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民有、民治、民享"
案:這是鬍適1911年3月9日的日記,這一日,是鬍適到美國大約半年左右的時間,他讀到了美國前總統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說,而在前一天,他又剛讀過傑斐遜起草的北美十三洲的獨立宣言。連讀兩個經典性的美國政治文本,鬍適在日記中寫到:
"昨日讀美國獨立檄文,細細讀之,覺一字一句皆捫之有棱,且處處為民請命,義正詞嚴,真千古之至文。吾國陳、駱何足語此!讀林肯Gettysburg演說,此亦至文也。"
從日記中看,這是鬍適第一次從書面上接觸美國政治,雖然贊不絶口,左一個"至文"右一個"至文",但要說有所領會,恐怕還來不及。"獨立宣言"並非一味聲討性的檄文,也非中國皇權制度下的文人陳琳、駱賓王的討伐性文字所能比附,為民請命則更非民主政體的語言,它的政治所指乃是為民做主。一個人的思維狀況通過他所使用的語言就可以檢察,因為思維的幅度超不出語言的半徑。初來乍到的鬍適還衹能用自己的母語和受母語决定的認知來認知西方政治,這就隔了不止一層。但,這畢竟是一個開始。四年後的鬍適對美國政治感受殊深,當他的"一葦杭之"同船赴美的朋友趙元任來信和他討論林肯演說中的最後一句如何翻譯時,鬍適的翻譯設雖不是最精彩的,但卻是"信"的。這個被梁任公視為不可翻譯的名句是"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鬍適一連翻了兩次,前一次是"此吾民所自有,所自操,所自為之政府",因其"殊未能得原語之神情",又譯為"此主於民,出於民,而又為民之政府"。 意思不差,神情還是沒出來。直到孫中山手裏,形神兼備,纔出現漢語世界中公認是最好的翻譯:"民有、民治、民享"。然而,孫中山也不是一步到位,他最初在《文言本三民主義》中,把此句譯為"為民而有,為民而治,為民而享"。這樣的翻譯,意思極為不明,若不辨清這一"為"字的含義,其間的差距還真不可以道裏計。這裏,"為"有兩解,其一是以上"為民請命"的"為"(wei,去聲),另一是文言中的被動詞"為"(wei,陽平)。設若前者,那可是任何一個中國皇帝都可以天天挂在嘴上的政治華表。為什麽?權力合法性在此一係。然而,要害在於,三個"為"字,俱訴諸目的,而目的是誰也看不見的,因而它最不可靠。何況,歷史經驗不難於讓我們看到這樣的吊詭:一個權力,尤其是極權性質的,一邊聲口"為民",一邊卻在"殘民",好話有盡,壞事無絶。後者不同,政府不是一個主動的存在,它是被動的,主動的倒是"民"。當然,這層意思在原有的句式中並不突出,需要一番鄭板橋式地"刪繁就簡",待把句中兩個虛字的枝葉給斧削,"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春樹"則水落石出、躍然眼前。這樣,"民"的主體性是不是更醒目?當然,就這林肯版本的"三民主義"(不是孫中山的),最重要的是當中的"民治"(by the people)。它就像一根扁擔把"三民主義"的擔子給挑了起來,沒有它,前後的"of the people"和"for the people"則不免無着落。檢驗政府權力的"民"之真偽,不在於它喊沒喊出"of the people"和"for the people",而唯一地就在於它做沒做到"by the people"。這個短語的真義是"權為民所授",壓縮成一個詞便是"民治"。民治的關鍵在"by",它的意思是"通過"和"經由",這是"程序正義"之始。如果國傢權力不是經由("by")全體國民的選舉程序,那麽,"為民"之類的"目的正義"就無法保證,甚至根本就是不用兌現的謊言。然而,這麽準確的"民治"一詞大致形成於"五四",可是它並沒被廣泛采擇,當時流行的是音譯"德先生"。這個"德先生"不知後來為什麽搖身一變為"民主",並沿用至今。而"民主"完全是從母語文化中汰選出來的詞,它的本意恰恰是和"民治"極不相容的"為民做主"和"民的主宰"。
惜乎哉!整個20世紀,在漢語文內外的意義上,都是"民治"不彰而"民主"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