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人评传 》 解讀蘇東坡:女性情感捲 》
關愛終世:生不同歸死同穴(1)
東方竜吟 Dong Fanglongyin
如果說蘇軾與王弗的情感,可用“清純”二字概括,那麽蘇軾對閏之的關愛,用“厚醇”二字來形容比較適宜。蘇軾不管年紀有多大,時常會像孩子那樣天真爛漫;閏之似乎生來的就穩重、寬厚,極有主見,儘管蘇軾比她大一輪,可家庭中的主心骨卻是閏之,她的臂肘像一個溫馨的海灣,既可屏去外界的風浪,又能給“出沒濤波”的弄潮兒帶來安謐和溫暖。所以,蘇軾對“老妻”的那份信賴和倚重,已超越尋常的夫妻愛戀,升華為對母性的眷戀。
資料表明,蘇軾對傢中許多重大事情的决定,都要徵求閏之意見。元祐七年(1092)三月,東坡由潁州移知揚州,他的學生晁補之為揚州通判,以詩來迎。當時程頤又被朝廷起復,對蘇軾十分不利。面對激烈的黨爭,他再次萌生退休歸田之念,到底是去常州定居,還是回老傢眉山?一時拿不定主意。他在《次韻晁無咎學士相迎》詩裏說:
且須還傢與婦計,我本歸路連西南。
當時東坡已在常州買下田地,由長子蘇邁打理。而閏之還是想回老傢眉山青神,返歸故裏。蘇軾在詩中對自己的弟子說,這種大事必須徵得師母同意,可見閏之在他心目中的地位。
這年秋天,蘇軾又被召回朝廷,任兵部尚書、竜圖閣學士兼侍讀。次年八月一日,閏之在汴京染病去世。蘇軾哀毀至極,寫下《祭亡妻同安郡君文》,他在銘文中悲訴道:
嗚呼!
昔通義君,沒不待年。嗣為兄弟,莫如君賢。
婦職既修,母儀甚敦。三子如一,愛出於天。
從我南行,菽水欣然。湯沐兩郡,喜不見顔。
我曰歸哉,行返丘園。曾不少須,棄我而先!
孰迎我門,孰饋我田。已矣奈何,淚盡目幹。
旅殯國門,我實少恩。惟有同穴,尚蹈此言。
嗚呼哀哉!
這裏蘇軾再次提到“我曰歸哉,行返丘園”,顯然他已采納老妻意願,無奈天不假年,閏之竟然先他而去。“誰在傢門裏等我歸來?誰往田畝裏給我送飯?一切都已無法兌現,我的淚水已經流幹!”哭訴之後,依照舊例,東坡將老妻的靈柩寄在國門之外的僧捨之內,並立誓說:“將來惟有與你同穴而葬,才能履行一同歸去的諾言!”
閏之一直喜誦佛經,臨終時留下遺言,要將自己所用的首飾、器物變賣掉,讓三個兒子請人畫張佛像,供奉在金陵清涼寺內。當年她隨東坡離開黃州去常州尋求定居,路過金陵時,蘇軾去見王安石,閏之曾到清涼寺燒香拜佛,並喜歡那個地方。紹聖元年(1094)六月九日,著名畫傢、東坡的好友李公麟畫好了佛像,此時蘇軾已經從定州被貶嶺南。父子數人專程繞道金陵,為閏之還了這個願,並作《阿彌陀佛贊》,再次祭奠自己的亡妻。
也許蘇轍的話,最能表達蘇傢幾代人對閏之的評價。他在元祐八年十月寫的《祭亡嫂王氏文》裏,做出這樣的稱贊:
兄坐語言,收畀叢棘。竄逐邾城,無以自食。
賜環而來,歲未及期。飛集西垣,遂入北扉。
貧富戚忻,觀者盡驚。嫂居其間,不改色聲。
冠服餚蔬,率從其先。性固有之,非學而然。
——《蘇轍集·欒城後集》捲二十一
無論蘇軾時乖命蹇,貶居黃州,還是後來飛黃騰達,召入禁垣,面對如此地覆天翻的生活境遇,旁觀者都覺得無法適應,閏之卻不改聲色,處之泰然。錦衣玉食,她不驚喜,牛衣耕織,從不埋怨。蘇轍說,這種大度是與生俱來的天性,學問再多也是枉然!
在此後的漫長歲月裏,東坡經常流露出對老妻的深深懷念。元祐八年(1093)十一月十一日,他在赴定州上任前,專為亡妻開設水陸道場,並作《釋迦文佛頌》進行祭奠,到了定州,又在給好友的信中說:
老妻奄忽,今已半年,衰病豈復以此自纏。但晚景牢落,亦人情之不免。
——《與錢濟明》
宋哲宗紹聖二年(1095),東坡謫居惠州,與斷絶關係長達四十二年的表哥兼姐夫程正輔(之才)盡釋前嫌。當時程之才後續的夫人也剛去世,蘇軾在給他的詩中說:
但恨參語賢,忽潛九原幽。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选集】百傢講壇 |
|
|
毋庸回避:少年蘇軾曾逃婚(1) | 毋庸回避:少年蘇軾曾逃婚(2) | 流連山寺:古廟蛇洞存遣蹤 | 逼娶對象:鄰郡太守之好女(1) | 逼娶對象:鄰郡太守之好女(2) | 蘇洵明智:妙語婉轉除婚約(1) | 蘇洵明智:妙語婉轉除婚約(2) | 晚年追憶:寂寞蓮燈半在亡(1) | 晚年追憶:寂寞蓮燈半在亡(2) | 晚年追憶:寂寞蓮燈半在亡(3) | 愛妻王弗:自主相戀結姻緣(1) | 愛妻王弗:自主相戀結姻緣(2) | 定情之時:竊竊私語明月夜 | 定情之地:永生難忘短鬆岡(1) | 定情之地:永生難忘短鬆岡(2) | 正月二十:終生夢尋難遺忘(1) | 正月二十:終生夢尋難遺忘(2) | 緑眉未開:好風閑處任人猜 | 關係平等:自主戀愛作根基 | 亡妻之痛:為君哀毀因君衰(1) | 亡妻之痛:為君哀毀因君衰(2) | 賢淑繼室:妻卻差賢勝敬通(1) | 賢淑繼室:妻卻差賢勝敬通(2) | 賢淑繼室:妻卻差賢勝敬通(3) | |
| 第 I [II] [III] [IV] [V] [VI]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