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类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      马非百 Ma Feibai

  〔一〕一巨(策)乘马〔二〕
  
  〔一〕 元材案:轻重一词,最早见于《国语。周语》。《周语》云:“周景王时,患钱轻,将更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币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废轻而行重,民失其资,能毋匮乎?……王弗听,卒铸大钱。”但细绎全文之意,不过谓大钱之分量重,小钱之分量轻。其所谓之轻重,乃具体之轻重,与本书所谓轻重之为抽象意义者不同。历史上开始用轻重一词与本书有类似之意义者,只有贾谊一人。贾谊谏汉文帝除盗铸钱令文云:“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此处所谓轻重,已不是钱币大小之轻重,而扩大为万物(包括钱币在内)多寡贵贱之轻重。但贾谊尚未将轻重一词与管仲互相联系。至司马迁作《史记》,始有管仲通轻重之说。《史记。齐太公世家》云:“桓公既得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管晏列传》云:“管仲既任政相齐,……贵轻重,慎权衡。”又《货殖传》云:“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僥山海之利以朝诸侯。”但对于何谓轻重及轻重之内容如何,司马氏并未作出任何解释。《史记》注者多持“轻重,钱也”之说,然钱虽是轻重之策中的重要工具,而钱之本身则并不等于轻重。根据对本书各篇之综合分析,轻重一词,实含有广狭二义。第一,从广义言之,轻重一词之内容至为广泛,不仅限于万物之多寡贵贱。据《揆度》及《轻重戊》两篇所列举古代帝王在所谓“以轻重为天下”之前提下所采取之各种具体措施,计有“造六□”,“
  作九九之数”,“树五谷”,“钻燧生火”,“童山竭泽”,“烧曾薮”,“封土为社,置木为闾”,“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疏三江,凿五湖”,“立皂牢,服牛马”,“循六□,合阴阳”等等,无不属于所谓轻重之策的范围。有时轻重之含义竟扩展至于人事惩奖方面,如《揆度篇》所引“ 轻重之法”,即其明证。《史记。索隐》称“《管子》有《理人轻重之法》七篇”,今已不存。《揆度》所引,或即出于此书,今已无由判知之矣!第二,从狭义言之,则所谓轻重之策者,乃专指物价政策而言。本书各篇所论轻重之策,涉及范围虽极为广泛,但在此等极广泛之内容中,实更侧重于物价政策。关于此点,本书作者从复杂之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不少与物价有关之规律。其最根本之一条,即《国蓄篇》所谓:“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此数语是本书各篇中贯穿一切财政经济政策之基本规律。是从计然“论其有余不足而知贵贱”(《史记。货殖传》)之理论发展而来。计然仅仅说明“物多则贱,寡则贵”之自然现象而加以应付,本书则又进一步推演出“聚则重,散则轻”之人为规律,作为实施“以御轻重”的依据。所谓“聚则重,散则轻”,《揆度篇》又称之为“臧(藏)则重,发则轻 ”。臧即聚,发即散。盖一切货物之价格,虽是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所决定,但实际上影响货物价格者,并不是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而只是出现于市场中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至于储藏不用之货币与保存不售之货物,对于一切货物价格并不发生影响。因此,实行轻重之策时,便不必将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少,而只须以“聚”“散”之手段进行“敛轻”“散重”,使流通于市场之货币量或待售于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少之,即可以达到“以重射轻,以贱泄平”的目的,既可以获得“君必有什倍之利”,又可以起“财之□可得而平 ”之平抑物价的作用。本书各篇所提出之种种对内、对外、平时、战时、列国分立、天下一统等等轻重原则,无不由此基本规律演绎而出。当在各该篇再详论之,此不先赘。
  〔二〕 巨乘马,诸本“巨”作“臣 ”,元本、朱本作“匡”。何如璋云:“‘巨’字无义,后人乃改为‘臣’。按‘臣’亦费解。当是‘策’之误。本文有‘策乘马之数求尽’句可证。”元材案:“ 策乘马”三字本文凡四见,《乘马数篇》亦六见,知其为著者所常用之专门术语。何说是也。“策”即《盐铁论。刺复篇》“东郭偃、孔仅建盐铁策诸利”及《轻重篇》“大夫君以心计策国用”之策,乃计画、筹谋之意。“乘马”,《礼。投壶》:“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郑注:“马,胜筹也。谓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佩文韵府》引此注,末有“乘又去声”四字。乘读去声为计算。郑意盖谓任为将帅计算之事,非如孔疏所云“堪为将帅而骑马”也。可见马为计算用之筹码。《汉书。律历志》:“其演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此种筹码,既为一切计算之所通用,苟能运用之者,则心中有数,万无一失。故《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奉禄赏赐一二筹策之积,浸以致富成业。故分土若一,贤者能守之。分财若一,智者能筹之。夫白圭之废居,子贡之三致千金,岂必赖之民哉?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耳。”然则策乘马者,即“运之六寸”之意。犹《史记。货殖传》及《盐铁论。轻重篇》之言“运筹策”,《汉书。货殖传》之言“运筹算”,《红楼梦》第五十五回之言“筹画计算”矣。又案本书题名,共有三种形式。第一,以三字为题者,如本篇及《乘马数》、《问乘马》、《(山)海王》、《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等七篇是。第二,以二字为题者,如《事语》、《国蓄》、《地数》、《揆度》、《国准》等五篇是。第三,以干支为题者,如《轻重甲》以下七篇是。
  提要:全文共分三大段。从 “桓公问管子曰”起至“谓之内战”为第一段,论政令失宜,以致“谷地数亡”及“藉而无止”之害。从“桓公曰善哉”起至“高下之策不得不然之理也”为第二段,论策乘马之最终目的,在于在“不夺民时”的基础上,运用“高下之策”,使农民女工所有生产品皆归入于封建国家掌握之中。从“桓公曰何谓策乘马之数”起至 “此有虞之策乘马也”为第三段,论如何使“
  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之具体进行方法。又分三步:(一)春时以货币发放农贷。(二)秋收后,谷价跌落,以币准谷收回农贷,藏于州里仓廪中。(三)谷既为政府所掌握,聚则重,谷重而万物轻,然后又以谷准币,向民间贱价收购器械财物。全文用桓、管问答,一气呵成,为本书中首尾最完整之文字。
  桓公问管子〔一〕曰:“请问乘马〔二〕。”
  管子对曰:“国无储在令〔三〕。”
  桓公曰:“何谓国无储在令?”
  管子对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四〕,春事〔五〕二十五日之内。”
  桓公曰:“何谓春事二十五日之内?”
  管子对曰:“日至〔六〕六十日而阳冻释,七十日而阴冻释〔七〕。阴冻释而□稷〔八〕,百日不□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九〕也。今君立扶台〔一0〕,五衢〔一一〕之众皆作〔一二〕。君〔
  一三〕过春而不止,民失其二十五日,则五衢之内阻弃之地也〔一四〕。起一人之繇〔一五〕,百亩不举〔一六〕。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春已失二十五日,而尚有〔一七〕起夏作,是春失其地,夏失其苗〔一八〕,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一九〕。谷失于时〔二0〕,君之衡〔二一〕籍而无止〔二二〕。民食十伍之谷,则君已籍九矣〔二三〕。有衡求币焉〔二四〕。此盗暴〔二五〕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众也。随之以暴〔二六〕,谓之内战〔二七〕。
  〔一〕 元材案:桓公问管子,及管子对曰云云,只是作者假借两人问答之词,以说明其为封建统治者设计之各种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的一些具体意见,即马克思所谓“召唤过去的亡灵来为自己效力”而已。盖犹“某甲”“某乙”之意,非真齐之桓公与其相管仲有此一段谈话也。全书中所有人名、地名、国名、官名,均仿此。
  〔二〕 元材案:依上下文义推之, “乘马”上当脱一“策”字。下文“策乘马之数未尽也 ”句正承此而言。
  〔三〕 安井衡云:“国无储蓄,在政令失宜。”张佩纶云:“《尔雅。释诂》:‘在,察也。’《月令》注:‘令,谓时禁也。’《王制》:‘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无储察令,重农制用之要。”郭沫若云:“安井说非是。原文并无‘失宜’字样。‘国’指城市言,‘储’犹言囤积。言城市之蓄贾或大夫之家不宜有所囤积,须在上之号令有以散之。唯此篇错简殊甚, ‘桓公问管子曰请问乘马’,而‘管子对曰国无储在令 ’,颇觉答问不相衔接。”元材案:此“国”字即《国蓄篇》“国有十年之蓄”之国,指封建国家而言。令即号令。《汉书。主父偃传》引《
  周书》曰:“安危在出令。”“在令”“在出令”意义全同。本书著者对于号令实甚重视,认为号令乃所谓轻重之策中最大要素之一。故“令” 字在本书中,凡八十余见。盖“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 ”(《
  国蓄》)。故从正面言之,“发号出令而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策”(
  《轻重甲》)。从反面言之,“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一国而有二君之正”(同上), “是君朝令一怒,布帛流越而之天下”(同上)。此盖言国家必须有储蓄。其所以无储蓄者,乃由于号令之不当。故宜权度其号令之徐疾以补救之。下文即号令不当以致无储之具体说明。桓公问经济计画(请问策乘马),管子分三层答复,即先言无计画(亡策乘马)而乱发号令以致无储之害;次论经济计画之最终目的,在于采用轻重之策,使农夫女工所有生产品皆归入于统治者手中;最后论实现“力归于上,功归于府”之具体方法。针锋相对,不得谓为“不相衔接”也。
  〔四〕 张佩纶云:“‘量’当作‘ 粮’。《说文》:‘粮,谷食也。’言农夫终岁之谷食系于百亩,而百亩之收获系乎春事二十五日之内。”郭沫若云:“‘一农’古本、刘本、朱本均作‘二农’, ‘二’盖‘上’之古字也。”元材案:量,数量也。壤,田地也。《孟子。梁惠王篇》:“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汉书。食货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又引晁错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可见一夫百亩,乃中国古代历史上之传统说法。《山至数篇》云:“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义与此同。二氏说非。
  〔五〕 何如璋云:“‘春事’,春耕之事。”
  〔六〕 元材案:日至者,依天文学谓日行赤道南北,冬至至极南,夏至至极北。故日至有二,一为夏至,二为冬至。夏至又谓之长至,冬至亦谓之短至。《礼。杂记》: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疏》云: “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此指冬至。
  〔七〕 刘绩云:“阳冻,地上也。阴冻,地下也。”猪饲彦博云:“‘七十’下盖脱‘五 ’字。”安井衡、俞樾说同。元材案:添五字是。
  〔八〕 刘绩云:“‘□’同‘蓺’ 。别本作‘种’。言七十日阴冻释,蓺稷,若百日则过时不蓺矣。是蓺种惟在二十五日之内。”孙星衍云:“ ‘□’,古‘蓺’字”。
  〔九〕 丁士涵云:“‘耳’乃‘毕 ’字误。谓日至百日而不蓺稷,则春事二十五日全被旷废也。”张佩纶云:“‘耳也’之‘也’疑衍”。于省吾云:“‘耳’本应作‘弭’。弭弥古字通。弥,终也。此言春事二十五日之内终也。”元材案:“耳”即《汉书。食货志》“
  既闻耳矣”之“耳”。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耳者且止之辞。”又引周寿昌曰: “耳乃语助,犹云‘既闻之矣’。”古籍中用“
  耳”字者甚多。《礼。祭统》:“ 夫铭者壹称而上下皆得焉耳矣。”《孟子。离娄篇》: “人之易其言也,无责耳矣。”一作尔。《论语。雍也篇》:“女得人焉尔乎?”《孟子。滕文公篇》:“彼有取尔也。”义与耳同。诸说皆非。
  〔一0〕张佩纶云:“扶台未闻。《汉志》:琅邪郡邞县。岂以地名台欤?”尹桐阳说同。章炳麟云:“扶盖蒲之假借。如匍匐字或作蒲伏(左昭十三年传),或作扶伏(左昭二十一年传),是蒲扶通之证。”元材案:各书皆无齐桓公修建扶台之记载,此亦著者假讬之词,以上各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衢,《尔雅。释宫》:“四达谓之衢。”《孙子。九地篇》:“四达者衢地也。”五衢一词,本篇二见,《轻重丁篇》三见。谓四通八达之道路。《管子。重令篇》云:“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又《盐铁论。力耕篇》云:“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 《通有篇》云:“居五诸侯俣之衢,跨街冲之路。”盖战国、秦汉人常用语。此处指五方。五衢之众,犹《礼记。王制》之言“五方之民”矣。
  〔一二〕元材案:“作”即《史记。平准书》“作者数万人”之作。惟此处当动词用,谓从事繇役。
  〔一三〕“君”,安井衡云:“古本作‘若’。”元材案:君乃封建国家之最高统治者,一切发号施令之权皆操于君。此论“国无储在令”,仍以作君为是。
  〔一四〕“阻弃之地”,何如璋云: “五衢乃国中近郊之地。言君筑台,必役五衢之众。过春不止,则五衢之地皆阻弃不耕矣。”元材案:何释阻弃为不耕,甚是。惟以五衢为国中近郊之地,亦未合。五衢即五方,五衢之内,犹东西南北中五方之内也。张佩纶以“五衢之内”当作“五乡之内”,许维遹以“阻读如苴”,闻一多以“阻弃当为菹莱”,皆不可从。
  〔一五〕元材案:“起”即《山权数》“君请起十乘之使”之起。尹注:“起,发也。”即征发之意。“繇”即《史记。高纪》“高祖常繇咸阳” 之繇,《集解》应劭曰:“繇,役也。”
  〔一六〕何如璋云:“举,谓发土也。”元材案:“不举”,犹言不得耕种。上文云,“一农之量壤百亩也。”故起一、十、百、千人之繇即有百、千、万、十万亩之田不得耕种。此盖就“过春不止,五衢阻弃”之意而申论之。
  〔一七〕元材案:“有”与“又”通。下文“有衡求币焉”之“有”仿此。
  〔一八〕安井衡云:“失地谓不耕,失苗谓不芸。”
  〔一九〕元材案:“无止”二字,在本书中凡十四见。谓无有止境也。上言春繇之害,此言夏作秋繇层出不穷,其害更甚!故曰:“谷地数亡。” 数亡者,既亡之于春,又亡之于夏秋也。《乘马数篇》云:“春夏秋冬不知时终始,作功起众,立宫室台榭,民失其本事。君不知其失诸春策,又失诸夏秋之策也。 ”义与此同。
  〔二0〕戴望云:“元本‘于’作‘ 其’。”
  〔二一〕丁士涵云:“衡读如横。下同。”安井衡云:“衡,官名。周有川衡、林衡,齐以名税敛之官,盖取其平也。”庞树典云:“衡,税官也。山泽之官有虞衡,地官有林衡、川衡。《左传》昭二十年,齐侯疥一篇,有山林之木,衡鹿守之。与舟鲛、虞候、祈望,同为官守之名。”石一参书,两衡字均径改为横。郭沫若云:“丁说是也。除正赋之外,又横取附加税。而,犹乃也。”元材案:衡字在本书,除《轻重戊》“衡山”之“衡”系地名,及《轻重乙》“以是与天子提衡争秩于诸侯”之“衡”系与“珩”通者不计外,其余二十一“
  衡”字则均从度量衡之衡演绎变化而来。《汉书。律历志》云:“权与物均而生衡。”此为衡字之本义。而在本书中,则引申而为平准之代名词。《揆度篇》云:“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可见所谓衡者,其主要作用,乃在 “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与《史记。平准书》所述:“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者,内容盖完全相同。惟本书衡字,似比《史记》更推进一步。不仅消极的“守四方之高下”而已,而且又须积极的从事于“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之工作,以便收得“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大利。故《轻重乙篇》云:“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又云:“衡数不可调,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用),故曰衡无数。”即其证也。此外各衡字,则多指平准政策之运用而言。如《国蓄篇》云:“衡绝则重见。”《山至数篇》云:“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地数篇》云:“以巨桥之粟二十倍而衡黄金百万,终岁无籍于民。”《轻重甲篇》云:“运金之重以衡万物。”《轻重乙篇》云:“ 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又云:“
  惟曲衡之数为可耳。”是也。至此处两衡字,与《轻重乙篇》“衡谓寡人曰”及《轻重丁篇》“寡人多务,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以利吾贫萌”之衡。则当作执行“国衡”即平准政策之职官或机关讲。安井氏及庞氏说最为近之。惟此处之衡,应为汉官而非齐官。《史记。平准书》云:“初大农管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技巧、六厩、辨铜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可见此所谓衡者,非水衡都尉,即当为其属官中之衡官。《
  盐铁论。禁耕篇》云:“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盖即指此而言。丁、石、郭三氏说皆不可从。
  〔二二〕元材案:籍,征敛。籍而无止,犹言“赋敛无度”。
  〔二三〕安井衡云:“民食不足,出什五之息以贷于富者,故云‘食什五之谷’也。云君已税九,则齐时税什四矣。盖此篇战国间学管氏者所作,因其所见立说,非桓公时实税什四也。”张佩纶云:“ ‘民食什五之谷’,当作‘民食谷之十,则君已籍九。 ’言十籍其九,民无余食也。”许维遹云:“九与什相对比,不当有伍字。下文云:‘
  国谷之□一切什九’,亦以什九相对比。今本‘伍’字盖校者习见什伍连文而妄增之。” 闻一多云:“‘伍’疑当作‘一’。君籍什之九,则民食什之一也。”郭沫若云:“‘十伍’字不误。《汉书。食货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过什五之数。但岁有丰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仅举其平例,此亦约举其成数而已。民所食仅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税外复赋籍其九,是民所食者远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材案:民食什五之谷,可作两种解释。《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此谓佃农须缴纳其收获十分之五于地主,作为地租,故所自食者仅为十分之五。此一义也。又同上书引王莽下令云: “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此谓农民于负担封建国家赋税之外,又须缴纳地主田租,合而计之,实占其收获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之五。此又一义也。此言谷失其时,而衡又籍而无止,人民所收获者已有百分之五十为地主所掠夺以去,今又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获百分之九十,尽入于统治者阶级之手中,故曰“则君已籍九矣”。诸氏说皆非。
  〔二四〕猪饲彦博云:“有、又同。衡、横同。”何如璋、李哲明说同。元材案:“衡”即上文“君之衡籍而无止”之衡。“有衡”当作“衡有” 。“有”即“又”。币即货币。谓衡对所籍之数,又要求以货币缴纳。猪饲氏说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人民不堪封建国家压迫剥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对抗。谓之“盗暴”者,乃作者污蔑之词。《乘马数篇》作“ 淫暴”,义与此同。
  〔二六〕元材案:“随之以暴”之“ 暴”,与“此盗暴之所起”之“
  暴”意义不同。后者指人民不堪封建国家压迫剥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对抗。前者则谓封建国家利用其反动政权,以暴力对人民加以镇压。“随之以暴”,《揆度篇》及《轻重甲篇》均作“随之以法 ”,《
  乘马数篇》则作“君行律度焉”, “律度”即“法”。可见封建国家所谓之“法”,即暴力之代名词,本书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内战”,谓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均以暴力相对待,无异于国内战争。《揆度篇》谓之“内摲民”,《轻重甲篇》谓之“下艾民 ”,义与此同。解详各该篇。
  桓公曰:“善哉!”
  策乘马〔一〕之数〔二〕求〔三〕尽也。彼王者不夺民时〔四〕,故五谷兴丰〔五〕。五谷兴丰,则士轻禄,民简赏〔六〕。彼善为国者,使农夫寒耕暑耘〔七〕,力归于上,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者〔八〕,非怨民心伤民意,高下之策,不得不然之理也〔九〕。”
  〔一〕 王念孙云:“‘筴’上当有 ‘管子曰’三字”。戴望云:“
  ‘善哉’下当有脱文。‘策乘马之数’云云,是管子语。”
  〔二〕 元材案:“数”字在本书各篇中凡一百三十七见。除《乘马数篇》“君不知其失诸春策,又失诸夏秋之策数也”之“数”,是注文误入者不计外,有作自然之理讲者,如“民无□卖子者数也” (《
  巨(策)乘马》)之类是也。有作数量讲者,如“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铁官之数”(《海王》)、“而囷窌之数皆见于君矣”(《轻重乙》)之类是也。有作计算讲者,如“厄之准数一上十,丰之策数十去九”(《山权数》),“以冬至日始数四十六日冬尽而春始”(《轻重己》)之类是也。又有作频字或屡字讲者,如“数欺诸侯者无权与”(《轻重甲》)之类是也。其余则皆本书所惯用之专门术语。此又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一)某数之类──如“乘马数”(《乘马数》)、“至数”(《事语》、《山至数》)、“轨数”(《山国轨》)、“权数”、“教数 ”、“贡数”(《山权数》)、“会数”、“县数”(《山至数》)、“地数”(《地数》)、“王数”(《国准》)、《轻重丁》)、“壤数”(《轻重乙》)、 “衡数”(《轻重乙》、《轻重丁》)、“缪数”(《轻重丁》)是。
  (二)某人之数之类──如 “泰奢之数”(《事语《)、“
  武王之数”(《地数》)、“尧舜之数”(《揆度》)、“神农之数”(《揆度》)、“ 五家之数”(《国准》)是。
  (三)某事之数之类──如 “策乘马之数”(《巨(策)乘马》、《乘马数》)、 “乘马之数”(《乘马数》)、“定壤之数”(《事语》)、“人用之数”(《海王》)、“四壤之数”(《山国轨《)、“行三权之数”、“守三权之数”、“广狭之数”、“权柄之数”、“使君不迷妄之数”(以上均《山权数》)、“轻重之数”(《山权数》、《揆度》、《轻重甲》、《轻重乙》)、“行币乘马之数”、 “守天下之数”、“准时五势之数”(《山至数》)、 “得失之数”(《山权数》、《地数》)、“贵粜之数 ”、“准衡之数”(《地数》)、“大准之数”、“财余以满不足之数”、“五官之数”、“国策之数”、“ 亡国之数”(以上均《揆度》)、“为国之数”(《轻重甲《)、“曲衡之数”、“轻重高下之数”(《轻重乙》)、“九九之数”(《轻重戊》)是。
  在以上三类“数”字之中,有作“策”字讲者,如“权数”一作“权策”(《山权数》),“地数”(《地数》)一作“壤策”(《揆度》),“通于高下轻重之数”(《轻重乙》)一作“通于高下徐疾之策”(《地数》)是也。有作“道”字讲者,如“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贺献不足,为此有数乎”(《轻重丁》)而在下文则作“天子之养不足,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信诸侯,为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作“法”字讲者,如《揆度篇》“神农之数”,《淮南。齐俗篇》则作“神农之法”是也。至各个“数”字之具体解释,当依各该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义以为决定,兹不先赘。此处“策乘马之数”及“得策乘马之数”之 “数”字,则当作“策”字或“法”字讲。策即“计策 ”,法即“法术”或“办法”。“策乘马之数”犹《史记。黥布传》滕公之言“筹策之计”矣。
  〔三〕 安井衡云:“‘求’当为‘ 未’字之误。”张佩纶云:“此上管子未言策乘马,而桓公忽求尽策乘马之数,而后乃言何谓策乘马之数,错脱显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八十四字(‘管子曰’三字在内),当在本篇之末,承接‘此有虞氏之策乘马也’,错简于此。盖下文始言‘策乘马之数’,此突言‘策乘马之数未尽也’,于文失序。”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张、郭两氏说皆非。上文桓公问“请问策乘马”,管子答以无策乘马之害。及桓公称善之后,管子又答以以上所言,还未尽策乘马之能事。故下文即备陈尽其能事之具体进行方法。层次分明,上下衔接,谓为“失序”,殆不然矣。
  〔四〕 郭沫若云:“‘王者’,十行无注古本作‘三者’,盖指上文春、夏、秋三时而言也。”元材案:“王者”一词,在本书中凡九见,或指天下一统之国君而言,《轻重甲篇》云:“事至而不妄,故可以立为天下王。”又《国准》乃《轻重戊》皆有 “黄帝之王”、“
  有虞之王”、“夏人之王”、“殷人之王”、“周人之王”语,可证。或指与“霸者”及 “残国亡家”相对之“明主”而言,《山至数篇》所谓 “故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是也。此处王者亦指所谓“明主”而言。郭氏以讹传讹,殊不可从。“不夺民时”,即《孟子。梁惠王篇》“不违农时”之意,承上文“谷失于时”而言。
  〔五〕 戴望云:“‘兴丰’二字不词。‘兴’乃‘与’字之误。‘
  与’读为举。举,皆也。后人不知 ‘与’字之义,妄改为兴耳。《山权数篇》‘万物兴丰 ’,与此同误。”元材案:“兴丰”二字又分见《山权数篇》及《地数篇》。《吕氏春秋。审时篇》云:“及时之稼兴。”高注:“兴,昌也。”又《诗。小雅》云:“天保定尔,以莫不兴。”《笺》:“兴,盛也。” 《小雅》又云:“在彼丰草。”《
  传》:“丰,茂也。”兴丰复词,即昌大茂盛之意。《轻重乙篇》云:“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或作“兴丰”,或作“丰满”,其义一也。戴说失之。
  〔六〕 元材案:士指战士。轻,轻视。简,《吕氏春秋。骄恣篇》高注:“贱也。”轻、简皆不以为重之意。此与《山权数篇》“则民简其亲而轻其过”,皆以简、轻为对文,句法相同。
  〔七〕 孙星衍云:“《艺文类聚》五、《太平御览》二十四引,‘
  暑’俱作‘热’。”元材案:《事语篇》亦作“暑”。
  〔八〕 王念孙云:“‘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当依《事语篇》作‘女勤于缉绩徽织而功归于府。’元本织正作功。‘功归于府’与‘力归于上’对文。今本脱‘缉织功’三字。‘徽’误作‘微’ ,又衍‘纤’‘而’二字。”元材案:本书各篇同文而异字之处甚多,此殆由于各篇作者不是一人所致,似不必据彼改此。《盐铁论。力耕篇》云:“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又《
  通有篇》云:“今世俗竞于淫靡,女极纤微,工极技巧。”又《汉书。张安世传》:“内治产业,累积纤微。”然则“纤微”一词,固汉人之常用语矣。织即《山国轨》“女贡织帛”之织。《说文》 “织,布帛之总称。”即女工生产品。“府”即《山至数篇》“府无藏财”之府。《曲礼》“在府言府”注: “谓宝藏财贿之处。”凡掌财币之官皆曰府,如《周官》“内府”、“外府”、“泉府”,及秦汉时代之少府,皆是。
  〔九〕 元材案:“高下”二字,本书凡二十四见,皆指四时或四方之物价而言。“高下之策”,则指封建国家之物价政策即所谓“轻重之策”而言。张佩纶云:“此即‘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之意。乃以为高下之策,实乖经义。”今案本书作者,在各篇中,虽袭用古书中语意甚多,然此种袭用之语意,一至本书之中,其含义即与原书不同。不仅对于所谓“经义”者如此,即对于其他诸子百家甚至《管子》其他各篇,亦无不如此。然则“乖于经义”,正是本书之惟一特色。若处处要求与所谓“经义”者相合,便不足以通轻重篇之微言大义矣。故“不夺民时”,虽出于《孟子》,然其实则与《孟子》之专以谷不可胜食为目的者大异其趣。此盖申言上文“未尽”之意,谓仅仅作到“不夺民时”,而无策以守之,则五谷兴丰之结果,必将引起士民轻禄简赏之心,反非封建国家之本意,不唯无益而且有害。此与《
  地数篇》所谓“夫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及《轻重乙篇》所谓:“昔者纪氏之国强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氏其强本节用,适足以使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是以其国亡而身无所处。”所持论点盖全相同。故善为国者,于不夺民时之后,应立即运用所谓高下之策,使农夫女工在不夺民时的条件之下,所有由耕织而得之生产品,均不得不大部分落入封建国家府库之中,而毋令其流散于外。然后方尽所谓策乘马之数之能事。换言之,即封建国家之所以要不夺民时,并非以造成“士轻禄,民简赏”之自由景象为目的,而实以培养税源,使“田野充而民财足,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揆度篇》语),以便造成一切人力皆为封建国家而工作为目的也。此处“不得不然 ”四字,亦宜注意。不得不然者,谓人民在封建国家实行高下之策即物价政策之下,虽欲不使其“力归于上” “功归于府”而不可得也。《山至数篇》云“彼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使不得不用。 ”《揆度篇》云:“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义与此同。
  桓公曰:“为之奈何?”
  管子曰:“虞国〔一〕得策乘马之数矣。”
  桓公曰:“何谓策乘马之数?”
  管子曰:“百亩之夫〔二〕:‘予之策〔三〕,率二十七〔四〕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五〕。’春秋〔六〕,子谷大登〔七〕,国谷〔八〕之重〔九〕去分〔一0〕。谓农夫曰:‘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一一〕之州里〔一二〕。’国谷之分在上〔一三〕,国谷之重再十倍〔一四〕。谓远近之县里邑百官〔一五〕; ‘皆当奉器械备〔一六〕。’曰:‘国无币,以谷准币〔一七〕。’国谷之□〔一八〕,一切什九〔一九〕。还谷而应谷,国器皆资〔二0〕,无籍于民〔二一〕。 ──此有虞之策乘马也。”
  〔一〕 庞树典云:“虞国,虞叔之国,后为晋所灭者也。在春秋之前,虞国盛时,必有善政,为管子所取法。逮其亡也,宫之奇、百里奚尚为邻国所畏忌。而百里奚入秦,穆公用之以兴。虞国之法,亦必有为秦所用者。是以商鞅袭之,以耕战霸。知策乘马之数为得矣。”元材案:此说甚荒谬。下文云:“此有虞之策乘马也。”既曰“有虞”,则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国”及“有虞”,盖亦作者任意假讬之词。然亦实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识形态的反映。考《汉书。王莽传》载:始建国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后也,出自帝喾。于是封妫昌为始睦侯,奉虞帝后。’ 又曰:“予前在摄时,始建郊宫,定祧庙,立社稷…… 以着黄、虞之烈焉。自黄帝至于济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黄帝二十五子,分赐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妫,在周曰陈,在齐曰田,在济南曰王。予伏念皇初袓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于明堂,宜序于祖宗之亲庙。……姚、妫、陈、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黄、虞苗裔,予之同族也。’又曰:‘ 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嬗于唐。’又曰:‘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又始建国四年,复下书曰:“伏念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终文祖……。”又地皇元年下书曰:“ 予之皇初祖考黄帝定天下。”又曰:“九庙:一曰黄帝太初祖庙,二曰帝虞始祖昭庙。”又《元后传》:“考元皇后,王莽之姑也。莽自谓黄帝之后。其自本曰:‘ 黄帝姓姚氏,八世生虞舜。舜起妫汭,以妫为姓。至周武王,封舜后妫满于陈,是为胡公。十三世生完。完字敬仲,奔齐。齐桓公以为卿,姓田氏。十一世田和有齐国,三世称王。至王建,为秦所灭。项羽起,封建孙安为济北王。至汉兴,安失国。齐人谓之王家,因以为氏。’”由此可见王莽与黄、虞二帝关系之密切。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为黄、虞复出也。”今观本书,开宗明义第一章,即提出有虞为所谓策乘马之创立者。《地数篇》则以黄帝为“陶天下为一家”之典型。在《揆度》、《国准》、《轻重戊》,或以黄帝、尧、舜并称,或以黄帝、有虞并称。皆与一般叙述古代帝王世系者不同。其必为作者受王莽宣传祖德之影响有以使然甚明。此本书之成不得在王莽篡汉以前之一证也。
  〔二〕 元材案:“百亩之夫”上脱 “谓”字。
  〔三〕 元材案:“予”当作“子” ,与下文四“子”字皆为称农夫之词。策,计也。“子之策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即今俗所谓“
  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 ”之意。
  〔四〕 王引之云:“‘七’当为‘ 五’,上文‘春事二十五日之内’是也。古‘五’字作 ‘〤’,与七相似,故‘五’讹为‘七’。”
  〔五〕 元材案:资者贷也。“资子之币”,谓以货币借贷之于农夫,犹今人之言农业贷款矣。
  〔六〕 王念孙云:“春秋当为泰秋。”安井衡说同。元材案:泰与大通,与孟义近。《山国轨》有“泰春、泰夏、泰秋、泰冬”。《山至数》有 “泰春、泰夏、泰秋”。《轻重丁》作“孟春、大夏、大秋、大冬”,是其证。《通典。食货》十二引《山国轨篇》注云:“泰,当也。”今本《山国轨篇》无此注。
  〔七〕 元材案:《汉书。文纪》: “岁一不登。”颜师古注云:“
  登,成也。”又《增韵》:“登,熟也。”
  〔八〕 元材案:国谷二字,在本书中,明见二十四,暗见二。而以《山至数篇》及《地数篇》所言,意义最为明显。《山至数》云:“
  彼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于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又曰:“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又曰:“山处之国,常操(国)谷参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国,常操国谷三分之一。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地数篇》云:“而国谷二十倍,巨桥之粟亦二十倍。”前者以国谷与诸侯之谷对言,后者以国谷与封建国家所有巨桥之粟对言。可知所谓国谷者,既不是诸侯之谷,又非封建国家所有之谷,乃指国境以内所有之谷(包括封建国家及民间所有之谷)而言。《轻重甲篇》作“国粟”,义与此同。其他“国器”(《巨(策)乘马》、《山至数》)、“国铜”(《山权数》)、“国币”(《山至数》)、“国财”(《山至数》、《地数》),皆仿此。
  〔九〕 元材案:重主要表现在货物缺乏,价格昂贵,引起人们之重视等方面。
  〔一0〕安井衡云:“分,半也。去分,灭半也。”何如璋云:“分,半也。言谷之重价减其半也。”元材案:分字在本书,凡四十五见(计《巨(策)乘马》二见,《乘马数》四见,《海王》一见,《山权数》六见,《山至数》十六见,《地数》一见,《揆度》四见,《
  轻重甲》六见,《轻重乙》二见,《轻重丁》三见)。共可分为二大类。即第一,分字上附有数目字者为一类。如十分、五分、四分、三分、二分、一分是。此类分字除《揆度篇》“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贾人出其财物,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两分字,因“一分”与“少分”对言,应作“半”字讲外,其余各分字之意义自明,无庸赘释。第二,分字之上无数目字者为一类。如:
  一、国谷之重去分。二、国谷之分在上。(以上《巨(策)乘马》)三、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乘马数》)四、升加分强,釜五十也。(《海王》)五、大丰则藏分,厄亦藏分。六、阨所以益也,何以藏分?(以上《山权数》)七、谷价去上岁之分。八、币轻,谷重上分。九、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以上《山至数》)十、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地数》)十一、轻重之分使然也。十二、皮干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十三、万物之价轻去其分。十四、絓丝之籍去分而敛。(以上《轻重甲》)十五、分有四时。(《轻重乙》)以上十五条,依上下文义细绎之,除(十一)与(
  十五)两条分字读如粪字,应属于另一性质,与吾人之讨论无关外,其余之十三条,凡十六字,似又可分为两小类,即第一,分字下附有名词者为一类。如(四)(十)两条是。第二,分字下无名词,而独立使用者为一类。如(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等条是。第一小类之两分字,均应作半字讲。尹注云: “分强,半强也”是也。强即镪,耗即毫,均指钱言。分强分耗,谓半钱也。盐百升而釜。升加半钱,故曰釜五十。若不作半字讲,便不得云釜五十矣。第二小类之各分字,则一律作未定数讲,盖即若干分之意。即如本篇下文“国谷之分在上”一语,在其他各篇中,或曰: “国谷三分,二分在上。”(《山至数》)或曰:“上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 ”(同上)或曰“操国谷三分之一”,或曰“操十分之三”,或曰“操十分之二”。(同上)此实因地之肥硗,时之凶丰有所不同,故所操之数亦不能一致。故不得不以未定数表示之也。然则国谷之重去分者,犹言谷价减落若干分之意矣。二氏说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廪,仓廪。此处作动词用,谓以仓廪储藏之也。
  〔一二〕元材案:州里二字之内容各书所言不同。《管子。度地篇》云:“州者谓之术,不满术者谓之里。故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 是百家为里,万家为州也。《周礼。地官。遂人》云: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是二十五家为里也。《风俗通》云:“五家为轨,十轨为里。里者止也,五十家共居止也。”是五十家为里也。又《周礼。地官》云:“ 五党为州”注:“州,二千五百家。”《论语。卫灵公篇》:“虽州里行乎哉!”朱注:“二千五百家为州。 ”是二千五百家为州也。此处州里指基层行政机构。
  〔一三〕庞树典云:“上即《山国轨篇》‘谷为上,币为下’之上。上下犹今言市价高低,与贵贱同义而小有别。盖贵贱之中,更有贵贱,是谓上下。例如金值贵于银,银值贵于铜。此一定之贵贱也。而金银铜之价,又自有其一时之贵贱。此无定之上下也。在上犹今市语所谓看高抬高,疑与‘在令’同义。盖隶于国谷之分者,其价可以令定之。故曰‘国谷之分在上’。”元材案,此说之误点有二:以国谷为即国家所有之谷。既为国家所有,故其价可以由国家用命令决定之。一也。以“在上、在下”与“为上、为下”混为一谈。二也。第一点之误,上文已详辨之。第二点所关尤大。盖“在上在下”与“为上为下”虽只一字之差,而两者所含意义则迥然不同。“在上”之“上”与“在下 ”之“下”乃分,指封建国家与人民而言。“为上”之 “上”与“为下”之“下”,则分指物价之高低而言。故“在上”“在下”云者,谓某物退出流通界而由封建国家加以储藏,某物则在民间流通。“为上”“为下” 云者,则谓某物之价进占上风,某物之价退居下风。犹上海人之言看涨看跌矣。“为上”《山至数篇》又作“ 为君”。如云“谷为君,币为下。”君即上也。
  〔一四〕元材案:“国谷之重再十倍。”再者,二也。《揆度篇》云:“事再其本,民无□ 者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轻重甲篇》与此略同。又《揆度篇》引神农之数曰:“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可见再什倍者,即二十倍之意。《史记。平准书》云:“于是弘羊赐爵左庶长,黄金再百斤焉。”《汉书。食货志》作“赐黄金者再百焉 ”。颜师古注云:“凡再赐百金。”亦是以再为二。此盖对上文“国谷之重去分”而言。谓谷在民间之时,因散而轻,因多而贱。今为国家所廪,流通于市场者少,聚则重,寡则贵,故其价可涨至二十倍也。安井衡以“ 秋成前谷贵,至此复贵,故曰再”,何如璋以“‘十’ 当作‘一’,言其价重一倍也,十则大悬殊矣”,张佩纶以“‘再十倍’当作‘称十倍’,即《山国轨》‘谷坐长而十倍’”,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官”为“工”之借字。百官即百工。《尚书。尧典》:“允厘百工”,《史记。五帝本纪》作“信饬百官”,即其证。
  〔一六〕元材案:奉即《山至数篇》 “械器不奉”之奉。《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奉,谓供事也。”器械兼农业生产工具及兵器而言。备即《盐铁论。本议篇》“工所以备器械”、“器械不备” 与《
  通有篇》“器械之备”之备。谓器械乃国家必需之物,皆当由百工供奉备用。猪饲彦博以 “械字疑衍”,许维遹以“备字疑衍”者皆非。
  〔一七〕元材案:“以谷准币”一语,又两见《山国轨篇》。“国无币,以谷准币”者,谓国家所有之币,前已借之于民,故库藏空虚,不得不以谷代之。实则欲以“一切什九”之谷直时而□其器械,非真无币也。《山国轨篇》收敛女贡织帛及万物与梁渭阳琐之牛马,亦皆用此方法。
  〔一八〕朱长春云:“今吴方言谓计大略曰□。”段玉裁云:“□即桄字也。古旷切。”安井衡云:“《国蓄》□字凡三出。详玩文意,皆谓时价,即汉儒所谓月平也。盖□与横通,横与衡通。衡,平也。辗转相训。□有平义,时价一定无高低,故谓时价为□耳。”何如璋云:“□者物价之限。《韵会》:□ 与横同。横即衡也。”尹桐阳改□为横,石一参、黄巩则皆径改为衡。梁启超云:“按《说文》□字下云:‘ 所以庋器也。’李善《文选。注》云:‘□者门窗庑之通名。’然则□也者,物之所凭借也,又物之所以资之流通者也。今世经济学上之术语所谓金融者即此物也。 ”于省吾云:“安井说是也。《
  国蓄》‘而财之□可得而平也’。《山国轨》‘□’字数见,□并应读作衡。段玉裁谓□ 即桄字,于义未符。”许维遹云:“《说文。木部》: ‘□,所以几器。’几器犹庋藏之器。引申为量名。而本书由量名变为谷价之名。《山至数篇》、《山国轨篇》以‘市□’连文。市□即市价也。又以‘乡□’‘市准’相对。□与准,类相从也。至云‘乡谷之□若干,请以谷视市□而庚子牛马’,则□为谷价明矣。此云‘ 国谷之□一切什九’,意谓国谷之价值,一律上取什分之九。即《山国轨篇》所云‘环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也。”闻一多云:“许说‘□’为谷价名,至确。然窃疑‘□’之为谷价,与凡谷之价不同。《说文》:‘榷,水榷,横木所以渡也。’《淮南子。缪称篇》高注:‘独梁,一木之水榷也。’引申为榷管之榷。《汉书。武帝纪》:‘初榷酒酤。’韦昭注曰: ‘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车千秋传》:‘自以为国家兴榷管之利。’师古注曰:‘榷谓专其利使入官也。’是榷即今所谓政府专卖。榷□声义俱近。□本训横木,而□ 与横通,故榷一曰□。管书言□,盖谓政府专卖谷类之价格也。”元材案:闻说以□为政府专卖谷类之价,其说最精。惟疑□即榷字之借,则有未必。考本书著者言经济,多以含有管制或独占意义之字为术语。如《国蓄篇》:“为笼以守民”之“笼”字;《乘马数篇》“章四时,守诸开阖”及《轻重甲篇》“君章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物轻”之“章”字;《山至数篇》“行栏牢之策”之“栏牢”字,即其明证。此等术语,汉人最喜用之,亦惟汉人始能用之。笼之初义,本为鸟槛。《庄子。庚桑楚篇》始抽象用之,初则云:“以天下为笼,则雀无可逃。”次则云:“汤以庖人笼伊尹,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笼百里奚。”然犹不过谓以其所好笼之而已。至汉武帝用张汤、桑弘羊主计政,乃特取“笼”字为一切统制经济之专门名词。故《汉书。张汤传》云:“ 汤承上指,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史记。平准书》云:“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盐铁论。本议篇》大夫云:“开委府于京以笼货物。”《禁耕篇》大夫云:“异时盐铁未笼。”文学云:“县官笼而一之。”又《轻重篇》御史云:“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颜师古《汉书》注云 “笼罗其事,皆令利入官。”此笼字之义也。章即鄣,本有二义。一为河防。《礼。祭法》:“鲧鄣洪水而殛死。”《管子。立政篇》:“沟渎不遂于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沟渎,修鄣防,安水藏。”是也。二为边防。《汉书。张汤传》:“居一鄣。”颜师古注云:“
  鄣谓塞上要险之处,别筑一城,因置吏士而为鄣蔽,以扞寇也。”是也。至汉人言经济,则亦取“鄣”字为利权独占之代名词。《盐铁论。错币篇》所谓“吴王擅鄣海泽”,《园池篇》所谓:“公家有鄣假之名。”即其例矣。此章字之义也。至“栏牢” 二字,本为闲养牛马之圈。《晏子春秋》:“君之牛马老于栏牢。”《汉书。王莽传》:“与牛马同兰。”《说文》:“牢,闭养牛马圈也。从牛冬省。取其四周匝也。”《盐铁论。后刑篇》云:“是犹开其栏牢。”是也。然尚无经济学上之意义。至本书始以之与“笼”字及“章”字,同被用为经济学上之重要术语。此栏牢二字之义也。此外为汉人所惯用而为本书所未及者尚有二字。一曰徼。《史记。平准书》云:“通轻重之权,僥山海之业。”僥者,边僥也。以木栅为蛮夷界也。又训遮。其意义盖与“章”字略同。二曰榷。其意义,上引闻氏说已言之甚详。颜师古又云:“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矼’,今之‘略约’是也。禁闭其事,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 ”以上诸术语之造成,或则取譬于鸟兽之牢笼,或则借喻于边防之僥鄣,或则立名于渡水之榷木,凡皆以说明 “国利之必归于君”与“塞民之(养)【羡】,厄其利途”之不可或弛而已。本书既有无数证据证明为汉人所作,而书中所言又皆属于财政经济之管制与独占问题。以此例彼,则此“□”字,自亦当依《广韵》训为“兵栏”,方可得其旨趣。其取义之由,盖与“僥”字“章 ”字相同。计本书中“□”字凡九见。兹记之于左:
  1国谷之□一切什九。(本篇)2而财之□可得而平也。(
  《国蓄》)3某乡女胜者事终岁绩,其功业若干。以功业直时而□之。终岁,人己衣被之后,余衣若干。4乡谷之□苦干。5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以乡□市准曰: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6民邻县四面皆□,谷坐长而十倍。7府官以市 □出万物,隆而止。8请以谷视市□而庚子。(以上《山国轨》)9泰夏赋谷以市□。(
  《山至数》)据此,则□字实有二用。即第一,作动词用,如(3)(6)两条是也。第二,作名词用,如(1)(2)(4)(5)(
  7)(8)(9)等条是也。此与笼、僥、榷等字之亦有二用者正同。其作名词用者,有时指谷价而言,如(1)(4)(8)(9)等条是也。有时指女工生产品之价而言,如(3)(5)两条是也。有时又泛指一切财物之价而言,如(2)(7)两条是也。许、闻二氏谓为专指谷价者,未免失之太狭。惟此等物价,不仅非出于自然,而实为政府实施轻重之策之后而始产生者,而且又有“乡□”“市□”之区别。其性质略同于王莽之“市平”。其作动词用者,则含有“轨据”即“以数制之”之意。例如“邻县四面皆□ ,谷坐长而十倍”,与下文“百都百县轨据,谷坐长而十倍”,句法即完全相同。“四面皆□”者,谓四方之谷,皆由国家以轨资料而守之,有如兵栏之约束其士卒者然。《山权数篇》所谓“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驱屏万物,守之以策”,即此意也。
  〔一九〕郭沫若云:“‘一切什九’ ,殊为不词。疑是‘一均什斗’之误。均、切,斗、九,篆文形极近似。‘均’假为‘钧’也。《小匡篇》云:‘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尹注‘三十金曰钧’。三十金当即三十钱。李悝云:‘石三十(钱)’(见《汉书。食货志》),则齐魏谷价适相当也。”又云:“按管书中所言谷价颇不一致。《国蓄篇》云:‘中岁之谷,粜石十钱。’《轻重甲篇》‘粟贾釜四十。’又《轻重丁篇》‘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依齐旧制,釜为六斗四升,鏂为一斗六升。依田氏新制,釜为一石二斗五升,鏂为二斗五升。三者相差均颇悬绝。此言‘一钧什斗’,盖由作者作如此假设而已。”元材案:此说可商。“一切”一词,乃秦汉人常用语。《史记。李斯传》“
  请一切逐客”。《货殖传》:“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又《盐铁论。复古篇》:“扇水都尉所言,当时之利权,一切之术也。不可以久行而传世。”《汉书。平纪》:“吏在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贡禹传》:“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 ”《匈奴传》:“恐议者不深虑其终始,欲以一切省繇戍。”刘向《战国策序》:“战国之时,君德浅薄,为之谋策者不得不因势而为资,据时而为画。故其谋扶急持倾,为一切之权,虽不可以临教化,兵革救急之术也。”颜师古注《平纪》云:“一切者,权时之事,非经常也。犹如以刀切物,苟取整齐,不顾长短纵横,故言一切。”“什九”者,十分之九也。《山国轨篇》云: “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权数篇》云:“
  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谷之原价本仅为一,由于为国家所收藏,藏则重,故坐长加十。除原价外,获利九倍。故曰“国谷之□,一切什九” 也。
  〔二0〕丁士涵云:“当作‘还谷而应币’。《山国轨篇》曰‘然后调立环乘之币。’又曰:‘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环谷而应策。’(‘以谷准币’,即是国策,故‘应币’谓之‘应策’。)又曰:‘
  赀家假币,皆以谷准币,直币而庚之,谷为下,币为上。百都百县轨据,谷长十倍。环谷而应假币。’是其证。”何如璋云:“‘应谷’,‘谷 ’字宜作币,沿上而误。应币者谓准所需之币,以谷应其数也。”张佩纶云:“还谷应币,即《周礼。旅师》用粟春颁秋敛之遗法。”郭沫若云:“丁校非是。‘还谷而应谷’不误。‘还谷’者指假币于民而使之以谷偿还。‘应谷’者指以谷代币,购置器械以备公用。承上两事而言,故下文结之以‘谷器皆资,无籍于民。’言谷物与器用皆足,而不增加税籍。‘谷器皆资’,‘谷 ’字原作‘国’,因音近而讹。丁所引《山国轨篇》‘ 资家假币’云云,乃富家向官家假币,官家以贱价之谷代币而与之,预约以币偿还其谷。及谷贵,富家乃不得不准贵谷之价而偿币。故曰‘环谷而应假币。’丁未得其解。”元材案:以上诸说皆非也。《山国轨篇》所谓 “还谷而应策,国奉决”,是以谷准币支付“国奉”之价。所谓“还谷而应假币,国币之九在上,一在下”,则是以谷准币,清偿所负委赀家所假给政府之债。以彼例此,则此处“还谷而应谷”,当作“还谷而应器”。谓百工所奉器械之价,只须以“一切什九”之谷支付之,即足以清偿债务而有余。故下文即承之曰:“国器皆资,无求于民”也。“资”当作“
  赡”,字之讹也。说详《山权数篇》。“国器”一词,又见《山至数篇》,指合于国用之各种器械而言。“国”字不误。
  〔二一〕张佩纶云:“无籍于民者,县邑里之器械本当征之于民,今以谷币出入之赢余资之,不必别取于民。”元材案,此说是也。惟于此有应注意者三点:第一,“国器皆资”之“资”,乃“赡”之误字,上已言之。张氏读为资,当改正。第二,“无籍于民”一类之文句,在本书中实数见而不一见。如《乘马数篇》云:“故开阖皆在上,无求于民。”《国蓄篇》云:“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又云:“故不求于万民,而藉于号令也。”《山国轨篇》云:“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 又云:“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又云:“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乎?”又云:“轨守其时,又官天财,何求于民?”又云:“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地数篇》云:“军五岁,无籍衣于民。”又云:“终身无籍于民。”《揆度篇》云:“ 五官之数,不籍于民。”《轻重甲篇》云:“然则自足,何求于民也。”《轻重乙篇》云:“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自足。”《轻重丁篇》云:“故国八岁而无籍。”又云:“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贺献。” 又云:“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又曰:“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一书之中,盖不仅三致意焉而已。盖本书著者言财政经济政策,正以无籍而用足为其中心之主张。其所持理由,约有三端。《
  国蓄篇》云:“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海王篇》及《轻重甲篇》略同。此以籍民为妨害国民之生产力,一也。《国蓄篇》又云:“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籍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此以籍民为强夺国民之所得,二也。《轻重甲篇》云:“皮干筋角之征甚重,重籍于民而贵市之皮干筋角,非为国之数。”又云:“今君之籍取以正,万物之贾轻去其分,皆入于商贾。”此以籍民为足以损民而益商,三也。以此之故,著者认为籍求于民,实非理财之善法,故主张施行轻重之策以代之。梁启超名之曰“
  无籍主义”。诚有味乎其言之也。然此种无籍主义,实亦本之于秦汉时代的理财家而非著者所特创。《盐铁论。非鞅篇》大夫曾有“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是以征伐敌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而师以赡”之言。《汉书。吴王濞传》亦载:“吴有豫章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至汉武帝用桑弘羊为大农,其所获成绩,更为巨大。《史记。平准书》云: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又《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云:“ 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买官赎罪,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又《汉书。萧望之传》载张敞云:“昔先帝(指武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所谓“不赋百姓而师以赡 ”,“以故无赋国用饶足”,“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赋敛不增而用足”,及“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 ,无疑是本书所谓“
  无籍而用足”之所自昉。此又本书之成,不得在秦汉以前之一证也。第三,此种无籍主义,形式上虽“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但实际上,其所给予人民之危害性,则更甚于夺。即以“还谷而应器”一事而论:还与环同。谓国家既以币准谷掠取农民手中因受季节性影响而跌价之五谷,又以谷准币,利用通过国家囤积居奇而暴涨至重二十倍之五谷掠取名义上为百工,实际上为兼营手工业生产之农民所有之器械。如此,一转手间,遂使农民于不知不觉中受到双重之剥削。诚如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论及德国帝国主义输出资本时所指出:“它要从一条牛身上剥下两张皮来,第一张皮是从贷款取得的利润;第二张皮是在同一笔贷款用来购买克虏伯的产品或钢业辛迪加的铁路材料等等时取得的利润。”却仍以十分欣赏之态度,美其名曰“国器皆赡,无求于民”。作者之剥削阶级立场,于此殆已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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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子轻重下管子轻重
管子轻重二乘马数管子轻重三问乘马(亡)
管子轻重四事语管子轻重五海王
管子轻重六国蓄管子轻重七山国轨
管子轻重八山权数管子轻重九山至数
管子轻重十地数管子轻重十一揆度
管子轻重十二国准管子轻重十三轻重甲
管子轻重十四轻重乙管子轻重十五轻重丙(亡)
管子轻重十六轻重丁管子轻重十七轻重戊
管子轻重十八轻重己管子轻重十九轻重庚(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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