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礼仪 泰泉鄉禮   》 捲二      黃佐 Huang Zuo

  鄉約
  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衆推一人有齒德者為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約正、副不與直月之數。約正總理期會告諭,約副贊相禮儀,輔佐約正,直月掌走報幹辦。
  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於一籍,德業可觀者書於一籍,過失可規者書於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於約正而授於其次。
  德業相勸
  德謂孝於父母、友於兄弟,肅於閨門、和於親黨,言必忠信、行必篤敬,見善必行、聞過必改之類。
  業謂讀書治田、營傢濟物、興利除害、居官舉職,凡明倫敬身者皆是。如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舉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
  一曰酗博鬥訟。酗謂縱酒喧競。博謂賭博財物。鬥謂鬥毆駡詈。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得已不己者。若事幹負纍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違。踰禮違法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侮慢齒德者,持人長短者,恃強凌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為人謀事,陷人於惡。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五曰造言誣毀。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與人交易傷於掊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
  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交,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而已。朝夕與之遊處,則為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遊謂無故出入及謁見人上務閑適者,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與雖不賭財物而鋪牌演戲、奕棋雙陸、玩弄骨董、雅好彈唱、廣收花石、獵養禽鳥作諸無益者。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傢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主事廢亡,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節。謂不計傢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於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於籍以俟。三犯,則行罰。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
  一曰尊者,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一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謂稍長,少者謂稍少。
  四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
  五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
  一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鼕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皆具名帖,用白紙折幅,楷書,少者曰:侍生姓名再拜。幼者曰:晚侍生姓名頓首拜。或作學生契傢子或姻戚,則作忝眷,或作拜謝。拜賀隨宜。服色,有官則冠帶,諸生則儒巾襴衫,餘人角巾青直領。辭見謂久出而歸則見,遠適將行則辭,出入不及一月者否。賀謝謂已有賀事當謝,人有慶事如壽旦、生子、升官、受封、起第之類,則往賀之。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喻止來者。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服深衣涼衫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謁,不報。歲首、鼕至,具名令子弟報之,如其服。
  長者歲首、鼕至具名帖報之,如其服。餘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
  凡敵者,歲首鼕至、辭見賀謝相往還,用箋紙一小片,書其上曰侍生姓名拜。稍不敵,則書友生、知生、鄉生辱交之類。服色同上。
  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傢,唯所服通名。而敵者或用老拙、老友之類,或不通名可也。敵者燕見亦然。
  二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凡往見,將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度無所妨,乃命展刺。有妨,則少俟。或且退後。皆仿此。若年少居顯官而乘轎者,亦如之。
  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廡間,主人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禮見,再拜而後坐。燕見不拜。旅見則旅拜。少者、幼者自為一列。幼者拜,則跪而扶之。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絶,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長者許則跪而扶之。拜訖,則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則致谢,訖,揖而坐。若稍敵,則相對行再拜禮。凡稱呼,尊、長曰老先生,敵者相謂曰先生,於少者則字之,幼者則名之。若異爵,尊、長曰老大人,敵者、少者曰大人。
  退。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則告退可也。後皆仿此。主人送至廡下,則三辭,許則揖而退。出大門,乃上馬。不許,則從其命。若送至大門,讓尊、長先,己必隨行在後,毋得相並。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俟於廡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稍少者先拜。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徒行則主人送於門外。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來報禮,則再拜謝,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於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隨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敢入。
  三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馬,於尊者則回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回避之。凡己徒行,遇所識乘轎者,皆仿此。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或欲下,則固辭之。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若於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迎送(凡四條
  一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諾則拜之,辭則止。既許赴,至日黎明,復遣子弟迎之。既至,明日親往拜辱。若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如禮薄,則不必書。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以書列客目,明日客親往謝主人。赴尊長召,若有衆客,則約之同往。始見,則拜其見召。主人辭則止。明日人親拜。若主人預辭,則書簡謝之,非專召不拜。赴敵者召,始見,則揖謝之,明日具名帖謝之。赴少者召,始見,以言謝之,明日傳言致谢。
  二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雖鄉人,亦不以齒。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雖鄉人,不敢與之序齒,以尊貴故也。若主人之族有異爵屬卑幼者,亦勿與席,或別席以禮之。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餘為衆賓,坐如常儀。如婚禮,則姻傢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凡一命齒於鄉,再命齒於族,三命而不齒。惟祭畢而燕,雖有三命,不踰父兄,古禮也。非專召,毋及異爵,以全尊尊之義。
  三曰凡燕集,初坐,別設卓子於兩楹間,置酒杯於其上。主人降席,立於卓東,西嚮。上客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嚮。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洗畢,置杯卓子上,親執註,酌酒以註,授執事者,相揖再讓。客西嚮,主人東嚮,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復註酒以讓主人。主人復舉杯獻客,客受之,置卓子上,再拜,興,取酒,東嚮跪祭。興,遍告飲於同席者,遂飲。以杯授贊者,遂拜。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為客,則主人舉酒先祭,飲畢而拜,主人受之。若上客,先不拜而飲,主人勿強,此謂從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衆賓。命贊者取衆賓酒杯一一親洗之。衆賓合詞以辭。主人執註酌酒,以次獻衆賓。衆賓各受杯以授贊者,各置於席前。若主人是尊長,則衆賓固辭洗及執註。贊者酌酒旅揖,自置於席前。若是少者以下,皆揖而跪飲,主人止之,則立飲。飲遍,乃就坐。若衆賓中有齒爵特異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傢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
  以上禮兼酌古今而行之,如俗所謂三寶杯諸類,皆宜革去。
  四曰凡有遠出遠歸者,則送迎之,少者、幼者不過五裏,敵者不過三裏。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傢省之。
  慶吊贈遺(凡五條
  一曰同約有吉事,則慶之。冠子、生子、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然禮有曰賀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兇事,則吊之。喪葬水火之類,每傢衹傢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若傢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二曰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用幣帛酒食果實之類,衆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二三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或其傢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藉助器用及為營幹。
  三曰凡吊禮,聞其初喪聞同約喪,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則為首者緻辭而旅拜。敵者以下,則不拜。主人拜,則答之。少者以下,則扶之。不識生者則不吊,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巾素襴衫素帶(皆以白生紗絹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死者是敵者以上,則拜而奠;以下,則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則亦不哭。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賻儀用錢帛,衆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緻賵。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賵如賻禮。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四曰凡喪傢,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聞所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緻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惟至親篤友為然。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
  一曰水火。小則使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盜賊。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傢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藉貸。
  五曰孤弱。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區處,稽其出納,或聞於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為之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衆人力為之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毋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傢睏而失所者,衆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傢告於約長。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藉。可藉而不藉,及踰期不還,及損壞藉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於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
  以上四條,本出朱子損益《藍田呂氏鄉約》。今取瓊山邱氏《儀節》以通於今,而又為約儀如左方。
  凡預約者,月朔皆會。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別定一日。直月報會者。將會,則先一日灑掃裏社,設香案,立戒諭牌於其上。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禮。或社未建,設先聖神位於鄉校正堂,以便行禮。
  直月率錢具食,入約人衆,每一人不過一十文;人少則隨宜增之,毋過五十文。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飯食一會。餘月則去酒果。或直設飯,或米粉面食亦可。
  會日,夙興,約正、約副、直月先率宗族,皆衣冠俟於鄉校。同約者如其服而至。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於直月。同約之傢子弟及在鄉校童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衆序拜。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或別率錢略設點心別處。
  裏社鳴鼓三通,約衆既集,以齒為序,立於門外,東嚮,北上。約正以下西嚮,南上。教讀不與。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嚮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行禮。以約正與約副、直月三人列於左,以次而東。約衆尊者、長者列於右,以次而西。少者、幼者從尊者、長者之後。社祝立於香案之東,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約正升堂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社祝贊:詣香案前。約正升自阼階上香,降。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
  乃誓於神。社祝抗聲以誓,約正以下皆跪聽應命。畢,皆再拜,乃出。社祝揚言曰:約正某等敢率同約者誓於裏社之神,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遵行《四禮條件》,毋背鄉約,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衆答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社祝贊:俯伏,興;拜,興;拜,興;平身。
  詣鄉校,俟於外次。約正以下皆東嚮立,教讀出迎,西嚮立,與約正三揖。約正以下三讓,乃入。教讀、約正三揖,三讓,升堂。同約者皆從之。教讀升自阼階,約正以下及同約者升自西階。若無裏社,則教讀迎入,誓於先聖,如前儀。
  皆北面立。約正揖教讀,東上,南面立。教讀就位。皆再拜。教讀立於位,約正少進,西嚮立。約副、直月、社祝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者東嚮南上,長者西嚮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仿此。西嚮者,其位在約正之右少進。餘人如故。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北面為尊。序次如前儀。
  約正再拜。凡在位者皆再拜。此拜尊者,社祝不必贊禮。後仿此。
  尊者受禮如儀。惟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若約正是尊者,則長者以下皆如少者儀,可以類推。
  退北壁下,南面東上立。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則立於尊者之西,東上。此拜長者。拜時惟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嚮南上,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稍長者答拜,退立於西序,東嚮,北上。此拜稍長者。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約正答之。稍少者退立於稍長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嚮,西北上,拜約正。約正受禮如儀。拜者復位。又引幼者,亦如之。既畢,揖,各就次。同列來講禮者,拜於西序,如初。
  以上禮,若鼕日晷短,或從簡便,惟東西序齒,相嚮再拜。
  頃之,約正揖就坐。教讀正坐,稍東南嚮。約正坐堂東南嚮。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嚮。約副、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嚮,西上。社祝次之。餘人以齒為序,東西相嚮,以北為上。若有異爵者,則坐於尊者之西南嚮,東上。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南為上。異爵者東北嚮,西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教讀推說其意。未達者,許其質問。於是約中有善者,衆推之;有過者,直月糾之。約正詢其實狀於衆,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之。能行四禮者,亦附於善籍。違者附於過籍。
  直月遂讀記善籍曰:某能為某善,能改某過,能行四禮。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或能使其族人為某善,改某過,行四禮,則易其辭。
  善者興,直月亦興,揖善者。善者對曰:某實無所有,乃勞過奬,敢不加勉!約正帥同約者北面序立,再拜。善者退居末位,答拜。或酌酒,則先善者。善者嚮尊、長三讓,乃飲。
  復位。命執事者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三犯不改,待他日誓於裏社,鳴鼓罰之,毋得輒揚其過。過者不服,聽其出籍。有大惡,則言於有司懲之。
  既畢,乃食。食畢,少休,復會於堂上。鳴講鼓說書,若歌詩,或習禮射。皆以鐘鼓為節。教讀說書一章,或講切要故事,皆鳴鼓三聲。若童生歌詩習冠昏祭三禮,及習鄉射禮,皆鐘以宣之,鼓以節之,以聳衆觀聽。
  講論從容書丹而退。講論須有益之事,毋得喧競失儀,言非所宜言,及揚人過惡。違者,直月糾而書之。事既畢,於入約籍中姓名各押字於其下,謂之書丹。書丹畢,教讀送至大門之外,揖讓而退。
  凡約正、約副正本如士大夫立教、明倫、敬身,以為鄉人取法。出入道路,見者拱立,避路致敬,毋得狎侮凌犯,違者直月糾而書之。若能化行一鄉,有司延至後堂,待以殊禮,為特設位,帥各鄉約正、約副拜之。仍用花紅羊酒旌奬,遇例先給與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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