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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我當代表十年 》
第37節:第四章 關註弱勢群體(3)
趙詠秋 Zhao Yongqiu
同時我繼續關註着修法進程:
2000年10月27日上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2000年12月25日上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
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决定,全文公佈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群衆意見。截至2001年2月28日,收到群衆來信來電共3829件。此後,還陸續收到一些來信。
2001年4月24日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備受公衆關註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於同年4月28日,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决定。
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發佈九屆第51號主席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 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發佈消息:為公衆廣泛關註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製的行為、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姻的財産處理等問題均在草案中作出新的規定。
至此,《婚姻法》的修改宣告結束,法律嚮前邁出了一大步。我們長噓了一口氣,心裏由衷高興。
能取得好的實踐效果嗎?從新的《婚姻法》頒布之日起,人民群衆就在翹首以盼盡快進入司法實踐,為弱勢群體伸張正義發揮法律的作用。我也時刻關註着傳媒報道。有幾組報道特別醒目:
如何判斷一部法律是"善法"還是"惡法",就要看是否保護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是否體現了對弱者的關懷。--北京大學婚姻法專傢馬憶南教授
多數人贊同的法律纔是成功的。--中國政法大學婚姻法專傢巫昌楨教授
北京日報2001年5月11日報道:北京首次用新《婚姻法》審理重婚案包"二奶"者坐牢。丈夫包了"二奶",妻子王淑英被逼無奈,一紙訴狀將丈夫及其"二奶"告上法庭。平𠔌縣法院作出一審判决,王貴寶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二奶"羅翠霞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這是新《婚姻法》頒布後,本市法院審理的第一起重婚案。
北京晚報2001年11月27日報道:新《婚姻法》實施後北京警方首次立案偵查重婚案 36歲雙眼幾乎失明的河南婦女阿彩和已經輟學1年多的13歲兒子來到北京告狀,當事人自訴的重婚和遺棄案件,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由於阿彩沒有能力取證,於是王某成了第一個被公安人員抓捕的"花心丈夫"。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陳某取保候審。
2002年7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根據修正後的《婚姻法》對一起因丈夫與他人同居導致的婚姻破裂案作出一審判决:准許這對夫妻離婚,除了對住房、財産分割予以判决外,還判决有過錯的薛某給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
從各方面報道和社會風氣的流嚮看來,該法的實施,對抑製社會醜惡行為起到了當頭棒喝的作用,引導了社會道德,維護了弱者合法權益,為婦女這個弱勢群體撐起了腰。我們認為修改後的《婚姻法》是一部善法。
但是,法律還存在一些遺憾:因爭議太大,配偶權沒有寫進法律,對破壞別人家庭製造災難的"第三者"的懲罰還存在難度,對失去家庭失去幸福的孩子們的賠償還沒有任何規定,在後來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取證睏難的問題……
我們女代表和全國婦聯的同志們、與法律專傢們一樣,奮鬥沒有因此而止步。為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我在九屆五次會議又針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出《關於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議案》:
在廣大人民群衆尤其是廣大婦女的多年期盼下,通過人大和法律工作者的艱苦努力,新《婚姻法》終於頒布執行了,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得到法律的肯定,對婚姻不忠的社會病毒能受到法律遏製,受害婦女兒童的權益終於有了法律的維護。這是廣大婦女兒童的一件大喜事。然而,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卻存在不完善之處,使新《婚姻法》的實施難以達到應有的效果。問題是:
1.未規定對無過錯方的法律援助義務,無過錯方多為弱者,自行取證睏難,無合法證據難以勝訴。
2.對第三者未規定過錯賠償責任,家庭破裂對孩子的傷害最大,第三者作為造成其家庭破裂的主要過錯方逃脫了法律的懲罰,孩子作為受害方無法獲得經濟賠償和精神賠償,無法體現法律對孩子的家庭完整權和幸福權的保護作用。
為了使新《婚姻法》發揮真正的法律效力,有效製止不法行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建議,在司法解釋中完善以下內容:
1.明確司法機關的取證義務,放寬受害人自行取證的途徑和方法,從多方面給予無過錯方法律援助。
2.明確第三者的過錯責任,在規定夫妻之間無過錯方有權嚮過錯方索取賠償的同時,規定孩子有權嚮肆意破壞其家庭完整權、幸福權的第三者索取經濟賠償和精神賠償。賠償金額可隨孩子年齡的增長而降低,但成年孩子同樣保留索取賠償的權力。
200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復如下:"……考慮到婚姻法規定的新制度及新問題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釋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要製定全面、係統的司法解釋,需調查研究婚姻法實施後的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總結婚姻法實施後的審判經驗,短期內難以出臺。因此,我們擬對適用婚姻法的問題分批作出司法解釋。……"
人民日報2001年11月14日第九版報道:"婚姻法修改後半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其法律規定更具操作性,使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科學。同時,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實踐中也遇到許多新問題,還有待於製定相關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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