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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评传 》 李敖大傳(下) 》
第40節:公開揭露軍事大衙門的醜行(1)
汪幸福 Wang Xingfu
公開揭露軍事大衙門的醜行
臺灣當局的“國防部”,是島上最大的軍事衙門,統管臺灣的軍警憲特,權大無邊。
1964年,這個大衙門為了撈錢,以改善軍人生活為名,設立了一個福利總處,辦公地點設在臺北市信義路四段水晶大廈。
福利總處設立後,利用手中的特權,日益脹大,並幹了許多與民爭利、欺壓百姓的壞事,民衆對這個軍事衙門切齒痛恨。由於這個軍事大衙門有權,老百姓反不開,鬥不 倒,受欺壓的民衆對他們又無可奈何。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李敖因幫肖孟能處理水晶大廈的債務糾紛,在水晶大廈呆了一段時間。在這期間,水晶大廈業主周其新、朱婉堅等人嚮他反映了“國防部”的這個衙門的種種惡行,並要求李敖幫他們說說話。
李敖很細心,將周其新、朱婉堅等民衆反映的問題一一作了記錄。他痛恨國民黨,也痛恨他們依仗權勢欺壓民衆,準備與“國防部”作一場鬥爭,或打一場筆仗,為受害民衆出一口氣。
要說清李敖筆鬥臺灣“國防部”,先得從“國防部”福利總處在水晶大廈強租房屋說起。
1976年夏,臺灣“國防部”福利總處為擴大地盤,多賺鈔票,决定設立一個公教福利品臺北市供應中心。水晶大廈處在鬧市要道口,有大利可圖,福利總處相中了水晶大廈二樓及地下室,想把公教福利品臺北市供應中心設在此處。
為了達到目的,他們輪番找二樓及地下室的業主周其新、朱婉堅,要求租用這兩個地方。
周其新、朱婉堅等業主知道國民黨軍事衙門的利害,不願租給他們。
“國防部”福利總處的軍官們采取各種手段,如規勸、利誘、恫嚇、威脅等手段,強迫二樓及地下室的業主與他們訂租用合同。
拖了一段時間,二樓及地下室的業主們怕他們戴“不愛軍、不敬軍”的大帽子,或在背後給小鞋穿,衹得同意出租。
哪知,談判一開始,“國防部”福利總處開出的租金與實際出租金相差太大,業主們覺得太虧,不願租房給他們。
“國防部”福利總處的軍官們覺得,他們是軍隊的大衙門,有權有勢,要租哪裏哪裏就得相讓,而且租金也要比社會上少得多。
他們不但地給水晶大廈地下室及二樓的業主施壓,一定要將這兩個地方租到手。
水晶大廈地下室及二樓業主跑不了,躲不脫,衹得口願心不願地與“國防部”福利總處簽訂租藉5年的合同,總租金為1450萬元。
當時,水晶大廈附近的信義路、復興南路一帶一般大廈的售價行情是:地下室每坪(約合3.3平方米)售價3萬元以上,二樓作商場用途的每坪售價4.5萬元以上。一般房地産押租,習慣以售價的7折計價。如按這樣的價格,水晶大廈地下室有350坪,按每坪3萬元計算,總計就達1050萬,再按7折計,應為735萬元。二樓面積350坪,按每坪4.5萬元算,就達1575萬元,再打7折,應為1102.5萬元,兩處總租價應為1837.5萬元。
水晶大廈周圍一帶的出租房屋,無論是門面、地形,還是效益,都遠不及水晶大廈。但“國防部”福利總處的那些兵痞子不講這些,以“愛國”、“敬軍”為由,強迫水晶大廈地下室及二樓業主按5.5折計算房屋租價,業主們無法,衹得同意,幹幹損失房租700萬元以上。
業主們拿着簽訂的合同,有的唉聲嘆氣,有的心裏流血。
合同簽了後,在水晶大廈的管理方面,“國防部”福利總處也仗勢欺人,破壞制度,使業主蒙受很大的損失。
按臺北市區房屋出租的一般規定,房屋被租期間,租用方使用的水電費,一律由租用方承擔,出租方在租用方未進駐使用前,應完成水電表的分設,有關大廈的管理,各方均應承擔一些責任和義務。基於這一原則,臺北市區任何大廈的管理費用,均由各層用戶平均分攤。有營業性的用戶,因外來人員較多,在平均分攤的基礎上,還應增加分攤費用。
“國防部”福利總處的臺北市供應中心遷入水晶大廈後,大耍特權,不願分攤任何費用,使大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頭痛不已。
為了維持水晶大廈的正常運轉,1976年11月1日,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地給“國防部”公教福利供應中心去了一函,要求他們承擔大廈的各項管理費用3500元。
此函發出後,他們既不回覆,也不交款。後來,大廈管理委員會上門催收,他們也概不理會。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對他們的無賴行為非常氣憤,但又毫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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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華文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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