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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评传 》 李敖大传(下) 》
第40节:公开揭露军事大衙门的丑行(1)
汪幸福 Wang Xingfu
公开揭露军事大衙门的丑行
台湾当局的“国防部”,是岛上最大的军事衙门,统管台湾的军警宪特,权大无边。
1964年,这个大衙门为了捞钱,以改善军人生活为名,设立了一个福利总处,办公地点设在台北市信义路四段水晶大厦。
福利总处设立后,利用手中的特权,日益胀大,并干了许多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的坏事,民众对这个军事衙门切齿痛恨。由于这个军事大衙门有权,老百姓反不开,斗不 倒,受欺压的民众对他们又无可奈何。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李敖因帮肖孟能处理水晶大厦的债务纠纷,在水晶大厦呆了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水晶大厦业主周其新、朱婉坚等人向他反映了“国防部”的这个衙门的种种恶行,并要求李敖帮他们说说话。
李敖很细心,将周其新、朱婉坚等民众反映的问题一一作了记录。他痛恨国民党,也痛恨他们依仗权势欺压民众,准备与“国防部”作一场斗争,或打一场笔仗,为受害民众出一口气。
要说清李敖笔斗台湾“国防部”,先得从“国防部”福利总处在水晶大厦强租房屋说起。
1976年夏,台湾“国防部”福利总处为扩大地盘,多赚钞票,决定设立一个公教福利品台北市供应中心。水晶大厦处在闹市要道口,有大利可图,福利总处相中了水晶大厦二楼及地下室,想把公教福利品台北市供应中心设在此处。
为了达到目的,他们轮番找二楼及地下室的业主周其新、朱婉坚,要求租用这两个地方。
周其新、朱婉坚等业主知道国民党军事衙门的利害,不愿租给他们。
“国防部”福利总处的军官们采取各种手段,如规劝、利诱、恫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二楼及地下室的业主与他们订租用合同。
拖了一段时间,二楼及地下室的业主们怕他们戴“不爱军、不敬军”的大帽子,或在背后给小鞋穿,只得同意出租。
哪知,谈判一开始,“国防部”福利总处开出的租金与实际出租金相差太大,业主们觉得太亏,不愿租房给他们。
“国防部”福利总处的军官们觉得,他们是军队的大衙门,有权有势,要租哪里哪里就得相让,而且租金也要比社会上少得多。
他们不但地给水晶大厦地下室及二楼的业主施压,一定要将这两个地方租到手。
水晶大厦地下室及二楼业主跑不了,躲不脱,只得口愿心不愿地与“国防部”福利总处签订租借5年的合同,总租金为1450万元。
当时,水晶大厦附近的信义路、复兴南路一带一般大厦的售价行情是:地下室每坪(约合3.3平方米)售价3万元以上,二楼作商场用途的每坪售价4.5万元以上。一般房地产押租,习惯以售价的7折计价。如按这样的价格,水晶大厦地下室有350坪,按每坪3万元计算,总计就达1050万,再按7折计,应为735万元。二楼面积350坪,按每坪4.5万元算,就达1575万元,再打7折,应为1102.5万元,两处总租价应为1837.5万元。
水晶大厦周围一带的出租房屋,无论是门面、地形,还是效益,都远不及水晶大厦。但“国防部”福利总处的那些兵痞子不讲这些,以“爱国”、“敬军”为由,强迫水晶大厦地下室及二楼业主按5.5折计算房屋租价,业主们无法,只得同意,干干损失房租700万元以上。
业主们拿着签订的合同,有的唉声叹气,有的心里流血。
合同签了后,在水晶大厦的管理方面,“国防部”福利总处也仗势欺人,破坏制度,使业主蒙受很大的损失。
按台北市区房屋出租的一般规定,房屋被租期间,租用方使用的水电费,一律由租用方承担,出租方在租用方未进驻使用前,应完成水电表的分设,有关大厦的管理,各方均应承担一些责任和义务。基于这一原则,台北市区任何大厦的管理费用,均由各层用户平均分摊。有营业性的用户,因外来人员较多,在平均分摊的基础上,还应增加分摊费用。
“国防部”福利总处的台北市供应中心迁入水晶大厦后,大耍特权,不愿分摊任何费用,使大厦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头痛不已。
为了维持水晶大厦的正常运转,1976年11月1日,水晶大厦管理委员会特地给“国防部”公教福利供应中心去了一函,要求他们承担大厦的各项管理费用3500元。
此函发出后,他们既不回复,也不交款。后来,大厦管理委员会上门催收,他们也概不理会。
水晶大厦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对他们的无赖行为非常气愤,但又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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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华文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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