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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儀禮註疏 》
捲三十七士喪禮第十二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厥明,滅燎。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綪。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紟不在筭,不必盡用。紟,單被也。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製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
[疏]註“紟單”至“者三”。○釋曰:雲“君襚、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傢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雲“庶襚”者,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襚者也。雲“紟不在筭”者,案《喪大記》“紟五幅,無紞”,鄭云今之單被也。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內。雲“不必盡用”者,案《周禮·守祧職》雲“其遺衣服藏焉”,鄭云:“遺衣服,大斂之餘也。”即此不盡用者也。雲“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製”者,此大斂之衾二:始死幠用斂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大斂衾,小斂已後,用夷衾覆屍,故知更製一衾,乃得二也。雲“小斂衣數,自天子達”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小斂已下,同雲十九稱,則天子亦十九稱,註云:“十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案《易·係辭》生成之數,從“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為天地之終數。雲“大斂則異矣”者,案此文,士喪大斂三十稱,《喪大記》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不依命數,是亦喪數略,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則天子宜百二十稱。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案《雜記》註云:“士襲三稱,大夫五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以其無文,推約為義,故云“與”以疑之。
東方之饌,兩瓦甒,其實醴酒,角觶,木柶。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慄,不擇。脯四脡。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毼,白也。齊人或名全菹為芋。縢,緣也。《詩》雲:“竹柲緄縢。”布巾,籩巾也。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饋食禮》有籩巾。今文蠃為蝸,古文縢為甸。
[疏]註“此饌”至“為甸”。○釋曰:雲“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者,案上小斂之饌雲於東堂下,此直言東方,則亦東堂下。鄭云“亦”者,亦上小斂也。雲“齊人或名全菹為芋”者,案鄭於《周禮·醢人》註云:“細切為齏,全物若<月枼>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雲齊人名全菹為芋者,菹法舊短四寸者全之,若長於四寸者,亦切之,則葵長者自然切乃為菹。但喪中之菹葵,雖長而不切,取齊人全菹為芋之解也。引《詩》者,欲見縢為緣義。雲“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斂一豆一籩,籩豆不具,故無巾。若然,籩有巾,豆無巾者,以豆盛菹醢,濕物不嫌無巾,故不言,其實有巾矣。案此註引《特牲》記“籩巾”,鄭彼註云:“籩有巾者,果實之物多皮核,優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為屍,屍食,故云優尊者。此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證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
[疏]註“大斂”至“神之”。○釋曰:雲“彌神之”者,以其小斂奠無巾,大斂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斂奠,又有席,是彌神之也。
掘肂見裧。肂,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階上。裧,小要也。《喪大記》曰:“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置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裧,塗上,帷之。”又曰:“君蓋用漆,三裧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裧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裧二束。”
[疏]註“肂埋”至“二束”。○釋曰:雲“肂,埋棺之坎”者,肂訓為陳,謂陳屍於坎,鄭即以肂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階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後氏殯於東階,殷人殯於兩楹之閒,周人殯於西階之上。”故知士亦殯於西階之上。此殯時,雖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鄭註上文雲如商柷之事位,則屍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禮運》雲:“故死者北首,生者南鄉。”亦據葬後而言,則未葬已前,不忍異於生,皆南首,唯朝廟時北首。故《既夕》雲:“正柩於兩楹閒,用夷床。”註云:“是時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當不背父母,以首鄉之故也。引《喪大記》者,雲“畢塗屋”者,畢,盡也。四面及上盡塗之,如屋然。雲“大夫殯以幬,欑置於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階,離序而四面欑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幬覆棺營欑置於西序。雲“塗不暨於棺”者,彼註云:“欑中狹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塗木不及棺而已。雲“士殯見裧塗上”者,即此經掘肂而見其小要於上塗之而已。雲“帷之”者,鬼神尚幽闇,君大夫士皆同也。雲“又曰君蓋用漆,三裧三束”者,古者棺不釘,彼鄭註云:“用漆者,塗合牡,牡之中也。裧,小要也。”棺蓋每一縫為三道,小要每道為一條皮束之,故云君蓋用漆三裧三束。大夫士降於君,故二裧二束,大夫有漆,士無漆也。引之者,證經肂與裧之義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蓋在下。軸,輁軸也。輁狀如床,軸其輪,輓而行。
[疏]註“軸輁”至“而行”。○釋曰:雲“輁狀如床,軸其輪”者,此註文略。案《既夕》雲“遷於祖用軸”,註云“軸,輁軸也。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輁狀如長床,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天子畫之以竜”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臘,饌於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為舉者設盆盥於西。
[疏]註“熬所”至“於西”。○釋曰:《喪大記》雲:“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註云:“熬者,煎穀也。將塗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設熬旁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首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若然,則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餘設於左右可知也。雲“為舉者設盆盥於西”者,以小斂既雲設盆盥饌於東方,明大斂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陳盥,後陳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陳三鼎於門外,北上。豚合升,魚鱄鮒九,臘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體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合升四鬄,亦相互耳。
[疏]註“合升”至“互耳”。○釋曰:雲“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者,謂豚七體之等,一依前斂時也。雲“合升四鬄亦相互耳”者,小斂雲四鬄,四解為七體,亦左右體合升,今升左右體,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燭俟於饌東。燭,燋也。饌,東方之饌。有燭者,堂雖明,室猶闇。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疏]註“堂雖”至“曰燭”。○釋曰:雲“堂雖明,室猶闇”者,前小斂陳衣於房,無燭者,近戶得明,故無燭。此大斂於室之奧,故有燭以待之。雲“在地曰燎”者,謂若《郊特牲》雲“庭燎之百”,又《詩》雲“庭燎之光”,如此之類,皆在地曰燎。此雲“執之曰燭”,及《少儀》雲“主人執燭抱燋”,此之類皆是人之手執燭也。庭燎且《燕禮》亦謂之大燭也,《司烜氏》亦謂之墳燭也。
祝、徹盥於門外,入,升自阼階,丈夫踴。祝徹,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小斂設盥於饌東,有巾。大斂設盥於門外,彌有威儀。
[疏]註“祝徹”至“威儀”。○釋曰:此直雲“祝徹盥於門外”者,不知何時設,此案上小斂陳饌訖,即言設盥,則陳大斂饌訖,亦設盥於門外也。
祝徹巾,授執事者以待。授執巾者於屍東,使先待於阼階下,為大斂奠又將巾之。祝還徹醴也。
[疏]註“授執”至“醴也”。○釋曰:雲“授執巾者於屍東,使先待於阼階下”者,此巾前為小斂奠巾之,今祝徹巾,還為大斂奠巾之,前小斂奠,升自阼階,設於屍東,祝受巾於阼階下而升。今大斂奠,亦升自阼階,設於奧,亦宜受巾於阼階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執巾者,使先待於阼階下也。又知“祝還徹醴”者,下文“徹饌先取醴”故也。
徹饌,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餘取先設者,出於足,降自西階。婦人踴。設於序西南,當西榮,如設於堂。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馮依也。堂,謂屍東也。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
[疏]註“為求”至“去之”。○釋曰:雲“堂謂屍東也”者,謂如屍東堂上陳設之次第,故云屍東也。雲“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謂小斂奠、大斂奠、遷柩奠、祖奠,但將設後奠,則徹先奠於西序南,待後奠事畢,則去之。故小斂奠設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設故也。
醴酒位如初。執事豆北南面,東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執醴尊,不為便事變位。
[疏]註“如初”至“變位”。○釋曰:前設小斂奠於屍東時,醴酒先升,北面西上,執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執豆俎者,豆北東上,為便事,事訖,嚮東為便,故東上變位,以執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為便事變位”也。
乃適饌。東方之新饌。
[疏]註“東方之新饌”。○釋曰:以其將設大斂,新饌於室,故知是新饌也。
帷堂。徹事畢。婦人屍西,東面。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出於足,西面襢。襢,大斂變也。不言髽免髻發,小斂以來自若矣。
[疏]註“襢大”至“若矣”。○釋曰:知襢為“大斂變”者,前將小斂襢,今言襢,下文即行大斂事,故知為大斂變也。雲“不言髽免髺發,小斂以來自若矣”者,决前小斂襢,男有髺發免,婦人有髽,今大斂襢,不言者,自小斂以來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並立西階下。
[疏]註“亦既”至“階下”。○釋曰:言“亦”者,亦如小斂時,士盥二人並立於西階下,以待遷屍也。
布廣如初。亦下莞上簟,鋪於阼階上,於楹閒為少南。
[疏]註“亦下”至“少南”。○釋曰:“布席如初”,初謂小斂時下莞上簟。雲“鋪於阼階上”者,案《喪大記》雲“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是也。雲“於楹閒為少南”者,取南北節,以其言阼階上,故知於楹閒為少南,近阼階也。
商祝布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
[疏]註“至此”至“自盡”。○釋曰:雲“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者,《喪大記》“君無襚大夫士”,註云:“不陳,不以斂。”彼無襚大夫士止謂不陳,為小斂用之,故云無襚大夫士。以其上文士喪始死,君使人襚,何得雲君全無襚大夫士也?故以不陳,不以斂解之,至大斂乃用君襚,於小斂所用,主人先自盡也。
有大夫,則告。後來者,則告以方斂。非斂時,則當降拜之。
[疏]註“後來”至“拜之”。○釋曰:案《檀弓》“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註云:“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無事,則為大夫出。”《喪大記》雲:“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註:“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則出迎於門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斂後,則為大夫出,故《雜記》雲:“當襢,大夫至,雖當踴,絶踴而拜之,反,改成踴。”若士來,即成踴,乃拜之也。
士舉遷屍,復位。主人踴無筭。卒斂,徹帷。主人馮如初,主婦亦如之。
主人奉屍斂於棺,踴如初,乃蓋。棺在肂中,斂屍焉,所謂殯也。《檀弓》曰:“殯於客位。”
[疏]釋曰:士舉遷屍,謂從戶外夷床上,遷屍於斂上。下云“奉屍斂於棺”,謂從阼階斂上遷屍鄉西階,斂於棺中,乃加蓋於棺上也。○註“棺在”至“客位”。○釋曰:雲“棺在肂中,斂屍焉”者,欲見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屍入棺中。雲“所謂殯也”者,即所引《檀弓》“殯於客位”者是也。以屍入棺名斂,亦名殯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肂。北面於西階東。
[疏]註“北面於西階東”。○釋曰:小斂後,主人阼階下。今殯後,拜大夫後至者,殯訖,不忍即阼階,因拜大夫即於西階東,北面,視肂而哭也。
衆主人復位。婦人東復位。阼階上下之位。
[疏]註“阼階上下之位”。○釋曰:衆主人與婦人於賓無事,故殯後即鄉東阼階上下之位也。
設熬,旁一筐,乃塗,踴無筭。以木覆棺上而塗之,為火備。卒塗,祝取銘置於肂。主人復位,踴,襲。為銘設柎,樹之肂東。
[疏]註“為銘”至“肂東”。○釋曰:上文始死,則作銘訖,置於重。今殯訖,取置於肂上,銘所以表柩故也。雲“肂東”者,以不使當肂於東可知。
乃奠。燭升自阼階。祝執巾,席從,設於奧,東面。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復奠於屍。祝執巾,與執席者從入,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執燭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註“執燭”至“席右”。○釋曰:雲“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設席於奧,當先照之為明也。雲“自是不復奠於屍”者,鄭欲解自始死已來襲奠,小斂奠皆在屍旁,今大斂奠,不在西階上,就柩所,故於室內設之。則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屍所,總解之。知“執燭南面”者,以其燭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雲“巾委於席右”者,以巾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執事執饌。東方之饌。士盥,舉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載,魚左首,進鬐,三列,臘進柢。如初,如小斂舉鼎、執匕俎扃鼏、朼載之儀。魚左首設而在南。鬐,脊也。左首進鬐,亦未異於生也。凡未異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為手,鬐為耆。
[疏]註“如初”至“為耆”。○釋曰:雲“左首進鬐亦未異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進鬐,此雲左首,則與生異,而云亦未異於生者,下文註“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據席而言,此左首,據載者統於執,若設於席前,則亦右首也。雲“不致死也”者,《檀弓》雲:“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今進魚不異於生,則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為證也。
祝執醴如初,酒豆籩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踴。甸人徹鼎。如初,祝先升。
[疏]註“如初祝先升”。○釋曰:以其小斂祝執醴,醴在先,此雲“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內入於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註“亦如初”。○釋曰: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經亦言“北面”,明與小斂同,故云“亦如初”。謂如初,小斂經不言如初,文略也。
設豆,右菹,菹南慄,慄東脯,豚當豆,魚次,臘特於俎北。醴酒在籩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醴當慄南,酒當脯南。
[疏]註“右菹”至“脯南”。○釋曰:雲“設豆,右菹”者,凡設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從北鄉南而陳,嫌先設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則醢自然在左,是以鄭云右菹菹在醢南也。註云“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者,鄭以上文魚言左首,據載者統於執,故云左首,及設則右首,此言設豆右菹,據設者統於席,前若執來即左菹也。雲“醴當慄南,酒當脯南”者,以其陳饌要成,尊者後設,故先設慄脯於北,乃於南設醴酒,酒在東,故醴在慄南,酒在脯南也。
既錯者出,立於戶西,西上。祝後,闔戶。先由楹西,降自西階,婦人踴。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踴。為神馮依之也。
[疏]註“為神”至“之也”。○釋曰:鄭解丈夫見奠者,至重即踴者,重主道,為神馮依之,故丈夫取以為踴節也。
賓出,婦人踴。主人拜送於門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殯。兄弟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異門大功亦存焉。
[疏]註“小功”至“存焉”。○釋曰:雲“北面哭殯”者,案《喪大記》雲:“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註云:“哭殯,謂既塗也。哭柩,謂啓後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雲“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者,案《喪服》記雲“小功以下為兄弟”,則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雲“異門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門,有同財,故《喪服》以小功以下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門,不同財之義,以異門疏,至此亦可以歸,故云亦存焉,謂存在傢之註也。既殯雖歸,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時,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雲“兄弟出主人拜送”,註云“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是也。
衆主人出門,哭止,皆西面於東方。闔門。主人揖,就次。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
[疏]註“次謂”至“可也”。○釋曰:凡言“次”者,廬、堊室以下總名,是賓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禮記·閒傳》為證。案《閒傳》雲:“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齊衰居堊室,芐翦不納。大功寢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齊衰既居堊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帳也。
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既布衣,君至。賜,恩惠也。斂,大斂。君視大斂,皮牟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疏]註“賜恩”至“錫衰”。○釋曰:案《雜記》雲:“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註引《喪大記》曰:“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鋪席。則君至為之改,始新之。此經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雲“斂,大斂”者,案《喪大記》雲:“君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此經云“若有賜”,明君於士視大斂也。雲“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者,案《喪服小記》雲:“諸侯吊,必皮弁錫衰。”言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異國之臣法。案《服問》雲:“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不見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註君為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並據成服後。今大斂未成服,緣吊異國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則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襲裘。襲裘之文出《檀弓》,子遊吊,小斂後,“襲裘帶絰而入”,此小斂後,亦宜然也。雲“成服之後往則錫衰”者,亦約《服問》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註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謂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師友之恩,特賜與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於外門外,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及衆主人襢。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註“不哭”至“私恩”。○釋曰:案《喪大記》雲“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平常出門時,此迎君宜哭。
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周禮·男巫》:“王吊則與祝前。”《檀弓》曰:“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之禮。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則在前後,君升則俠阼階北面。凡宮有鬼神曰廟。
[疏]註“巫掌”至“曰廟”。○釋曰:雲“巫掌招彌以除疾病”者,《周禮·春官·男巫職》文。彼註云:“招,招福也。彌讀為敉,敉,安也,謂安兇禍也。”雲“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夏官·小臣職》文。雲男巫“王吊則與祝前”者,亦《男巫職》文。雲“祝”者,則《周禮·春官·喪祝職》雲“王吊則與巫前”是也。引之者,證經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證彼與此經異,故云“皆天子之禮”也。以其巫祝桃茢具,故為天子禮也。雲“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據《喪大記》而言。案彼雲:“大夫既殯,而君往焉。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文與此經同,文有詳略耳。雲“小臣君行則在前後”者,非直為吊喪,則凡平行,皆有此小臣從,以其與君為儀衛者。雲“君升則俠阼階”,案《顧命》雲二人雀弁,夾階,是其類也。雲“凡宮有鬼神曰廟”者,以經云廟,謂適寢為廟,故云有鬼神曰廟。
君釋采,入門,主人闢。釋采者,祝為君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明君無故不來也。《禮運》曰:“諸侯非問疾吊喪,而入諸臣之傢,是謂君臣為謔。”
[疏]註“釋采”至“為謔”。○釋曰:引《禮運》者,證君無故而入臣傢,故將入必禮門神也。彼註引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數如夏氏,以取弒焉,是君臣相謔,緻禍之事也。
君升自阼階,西鄉。祝負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東鄉君。墻謂之墉。主人中庭,進益北。
[疏]註“祝南”至“益北”。○釋曰:祝必負墉南面鄉君者,案《喪大記》雲:“君稱言,視祝而踴。”鄭註:“視祝而踴,祝相君之禮,當節之也。”故須鄉君也。雲“主人中庭進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門右,中庭之南,今雲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顙,成踴,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斂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復位。大斂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乃斂。公,大國之孤,四命也。《春秋傳》曰:“鄭伯有耆酒,為窟室,而夜飲酒擊鍾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𠔌。”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孫良霄。
[疏]註“公大”至“壑𠔌”。○釋曰:案《典命》雲:“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國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傳》文。鄭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鄭之公族大夫貴重之極,以比大國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號為公。引之者,證經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貳三公,大國無公,唯有孤,亦號為公,是以《燕禮》亦謂之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復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註“逆降”至“之位”。○釋曰:卒者,謂卒斂也。雲“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鄉中庭,君乃撫屍,主人乃拜稽顙,踴出,出謂主人出鄉門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成踴,出。撫,手案之。凡馮屍興必踴。今文無成。
[疏]註“撫手”至“無成”。○釋曰:雲“凡馮屍興必踴”者,《喪大記》文。此經直雲“君坐撫,當心”,主人直踴,又不言馮屍,而鄭云凡馮屍興必踴者,欲見撫即馮之類,興亦踴,故得與主人拾踴也。是以《喪大記》:“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馮屍不當君所。”又云:“凡馮屍,興必踴。”是馮為總名,故君撫之亦踴也。
君反之,復初位。衆主人闢於東壁,南面。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
[疏]註“以君”至“之東”。○釋曰:雲“君反之復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雲“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者,下文“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則君降當在阼階下,西面命之,故衆主人闢君東壁南面,南面則西頭為首,者當堂角之坫,故云當坫之東也。
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屍,不當君所,踴。主婦東面馮,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盡其情。奉屍斂於棺,乃蓋。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門左,視塗。肂在西階上,入門左,由便趨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衆主人復位。卒塗,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門右。亦復中庭位。
[疏]註“亦復中庭位”。○釋曰:經云“入門右”,註復中庭位,謂在門右,南北當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階。以君在阼。
[疏]註“以君在阼”。○釋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是為君在阼,故闢之而升西階也。
君要節而踴,主人從踴。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
[疏]註“節謂”至“時也”。○釋曰:雲“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者,案上文大斂奠,升時丈夫踴,降時婦人踴,由重南而東,丈夫踴。此註不云降時踴者,以經直有君與主人丈夫踴節,故不言降時踴節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將出,不敢讙囂聒尊者也。君出門,廟中哭,主人不哭,闢。君式之。闢,逡遁闢位也。古者立乘,式,謂小俛以禮主人也。《麯禮》曰:“立視五巂,式視馬尾。”
[疏]註“闢逡”至“馬尾”。○釋曰:君入臣傢,至廟門乃下車,則貳車本不入大門,下云“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門矣。雲“闢,逡遁闢位也。者,案《麯禮》雲:“君出就車,左右攘闢。”則此雲闢,亦是主人攘闢,故云逡遁闢位也。雲“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則不得式而小俛,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禮主人”者,《麯禮》雲“式宗廟”,《曾子問》卿大夫見君之屍,“皆下之,屍必式”,是凡式皆是禮前物為式。引《麯禮》者,欲見式小俛。彼註:“巂猶規也。”車輪轉之一匝為一規。案《周禮·鼕官》輪崇六尺六寸,圍三徑一,三六十八,一匝則一丈九尺八寸,五規則五個一丈九尺八寸,總為九丈九尺,六尺為一步,總十六步半。凡平立視,視前十六步半。若小俛為式,則低頭視馬尾,故連引《麯禮》雲“式視馬尾”也。
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貳車,副車也。其數各視其命之等。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吊,蓋乘象路。《麯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疏]註“貳車”至“必式”。○釋曰:雲“其數各視其命之等”者,案《周禮·大行人》雲:上公貳車九乘,侯伯貳車七乘,子男貳車五乘,故知視命數也。雲“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禮記·坊記》雲:“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彼謂與君同在一車為禦,與車右者也。此經云“貳車畢乘”,明亦使異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雲“君吊,蓋乘象路”者,案《周禮·巾車職》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諸侯,則同姓金路已下,異姓象路已下,四衛革路已下,蕃國唯有木路。若然,唯王與同姓異姓得吊乘象路。今雲蓋乘象路者,以諸侯言之,唯據上公與侯伯於王有親者,得用象路吊臨其臣以巾車。又云象路以朝,釋曰王以朝及燕出入,雖不言吊臨,然吊臨亦是出入之事,故云“蓋”以疑之。若四衛、諸侯、侯伯已下,與王無親者,亦各乘己所賜之車,革路、木路之等。今鄭於貳車之下言所乘車者,以其言貳車,其飾皆與正車同,故於貳車以下,言君之所乘車也。引《麯禮》者,乘君之乘車,則貳車是也。以其與君為副貳,即是君之乘車也,彼註云:“君存惡空其位。”則此乘車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載,無禦者在中,鄭註《周禮》亦有車右也,雲“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視巂常為式耳。
襲,入即位。衆主人襲。拜大夫之後至者,成踴。後至,布衣而後來者。
[疏]註“後至”至“來者”。○釋曰:知布衣而後來者,若未布衣時來,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內,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別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來,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故鄭以布衣之後解之。
賓出,主人拜送。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
[疏]註“自賓”至“之儀”。○釋曰:上經君在之時,卿大夫士從君者,不得與主人為禮。君出後,有賓來,即乃得別與主人為禮,故云“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衆賓,不拜棺中之賜。既殯之明日,全三日,始歠粥矣。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棺中之賜,不施己也。《麯禮》曰:“生與來日。”
[疏]註“既殯”至“來日”。○釋曰:雲“既殯之明日”者,上厥明滅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斂之事。今別言“三日成服”,則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謂除死日數之為三日也。雲“全三日,始歠粥矣”者,謂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喪大記》雲“三日不食”,謂通死日不數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經》“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數,故云三日而食也。雲“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者,案《既夕》記雲“主人乘惡車”,註云“拜君命”是也。引《麯禮》者,彼註云:“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此士禮貶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引之以證此《士喪禮》與大夫已上異也。
朝夕哭,不闢子卯。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紂亡日,兇事不闢,吉事闕焉。
[疏]註“既殯”至“闕焉”。○釋曰:雲“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據殯後阼階下朝夕哭,廬中思憶則哭。雲“不代哭也”者,决未殯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親疏代哭,不絶聲。雲“子卯,桀紂亡日”者,《詩》雲:“韋顧既伐,昆吾夏桀。”《左傳》雲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與夏桀同時誅,則桀以乙卯亡。案《尚書·牧誓》序雲“時甲子昧爽”,武王伐紂之日,是紂以甲子日死,王者以為忌日。雲“兇事不闢”者,即此經是也。雲“吉事闕焉”者,《檀弓》雲:“子卯不樂。”是吉事闕也。
婦人即位於堂,南上,哭。丈夫即位於門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主人即位。闢門。外兄弟,異姓有服者也。闢,開也。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
[疏]註“外兄”至“則閉”。○釋曰:《喪大記》雲“祥而外無哭者”,則此外位皆有哭。今直雲婦人哭,則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備也。案下註云“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是也。雲“外兄弟,異姓有服者”,謂若舅之子,姑姊妹從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雲“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者,有事謂朝夕哭及設奠之時,無此事等則閉之,鬼神尚幽闇故也。
婦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讙囂。
[疏]註“方有事止讙囂”。○釋曰:雲“方有事”者,謂下經徹大斂奠、設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踴。先西面拜,乃南面拜,東面拜也。
[疏]註“先西”至“拜也”。○釋曰:知先西面、後東面者,以經云“旁三右還入門”,故知先西面,後乃東,遂北面。入門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諸公門東,少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敵則先拜他國之賓。凡異爵者,拜諸其位。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賓,此言卿大夫,明其亦賓爾。少進,前於列。異爵,卿大夫也。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註“賓皆”至“特拜”。○釋曰:既雲“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賓,此內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雖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繼主人而言也。雲“諸公門東,少進”者,謂門東有士,故云少進,少進於士。此所陳位不言士之屬吏者,案大夫傢臣位在門右,則士之屬吏亦在門右,又在賓之後也。雲“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雲外位,明拜之亦右還如外位也。雲“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者,以其大功已上親無門外內位,但主人哭則亦哭矣。小功緦麻疏,故入即進前於士之列也。雲“異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異爵是卿大夫也。雲“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經云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亦當前於士之位也。雲“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異爵則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諸其位也。
徹者盥於門外。燭先入,升自阼階。丈夫踴。徹者,徹大斂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於其東,取豆、籩、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籩、俎序從,降自西階。婦人踴。序,次也。
[疏]註“序次也”。○釋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當。此經所言先後,則祝執醴在先,次酒,次豆籩,次俎,為次第也。
設於序西南,直西榮。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錯,立於豆北,南面。籩、俎既錯,立於執豆之西,東上。酒錯,復位。醴錯於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適饌。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適饌,適新饌,將復奠。
[疏]註“遂先”至“復奠”。○釋曰:雲“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者。以其雲遂先,先即祝不得復位,遂適東相新饌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踴。入,如初設,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不巾,無菹、無慄也。菹、慄具則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註“入入”至“巾之”。○釋曰:註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設奠在室中故也。雲“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斂有俎,籩豆又多,今言如初設,直豆籩酒醴見用者,先後次第耳。雲“不巾,無菹,無慄也”者,以大斂奠,兼有菹慄,則巾之。是以《檀弓》雲:“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其大斂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廟之奠,亦是宿奠,無菹慄有巾者,為在堂而久設,塵埃故也。
錯者出,立於屍西,西上。滅燭,出。祝闔戶,先降自西階。婦人踴。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踴。賓出,婦人踴,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則禮畢矣。今文無拜。
[疏]註“哭止”至“無拜”。○釋曰:雲“祝闔戶,先降”者,以其出戶時,祝闔戶在後,故須雲祝先降也。雲“哭止乃奠”者,謂朝夕哭止,拜賓乃奠,奠則禮畢矣。是以《檀弓》雲“朝奠日出”是也。
衆主人出,婦人踴。出門,哭止。皆復位。闔門。主人卒拜送賓,揖衆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魚、臘,陳三鼎如初。東方之饌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謂大斂時。
[疏]註“朔月”至“斂時”。○釋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經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則有之。謂若下文雲“不述命”,大夫已上則有之。又若《特牲》雲士“不諏日”,大夫已上則諏。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則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雲“如初者,謂大斂時”者,以其上陳大斂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斂時也。
無籩,有黍、稷。用瓦敦,有蓋,當籩位。黍稷並於甒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
[疏]註“黍稷”至“祭焉”。○釋曰:雲“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來,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雲“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者,謂猶生時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記雲:“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註云:“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若然,彼謂下室中不異於生時,殯宮中則無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殯宮中有黍稷,下室則無。故《既夕》記雲“朔月若薦新,則不饋於下室”,註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是也,是以雲猶平常朝夕决之也。雲“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者,《士虞禮》禫月,“吉祭猶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時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雖不四時,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賓,如朝夕哭,卒徹。徹宿奠也。舉鼎入、升,皆如初奠之儀。卒朼,釋匕於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徹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註“俎行”至“之次”。○釋曰:雲“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設時,豆錯、俎錯,黍稷後設,則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見俎雖在黍稷前設,以執之在後,欲與鼎匕出為節,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雲“其序,升入之次”者,謂如經醴已下次第也。
其設於室,豆錯,俎錯,臘特。黍稷當籩位。敦啓會,卻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籩位,俎南黍,黍東稷。會,蓋也。今文無敦。
[疏]註“當籩”至“無敦”。○釋曰:知“當籩位,俎南黍,黍東稷”者,依特牲所設為之也。
祝與執豆者巾,乃出。共為之也。主人要節而踴,皆如朝夕哭之儀。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復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註“殷盛”至“尊者”。○釋曰:雲“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薦新,如朔奠。薦五穀若時果物新出者。
[疏]註“薦五”至“出者”。○釋曰:案《月令》仲春“開冰,先薦寢廟”,季春雲“薦鮪於寢廟”,孟夏雲“以彘嘗麥,先薦寢廟”,仲夏雲“羞以含桃,先薦寢廟”。皆是薦新如朔奠者,牲牢籩豆,一如上朔奠也。
徹朔奠,先取醴酒,其餘取先設者。敦啓會,面足。序出如入。啓會,徹時不復蓋也。面足執之,令足閒鄉前也。敦有足,則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註“啓會”至“蓋也”。○釋曰:以前設時即不蓋,至徹亦不蓋。今經云“敦啓會”,嫌先蓋,至徹重啓之,故云“不復蓋”也。
其設於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塚人營之。宅,葬居也。塚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營猶度也。《詩》雲:“經之營之。”
[疏]註“宅葬”至“營之”。○釋曰:案《周禮》有塚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塚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塚人營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為葬將北首故也。
[疏]註“為葬”至“故也”。○釋曰:雲“為葬將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為葬時北首,故壤在足處。案《檀弓》雲:“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是葬時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絰。兆,域也,所營之處。免絰者,求吉不敢純兇。
[疏]註“兆域”至“純兇”。○釋曰:案《雜記》雲:“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與占者之服,不純吉,亦不純兇,此乃主人之服,不純吉,免絰,亦不純兇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疏]註“命尊者自右”。○釋曰:雲“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對贊幣卑者在左,故引《少儀》為證也。
筮者東面,抽上韇,兼執之,南面受命。韇,藏筴之器也。兼與筴執之。今文無兼。
[疏]註“韇藏”至“無兼”。○釋曰:雲“抽上韇”者,則下韇未抽,待用筮時乃並抽也。
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度茲幽宅兆基,無有後艱?”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謀也。茲,此也。基,始也。言為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無兆,基作期。
[疏]註“某甫”至“作期”。○釋曰:雲“某甫,且字也”者,謂二十加冠時且字。雲“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稱,故《士冠禮》雲“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鄭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則孔甫之等是實字,以某甫擬之,是且字也,是以諸侯薨,復者亦言某甫。鄭云某甫且字,是為之造字也。引《孝經》卜其宅兆者,證宅為葬居。又見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雜記》雲“大夫卜宅與葬日”,下文雲“如筮,則史練冠”,鄭註云:“謂下大夫若士也。”則卜者謂上大夫。上大夫卜,則天子諸侯亦卜可知。但此註兆為域,彼註兆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禮》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經》註亦云“兆,塋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為營域之處,義得兩全,故鄭註兩解,俱得合義。
筮人許諾,不述命,右還,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禮略。凡筮,因會命筮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識爻卦畫地者。古文述皆作術。
[疏]註“述循”至“作術”。○釋曰:雲“不述者,士禮略”者,但士禮,命筮辭有一,命龜辭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士命筮辭有一者,即上經是直有命筮,無述命,又無即席西面命筮辭,是命筮辭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長莅卜,為事命龜。直雲“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龜”,註云:“不述命,亦士禮略”,是士命龜辭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禮,彼上文雲“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以下,是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是直雲“孝孫某來日丁亥”已下,將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為一辭,通前為事命筮有二。若卜則有為事命龜,通述命,又有卿當席西面命為三。知大夫龜亦有述命,士雲不者,《士喪禮》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雲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則殷奠之類。知大夫命龜不將述命,與即西面命龜共為一命龜,亦衹有二者,案此《士喪》註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對《少牢》述命與命龜為二,通前命龜為三。若然,則天子諸侯亦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為喪禮略者,《特牲》之吉禮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兇皆不述命,非為喪禮略也。
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占,卒,進告於命筮者與主人:“占之曰從。”卒筮,卦者寫卦示主人,乃受而執之。旅,衆也。反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從猶吉也。
[疏]註“卒筮”至“吉也”。○釋曰:經云“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註云“寫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實皆示。經直雲“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兇審,故據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與主人二人並告,明與前不異也。雲“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案《洪範》卜筮雲“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註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龜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連山》、《歸藏》、《周易》。《連山》者,夏傢《易》以純艮為首,艮為山,象山之出雲,連連不絶,故《易》名《連山》。《歸藏》者,殷之《易》以純坤為首,坤為地,萬物歸藏於地,故《易》名《歸藏》。周以十一月為正月,一陽爻生為天統,故以乾為首,乾為天,天能周匝於四時,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絰,哭,不踴。若不從,筮擇如初儀。更擇地而筮之。歸,殯前北面哭,不踴。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註“易位”至“非常”。○釋曰:朝夕哭當在阼階下西面,今筮宅來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槨,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槨,反位,哭,不踴。婦人哭於堂。既,已也。匠人為槨,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矣。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
[疏]註“既已”至“哭矣”。○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將葬,須觀知槨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案《禮記·檀弓》雲:“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註云:“木工宜乾臘。”則此雲井槨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須作之,豈今始獻材也。但至此時將用,故主人親看視,是以雲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也。雲“匠人為槨,刊治其材”者,此解經主人拜工之事,以其《鼕官》主百工,百工之內,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為槨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雲“以井構於殯門外也”者,以下文“獻材於殯門外”,則此亦在殯門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並有獻素、獻成之事,故具言處所也。“反位,拜位”者,謂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竁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見其即入壙故也。知“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與卜日皆在朝哭訖,明還槨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獻材於殯門外,西面北上綪。主人遍視之,如哭槨。獻素、獻成亦如之。材,明器之材。視之,亦拜工左還。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
[疏]註“材明”至“為成”。○釋曰:上經已言槨,此經言材,故鄭言“明器之材”也。《檀弓》雲:“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明器與材別言,故彼言材為槨材也。又此下別言素與成,則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獻之,驗其堪否也。雲“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知義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飾名,又經言獻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訖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飾治畢也。此明器須好,故有三時獻法。上槨材既多,故不須獻,直還觀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復外位。卜人先奠龜於西塾上,南首,有席。楚焞置於燋,在龜東。楚,荊也。荊焞,所以鑽灼龜者。燋,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禮·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燋,遂灼其焌契,以授卜師,遂以役之。”
[疏]註“楚荊”至“役之”。○釋曰:雲“楚,荊也”者,荊本是草之名,以其與荊州之荊名同,楚又是荊州之國,故或言荊也。“荊焞所以鑽灼龜”者,古法鑽龜,用荊謂之荊焞也。雲“燋,炬也”者,謂存火者為炬,亦用荊為之,故鄭云“所以然火者也”。《周禮·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註:“杜子春雲:明火,以陽燧取火於日。玄謂焌讀如戈鐏之鐏,謂以契柱燋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師,用作龜也。役之,使助之。”是楚焞與契為一,皆謂鑽龜之荊,讀為戈鐏之鐏者,取其銳頭為之灼龜也。
族長莅卜,及宗人,吉服立於門西,東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執燋、席者在塾西。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莅,臨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東上。
[疏]註“族長”至“東上”。○釋曰:雲“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長,故知掌族人親疏也。雲“吉服,服玄端也”者,案《雜記》雲“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此宗人直雲吉服,不言服名,則士之吉服,祭服為吉服,士之祭服為玄端而已。宗人掌禮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則筮史亦服練冠、長衣。《雜記》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純兇也。雲“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禮·大卜》“掌三兆之法”,註云:“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來,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雲:玉兆,帝顓頊之兆,瓦兆,帝堯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當代之別名。及占之又有體、色、墨、坼之等,故《占人》雲:“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註云:“體兆,象也。色兆,氣也。墨兆,廣也。坼兆,璺也。體有兇吉,色有善惡,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視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詳其餘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體,王其無害,凡卜體吉,色善、墨大、坼明,則逢吉。”是其卜專據此三兆也。雲“在塾西者南面東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為尊,故知東上也。
闔東扉,主婦立於其內。扉,門扉也。席於闑西閾外。為卜者也。古文闑作槷,閾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絰,左擁之。莅卜即位於門東,西面。莅卜,族長也。更西面,當代主人命卜。
[疏]註“莅卜”至“命卜”。○釋曰:雲“莅卜,族長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鄉西面,下文受龜、受視、受命訖,則雲“命曰哀子某”,則族長非直視高,兼行命龜之事也,故云“當代主人命卜”也。《周禮》天子卜法,則與士異,假使大事,則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陳龜、貞龜、命龜,大卜視高作龜,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龜燋,先奠龜,西首,燋在北。既奠燋,又執龜以待之。
[疏]註“既奠”至“待之”。○釋曰:雲“卜人抱龜燋”者,謂從塾上抱,鄉閾外待也。先奠龜於席上,乃復奠燋在龜北。雲“既奠燋,又執龜以待之”者,鄉時先奠龜,次奠燋,既奠燋,又取龜執之以待,待者,下經授與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龜,示高。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雲莅卜也。
[疏]註“以龜”至“上也”。○釋曰:凡卜法,案《禮記》雲“禎祥見乎龜之四體”,鄭註云:“春占後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鼕占後右。”今雲“腹甲高”者,謂就龜之四體腹下之甲高者部之處鑽之,以示莅卜也。
莅卜受視,反之。宗人還,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龜宜近,受命宜卻也。命曰:“哀子某,來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無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無近於咎悔者乎?
[疏]註“考登”至“者乎”。○釋曰:雲“某甫”者,亦上孔甫之類且字也。雲“魂神上下”者,總指一切神,無所偏指也。雲“咎悔”者,亦謂塚墓有所崩壞也。
許諾,不述命,還即席,西面坐,命龜,興,授卜人龜,負東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負東扉,俟龜之兆也。
[疏]註“宗人”至“兆也”。○釋曰:雲“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者,以《少牢》述命,此雲“不述命”,故云士禮略。雲“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者,言“凡”非一,則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與命龜異,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龜。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與西面命龜異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對筮時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雲“俟龜之兆也”者,下文“告於主婦,主婦哭”是也。
卜人坐,作龜,興。作猶灼也。《周禮·卜師》:“凡卜事,示高,揚火以作龜,緻其墨。”興,起也。
[疏]註“作猶”至“起也”。○釋曰:《周禮·卜師》凡卜揚火以作龜緻其墨者,此據小事,故不使大卜視高作龜。
宗人受龜,示涖卜。涖卜受視,反之。宗人退,東面。乃旅占。卒,不釋龜,告於涖卜與主人:“占曰‘某日從’。”不釋龜,復執之也。古文曰為日。
[疏]註“不釋”至“為日”。○釋曰:雲“不釋龜”者,似元執不釋。註云“復執之也”者,似釋後重執之。二疑之閒,謂宗人退東面,旅占之時,授人傳占,占訖,授宗人,宗人復執之,與本不釋相似,故經云不釋龜也。
授卜人龜。告於主婦,主婦哭。不執龜者,下主人也。告於異爵者。使人告於衆賓。衆賓,僚友不來者也。
[疏]釋曰:上雲既朝哭,皆復外位,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雲“使人告於衆賓”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鄭云“不來者也”。
卜人徹龜。宗人告事畢。主人絰,入,哭,如筮宅。賓出,拜送。若不從,卜宅如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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