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我当代表十年   》 第37节:第四章 关注弱势群体(3)      Zhao Yongqiu

  同时我继续关注着修法进程:
  2000年10月27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2000年12月25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意见。截至2001年2月28日,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共3829件。此后,还陆续收到一些来信。
  2001年4月24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备受公众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于同年4月28日,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九届第51号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布消息: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等问题均在草案中作出新的规定。
  至此,《婚姻法》的修改宣告结束,法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我们长嘘了一口气,心里由衷高兴。
  能取得好的实践效果吗?从新的《婚姻法》颁布之日起,人民群众就在翘首以盼尽快进入司法实践,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发挥法律的作用。我也时刻关注着传媒报道。有几组报道特别醒目:
  如何判断一部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就要看是否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体现了对弱者的关怀。--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
  多数人赞同的法律才是成功的。--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巫昌桢教授
  北京日报2001年5月11日报道:北京首次用新《婚姻法》审理重婚案包"二奶"者坐牢。丈夫包了"二奶",妻子王淑英被逼无奈,一纸诉状将丈夫及其"二奶"告上法庭。平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贵宝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奶"罗翠霞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这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本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重婚案。
  北京晚报2001年11月27日报道:新《婚姻法》实施后北京警方首次立案侦查重婚案 36岁双眼几乎失明的河南妇女阿彩和已经辍学1年多的13岁儿子来到北京告状,当事人自诉的重婚和遗弃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由于阿彩没有能力取证,于是王某成了第一个被公安人员抓捕的"花心丈夫"。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陈某取保候审。
  2002年7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一起因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的婚姻破裂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除了对住房、财产分割予以判决外,还判决有过错的薛某给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
  从各方面报道和社会风气的流向看来,该法的实施,对抑制社会丑恶行为起到了当头棒喝的作用,引导了社会道德,维护了弱者合法权益,为妇女这个弱势群体撑起了腰。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是一部善法。
  但是,法律还存在一些遗憾:因争议太大,配偶权没有写进法律,对破坏别人家庭制造灾难的"第三者"的惩罚还存在难度,对失去家庭失去幸福的孩子们的赔偿还没有任何规定,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取证困难的问题……
  我们女代表和全国妇联的同志们、与法律专家们一样,奋斗没有因此而止步。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我在九届五次会议又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关于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议案》:
  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的多年期盼下,通过人大和法律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新《婚姻法》终于颁布执行了,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得到法律的肯定,对婚姻不忠的社会病毒能受到法律遏制,受害妇女儿童的权益终于有了法律的维护。这是广大妇女儿童的一件大喜事。然而,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却存在不完善之处,使新《婚姻法》的实施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问题是:
  1.未规定对无过错方的法律援助义务,无过错方多为弱者,自行取证困难,无合法证据难以胜诉。
  2.对第三者未规定过错赔偿责任,家庭破裂对孩子的伤害最大,第三者作为造成其家庭破裂的主要过错方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孩子作为受害方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孩子的家庭完整权和幸福权的保护作用。
  为了使新《婚姻法》发挥真正的法律效力,有效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完善以下内容:
  1.明确司法机关的取证义务,放宽受害人自行取证的途径和方法,从多方面给予无过错方法律援助。
  2.明确第三者的过错责任,在规定夫妻之间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取赔偿的同时,规定孩子有权向肆意破坏其家庭完整权、幸福权的第三者索取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赔偿金额可随孩子年龄的增长而降低,但成年孩子同样保留索取赔偿的权力。
  200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如下:"……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问题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调查研究婚姻法实施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总结婚姻法实施后的审判经验,短期内难以出台。因此,我们拟对适用婚姻法的问题分批作出司法解释。……"
  人民日报2001年11月14日第九版报道:"婚姻法修改后半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其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使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科学。同时,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实践中也遇到许多新问题,还有待于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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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第一章 初担重任(4)第6节:第一章 初担重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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