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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第三節《營造法式》與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
梁思成 Liang Saicheng
一 《營造法式》[1]
我國關於營造之術書極少,宋清兩朝,各刊官書一部,為研究我國建築技術方面極重要資料。以下本篇所有術語及比較研究之標準,胥以此兩書為準繩焉。
《營造法式》,宋李誡著。誡,徽宗朝將作少監也。全書三十四捲,其中關於樣式制度者,有壕寨制度,說基礎城寨等作法;石作制度,說石作之結構與雕飾;大木作制度,說木構架方法,柱、梁、枋、額、鬥拱、椽、榑等;小木作制度,說門、窗、隔扇、藻井,乃至佛龕、道帳之形製;瓦作制度,說用瓦及瓦飾之法;彩畫作制度,說各級各色彩畫。此外尚有估工算料等方法。最後更附以壕寨、石作、大木、小木、彩畫、雕作等圖樣焉。
書初刊於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八百餘年來,名詞改變,樣式演變,加之士大夫之蔑視匠術,故其書已幾無法解讀。民國十八年,中國營造學社成立,十餘年來,從事於是書之研究,先自清代術書着手,加以實物之發展與研究,其書始漸可讀。
大木作制度為全書最重要部分,其中要點可歸納為下列諸項(第3圖):
一、材契 材有二義:(一)指建築物所用某標準大小之木材而言,即鬥拱上之拱,及所有與拱同廣厚之木材是也。材之大小共分八等,視建築物之大小等第,而定其用材之等第。(二)一種度量單位:“各以其材之廣,分為十五分,以十分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麯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制度焉”。兩材之間,以鬥墊托其空隙,其空隙距離為六分,稱為栔。凡高一材一栔(即高二十一分)之材,謂之足材。宋式建築各部間之比例,皆以其所用材之材栔分為度量標準校註[1]。
二、鬥與拱 鬥拱由若幹鬥與拱壘疊而成,總稱鋪作。在柱頭上者稱“柱頭鋪作”,在柱與柱之間者稱“補間鋪作”,在角柱之上者稱“轉角鋪作”。鋪作中構材雖有鬥,拱,昂三類,而鬥又有四種,拱有五種,但在結構上,其最重要者為集中全鋪作重量之櫨鬥,及由櫨鬥嚮前後出跳之華拱。華拱之上,或更用嚮下斜垂之昂,亦為出跳之主要構材,其出跳之數目自一跳至五跳不等。昂尾斜上,壓於梁或榑下,利用杠桿原理,以挑起檐部。櫨鬥中心及每跳跳頭或施橫拱,謂之計心,或不施橫拱,謂之偷心。橫拱用一層者為單拱,雙層者為重拱。由出跳之多寡,偷心或計心,用華拱或用昂,單拱或重拱,遂有各種不同之配合。
三、梁 梁因長短及地位之不同,各有不同名稱。殿閣如用平暗(即天花板),則平暗以下梁栿,謂之明栿,或作月梁,或作直梁,平暗以上另有草栿以承屋蓋之重,不加刨整。梁斷面之大小,按長短而異,但其斷面之高與厚,則一律以三與二之比例為準則。
四、柱 柱之長短,及柱徑大小,雖有規定,但不甚嚴格,視屋之種類及大小,自徑一材一栔至三材不等。柱有直柱及梭柱之別:梭柱上段三分之一,捲殺漸收,如希臘羅馬柱之entasis。用柱之製,有特可註意者:(一)角柱生起,自當心間嚮角,將柱漸加高,可以加增翹起之感;(二)側腳,立柱時令柱首微側嚮內。此兩者俱能增加安定之感。
五、舉折 即定屋頂坡度及屋蓋麯面綫之方法也。求此麯面綫,謂之定側樣。其坡度最緩和者,如兩椽小屋,為二與一比之坡度,最陡峻者如殿閣,為三與二比之坡度,其餘廳堂廊屋等各有差,謂之舉高。其麯綫則按每榑中綫,自上每縫減去舉高之十分之一,次縫減二十分之一等等。愈低而減愈少,然後聯綴以成屋頂斷面之麯綫,謂之折屋。
除上列五項外,它如闌額、角梁、榑、椽、侏儒柱等,均各有規定。我國建築以木材為主要構材,其大木作制度,幾可謂建築結構之全部。觀各時期大木作之蛻變,即可得中國建築結構沿革之泰半矣。
此外小木作制度,如門窗隔扇之製,後世尚沿其製,變遷不甚劇烈。平棋分格,或正方或長方無定。藻井多作小鬥拱為飾。至於佛龕道帳,亦均施小鬥拱,在圖案上甚為“建築化”。建築與傢具等物關係之密切,自古皆然也。
瓦及瓦飾,對於鴟尾蹲獸之大小與數目,依殿屋之大小亦有規定。屋瓦有筒瓦、板瓦,為我國數千年傳統定法。屋脊用板瓦堆疊,則後世所不見。
彩畫作制度,色調以藍、緑、紅三色為主,間以墨、白、黃。凡色之加深或減淺,用疊暈之法。其方法亦自唐至清所通用也。
關於法式各部方法細節,如各種鬥與拱之大小及斫造法,梁柱闌枋之捲殺,舉折之詳細方法,柱礎勾欄等華飾之雕鎸,彩畫作各種華紋及顔色之調配等,書中皆指示極詳,頗似現代教科書之體裁。第六章宋遼金實物研究及特徵分析中,當將各項比較詳論之。
二 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2]
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清工部所頒布關於建築之術書也。全書七十四捲,前二十七捲為二十七種不同之建築物:大殿、廳堂、箭樓、角樓、倉庫、涼亭等每件之結構,依構材之實在尺寸敘述。就著書體裁論,雖以此二十七種實在尺寸,可以類推其餘,然較之《營造法式》先說明原則與方式,則不免見拙矣。自捲二十八至捲四十為鬥拱之做法;安裝法及尺寸。其尺寸自鬥口一寸起,每等加五分,至鬥口六寸止,共計十一等,較之宋式乃多三等焉。自捲四十一至四十七為門窗隔扇,石作、瓦作、土作等做法。關於設計樣式者止於此。以下二十四捲則為各作工料之估計。
此書之長在二十七種建築物各件尺寸之準確,而此亦即其短處,因其未歸納規定尺寸為原則,俾可大小適應可用也。此外如拱頭昂嘴等細節之捲殺或斫割法,以及彩畫制度,為建築樣式所最富於時代特徵者,皆未敘述,是其缺憾。幸現存實物甚多。研究匪難,可以實物之研究,補此遺漏。在圖樣方面,則僅有前二十七捲每種建築物之橫斷面圖二十七幀,各部詳圖及彩畫圖均付缺如。
就此書之前四十七捲,可得若幹原則,均對於圖案樣式有重大關係者(第4圖)。
一、材之減高 宋代材高(即材廣)十五分,厚十分,栔六分,故足材高二十一分,清式似已完全失去材栔分之觀念,而代以鬥口。鬥口者即宋式之材厚也。鬥拱比例亦以鬥口之倍數或分數為準。如鬥口一寸,則拱高一寸四分,謂之單材拱,所謂正心枋或拱者,高二寸,此十與二十之比,即宋式材厚十分與足材廣二十一分之比之變身也。在柱心綫上,宋式用多層柱頭枋,枋與枋間以鬥墊托,其空隙或以灰泥抹塞。至清式則以多層正心枋(足材)相貼疊壘,不復留鬥,或栔之餘隙矣。除此基本觀念之改變外,鋪作中各件間之比例與關係,仍大致保持古製。
二、柱徑柱高之規定 清式柱徑規定為六鬥口,等於宋式四材,其柱高六十鬥口,為徑之十倍。於是比例上,柱大而鬥拱小,遂形成鬥拱纖小之現象,其補間鋪作(清稱“平身科”)乃增多至七八朵。
三、以鬥拱攢數定修廣 清式補間鬥拱既增多,於是鋪作間相互之距離遂亦規定,為十一鬥口,因此柱之分配,柱間之距離,面闊進深之尺度,皆以兩朵間距離十一鬥口之倍數為準則焉。
四、角柱不生起 清式角柱與平柱同高,且柱均為直柱,無捲殺,故不若宋式輪廓之秀麗與柔和,但側腳則仍為定法。
五、梁斷面之加寬 宋式梁枋斷面高寬均為三與二之比。至清式則改為五與四或六與五之比,在力學上不若宋式之合理。且其梁之寬,不問實物大小,一律為“以柱徑加二寸定厚”,亦為最不合理之做法。梁均為直梁,月梁之製為清官式所無。
六、舉架 宋所謂舉折之製,清稱舉架,兩者所得結果雖約略相同,但其基本觀念則完全改變。宋式之舉折,先定舉高,然後自上而下,每榑縫下拆少許,而成麯面綫。清式則自下起,第一步(即宋所謂縫)五舉(即第一步舉之高等於第一步水平長度之十分之五);第二步六舉,第三步六·五舉,第四步七·五舉乃至九舉等。各步舉度遞增,相綴而成麯綫,其屋脊之地位,乃由下逐步遞舉而得,非若宋式之預定者。其結果清式屋蓋較宋式屋蓋陡峻,遂成為兩時期各有特徵之一。
清式殿閣之柱額梁枋等均以生硬之直綫直角構成,其屋蓋陡峻崇高,而檐下鬥拱,則纖小繁縟,故其輪廓結構,均不若宋式之生動豪放及自然,蓋各部所定規則,成為固執之尺寸問題,已有若幹與先前結構部分之適當比例脫去聯繫也。
[1] 商務印書館民國八年石印本;民國十四年仿宋重刊本,見梁思成《營造法式註釋》。 [2] 清工部頒行本,見梁思成《清式營造則例》。
校註[1]據近年研究《法式》規定建築各部間之比例,及結構構件長短,截面用度量單位,均以“分”(即材高1/15)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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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百花文藝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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