。云“越地涂泥,多草薉,而山出金锡”者,目验如是也。金工皆和锡,故兼锡而言也。云“秦多细木”者,亦目验可知。云“矜柲”者,矜即前注欑,一也。
知者创物,谓始闿端造器物,若《世本》作者是也。○知,音智。创,初亮反,依字作剙。闿,音开。
[疏]注“谓始”至“是也”
○释曰:此知者,即下文圣人,一也。运用谓之知,通物谓之圣,凡知圣,有若六德之知仁圣义之知圣,则据贤人已下。此言知圣,则濬哲文明之等也。引《世本》作者,无句作磬,仪狄造酒之等,皆非圣知。相理佐知所为,则皆由圣知而起,是以圣人之时,有此《世本》所作也。
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父子世以相教。
[疏]注“父子世以相教”
○释曰:此“世”,谓若《管子》书云“工之子,商之子,四民之业”,皆云世者习也。
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事无非圣人所为也。
[疏]注“事无”至“为也”
○释曰:据《世本》作篇,多非圣人亲为,要君统臣功,故皆圣人统摄之也。
烁金以为刃,凝土以,作车以行陆,作舟以行水,此皆圣人之所作也。凝,坚也。故书“舟”作“周”,郑司农云:“周当作舟。”○烁,徐、刘音余灼反,义当作铄,始灼反。
[疏]注“凝坚”至“作舟”
○释曰:上经云“百工皆圣人所作”,此经言圣人所作之器,见其验也。
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时,寒温也。气,刚柔也。良,善也。○合,如字,刘音閤。
[疏]注“时寒”至“善也”
○释曰:此经已下,说作器之法须合天时地气之义。将欲说已下不善之事,故先於此说四者和合乃善之意也。云“时,寒温也”者,谓若《弓人》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体之属,是依寒温而作。
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则不时、不得地气也。不时,不得天时。橘逾淮而北为枳,鸲鹆不逾济,貉逾汶则死,此地气然也。鸲鹆,鸟也。《春秋》昭二十五年,“有鸲鹆来巢”。传曰:“书所无也。”郑司农云:“不逾济,无妨於中国有之。貉或为猿,谓善缘木之猿也。汶水在鲁北。”○枳,古氏反。鹳,徐、刘音权,《公羊传》同,本又作鸜,《左传》同,其俱反。鹆,音欲。济,子礼反,四渎水。貉,户各反,兽名,依字作貈。汶,音问,水名。猿,音袁。
[疏]注“鸲鹆”至“鲁北”
○释曰:《左氏传》作“鸜鹆”,《公羊传》作“鹳鹆”,此经注皆作鸜字,与《左氏》同。《春秋》昭二十五年,“有鸲鹆来巢”。传曰:“书所无也。”先郑云“不逾济,无妨於中国有之”者,按《异义》:“《公羊》以为鹳鹆,夷狄之鸟,穴居,今来至鲁之中国,巢居,此权臣欲自下居上之象。《穀梁》亦以为夷狄之鸟来中国,义与《公羊》同。《左氏》以为鸲鹆,来巢书所无也。彼注云:《周礼》曰鸲鹆不逾济,今逾,宜穴而又巢,故曰书所无也。许君谨按从二传。”后郑駮之云:“按《春秋》言来者甚多,非皆从夷狄来也。从鲁疆外而至,则言来。鸲鹆本济西穴处,今乃逾济而东,又巢,为昭公将去鲁国。”今先郑云“不逾济,无妨於中国有之”,与后郑义同也。云“貉或为猨,谓善缘木之猨也”者,先郑依或读为貉,别更为一解。云“汶水在鲁北”,汶阳田或属齐,或属鲁,是齐南鲁北,故云鲁北。
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泲之剑,迁乎其地,而弗能为良,地气然也。去此地而作之,则不能使良也。○削,如字。本思约、思诏二反。
[疏]注“去此”至“良也”
○释曰:若据经所言,则郑之刀,以此刀之铁,移向宋而作斤,宋之斤,移向郑而作刃,皆不得为良,故指刀、斤、削、剑而言,皆地气使然,故郑云“去此地而作之,不能使良也。”
燕之角,荆之幹,妢胡之笴,吴泲之金、锡,此材之美者也。荆,荆州也。幹,柘也,可以为弓弩之幹。妢胡,胡子之国,在楚旁。笴,矢幹也。《禹贡》荆州贡櫄幹栝柏及箘簬楛。故书“笴”为“筍”。杜子春云:“妢读为焚咸丘之焚,书或为邠。妢胡,地名也。笋当为笴,笴读为稾,谓箭稾。”○妢,扶云反。笴,古老反,注作稾,同。幹,古旦反,或古旱反。櫄,敕伦反。箘,其陨反,李其转反。簬,音路。枯,音楛,《尚书》作楛,音同。邠,彼贫反。
[疏]“燕之”至“者也”
○释曰:自此已下,说材之事也。
○注“荆荆”至“箭稾”
○释曰:云“荆,荆州也”者,按《禹贡》,荆州贡櫄幹栝柏及箘簬楛,三邦底贡。注云:“櫄、幹、栝、柏,四木名。幹,柘幹。箘竹,聆风。楛,木类。周之始,肃慎氏贡楛矢石砮。此州中生聆风与楛者众多,三国致之。”云“妢胡,在楚旁”者,定四年《左氏》云“顿子、胡子”者是也。若楚旁,则亦属荆州,别言妢胡之笴者,荆,即楚也,以州言之。若然,妢胡得与楚别言也。子春云“妢读为焚咸丘之焚”者,《左氏》桓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公羊》云:“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咸丘者何?邾娄之邑也。”云“笴读为稾,谓箭稾”者,即《稾人职》“掌箭稾”是也。
天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草木有时以生,有时以死,石有时以泐,水有时以凝,有时以泽,此天时也。言百工之事当审其时也。郑司农云:“泐读如再扐而后卦之扐,泐谓石解散也。夏时盛暑大热则然。”○泐,音勒。泽,音亦,李音释。扐,音勒。卦,如字,又俱卖反。解,音蟹。
[疏]注“百工”至“则然”
○释曰:云“百工之事当审其时也”者,《弓人》所云“四时”者是也。先郑云“泐读如再扐如后卦之扐”者,此扐谓揲蓍之法,故《易》云:“分之为二以象两,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於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卦。”象其合集。
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攻犹治也。搏之言拍也。埴,黏土也。故书“七”为“十”,“刮”作“捖”。郑司农云:“十当为七。捖摩之工谓玉工也。捖读为刮,其事亦是也。”○,刮古八反。搏,李音团,刘音搏。埴,时职反。拍,普百反。黏,女廉反。捖,刘音刮,戚音完,李侯管反。
[疏]“凡攻”至“工二”
○释曰:此已下言工之头数,并所作有殊。此经与下为总目。
○注“攻犹”至“是也”
○释曰:云“搏之言拍也。埴,黏土也”者,以手拍黏土以为培,乃烧之。《尚书·禹贡》云:“厥土赤埴坟。”注亦云:“埴,黏土者也。”先郑云“捖读为刮”者,舌为声,刀为形,左声右刑,刮摩之义,是故读从之也。
攻木之工,轮、舆、弓、庐、匠、车、梓。攻金之工、筑、冶、凫、、叚、桃。攻皮之工,函、鲍、韗、韦、裘。设色之工,画、缋、锺、筐、。刮摩之工,玉、楖、雕、矢、磬。抟埴之工,陶、瓬。事官之属六十,此识其五材三十工,略记其事耳。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者也。庐,矛戟矜祕也。《国语》曰“侏儒扶庐”。梓,榎属也。故书“雕”或为“舟”。郑司农云:“轮、舆、弓、庐、匠、车、梓,此七者攻木之工,官别名也。《孟子》曰‘梓匠轮舆’。鲍读为鲍鱼之鲍,书或为鞄,《苍颉篇》有鲍。韗读为历运之运。读为芒芒禹迹之芒。楖读如巾栉之栉。瓬读为甫始之甫。埴,书或为植。”杜子春云:“雕或为舟者,非也。”玄谓瓬读如放於此乎之放。○,古栗字。叚,徐丁乱反,刘徒乱反。韗,况万反,刘音运,本或作韗,同。缋,户对反,后同。筐,音匡。,莫黄反。楖,侧笔反。瓬,甫罔反,又音甫。侏,音朱。榎,古马反,字或作槚。鞄,匹学反,刘音仆。瓬,如兖反,柔革工。芒,莫黄反,下同。放,甫罔反,下同。
[疏]“攻木”至“陶瓬”
○释曰:上云其数,此给以事职之也。攻木之工七,轮人为轮盖,舆人为车舆,弓人为六弓,庐人为柄之等,匠人为宫室、城郭、沟洫之等,车人为车,梓人为饮器及射侯之等。攻金之工六,筑氏为削,冶氏为戈戟,凫氏为锺,氏为量,叚氏为镈,桃氏为剑。攻皮之工五,函人为甲,鲍人主治皮,韗人为鼓,韦氏、裘氏阙也。设色之工五,画、缋二者,别官同职,共其事者,画、缋相须故也。锺氏染鸟羽,筐氏阙,氏主沤丝。刮摩之工五,玉人造圭、璋之等,楖氏阙,雕氏阙,矢人主造矢,磬氏为磬。抟埴之工二,陶人为瓦器,甑、之属,瓬人为瓦簋。
○注“事官”至“之放”
○释曰:三十工於六十为不备,记人录者,未必在六十工之内,直以数言之,充得三十工而已也。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者,匠人、梓人、韗人、鲍人之类是也。此等直指事上为名也。云“其曰某氏”者,其义有二:一者,官有世功,则以官为氏,若韦氏、裘氏、冶氏之类是也。二者,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若凫氏、氏之等是也。云“庐,矛戟矜柲也”者,《方言》:“戟三刃,枝其柄,自关而西谓之杖。”又云:“矜,谓之杖。”云“《国语》曰侏儒扶庐”者,《晋语》文公问胥臣胥臣,对曰:“戚施植镈,蘧除蒙璆,儒扶庐。”矛矜是也。云“梓、榎属也”者,按《释木》云“稻,山槚”,注云:“槚、梓,二木名。”此云“梓榎为一”者。《释木》前言“稻,山槚”,后云“椅梓”,据此二文,故云“属”,非谓梓、榎为一而云属也。先郑引《孟子》者,见《孟子》所云官名与此同也。《苍颉篇》有“鲍”者,按《艺文志》,《苍颉》有七章,秦丞相李斯所作。《鲍》是其一篇,内有治皮之事,故引为证也。云“韗读为历运之运”者,历运,时语有“正历运之数”,故读从之,取其音同耳。云“读为芒芒禹迹之芒”者,襄四年《左氏传》,魏绛请和诸戎,云:“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引之者,亦取音同。云“楖读为巾栉之栉”者,按《左氏》僖二十二年,晋大子圉为质於秦,将逃归,谓羸氏曰:“与子归乎?”对曰:“子之欲归,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从子而归,弃君命也。”引之者,证楖、栉是一也。云“瓬读为甫始之甫”者,甫训为始,故读从之,於义无所取,故后郑不从也。玄谓“瓬”读如“放於此乎”之放者,按隐二年“无骇入极”,《公羊传》曰“疾始灭也,始灭人於此乎”是也。言作瓦器者亦相放。
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舆。官各有所尊,王者相变也。舜至质,贵陶器,甒大瓦棺是也。禹治洪水,民降丘宅土,卑宫室,尽力乎沟洫而尊匠。汤放桀,疾礼乐之坏而尊梓。武王诛纣,疾上下失其服饰而尊舆。
[疏]注“官”至“舆”
○释曰:云“官各有尊,王者相变也”者,此陶、匠、梓、舆,据上三十工,并是官名。又所尊上不同,故云官各有尊,王者相变也。云“舜至质,贵陶器”者,按《礼记·表记》云:“虞夏之文,不胜其质。殷周之质,不胜其文。”谓上代质,后代文,若以文质再而复而言,则虞又当质,故云至质。瓦器又至质,故《礼记·郊特牲》云“器用陶匏”。是祭天地之器,则陶器为质也。以代当质,故用质器也。云“甒大瓦棺是也”者,《丧礼》两甒醴酒。《明堂位》云:“泰,有虞氏之尊也。”《檀弓》云“有虞氏瓦棺”是也。此据“升为帝时所上,不得取陶于河滨”解此也。“禹治洪水”者,昔鲧治水,九载绩用不成。舜臣尧举八恺,八恺中有禹,尧使之治水。《大禹谟》云“禹降水儆予”是也。云“民降丘宅土”者,《禹贡》文。云“卑宫室”者,《论语》文民下居平土,营农种作,故为之治沟洫以通水,通水之官,匠人是,故夏上匠也。云“汤放桀”者,《尚书》云:“汤放桀于南巢。”云“疾礼乐之坏”者,桀之无道,民坠涂炭,法度靡措,是礼乐之坏也。梓人所以造作礼乐之器,故汤上之也。云“武王诛纣”者,《尚书·牧誓》云:“甲子昧爽,战于牧野。”是武王诛纣之事。纣之无道,臣下化之,无尊卑之差,失其服饰但车服者,显尊卑之差,故周公制礼,尊上於舆也。
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周所上也。
[疏]“故一”至“为多”
○释曰:云“一器”者,车也。“而工聚”者,谓有轮人、舆人、车人,就职中仍有辀人,是一器工聚者车最多,多於馀官,以周所上故也。
车有六等之数:车有天地之象,人在其中焉。六等之数,法《易》之三材六画。○画,音获。
[疏]注“车有”至“六画”
○释曰:云“六等之数”,下文是也。云“车有天地之象”者,下文云“轸之方也,以象地。盖之圆也,以象天”,是车有天地之象也。云“人在其中焉”者,在车盖之中也。云“六等之数,法《易》之三材六画”者,《易·说卦》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材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兼三材者,天有阴阳,地有刚柔,人有仁义。三材六画,一材兼二画,故车之六等之法也。
车轸四尺,谓之一等。戈柲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迤,崇於轸四尺,谓之二等。人长八尺,崇於戈四尺,谓之三等。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谓之四等。车戟常,崇於殳四尺,谓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谓之六等。此所谓兵车也。轸,舆后横木。崇,高也。八尺曰寻,倍寻曰常。殳长丈二。戈、殳、戟、矛皆插车輢。郑司农云:“迤读为‘倚移从风’之移,谓著戈於车邪倚也。酋发声,直谓矛。”○迤,以氏反,后同。崇,本亦作古崈字。殳,音殊,下直亮反,后放此。酋,在由反,或且州反。皆插,徐、文初辄反,戚初洽反。輢,於绮反,刘於寄反,车傍也,一音起寄反。倚移,於绮反,下以氏反,下放此。著,丁略反。邪,似嗟反。
[疏]“车轸”至“六等”
○释曰:此经说车六等之数。此六等,轸一人一之外,兵有四等。此谓前驱车所建,故《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彼注引此文为证前驱,明此是前驱所建可知。
○注“此所”至“谓矛”
○释曰:云“此所谓兵车也”者,谓下兵车之轮崇者也。云“轸,舆后横木”者,即今之车,一也。知“八尺曰寻”者,此经皆以四尺为差,人长八尺,而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则八尺之外,唯有四尺在,是寻长八尺可知。知“倍寻曰常”者,殳长丈二,而云“车戟崇於殳四尺”,则丈二之外有四尺,总丈六尺,是倍寻曰常也。云“戈、殳、戟、矛皆插车輢”者,当皆以铁围范,邪置於輢之上下,乃插而建之。容出先刀入后刃言之,一则邪向前,一则邪向后,乃可得也。先郑云“迆读为‘倚移从风’之移”者,司马长卿《上林赋》云“从风倚移”。云“酋发声,直谓矛”,酋矛二丈也。
车谓之六等之数。申言数也。
[疏]注“申言数也”
○释曰:前已云之,今又言之。申,重也。重言数,详审言之也。
凡察车之道,必自载於地者始也,是故察车自轮始。先视轮也。自,从也。凡察车之道,欲其朴属而微至。不朴属,无以为完久也。不微至,无以为戚速也。朴属,犹附著坚固貌也。齐人有名疾为戚者。《春秋传》曰:“盖以操之为已戚矣。”速,疾也。书或作“数”。郑司农云:“朴读如子南仆之仆。微至,谓轮至地者少,言其圜甚,著地者微耳。著地者微则易转,故不微至无以为戚数。”○朴,普剥反,刘音仆,一音扶禄反。属,章欲反,下及注同。戚,徐、刘将六反,李音促,注同。著,直略反,下同。操,七曹反。数,色角反,下同。易,以豉反。
[疏]注“朴属”至“戚数”
○释曰:此已下云造车有善恶高下大小之宜。云《春秋传》者,按《公羊传》庄公三十年冬,齐人伐山戎。传云:“此齐侯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司马子曰:盖以操之为已蹙矣。”注云:“操,迫也。已,甚也。蹙,痛也。”郑氏以蹙为疾,与何休别。先郑云“子男仆之仆”,哀二年《左氏传》云:“初,卫侯游于郊,子南仆。”引之者,取音同也。
轮已崇,则人不能登也。轮已庳,则於马终古登阤。也。已,大也,甚也。崇,高也。齐人之言终古犹言常也。阤,阪也。轮庳则难引。○庳,音婢。阤,徐文尔反,刘堂何反,李音他,《辀人》同。大,音泰,刘他饿反。阪,音反。
[疏]注“已大”至“难引”
○释曰:轮已崇,则过六尺六寸,轸即过四尺,大高,故人不能登也。轮已庳,则无六尺六寸,轸即无四尺,大下,则马难引,常似上阪也。
故兵车之轮六尺有六寸,田车之轮六尺有三寸,乘车之轮六尺有六寸。此以马大小为节也。兵车,革路也。田车,木路也。乘车,玉路、金路、象路也。兵车、乘车驾国马,田车驾田马。○乘,绳证反,后乘车皆放此。
[疏]“故兵”至“六寸”
○释曰:上文云车大高、大下,不得所。今此经云须得所之意也。先言兵车者,重戎事故也。田猎、战伐相类,即言田车以继兵车,后别言乘车之等也。
○注“此以”至“田马”
○释曰:言“以马大小为节”者,马高则车亦高,马下则车亦下,一以马之高下为车之节度。云革路、木路、玉路等,皆据《巾车》而言也。云“国马”者,据《辀人》云“国马之辀”而言,国马则《校人》所云种马、戎马、齐马、道马四者是也。
六尺有六寸之轮,轵崇三尺有三寸也,加轸与轐焉四尺也。人长八尺登下以为节。此车之高者也。轸,舆也。郑司农云:“轵,”也。轐读为旃仆之仆,谓伏兔也。”玄谓轵,毂末也。此轸与轐并七寸,田车又宜减焉。乘车之轨广,取数於此。轨广八尺,旁出舆亦七寸也。○轵,音只,毂末也。轐,音卜,又音仆。,音卫。旃仆,之然反,下如字,又音卜。轨广,古旷反,后放此。
[疏]“六尺”至“为节”
○释曰:此经论轸崇四尺,不高不下之节。上云“兵车乘车,轮高六尺六寸”,轵是轴头,处轮之中央,故崇三尺有三寸,加轸与轐,二者七寸,则得四尺。
○注“此车”至“寸也”
○释曰:云“此车之高”者,对田车是车之下者也。先郑云“轵,也”者,物有二名耳。云“轐读为旃仆之仆”者,读音同而未闻所出也。云“谓伏兔也”者,汉时名,今人谓之车屐是也。“玄谓轵,毂末也。此轸与轐并七寸”者,四马车一辕,车轴上有伏兔,伏兔尾后,上载车轸,轸始有车舆。则轴去地三尺三寸,上又兼伏兔及轸,并七寸,车舆去地,总四尺也。云“田车又宜减焉”者,田车轸崇三尺一寸,半减乘车寸半,加轸与轐,亦减乘车寸半,为五寸半也。云“乘车之轨广,取数於此”者,车舆六尺有六寸。轨广谓辙广。辙八尺,则车舆外旁出舆两相各七寸,七寸之数,取於轸轐七寸之数,故云取数於此也。
轮人为轮,斩三材,必以其时。三材,所以为毂辐牙也。斩之以时,材在阳,则中冬斩之。在阴,则中夏斩之。今世毂用杂榆,辐以檀,牙以橿也。○牙,音讶,下皆同。中,音仲,下“中夏”同。橿,居良反。
[疏]注“三材”至“橿也”
○释曰:轮人唯造车轮,轮之三材,唯毂辐牙,故郑以此三者解之也。云“材在阳,中冬斩之”等,并据《山虞》文知之,郑举今世所用木为此三者,未知周用何木也。
三材既具,巧者和之。调其凿内而合之。○凿,在洛反,又曹报反。内,如锐反,依字作枘。合,音閤,又如字。
[疏]注“调其”至“合之”
○释曰:郑以调解和凿内,谓孔入毂入牙者并须调,使得所也。
毂也者,以为利转也。辐也者,以为直指也。牙也者,以为固抱也。利转者,毂以无有为用也。郑司农云:“牙读如跛者讶跛者之讶,谓轮輮也。世间或谓之罔,书或作輮。”○輮,而久反,刘音柔,李而又反。
[疏]注“利转”至“作輮”
○释曰:云“辐也者,以为直指也”者,入毂入牙,并须直指,不邪曲也。云“牙也者,以为固抱也”者,使牢固抱曲。云“利转者,毂以无有为用也”者,按《老子道经》云:“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注:“无有谓空虚。毂中空虚,轮得行,舆中空虚,人居其上。”引之者,证毂为由空乃得利转之义也。先郑读“牙”为“讶跛”者之讶者,讶,迎也。此车牙亦輮之,使两头相迎,故读从之。
轮敝,三材不失职,谓之完。敝尽而毂辐牙不动。○敝,婢世反,徐、刘伏灭反。
[疏]“轮敝”至“之完”
○释曰:谓之为“职”者,毂辐牙各自职任,自相支持,虽尽不动,是不失职也。
望而视其轮,欲其幎尔而下迆也。进而视之,欲其微至也。无所取之,取诸圜也。轮谓牙也。幎,均致貌也。进犹行也。微至,至地者少也。非有他也,圜使之然也。郑司农云:“微至,书或作‘危至’,故书圜或作员,当为圜。”○幎,莫历反。圜,于权反。致,直置反,下注“稹致”同。
[疏]“望而”至“圜也”
○释曰:望而视之,谓车停止时。云“幎尔”者,幎,均致貌。尔,助句辞。云“下迤”者,谓辐毂上毂,两两相当,正直不旁迆,故云下迆也。
望其辐,欲其揱尔而纤也。进而视之,欲其肉称也。无所取之,取诸易直也。揱纤,杀小貌也。肉称,弘杀好也。郑司农云:“揱读为纷容揱参之揱。”玄谓如桑螵之蛸。○揱,音萧,又色交反,又音朔,李又所咸反。称,尺证反,注同。易,以豉反。杀,色界反,刘色例反,下同,一音如字。揱参,上色交反,又音萧,刘音朔,下所林反。螵,戚毗昭反。刘平尧反。蛸,音萧,又音消。
[疏]“望其”至“直也”
○释曰:上经总视轮,此经则视辐。下云“进而视之”,则上云“望其辐”,据住止时也。
○注“揱纤”至“之蛸”
○释曰:云“揱纤,杀小貌也”者,凡辐皆向毂处大,向牙处小。言揱纤,据向牙处小而言也。云“肉称,弘杀好也”者,向毂为称,故为弘杀。先郑云“纷容揱参之揱”者,此盖有文,今检未得。“玄谓如桑螵蛸之蛸”者,读从《尔雅·释虫》“螳螂螵蛸”,并取音同也。
望其毂,欲其眼也。进而视之,欲其帱之廉也。无所取之,取诸急也。眼,出大貌也。帱,幔毂之革也。革急则裹木廉隅见。郑司农云:“眼读如限切之限。”○眼,鱼恳反。帱,音畴,下同。刘又音涛,李一音持株反,或一音蹈。幔,莫千反。裹,音果。见,贤遍反。限,鱼恳反,李如字,下同。切,音如字,李仓爱反。
[疏]“望其”至“急也”
○释曰:凡毂初作时隐起,然后以革輓之,革急裹木隐起见。帱,覆也,谓以革覆毂也。
○注“眼出”至“之限”
○释曰:先郑读“眼”如“限切”之限,亦是取急意。
视其绠,欲其蚤之正也。“蚤”当为“爪”,谓辐入牙中者也。郑司农云:“绠读为关东言饼之饼,谓轮箄也。”玄谓轮虽箄,爪牙必正也。○绠,依注音。饼,李方善反,又姑杏反。《玉篇》云:“郑玄音补管反。”蚤,音爪,下同。饼必井反,刘方顷反。箄,刘薄历反,李又方匹反,一音薄计反,下皆同。爪牙,刘音雅。
[疏]“视其”至“正也”
○释曰:凡造车轮皆向外箄,向外箄则车不掉。先郑读“绠”为“山东言饼”之饼,依俗读也。“玄谓轮虽箄,爪牙必正也”者,爪入牙中,凿孔必正直不随邪也。
察其菑蚤不齵,则轮虽敝不匡。菑,谓辐入毂中者也。菑与爪不相佹,乃后轮敝尽不匡刺也。郑司农云:“菑读如杂厕之厕,谓建辐也。泰山平原所树立物为菑,声如胾,博立枭釭亦为菑。匡,枉也。”○菑,侧吏反,注及下皆同。齵,五构反,一音隅。佹,九委反。刺,洛葛反,下同。胾,侧吏反。枭,古尧反。
[疏]注“菑谓”至“枉也”
○释曰:上视辐入牙中,此言察辐入毂中须得所之意也。凡植物於地中谓之菑,此辐入毂中似植物地中,亦谓之菑。言“菑蚤不齵”者,人之牙齿参差谓之齵,此三十辐入毂,与蚤入牙,一一相当,不相佹戾,亦是不齵也。如此轮虽敝尽不匡刺。先郑云“菑读如杂厕之厕”者,读从史游章“分别部居不杂厕”义,取不参差意也。云“博立枭棋”者,谓博戏时,立一子於中央,谓之枭棋。云“为菑”,亦是树立为菑之义也。
凡斩毂之道,必矩其阴阳。矩,谓刻识之也。故书“矩”为“距”,郑司农云:“当作矩,谓规矩也。”
[疏]“凡斩”至“阴阳”
○释曰:此欲斩毂之时,先就树刻之,记识其向日为阳、背日为阴之处。必记之者,为后以火养其阴故也。
阳也者稹理而坚,阴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养其阴而齐诸其阳,则毂虽敝不藃。稹,致也。火养其阴,炙坚之也。郑司农云:“稹读为奠祭之奠,藃当作耗。”玄谓藃,藃暴,阴柔后必桡减,帱,革暴起。○稹,之忍反,本又作稹,刘依司农音奠,一音真。藃,李、戚好角反,刘呼报反。耗,呼报反。暴,步角反,下同,刘步莫反,一音蒲报反。桡,乃孝反。
[疏]注“稹致”至“暴起”
○释曰:此毂若不以火养炙阴柔之处,使坚与阳齐等,后以革鞔阴柔之处,木则瘦减,革不著木,必有暴起。若以火养之,虽敝尽,不藃暴也。
毂小而长则柞,大而短则挚。郑司农云:“柞读为迫唶之唶,谓辐间柞狭也。挚读为槷谓辐危槷也。”玄谓小而长则菑中弱,大而短则毂末不坚。○柞,庄百反。槷,刘鱼列反,戚鱼结反。迫唶,庄百反。
[疏]“毂小”至“则挚”
○释曰:此已下,论车须长短小大相称之事。
○注“郑司”至“不坚”
○释曰:先郑读“柞”为“迫唶”之唶者,依俗读之。以“挚”为“槷”,后郑从而就足之。“玄谓小而长则菑中弱”者,以毂小而长,则辐间柞狭,故菑中弱也。云“大而短则末不坚”者,谓毂大而短,即毂末浅短,故毂末不得坚牢也。
是故六分其轮崇,以其一为之牙围。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
[疏]“是故”至“牙围”
○释曰:以上文小大不得其所,此文制法,使得其所也。云“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者,此据兵车、乘车而言。若田车之轮小,崇六尺三寸计,亦可知也。
参分其牙围而漆其二。不漆其践地者也。漆者七寸三分寸之一,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则内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令,力呈反,卷内皆同。厚,胡豆反,后放此。
[疏]注“不漆”至“寸也”
○释曰:就一尺一寸,且取九寸,三分分之,各得三寸,犹有二寸在。又一寸为三分,二寸为六分,三分分之,各得二分。若然,一分有三寸三分寸之二,二分总得七寸三分寸之一,是漆之者也。馀一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是不漆者,故云“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也。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则内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者,无正文,以意解之,故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馀二寸,分於外内面,故各一寸也。
椁其漆内而中诎之,以为之毂长,以其长为之围。六尺六寸之轮,漆内六尺四寸,是为毂长三尺二寸,围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也。郑司农云:“椁者,度两漆之内相距之尺寸也。”○中,丁仲反。诎,丘勿反。度,待洛反,下“度之”同。
[疏]注“六尺”至“寸也”
○释曰:上经不漆者,外内面各一寸,则两畔减二寸,故漆内有六尺四寸也。中屈此六尺四寸,故毂长三尺二寸也。又以三尺二寸为围,围三径一,三尺得一尺。馀二寸,寸作三分为六分,又径二分,故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也。
以其围之阞捎其薮。捎,除也。阞,三分之一也。郑司农云:“捎读为桑蛸蛸之蛸。薮读为蜂薮之薮,谓毂空壶中也。”玄谓此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壶中,当辐菑者也。蜂薮者,犹言趋也,薮者众辐之所趋也。○阞,音勒。捎,音萧。薮,素口反,李一音仓豆反。空,音孔。趋,七住反,又七须反,下同。
[疏]“以其”至“其薮”
○释曰:车毂之法,其孔必大头宽,小头狭,当辐入处谓之薮,宽狭处中而已。云阞者,三分之一也者,於前一尺三分寸之二,三分取一。捎,除也,以除空中当薮之处,使容车毂也。
○注“捎除”至“趋也”
○释曰:云“阞,三分之一”者,凡言阞者,分散之言,数亦不定,是以《王制》云:“祭用数之仂。”注以为当年之什一,以其下有“丧用三年之仂”,遂以当年经用之什一言之。此下文贤是大头穿,内径四寸五分寸之二,此当薮处於径三分之一,为径三寸九分寸之五,大小相称,故以阞为三分之一释之也。读为“蜂薮”之薮,此亦依俗读之。以蜂窠有孔薮然,此三十辐入毂处亦薮然也。“玄谓此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者,以毂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一尺取九寸,三分之,一得二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三在。今以一寸者为九分,寸之二为六分,总为十五分,三分之一,得五分,故云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也。
五分其毂之长,去一以为贤,去三以为轵。郑司农云:“贤,大穿也。轵,小穿也。”玄谓此大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大穿甚大,似误矣。大穿实五分毂长去二也。去二,则得六寸五分寸之二。凡大小穿皆谓金也。今大小穿金厚一寸,则大穿穿内径四寸五分寸之二,小穿穿内径二寸十五分寸之四,如是乃与薮相称也。○去,起吕反,后“去一”、“去二”皆同。贤,如字,刘、李胡眄反,注同。称,尺证反,下同。
[疏]“五分”至“为轵”
○释曰:上经言毂空壶中,此经言毂大小两头。
○注“郑司”至“称也”
○释曰:云“玄谓此大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者,经云“五分其毂之长,去一以为贤”,即以毂长三尺二寸,径一尺三分寸之二,而五分去一,一尺去二寸,得八寸。三分寸之二者,本三分寸,今为十五分寸,即以二分者为十分,去二分,得八分,故云大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也。云“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者,经云“去三”,一尺五分去三,去六寸得四寸,三分寸之二,亦为十五分寸之十,五分去三,去六分,得四分,故云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云“大穿甚大,似误矣”者,以其大穿与薮中及小穿三者须相类,故郑以五分去二为允也。云“令大小穿金厚一寸”者,无正文,以目验知之,故云令也。大小穿,穿内皆以金消去二寸,故各减二寸也。
容毂必直,陈篆必正,施胶必厚,施筋必数,帱必负幹。郑司农云:“读‘容’上属,曰‘轵容’。”玄谓容者,治毂为之形容也。篆,毂约也。帱负幹者,革毂相应,无赢不足。○篆,直转反。数,色角反,李色住反。约,乌孝反,又如字。
[疏]注“郑司”至“不足”
○释曰:先郑读“容”上属,后郑不从者,轵,毂末,无形容可见,其毂上则夏篆,夏缦,毂约,故不从也。云“帱负幹者,革毂相应”者,帱,覆也。谓以革覆毂,毂之木,隐著革,使之急,是革毂相应也。云“无赢不足”者,赢与不足,同蒙无字,若毂有耗瘦,不隐著毂,则革有赢而毂不足,著毂不耗,革毂相应,革无赢,毂亦无不足也。
既摩,革色青白,谓之毂之善。谓丸漆之,乾而以石摩平之,革色青白,善之徵也。○丸,如字,又胡唤反。
[疏]注“谓丸”至“徵也”
○释曰:此谓以革鞔毂讫,将漆之,先以骨九之,待乾乃以石摩平之,其色青白则善也。
参分其毂长,二在外,一在内,以置其辐。毂长三尺二寸者,令辐广三寸半,则辐内九寸半,辐外一尺九寸。
[疏]注“毂长”至“九寸”
○释曰:此经欲论置辐於毂、相去远近之法。云“毂长三尺二寸”,上经文。“令辐广三寸半”,知者,按上云“以围之阞捎其薮”,薮中三分径一,毂径既一尺三分寸二,今取一分作空中,空中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两畔得二分,有七寸九分寸之一,西厢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下文云“量其凿深以为辐广”,深三寸半,故知辐广三寸半也。依前所计言之,辐深实应三寸十八分寸之一,言三寸半,举成数言也。若然,毂既长三尺二寸,辐居三寸半,馀有二尺八寸半,三分之,辐外得一尺九寸,辐内得九寸半也。
凡辐,量其凿深以为辐广。广深相应,则固足相任也。○量,音良,下“量其薮”同。凿,曹报反,又如字,后同。深,尸鸩反。下放此。
[疏]注“广深”至“任也”
○释曰:如上所计,则辐之广深各有三寸半,是相应也。至上毂小而长,毂大而短,则不相应,故槷也。
辐广而凿浅,则是以大扤,虽有良工,莫之能固。扤,凿动貌。○扤,五骨反,或九活反。
[疏]“辐广”至“能固”
○释曰:此及下经,论毂与辐不得所之意也。
凿深而辐小,则是固有馀而强不足也。言辐弱不胜毂之所任也。○强,其良反,刘其尚反。胜,音升。
[疏]“凿深”至“足也”
○释曰:云“凿深而辐小”者,欲毂大,故凿得深,其辐则应大,是相称。若辐小,则固有馀。固有馀,由毂大凿深固也;而强不足,由辐小故也。
故竑其辐广以为之弱,则虽有重任,毂不折。言力相称也。弱,菑也。今人谓蒲本在水中者为弱,是其类也。郑司农云:“竑读如纮綖之纮,谓度之。”○故竑,获耕反。
[疏]注“言力”至“度之”
○释曰:云“言力相称也”者,止谓辐广与凿深相称。按史游章云:“蒲蒻兰席。”谓取蒲之本在水者为席,则此经“弱”,亦是辐入毂中者也。
参分其辐之长而杀其一,则虽有深泥,亦弗之溓也。杀,衰小之也。郑司农云:“溓读为粘,谓泥不黏著辐也。”○杀,色界反,刘色例反,注同。溓,依字,力簟反;依注,音粘,女廉反。衰,刘初危反,一音如字。著,直略反,下“附著”同。
[疏]“参分”至“溓也”
○释曰:假令辐除入毂之中,其外长三尺,则杀一尺以向牙,以本粗末细,涂则向下刊,故泥不粘著之也。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骹围。谓杀辐之数也。郑司农云:“股谓近毂者也。骹谓近牙者也。方言股以喻其丰,故言骹以喻其细。人胫近足者细於股,谓之骹。羊胫细者亦为骹。”○骹,胡饱,又下教反,李又苦教反。近,附近之近。胫,刑定反。
[疏]注“谓杀”至“为骹”
○释曰:云“谓杀辐之数也”者,上经云“杀其一”者,据长短之中杀一分,此经三分杀一,据本粗末细而言。其辐近毂粗处谓之股,若人髀股。近牙细者谓之骹,谓若人脚近踝之骹也。假令辐近毂处围六寸也。先郑云“《方言》股以喻其丰”者,方者,止谓方欲言股之时,此股逾其丰,非谓扬雄以异方之语不同方言也。股既喻丰,故言骹以喻其细,一切粗细相对,细处则言骹,谓《士丧礼》“缀足用燕几,骹在南”之类。云“羊胫细者亦为骹”者,今人犹言之也。
揉辐必齐,平沈必均。揉谓以火槁之,众辐之直齐如一也。平沈,平渐也。郑司农云:“平沈,谓浮之水上无轻重。”○揉,而九反,又音柔,李又奴丑反,一音而又反。槁,刘苦老反。渐,子廉反。下同。
[疏]注“揉谓”至“轻重”
○释曰:云“揉谓以火槁之”者,曲者以火炙之,木则濡可揉戾使直。槁,就也。故云揉谓以火槁之也。云“众辐之直齐如一也”者,谓以火槁之后,直不曲,故云直齐如一也。重者沈多,轻者沈浅,沈重者更去之,则平而轻重等也。
直以指牙,牙得,则无槷而固。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郑司农云:“槷,榝也。蜀人言榝曰槷。”玄谓槷读如,从木热省声。○槷,鱼列反,依注音。,乃结反,李一音素结反。倨句,音据。内,如税反。榝,素结反。
[疏]注“得谓”至“省声”
○释曰:云“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者,以辐直者为倨,以牙曲者为句。辐牙虽有倨句,至於凿内必正,正则为得,得则若无槷而牢固也。先郑读“槷”为“危槷”之槷,故更转从“榝”也。后郑读槷即是槷,苏结切。云“槷读如”,谓物於孔中之。又解槷字,以其用木为槷,故从木也。云“热省声”者,热者,去下火取上,与热为声,可谓上声下形,故云省声也。
不得,则有槷,必足见也。必足见,言槷大也。然则虽得,犹有槷,但小耳。○见,贤遍反,注同。
[疏]注“必足”至“小耳”
○释曰:云“必足见,言槷大也”者,足乃据槷而言。言足见,故知槷大乃足见也。云“然则虽得,犹有槷,但小耳”者,上经云“无槷而固”,即是无槷。郑必知上文有槷但小者,郑更无异文,直以文势反之可知。知然者,此经云“不得,则有槷,必足见”,言槷大,则知上经得不足见无大槷,有小槷可知。故郑云“虽得,犹有槷,但小耳”。郑非直以文势反之,知有槷,以意量之,辐人牙中,无有不用槷而固者也。
六尺有六寸之轮,绠参分寸之二,谓之轮之固。轮箄则车行不掉也。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绠参,方颖反,下七南反,又音三。掉,徒吊反。
[疏]注“轮箄”至“数也”
○释曰:止由轮有箄,车不掉,不掉则得轮之固也。云“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者,凿牙之时,孔向外侵三寸之二,使辐股外箄,故云辐股凿之数也。
凡为轮,行泽者欲杼,行山者欲侔。杼,谓削薄其践地者。侔,上下等。○杼,直吕反。侔,亡侯反,刘莫豆反。
[疏]注“杼谓”至“下等”
○释曰:凡为车之法,各顺其所宜,是以行泽者欲杼,知是“削薄其践地”者,下文云“是刀以割涂”,故知削薄之。行山欲上下等者,下文云“是搏以行石”,虽不动於凿旁,恐石伤之,故欲上下等而得久长也。
杼以行泽,则是刀以割涂也,是故涂不附。附,著也。侔以行山,则是抟以行石也,是故轮虽敝,不甐於凿。抟,圜厚也。郑司农云:“不甐於凿,谓不动於凿中也。”玄谓甐亦敝也。以轮之厚,石虽齧之,不能敝其凿旁使之动。○抟,徒丸反,李又丈转反。甐,本又作邻,音吝,李一音鳞。
[疏]注“搏圜”至“之动”
○释曰:先郑以甐为动,而不动於凿中。后郑以甐亦敝,不能敝於凿旁,不从先郑者,以其动者先动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动於中,故不从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内不挫,旁不肿,谓之用火之善。廉,绝也。挫,折也。肿,瘣也。○挫,作卧反,李又祖加反。瘣,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
○释曰:此一经论用火揉牙,使之圆正之意。古者车屈一木为之,要当木善,火齐又得,乃可圆而得所也。
○注“廉绝”至“瘣也”
○释曰:凡屈木,多外廉绝理,内挫折中,旁肿负起。无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
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轮中规则圜矣。○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轮中规则圜矣”
○释曰:谓轮成,以绳规之,中规则不枉也。
萭万之以视其匡也,等为萭蒌,以运轮上,轮中萭蒌,则不匡刺也。故书“萭”作“禹”。郑司农云:“禹读为萭,书或作矩。”○萭,姜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蒌,良主反,刘音流,下文同,李又里俱反。
[疏]注“等为”至“作矩”
○释曰:云“等为萭蒌,以运轮上”者,见令车近萭蒌於轮一边,置於轮上,是等为萭蒌以运轮上也。轮一转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萭蒌,则轮不匡刺。
县之以视其辐之直也,轮辐三十,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中绳则凿正辐直矣。○县,音玄,后皆同。直,音值。
[疏]注“轮辐”至“直矣”
○释曰:此以轮侧於一边,轮辐三十两,两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两两中县,则凿正而辐直矣。
水之以视其平沈之均也,平渐其轮无轻重,则斫材均矣。○斫,陟角反。
[疏]注“平渐”至“均矣”
○释曰:两轮俱置水中,观视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则斫材均矣。
量其薮以黍,以视其同也,黍滑而齐,以量两壶,无赢不足,则同。
[疏]“量其”至“同也”
○释曰:谓两轮俱用黍量,视其容受同不,齐同则无赢,亦无不足。郑云“黍滑而齐”,则不取《律历志》以黍为度量衡之义也。
权之以视其轻重之侔也。侔,等也。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轮有轻重,则引之有难易。○易,以豉反。
[疏]注“侔等”至“难易”
○释曰:云“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者,正以钧石言之者,以其轮重,非斤两所准拟,故以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规、可萭、可水、可县、可量、可权也,谓之国工。国之名工。
[疏]“故可”至“国工”
○释曰:此一经总结上文也。
轮人为盖,达常围三寸,围三寸,径一寸也。郑司农云:“达常,盖斗柄下入杠中也。”○杠,音江。
[疏]注“围三”至“中也”
○释曰:轮辐三十,盖弓二十有八,器类相似,故因遣轮人造盖。但盖柄有两节,此达常是上节,下入杠中也。
桯围倍之,六寸。围六寸,径二寸,足以含达常。郑司农云:“桯,盖杠也。读如丹桓宫楹之楹。”○桯,读为楹,音盈。
[疏]注“围六”至“之楹”
○释曰:此盖柄下节,粗大常一倍,向上含达常也。先郑引“丹桓宫楹之楹”者,按庄二十三年,为迎姜氏,为华饰,故丹桓公庙之楹柱。引之,证此盖柄之桯,楹柱之类也。
信其桯围以为部广,部广六寸。广谓径也。郑司农云:“部,盖斗也。”○信,音申。广,古旷反,刘音径,下同。
[疏]“信其”至“六寸”
○释曰:此言盖之斗四面凿孔,内盖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谓之为“部”。信,古之申字。馆申上桯围六寸,以为此部径部径,六寸也。
部长二尺,谓斗柄达常也。
[疏]注“谓斗柄达常也”
○释曰:此部即达常。以此达常上入部中,遂名此达常为部,其实是达常也。
桯长倍之,四尺者二。杠长八尺,谓达常以下也。加达常二尺,则盖高一丈,立乘也。
[疏]注“江长”至“乘也”
○释曰:云“盖高一丈,立乘也”者,人长八尺,盖弓有宇曲之减二尺,得不障人目也。
十分寸之一谓之枚,为下起数也。枚,一分。故书“十”与上“二”合为“廿”字,杜子春云:“当为‘四尺者二。十分寸之一’。”○为,于伪反,下“为两”同。
[疏]注“为下”至“之一”
○释曰:云“故书十与上二合为廿字”,则二十、三十、四十字,一字为两读,因而有之。子春不从者,文理俱周,乃合於义,若以十合二为廿,是则於文字得矣。若读以分,向下读之,其义安在?故子春经为正也。
部尊一枚,尊,高也。盖斗上隆高,高一分也。
[疏]注“尊高”至“分也”
○释曰:高者必尊,故尊为高也。以隆高一分,故上文得名为部也。
弓凿广四枚,凿上二枚,凿下四枚;弓,盖橑也。广,大也。是为部厚一寸。○凿,才报反。橑,音老,刘力报反。
[疏]注“弓盖”至“一寸”
○释曰:云“弓,盖橑也”者,汉世名盖弓为橑子也。云“广,大也”者,恐直以横广四枚,上下不知其数,故训广为大,明上下及横皆四分也。云“是为部厚一寸”者,经两四一二,故厚一寸也。必以孔上二枚、孔下四枚,以其弓下用力故也。
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凿端一枚。凿深对为五寸,是以不伤达常也。下直二枚者,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其弓菑则挠之,平剡其下二分而内之,欲令盖之尊终平不蒙挠也。端,内题也。○空,音孔。菑,侧皆反,刘音厕。挠,乃教反。剡,以冉反,又才冉反。
[疏]注“凿深”至“题也”
○释曰:此经说盖斗之上凿孔,内弓二十八孔之上下广狭之义。云“凿深对为五寸,是以不伤达常也”者,前文云“部广六寸,达常径一寸,达常上入部中径一寸”,则两畔共有五寸。在今以弓凿深二寸半,两相各二寸半,是不侵达常,故云不伤达常也。云“下直二枚者,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者,直,正也。凿孔下正者,上文凿下四枚,令於内畔於下亦四枚,与外正平,故云平於下正也。云“而上低二分”者,前文凿上二枚,今於内畔孔低二分,凿上亦四枚,故云上低二分也。皆然,部总一寸,今凿上凿下俱四枚,已用八枚,其中惟有二枚在,“故云弓菑则挠”,挠,亦减也。弓外畔上下四枚,今於内畔减二枚,惟有二分。剡,去也。故云“平剡其下二分而内之”。云“欲令盖之尊终平不蒙挠也”者,盖尊外畔孔上二枚,及内畔上下俱四枚。若然,盖弓向外头仰,但以盖弓三分一分外为宇曲,又以衣蒙之,则弓低,故盖尊终平不蒙挠,又得吐水也。云“端,内题也”者,盖斗外宽内狭,以是故盖弓内端削使狭,为题头,故云端内题也。
弓长六尺,谓之庇轵,五尺谓之庇轮,四尺谓之庇轸。庇,覆也。故书“庇”作“秘”。杜子春云:“秘当为庇,谓覆斡也。”玄谓轵,毂末也。舆广六尺六寸,两毂并六尺四寸,旁减轨内七寸,则两轵之广凡丈一尺六寸也。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广,凡丈二尺六寸。有宇曲之减,可覆轵,不及斡。○庇,方二反。輨,或作斡,俱音管。
[疏]注“庇覆”至“及斡”
○释曰:此经说盖有大小不定之事。云“舆广六尺六寸”者,《舆人》文。云“旁减轨内七寸”者,七寸以承舆,故旁减轨内七寸。上云以其毂长,二在外,一在内,以置其辐,辐内九寸半,绠三分寸之二,金辖之间三分寸之一,辐又三寸半,总尺四寸。以此计之,以七寸承舆,七寸为轨,故云旁减轨内七寸也。云“两轵之广凡丈一尺六寸也”者,向计舆六尺六寸,并两毂六尺四寸,总一丈三尺,减尺四寸入舆下,其馀有丈一尺六寸也。云“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广,凡丈二尺六寸。有宇曲之减,可覆轵,不及斡”者,下文注云:“股面三尺几半,通尊二尺,为五尺近半,倍之,加部广六寸,总丈一尺六寸。”以几半言之,则不整丈一尺六寸。经云“覆轵”,当允经中之数,故云可覆轵,不及斡也。
参分弓长而揉其一。参分之持长桡短,短者近部而平,长者为宇曲也。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为宇曲。○近,附近之近。
[疏]注“参分”至“宇曲”
○释曰:云“参分之持长挠短,短者近部而平,长者为宇曲也”者,弓长六尺,三分,一分有二尺。既云“参分弓长揉其一”,则揉其二尺近部者。故云三分之持长挠短,短者近部内而平,长者为宇曲。郑又覆言之“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为宇曲”。必桡近部二尺者,以其本凿弓孔时,外畔弓上二枚,弓下四枚,内畔上下俱四枚,由弓头仰,故须近部挠之使平,向下四尺持之,为宇曲吐水也。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蚤围。蚤当为爪。以弓凿之广为股围,则寸六分也。瓜围二寸十五分寸之一。○蚤,音爪。
[疏]注“蚤当”至“之一”
○释曰:此言弓近盖计头粗、近未头细之意。云“股围则寸六分也”者,上云“弓凿广四枚”,即以方围之,四四十六,故围寸六分。云“爪围一寸十五分寸之一”者,一寸为三十分,六分者为十八分,通前总四十八。取三十分,去十分,得二十分。十八分者去六分,得十二分。以十二并二十,为三十二分。三十分作寸,馀二分,是三十分寸之二。三十分寸之二,即是十五分寸之一,故云爪围一寸十五分寸之一也。
参分弓长,以其一为之尊。尊,高也。六尺之弓,上近部平者二尺,爪末下於部二尺。二尺为句,四尺为弦,求其股,股十二除之,面三尺几半也。○几,音祈。
[疏]注“尊高”至“半也”
○释曰:云“以其一为之尊”者,正谓近部二尺者,对末头四尺者为下,以二尺者为高。云“爪末下於部二尺”者,正谓盖杠并达常高一丈八尺,故四面宇曲,垂二尺也。云“二尺为句,四尺为弦,求其股”者,郑欲解宇曲之减,减盖之宽覆轵不及斡之意。凡算法,以蚤低二尺,即以低二尺为句,又以持长四尺为弦,又蚤末直平者为股。弦者四尺,四四十六为丈六尺,句者二尺,二二而四为四尺,欲求其股之直平者,算法以句除弦,馀为股,将句之四尺除弦丈六尺,中除四尺,仍有丈二尺在,然后以筭法约之,广一尺,长丈二尺,方之,丈二尺取九尺,三尺一截,相裨得方三尺,仍有三尺在,中破之为两段,各广五寸,长三尺,裨於前三尺方两畔,畔有五寸,两畔并前三尺为三尺半。角头仍少方五寸,不合不整三尺半。几,近也,言近半。
上欲尊而宇欲卑,上,近部平者也。隤下曰宇。○卑,音婢,下同。隤,大回反。
[疏]“上欲”至“欲卑”
○释曰:此言为下而说也。上,谓近部二尺者。宇,谓持长四尺者也。
上尊而宇卑,则吐水疾而霤远。盖者,主为雨设也。乘车无盖。礼所谓潦车,谓宾车与?○霤,力又反。潦,音老。与,音馀。
[疏]注“盖者”至“车与”
○释曰:云“盖者,主为雨设也。乘车无盖”者,按《巾车》五路皆不言盖,以其建旌旗,故无盖,故彼云“及葬,执盖,从车持旌”,郑云“王平生时乘车建旌,雨则有盖”。又《道右职》云:“王式则下,前马,王下则以盖从。”注云:“以盖从,表尊。”非谓在车时,若今伞盖者也。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者,按《既夕礼》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稾车载蓑笠”,注云:“今文稾为潦。”此注云“礼所谓潦车”者,指《仪礼》今文而言也。郑彼不从今文,此引之者,郑两解,故此从之。但潦车云“载蓑笠”,笠所以御暑,蓑所以御雨,雨时或设蓑,或设盖,故疑是彼潦车,遂言“与”也。若然,盖车,於天子当木路,故《既夕》注云:“稾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司常》云:“斿车载旌”,注云:“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之车。”是木路与潦车为一物,故知此则木路,至於田猎,建大麾无盖,在国巡行,则或载旌,或设盖也。
盖已崇则难为门也,盖已卑是蔽目也,是故盖崇十尺。十尺,其中正也。盖十尺,宇二尺,而人长八尺,卑於此,蔽人目。
[疏]注“十尺”至“人目”
○释曰:云“盖十尺,宇二尺”者,据人长八尺,中人而言。若孔子及父,皆身长十尺,则盖丈二者也。
良盖弗冒弗纮,殷亩而驰不队,谓之国工。队,落也。善盖者以横驰於垄上,无衣若无纮,而弓不落也。○殷,音隐。不队,直类反。
[疏]“良盖”至“国工”
○释曰:云“良盖弗冒”,则无衣,不须言不纮。若言不纮,则有衣而不须纮也。云“殷亩而驰”者,据不冒、不纮两者而言。
舆人为车,轮崇、车广、衡长,参如一,谓之参称。称犹等也。车,舆也。衡亦长容两服。○称,尺证反,注同。
[疏]注“称犹”至“两服”
○释曰:此舆人专作车舆。记人言车者,车以舆为主,故车为总名。郑为舆者,此官实造舆,故从舆为正。云“参如一”者,谓俱六尺六寸也。云“容两服”者,服马也。以其骖马别有軥鬲引车,故衡唯容服也。
参分车广,去一以为隧。兵车之隧四尺四寸,郑司农云:“隧谓车舆深也。读如钻燧改火之燧。”玄谓读如“邃宇”之邃。○隧,虽遂反,注邃同,又音遂,注燧同。钻,作官反。
[疏]注“兵车”至“之邃”
○释曰:隧,谓车舆之纵,凡人所乘车,皆取横阔,以或参乘,或四乘,故横则六尺六寸。此隧舆之纵,三分六尺六寸,取二分,以四尺四寸为之,不从先郑者,车无取於钻燧改火之义,故读从“邃宇”之邃也。
参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后,以揉其式。兵车之式,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兵车”至“之二”
○释曰:郑皆言兵车者,按上文先言兵车,后言乘车,故据先而言,其实乘车亦同也。云“或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者,以四尺四寸,取三尺,得一尺。又一尺二寸三分之,取四寸,仍有二寸在。一寸为三分,二寸为六分,取一得二分。故云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云“以揉其式”者,式,谓人所冯依而式敬,故名此木为式也。
以其广之半为之式崇,兵车之式高三尺三寸。
[疏]注“兵车”至“三寸”
○释曰:车舆之广六尺六寸,取半为式之高,故知三尺三寸也。
以其隧之半为之较崇。较,两輢上出式。兵车自较而下凡五尺五寸。故书“较”作“榷”,杜子春云:“当为较。”○较,古学反。輢,於绮反,刘於既反,下同。榷,音角。
[疏]注“较两”至“为较”
○释曰:较,谓车舆两相,今人谓之平鬲也。言两輢,谓车相两旁竖之者。二者既别,而云“较,两輢上出式者”,以其较之两头皆置于輢上,二木相附,故据两较出式而言之。云“兵车自较而下凡五尺五寸”者,以其前文式已崇三尺三寸,更增此隧之半二尺二寸,故为五尺五寸。按昭十年《左氏传》云:“陈、鲍方睦,遂伐栾高氏。子良曰:‘先得公,陈、鲍焉往?’遂伐虎门。公卜使王黑以灵姑鉟率,吉,请断三尺而用之。”彼注云:“断三尺,使至於较,大夫旗至较。”按《礼纬》“诸侯旗齐轸,大夫齐较”,轸至较五尺五寸,断三尺得至较者,盖天子与其臣乘重较之车,诸侯之车不重较,故有三尺之较也。或可服君误。
六分其广,以一为之轸围。轸,舆后横者也。兵车之轸围尺一寸。
[疏]注“轸舆”至“一寸”
○释曰:云“六分”者,谓舆广六尺六寸,而六分取一,故得尺一寸也。
参分轸围,去一以为式围。兵车之式围,七寸三分寸之一。
[疏]注“兵车”至“之一”
○释曰:谓参分前轸围尺一寸而为之。尺一寸取九寸为三分,去三寸得六寸,馀二寸各三分之,二寸为六分,去二分得四分。以三分为一寸,馀一分。添前六寸,为七寸三分寸之一也。
参分式围,去一以为较围。兵车之较围,四寸九分寸之八。
[疏]注“兵车”至“之八”
○释曰:以式围七寸三分寸之一,取六寸,三分,去二寸得四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一。以一寸者为九分,一分者转为三分,并为十二分,去四分,得八分,故云“较围四寸九分寸之八”也。
参分较围,去一以为轵围。兵车之轵围,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轵,輢之植者衡者也,与毂末同名。○植,直吏反,下同。
[疏]注“兵车”至“同名”
○释曰:以前较谓四寸九分寸之八,四寸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馀一寸为二十七分,馀八分为二十四分,并之为五十一分,取三十,去十分得二十分。又二十一者,去七分得十四,添前二十为三十四分。取二十七分为一寸,馀有七分在,添前二寸,总为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也。云“与毂末同名”者,前云“覆轵不及斡”,注轵是毂末,此轵是车较下竖直者,及较下横者,直衡者并纵横相贯也。
参分轵围,去一以为轛围。兵车之轛围,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轛,式之植者衡者也。郑司农云:“轛读如系缀之缀,谓车舆軨立者也。立者为轛,横者为轵。书轛或作軨。”玄谓轛者,以其乡人为名。○轛,音对,又张岁反,李一音都回反。缀,张岁反。軨,刘音领,又音零,下同。乡,许亮反。
[疏]注“兵车”至“为名”
○释曰:此轛形状一与前经轵同,但在式木之下,对人为名耳。参分轵围,分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馀七分者,假令整寸为八十一分,此二十七分寸之七为二十一分,即是八十一分寸之二十一,三分之,去七分得十四分,故云“轛围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也。云“轛式之植者衡者也”者,先郑读轛为缀,又以轛轵为一处解之,后郑皆不从者,以其无所指归,故以乡人为名,据前式下为之也。
圜者中规,方者中矩,立者中县,衡者中水,直者如生焉,继者如附焉。治材居材如此乃善也。如生,如木从地生。如附,如附枝之弘杀也。○中,丁仲反,下皆同。杀,色界反。
[疏]注“治材”至“杀也”
○释曰:凡作车之法,其材有圜者中于规,有方者中于矩,有直竖立者中于绳县之垂者。衡,横也,横者中於水,无高下也。云“直如生焉”者,如木之从地初生。云“继者如附焉”者,材有大小相附著,如木之枝柯本大末小之弘杀也。
凡居材,大与小无并,大倚小则摧,引之则绝。并,偏邪相就也。用力之时,其大并於小者,小者强不堪则摧也。其小并於大者,小者力不堪则绝也。○居,如字,旧音据。并,如字,又必政反。邪,似嗟反。
[疏]“凡居”至“则绝”
○释曰:上经言居材得所,此经言不得所之事。凡居材,大与小无并之使偏邪,此汎说居材之法为总也。云“大倚小则摧”者,倚则并也。凡居材,当各自用力,若使大材倚并小材,小材强不堪大材所倚,则摧折矣。云“引之则绝”者,上文云居材大与小无并,已言大倚小则摧,未言小并大之事,则此“引之则绝”,据小并大而言也。若小并於大,大木振,其小木力不堪则绝断也。
栈车欲弇,为其无革鞔,不坚,易坼坏也。士乘栈车。○栈,士板反,刘才产反。弇,刘於验反,又於检反。为,于伪反。鞔,莫浅反。易,以豉反。坼,敕白反。
[疏]“栈车欲弇”
○释曰:栈车无革鞔舆,易可坼坏,故当弇向内为之。云“士乘栈车”者,《巾车职》文。
饰车欲侈。饰车,谓革鞔舆也。大夫以上革鞔舆。故书“侈”作“移”,杜子春云:“当为侈。”
[疏]注“饰车”至“为侈”
○释曰:据大夫已上以革鞔舆,不畏坼坏,故欲得向外侈也。云“大夫以上”者,则天子诸侯之车,以革鞔舆及毂约也。但有异物之饰者,则得玉金象之名号。无名号者,直以革为称,革路、墨车之等是也。若木路,亦以革鞔,但不漆饰,故以木为号。孤卿毂上有篆饰,即以篆缦为名也。按《殷传》云:“未命为士者,不得乘饰车。”士得乘饰车者,后异代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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