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中国黄河调查   》 第37节:黄河调查(37)      张华侨 Zhang Huaqiao    王健 Wang Jian

  有些工人对政府采取的单方面行动表示不满意,他们认为既然法院裁定破产资产优先用于安置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等,那么破产的资产就属于工人所有。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财产所有人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充分性和绝对性。
  工人还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破产资产经法院裁定用于优先安置工人后,内电厂的资产已从国有性质转为全体职工所有。政府已经失去对内电厂资产的处置权与所有权,决定资产以何种方式出售、经营,应由工人来行使权利。
  如果说海南置地确以7383万元买下内电厂的破产资产,那么工人就应该得到这笔资金。因为破产资产是经法院裁定用于优先安置工人及偿还拖欠工资等的费用,工人是这个资产的惟一受益者,可工人们却没有得到这笔钱。
  即使是海南置地以7383万元买下了破产资产,出售也要征得拥有破产资产的工人同意,可工人不知道政府为什么要超出法律的规定与海南置地达成这样的交易。
  按照开封市政府与海南置地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海南置地组建的新企业,接收原内电厂破产公告发布前在职与离退休工人。失业工人按市政府规定发基本生活费,保证二年内使上岗工人数不低于工人总数的50%。原内电厂欠工人的集资款、医疗费由新组建的企业偿还。
  获得对内电厂资产所有权的海南置地,以开封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实物出资3000万元,与另外4家股东一起以5000万元的资本,注册成立了“东兴内燃机电器股份公司”。工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是什么样的实物出资?应偿还给工人的资产为什么被这五家股东占有?
  工人们说,占有内电厂的资方并没有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厂里有些车间被原来的人承包经营,工人在这些承包的车间里干活。工人还发现,原来厂里仓库堆满的原料,在新的老板来了以后却不见了。
  开封信托公司后因违规经营,被依法撤销。信托公司被撤销后,工人说东兴内电实际上处于长期停产无人过问的状况。在此期间,工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与权益不受侵犯,多次向政府提出请求并上访。
  失业工人的最低生活费是每月130元,一开始还能发一些,可后来下放到各车间发时,工人却领不到最低生活费。工人找厂办领导说理,后者说已交给车间发放,找车间说理 ,又没有结果,如此互相推托。
  车间主任还难为工人们,说要每天到车间签到才能领取工资。可工人说车间主任没有这个权利,最低生活费是公司发下来的。为了达到克扣工人们最低生活费的目的,车间主任还叫一个搬运工去干并不熟悉的车工活,工人当然不会干,车间主任就以他不服从安排为由停发他的生活费。
  内电厂退休工人谢师傅说,公司没兑现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费,使有些困难的工人到菜场捡剩下的菜叶吃;而拿不到最低生活费为生活所迫的工人不得不走上了街头打起了条幅,他们喊出了: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工作、要生活。
  上街的工人很快被警察围了起来,不久市长也赶了过来。工人质问市长,我们失业要过春节,一分钱也没有领到,我们怎么生活?工人要求市长三天解决,市长答应8天解决。
  出于工人强烈的呼声,2001年4月9日,开封市长会见了原内电厂的工人代表。4月10日,市政府工作组进驻东兴内电公司。工人代表向工作组提出,这次解决“东兴内电公司”的问题一定要依法办事。
  代表们与接管东兴内电的一位负责人座谈时,听到东兴内电经营时欠下了3000多万元的债务,由收归国有后的企业来承担。听到这个消息,工人代表气愤地说,东兴内电占有应偿还安置我们的破产资产就已违法,现在他们做生意亏损了还要由我们来偿还,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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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湖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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