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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周禮註疏 》
捲三十五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周禮註疏》捲三十五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外朝,朝在雉門之外者也。國危,謂有兵寇之難。國遷,謂徙都改邑也。立君,謂無塚適選於庶也。鄭司農雲:“緻萬民,聚萬民也。詢,謀也。《詩》曰‘詢於芻蕘’,《書》曰‘謀及庶人’。”○難,乃旦反。適,丁歷反。蕘,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釋曰:外朝之職,朝士專掌。但小司寇既為副貳長官,亦與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者,案下文,群吏並在內,而此經獨雲緻萬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萬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獄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註“外朝”至“庶人”
○釋曰:外朝在雉門之外,則亦在庫門之外也。雲“國危,謂有兵寇之難”者,謂鄰國來侵伐,與國為難者也。雲“國遷,謂徙都改邑也”者,謂王國遷徙,若殷之盤庚遷殷之類。若遷卿大夫都邑,不在詢限。雲“立君,謂無塚適選於庶也”者,塚適雙言。案《內則》而言,謂適後所生,最長者為塚,若無塚,適後所生次塚以下為適,則適者非一。若無適,則於衆妾所生擇立之。衆妾所生非一,是以須與閽人共詢可否。此三者皆采衆心,衆同乃可依用也。先鄭引《詩》及《書》者,證緻萬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見者,孤從群臣。鄉大夫在公後。○鄉,許亮反。長,丁丈反。見,賢遍反。
[疏]註“群臣”至“公後”
○釋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東面北上,今此獨在東方西面,從群臣之位者,孤無職,尊之如賓,恆在西。但此三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雲:“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衆庶在其後”。以此故知孤從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鄉大夫在公後者,以州長衆鄉之屬在公後,又二鄉公一人,明鄉大夫亦在公後可知也。每鄉大夫皆別命卿為之,六卿別也。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衆輔志而弊謀。擯,謂揖之使前也。敘,更也。輔志者,尊王賢明也。○擯,兵刃反,註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謀”
○釋曰:雲“以敘進”者,案《小宰》六敘皆先尊後卑,則此言以敘進,謂先公卿,以次而下。
○註“擯謂”至“明也”
○釋曰:此既在朝立定而問之,明擯者無別相見之禮,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問之。雲“輔志者,尊王賢明也”者,專欲難成,捨己稽衆,聖人無心,以百姓心為心,今能以衆輔成己志,是尊王賢明者也。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附猶著也。故書“附”作“付”。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斷之。《王製》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鄭司農雲:“讀書則用法,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訊,音信。盡,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釋曰:雲“附於刑,用情訊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濫,故用情實問之,使得真實。雲“至於旬乃弊之”者,緩刑之意,欲其欽慎也。雲“讀書則用法”者,謂行刑之時,當讀刑書罪狀,則用法刑之。
○註“附猶”至“論之”
○釋曰:引《王製》雲“刑者侀也”者,上刑為法,下侀為著,謂行法著人身體。又訓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變,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更續,是其不可變也。故君子盡心焉,不可濫。此釋用情訊之也。漢時“讀鞫已乃論之”者,鞫謂劾囚之要辭,行刑之時,讀已,乃論其罪也。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之妻者。”《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釒鹹嚴子為坐,土榮為大理。”○為治,於偽反。咺,況阮反。釒鹹,其廉反。嚴,劉音莊,《左傳》作莊,案《漢書》明帝名莊,改為嚴。
[疏]註“為治”至“大理”
○釋曰:古者取囚要辭皆對坐,治獄之吏皆有嚴威,恐獄吏褻尊,故不使命夫命婦親坐。若取辭之時,不得不坐,當使其屬或子弟代坐也。引《喪服傳》者,《喪服經》有“大夫命婦”,子夏傳解之雲:“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今此雲“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誤,當以彼為正。雲《春秋傳》者,《左氏》僖二十八年,衛侯坐殺弟叔武,元咺訴於晉,晉使人斷之。引之者,證命夫命婦不身坐獄訟之事。若然,元咺、甯子、釒鹹莊子皆大夫得坐訟者。大夫身不得與士坐訟,若兩大夫,或代君,皆得坐,無嫌,以是衛侯不得坐,使莊子與元呾對坐也。若然,觀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不通士。案《內宰》雲:“佐後使治外內命婦”,先鄭云:“外命婦,卿大夫之妻。”後鄭云:“士妻亦為命婦。”又《閽人》雲“凡外內命夫命婦”,註:“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為命夫命婦者,彼皆據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諸侯臣,子男士則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鄭司農雲:“刑諸甸師氏。《禮記》曰:‘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疏]註“鄭司”至“兄弟”
○釋曰:此囚上論斷獄之事,故說“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故先鄭云“當刑諸甸師氏”。故《甸師》雲“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師者,甸師掌耕耨王籍,其場上多屋,就隱處刑之。引《禮記》者,《文王世子》文。彼據諸侯法。雲“刑於隱者”,謂就屋中。雲“不與國人慮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殺,國人見之,亦謀慮兄弟,是與國人慮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與也。天子之禮亦然,故引為證也。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釋曰:案下五事惟辭聽一是聲,而以五聲目之者,四事雖不是聲,亦以聲為本故也。案《呂刑》雲:“惟貌有稽,在獄定之後。”則此五聽,亦在要辭定訖,恐其濫失,更以五聽觀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疏]註“觀其”至“則煩”
○釋曰:直則言要理深,虛則辭煩義寡,故云“不直則煩”。
二曰色聽,觀其顔色,不直則赧然。○赧,女板反。
[疏]註“觀其”至“赧然”
○釋曰:理直則顔色有厲,理麯則顔色愧赧。《小爾雅》雲:“不直失節,謂之慚愧。面慚曰赧,心慚曰恧,體慚曰悛。
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喘,昌兗反。
[疏]註“觀其”至“則喘”
○釋曰:虛本心知,氣從內發,理既不直,吐氣則喘。
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聆,音零。
[疏]註“觀其”至“則惑”
○釋曰:《尚書》雲:“作德心逸日休,作偽心勞日拙。”觀其事直,聽物明審,其理不直,聽物緻疑。
五曰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毦然。○眸,莫侯反,劉無不反。眊,莫報反,本又作旄同。
[疏]註“觀其”至“毦然”
○釋曰:目為心視,視由心起,理若直實,視盻分明,理若虛陳,視乃眊亂。
以八闢麗邦法,附刑罰:闢,法也。杜子春讀麗為羅。玄謂麗,附也。《易》曰:“日月麗乎天。”故書附作付,附猶著也。
[疏]“以八”至“刑罰”
○釋曰:案《麯禮》雲“刑不上大夫”,鄭註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闢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
○註“闢法”至“著也”
○釋曰:以闢為法,謂八者之法。子春讀“麗”為“羅”,後鄭不從,謂麗,附也,破子春為羅。若作羅,則入羅網,當在刑書,何須更議之也。後鄭以不在刑書,故須議,議訖,乃附邦法。《易》曰:“日月麗於天。”但天自然無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氣。日月本在虛空,而附自然之氣,故得為附著也。
一曰議親之闢,鄭司農雲:“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疏]註“鄭司”至“是也”
○釋曰:“親”,謂五屬之內,及外親有服者,皆是議限。親不假貴,故親賢能及功勤。若貴亦不假餘賢能之等,各據一邊,則得入議。假令既有親,兼有餘事,亦不離議限。
二曰議故之闢,故謂舊知也。鄭司農雲:“故舊不遺,則民不偷。”○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註“故謂”至“不偷”
○釋曰:此“故舊”,據王為言,是以《大宗伯》註:“故舊朋友,謂共在學者。”若《伐木》詩,亦是故友之類。先鄭引《論語》“故舊不遺,則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據人君而說,故引為證議故也。
三曰議賢之闢,鄭司農雲:“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玄謂賢有德行者。○行,下孟反。
[疏]註“鄭司”至“行者”
○釋曰:先鄭舉漢廉吏為賢,後鄭足成,故言“賢有德行”者,謂若鄉大夫興賢者、能者。賢,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議能之闢,能謂有道藝者。《春秋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嚮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棄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鮮,息淺反。嚮,許亮反。
[疏]註“能謂”至“惑乎”
○釋曰:雲“能謂有道藝者”,此即《鄉大夫》“興能者”,能,有道藝,若《保氏》雲“掌養國子以道,而教之六藝”,是國子與賢者有德行兼道藝,若能者惟有道藝,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傳》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嚮被囚,祁奚作此辭以晉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證以能議也。
五曰議功之闢,謂有大勳力立功者。
[疏]註“謂有”至“功者”
○釋曰:此即司勳所掌王功國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為首也。
六曰議貴之闢,鄭司農雲:“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疏]註“鄭司”至“是也”
○釋曰:先鄭推引漢法墨綬為貴,若據周,大夫以上皆貴也。墨綬者,漢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綬。御史大夫二千石,銀印黃綬。縣令六百石,銅印墨綬,是也。
七曰議勤之闢,謂憔悴以事國。○憔,昨遙反。悴,秦醉反。
[疏]註“謂憔悴以事國”
○釋曰:案《詩》雲“或憔悴以事國”,自此已上七者,雖以王為主,諸侯一國之尊,賞罰自製,亦應有此議法,是以議能。鄭引叔嚮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議賓”,惟據王者而言,不及諸侯也。
八曰議賓之闢。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與?○與,音餘。
[疏]註“謂所”至“後與”
○釋曰:《春秋》襄二十五年《傳》雲“虞閼父為周陶正,而封諸陳,以備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賢不過二代”之語,故鄭云“三恪二代之後”。案《樂記》雲:“武王剋殷及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後氏之後於杞,殷之後於宋。”此皆自行當代禮樂,常所不臣,為賓禮禮之,故為賓也。言“與”者,經直雲賓,不斥所據,約後同之,故云“與”以疑之也。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中謂罪正所定。○刺,七賜反。斷,丁亂反,後皆同。
[疏]註“中謂罪正所定”
○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目。但“三刺”之言,當是罪定斷訖,乃嚮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應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賤,恐不刺。賤者尚刺,已上刺可知。雲“中謂罪正所定”者,斷獄終始有三刺,刺則罪正所定,即當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訊,言也。
[疏]註“刺殺”至“言也”
○釋曰:雲“群臣”者,士已上。雲“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雲“萬民”者,民間有德行不仕者。雲“刺殺,三刺罪定即殺之”,但所刺不必是殺,餘四刑亦當三刺。直言殺者,舉漢重者而言,其實皆三刺。是以下文雲“聽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輕重皆刺也。
聽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寬也。民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宮刖也。○劓,魚器反。刖,音月,又五颳反。
[疏]註“宥寬”至“刖也”
○釋曰:墨劓施於面,故為上服。官刖施於下體,故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規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大比,三年大數民之衆寡也。人生齒而體備男。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比,毗志反,註同。上,時掌反,下註同。數,所主反。
[疏]註“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齒”
○釋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時,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數,自生齒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雲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者,按《傢語·本命》:“男子八月生齒,八歲而齔齒。女子七月而生齒,七歲而齔齒。男子陽,得陰而生,得陰而落。女子陰,得陽而生,得陽而落。故男偶女奇也。
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製國用。人數定而九賦可知,國用乃可製耳。
[疏]註“人數”至“製耳”
○釋曰:內史掌八柄之等,司會主計會,塚宰所主兼設,故皆取副貳民數簿書。得民數,乃製國用,以其國用出於民故也。雲“人數定九賦可知,國用乃可製”者,鄭偏據九賦而言,至九貢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奉猶進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
○釋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則小司寇奉進犬牲也。
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納亨,緻牲也。其時鑊水當以洗解牲體肉。○鑊,戶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
○釋曰:雲“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五帝所祀,謂四時迎氣,總享明堂,實鑊水以擬洗肉所用也。納亨亦如之。“納亨,緻牲”,謂將祭鄉,祭之晨,實以水亨牲也。鄭知實鑊水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納亨亦如之”,是實鑊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雲“共其水槁”,亦謂洗牲肉也。
大賓客,前王而闢,鄭司農雲:“小司寇為王道,辟除姦人也,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闢,婢亦反,劉符益反,一音匹亦反,瀋音避,註同。後而闢皆放此。道,音導。
[疏]註“鄭司”至“引矣”
○釋曰:下《士師》雲:“諸侯為賓,帥其屬蹕於王宮。”饗燕時,此小司寇為王闢,亦謂於宮中饗燕,在寢及廟時也。雲“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漢時執金吾及令尉,為帝奉引,猶如小司寇為王導,故引以為況。
後、世子之喪亦如之。
[疏]“後世”至“如之”
○釋曰:謂後、世子之喪,當朝廟之時,王出入,亦為王而闢也。
小師,莅戮。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疏]註“小師”至“之師”
○釋曰:謂“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軍,閫外之事,將軍裁之,軍將有所斬戮於社主前,則小司寇莅戮也。
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屬,士師以下。
[疏]註“屬士師以下”
○釋曰:此“國之大事”,即《士師》雲“諸侯為賓”是也。《士師》雲“帥其屬”,則士師已下皆蹕,故此據而言之。
孟鼕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司民,星名,謂軒轅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獻民數於王,重民也。進退猶損益也。國用,民衆則益,民寡則損。
[疏]“孟鼕”至“退之”
○釋曰:前文“大比登民數於天府”,據三年大比而言。此則據年年民數皆有增減,於孟鼕春官祭司民之時,小司寇以民數多少獻於王也。
○註“司民”至“則損”
○釋曰:案《星經》,軒轅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軒轅角也。雲“國用,民衆則益,民寡則損”者,國傢所用財物,由民上而來,是以國用多少,要由民衆寡。故民衆則益,豐用之;民寡則損,儉用之。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上其所斷獄訟之數。
[疏]註“上其”至“之數”
○釋曰:群士,謂鄉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斷獄之書於祖廟天府者,重其斷刑,使神監之。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註“群士遂士以下”
○釋曰:此所戒,應六官,各應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鄉士已入帥其屬中,遂士、縣士、方士、訝士等雖是六十官之屬,以其主六遂以外漸遠,恐不在屬中,故經特雲“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佈於四方,憲刑禁。宣,徧也。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徧,音遍。
[疏]註“宣徧”至“五禁”
○釋曰:此所宣佈,則《布憲》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屬入會,乃緻事。得其屬之計,乃令致之於王。○會,古外反,後“要會”之字皆放此。
[疏]註“得其”至“於王”
○釋曰:“命其屬”,謂命已下屬官,使入會計文狀來,乃緻事與王。故云“乃”,乃,緩辭。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也。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古之禁盡亡矣。今宮門有簿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有離載下惟,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灋,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註“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縣,音玄。觕,劉音粗,瀋纔古反。
[疏]“士師”至“門閭”
○釋曰:凡設五刑者,刑期於無刑,以刑止刑,以殺止殺。殺一人使萬人懲,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罰,無使罪麗於民也。雲“書而縣於門閭”者,《爾雅》雲“巷門謂之閭”,則縣於處處巷門,使知之。
○註“左右”至“言者”
○釋曰:雲“宮,王宮也”者,謂臯門也。雲“官官府也”者,謂廬,宮人聽事之門。雲“國,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門。雲“古之禁盡亡矣”者,謂在《儀禮》三千條內,而在亡中,故舉漢法以況之。雲“離載下帷”者,謂在車離耦,耦載而下帷,恐是姦非,故禁之。雲“觕可言”者,古之禁書具,不惟如此,故云觕可言也。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先後猶左右也。誓誥於《書》,則《甘誓》、《湯誓》、《大誥》、《康誥》之屬。禁則軍禮曰“無幹車”,“無自後射”,比其類也。糾、憲,未有聞焉。○誥,戶報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釋曰:“戒”與“禁”,謂典法則,亦是所用異,異其名耳,同是告語,使不犯刑罰。
○註“先後”至“聞焉”
○釋曰:“先後猶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義,異其名而已。雲“甘誓”者,啓與有扈戰於甘之野,作《甘誓》。雲“湯誓”者,湯將伐桀,以誓衆。雲“大誥”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義告天下,以誅三監,以作誥。雲“康誥”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誥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誥。雲“之屬”者,乃有《泰誓》、《費誓》、《召誥》、《洛誥》之等,故言之屬也。凡誥、誓,皆因大會乃為之,故用之於軍旅,用之於會同也。雲“禁則軍禮曰‘無幹車’、‘無自後射’,比其類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驅,失前禽”。註云:“王因天下顯習兵於蒐狩焉。驅禽而射之,三則已,發軍禮。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順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殺,奔者不禁,背敵不殺,以仁恩養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後射,亦謂不中之後不重射,前敵不破,則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濟西”是也。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鄉合,鄉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讀如宿偦之偦,偦謂司搏盜賊也。○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劉張類反。胥,如字,劉思敘反,註偦同。搏,音博,劉音付。
[疏]“掌鄉”至“慶賞”
○釋曰:士師掌鄉中合聚之法者,以為有施刑罰也。雲“州黨族閭比之聯”,即是鄉合之事。雲“與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內政寄軍令之類。五傢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為什,據追胥之時。雲“使之相安相受”者,宅捨有故,使當比當閭,相受寄托,使得安穩也。雲“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雲“以施刑罰慶賞”者,使鄰伍相及也。
○註“鄉合”至“賊也”
○釋曰:雲“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濟西”是也。“胥讀如宿偦之偦”者,時有夜宿逐賊謂之偦,即司搏盜賊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釋曰:士師所施政令,惟在當官,故鄭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緻邦令。詔司寇,若今白聽正法解也。緻邦令者,以法報之。
[疏]“察獄”至“邦令”
○釋曰:獄訟辭訴,各有司存。謂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主當司之獄訟,其有不决,來問都頭士師者,則士師審察,以告大司寇斷獄弊訟也。雲“緻邦令”者,此即所察獄訟斷訖,緻與本官,謂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鄭可農雲:“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决事比。”○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
○釋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獄官斷事成品式,士即士師已下是也。
○註“鄭司”至“事比”
○釋曰:先鄭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舊有成事品式,後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類决之。
一曰邦汋,鄭司農雲:“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國汋者,斟汋盜取國傢密事,若今時剌探尚書事。○汋,上灼反,註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賜反。
[疏]註“鄭司”至“書事”
○釋曰:雲“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讀之。“若今刺探尚書事”者,漢時尚書掌機密,有刺探尚書密事,斟酌私知,故舉為況也。
二曰邦賊,為逆亂者。
[疏]註“為逆亂者”
○釋曰:既雲邦賊,罪無過此,故知為逆亂,若崔杼、州籲之等。
三曰邦諜,為異國反間。○諜,音牒。間,間厠之間。
[疏]註“為異國反間”
○釋曰:異國欲來侵伐,先遣人往間候,取其委麯,反來說之。其言諜諜然,故謂之邦諜。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孫子兵法》雲:“興師十萬,日費千金。內外騷動,以爭一日之勝,而受爵祿金寶於人者,非民之將,故三軍之事,莫密於反。間殷之興也,伊摯在夏。周之興也,呂牙在殷。唯賢聖將能用間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幹冒玉教令者。○冒,音墨。
[疏]註“幹冒王教令者”
○釋曰:鄭云“幹冒王教令”者,謂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撟邦令,稱詐以有為者。○撟,音矯。
[疏]註“稱詐以有為者”
○釋曰:撟,即詐也,故鄭云“稱詐以有為者”,謂詐上命營構偽物之類也。
六曰為邦盜,竊取國之寶藏者。○藏,纔浪反。
[疏]註“竊取”至“藏者”
○釋曰:謂若定八年,陽貨盜竊寶玉大弓以出奔之類是也。
七曰為邦朋,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鄭司農雲:“傰讀如朋友之朋。”○傰,劉音崩,徐音朋,又補鄧反。
[疏]註“朋黨”至“之朋”
○釋曰:朋,謂朋黨阿麯。相阿,違國傢正法,擅生麯法,使政不平,以罔國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為邦誣。誣罔君臣,使事失實。
[疏]註“誣罔”至“失實”
○釋曰:謂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誣以惡事,致使善政失實者也。
若邦兇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鄭司農雲:“辯讀為風別之別。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受其數條,是為荒別之法。”玄謂“辯”當為“貶”,聲之誤也。遭饑荒刑罰、國事有所貶損,作權時法也。《朝士職》曰:“若邦兇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傢、縣鄙慮刑貶。”○辯,依註音貶。風別之別,皆彼列反,下“傅別”及註同。數,所註反。
[疏]“若邦”至“治之”
○釋曰:兇荒,謂年穀不熟,民皆困苦,則以荒貶之法治之,不得用尋常之法。
○註“鄭司”至“刑貶”
○釋曰:先鄭之言,義無所據,故後鄭不從。後鄭破“辨”為“貶”,從《朝士職》之文也。《朝士職》“慮刑貶”者,彼註謂謀慮緩刑,減損國用,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移民,就賤救睏也。通財,補不足也。糾守,衛盜賊也。緩刑,舒民心也。○紓,音舒,本亦作舒。
[疏]註“移民”至“心也”
○釋曰:“移民,就賤”,謂可移者將身往也。“通財,補不足”,謂不可移者,即於豐處,將財穀以補不足。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傅別,中別手書也。約劑,各所特券也。故書“別”為“辯”,鄭司農雲:“傅或為付。辨讀為風別之別,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傅,音附,註同。約,於妙反,又如字。
[疏]註“傅別”至“正之”
○釋曰:此註云“傅別,中別手書也”,《小宰》註“為大手書於一札,中字別之”,語異義同。此先鄭云“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義與後鄭同,故引之在下。《小宰》註先鄭云:“傅,著約束於大書。別,別為兩,兩傢各得其一。”後鄭不從先鄭,至此更為一解,故從之。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以刑官為屍,略之也。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亳,步各反。
[疏]註“以刑”至“亳社”
○釋曰:案《鳧鷖》詩,宗廟、社稷、七祀皆稱公屍,不使刑官。今祭勝國之社稷,用士師為屍,故鄭云“用刑官為屍,略之也”。雲“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者,經云“勝國”,註為亡殷,又云亳社者,據周勝殷謂之勝,據殷亡即雲亡國,即《郊特牲》雲“廢國之社必屋之”是也。據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災”是也。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闢。道王且闢行人。○道,音導,下三公道盜賊道同。
[疏]註“道王且闢行人”
○釋曰:“導王”,解“前驅”。“且闢行人”,解“而闢”。王燕出入,謂宮苑皆是。
祀五帝,則沃屍。及王盥,洎鑊水。洎,謂增其沃汁。○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註“洎謂增其沃汁”
○釋曰:案《特牲》、《少牢》,屍尊,不就洗,入門北面,則以盤匜盥手。王盥,謂將獻屍時,先就洗盥。洎鑊水,增其沃汁,鑊在門外之東,亨牲之爨。言須鑊水,就爨增之。亨實鑊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屍及王盥”,其餘鼕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職》雲“大祭祀,沃屍盥”,《小臣職》雲“大祭祀朝覲,沃王盥”,如是,則鼕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屍盥,小臣沃王盥。《鬱人》雲“凡祼事沃盥”,惟在宗朝為祼時。
凡刉珥,則奉犬牲。珥讀為卹。刉卹,釁禮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刉,音機,劉音奇。珥,而志反,註卹同。
[疏]註“珥讀”至“曰卹”
○釋曰:鄭為“卹”者,珥是玉名,故破從卹,取用血之意。知刉卹是釁禮者,《雜記》雲“成廟則釁之,門、夾室皆用雞,其卹皆於屋下”,彼雖不言刉,刉卹相將,故知是釁禮。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者,《雜記》雞言卹,即毛曰刉可知。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謂諸侯來朝若燕饗時。
[疏]“諸侯”至“王宮”
○釋曰:《士師》言“帥其屬”,當官下云“屬”,上士已下皆是也。
○註“謂諸”至“饗時”
○釋曰:經云“蹕於王宮”,饗在廟,燕在寢。言於王宮,故知燕饗時也。
大喪亦如之。
[疏]“大喪亦如之”。
○釋曰:大喪在宮中,謂朝廟,亦在宮中為蹕也。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逆軍旅,反將命也。犯師禁,於行陳也。○將,子匠反。行,戶剛反,陳直刃反。
[疏]“大師”至“戮之”。
○釋曰:“帥其屬”,亦謂上士已下,在軍而戮,亦謂戮於社主前。
○註“逆軍”至“陳也”
○釋曰:“逆軍旅,反將命”者,王在軍自將,違王命亦是反將命。王不在,梱外之事,將軍裁之,亦是反將命。“犯師禁,於行陳”者,幹犯軍之行陳。案昭元年,晉荀吳敗狄於太原,將戰,魏絳曰:“請皆卒,自我始。”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襄三年,雞澤之盟,晉侯之弟楊於亂行於麯梁,魏絳戮其僕,魏絳曰:“軍事有死無犯為敬。”此二者是反將命幹行陳之事也。
歲終,則令正要會。定計簿。○簿,步古反。
[疏]註“定計簿”
○釋曰:“定計簿”者,年終將考之故也。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於國及郊野。去國百裏為郊,郊外謂之野。
[疏]註“去國”至“之野”
○釋曰:“正歲,憲禁令”者,取除舊布新之義。言“於國及郊野”者,則自國至百裏外皆憲禁之也。雲“去國百裏曰郊”,《司馬法》文。“郊外謂之野”,《爾雅》文。
鄉士掌國中,鄭司農雲:“謂國中至百裏郊也。”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內也。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六鄉之獄在國中。
[疏]“鄉士掌國中”
○釋曰:鄉士主六鄉之獄。言“掌國中”者,獄居近,六鄉之獄皆在國中。○“鄭司”至“國中”
○釋曰:先鄭云“謂國中至百裏郊”,後鄭不從者,六鄉地雖在百裏郊內,要言國中者,指獄而言,非通百裏在國中,故不從也。是以“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內,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雲“六鄉之獄在國中”,對六遂之獄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鄉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鄉。
[疏]註“鄉士”至“三鄉”
○釋曰:鄭以四人分主三鄉者,若以八人共主三鄉,不得言“各”。既言各,則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鄉解之也。
聽其獄訟,察其辭,察,審也。
[疏]註“察審也”
○釋曰:鄉士主治獄訟之事,故云“聽其獄訟,察其辭”。言“審”者,恐人枉監也。
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於朝。辯、異,謂殊其文書也。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職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劾,戶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職》註同。
[疏]“辯其”至“於朝”
○釋曰:雲“辨其獄訟”者,辯,別也。獄謂爭罪。訟謂爭財。事既不同,文書亦異。雲“異其死刑之罪”者,死與四刑輕重不同,文書亦異。雲“而要之”者,文書既得,乃後取其要辭。雖得要實之辭,罪定,仍至十日,乃後以斷刑之職,聽斷於外朝。
○註“辯異”至“反覆”
○釋曰:雲“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者,劾,實也。正謂棄虛從實,收取要辭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虛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實,然後嚮外朝對衆更詢,乃與之罪。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麗,附也。各附緻其法以成議也。
[疏]“司寇”至“獄訟”
○釋曰:此即朝衆聽之事。獄言“斷”,訟言“弊”,弊亦斷,異言耳。雲“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謂《呂刑》雲“師聽五辭”,一也。恐專有濫,故衆獄官共聽之。雲“各麗其法”者,罪狀不同,附法有異,當如其罪狀,各依其罪,不得濫出濫入,如此以議獄訟也。
○註“麗附”至“議也”
○釋曰:所議本欲得其實情,故須各緻其法以成其議,緻法行刑,當與議狀相依也。
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鄭司農雲:“士師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中者,刑罰之中也。故《論語》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協日刑殺,協,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時望後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傳》曰‘三日棄疾請屍’,《論語》曰‘肆諸市朝’。”玄謂士師即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莅之,屍之三日乃反也。○汁日,音協,本亦作協,下同。不中,丁仲反。措,七故反。
[疏]“獄訟”至“三日”
○釋曰:此經為上議得其實,欲行刑之時,故云“獄訟成”。成謂罪已成定。雲“士師受中”者,士師當受取士成定中平文書為案。雲“協日刑殺”者,謂鄉士當和合善日,行刑及殺之事。雲“肆之三日”者,據死者而言。其四刑之類,行訖即放,不須肆之。
○註“受中”至“反也”
○釋曰:雲“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者,漢時受二千石祿稟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獄。官支幹善日者,十二辰子醜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幹,若言甲子、乙醜、丙寅、丁卯之類,皆以支配幹而言。雲“若今時望後利日也”者,月大則十六日為望,月小則十五日為望。利日,即合刑殺之日是也。雲“肆之三日”者,肆,陳也,殺訖陳屍也。雲《春秋傳》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寵觀起,楚人患之。子南之子棄疾為王禦士。王泣告棄疾,言子南罪,遂殺子南於朝”。註云:“子南,公子追舒”。三日,棄疾請屍。雲《論語》者,《憲問篇》雲:“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孫。子服景伯謂孔子曰:吾力猶能肆諸市朝。”註云:“大夫於朝,士於市。公伯寮是士,止應雲肆諸市,連言朝耳。”引之者,皆證肆之三日之事也。玄謂“士師既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莅之,屍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謂收取其屍。鄭言此者,經云“士師受中,協日刑殺”,文無分別,恐是士師受中,還是士師刑殺,故須辨之。知非士師刑殺者,以其士師是司寇之考,總攝諸士。所刑殺者,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自往莅之。若一一遣士師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鄭為此解也。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免猶赦也。期,謂鄉士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日,王欲赦之,則用此時親往議之。
[疏]“若欲”至“其期”
○釋曰:所司折斷,已得其實情,狀案既成,乃始就朝詳斷,王雖欲免,必無免法。但王者恩深愛物,庶欲免之,恐有濫行,理須親會者也。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屬,中士以下。○夾,古治反,劉古協反。
[疏]註“屬中士以下”
○釋曰:此四者,六鄉皆有其事。大祭祀,若祭天、四時迎氣,即於四郊。大喪紀,當葬所經道。大軍旅,王出行所經過。大賓客,四方諸侯來朝,各由方而入。並過六鄉路,以是故各掌其鄉之禁令,當各帥其屬,夾道而蹕。知屬是中士以下者,鄉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闢,其喪亦如之。鄭司農雲:“鄉士為三公道也,若今時三公出城,郡督郵盜賊道也。”○為,於偽反,遂士、縣士、訝士職同。
[疏]“三公”至“如之”
○釋曰:三公有邦事,須親自入鄉,則鄉士為公作前驅,引道而闢止行人。雲“其喪亦如之”者,謂公卿大夫之喪,死於此者,及葬,為之前驅而闢。
○註“鄭司”至“道也”
○釋曰:雲“郡督郵盜賊道也”者,郵,謂郵行往來。盜賊,謂舊為盜賊,即不良之人,故郡內督察郵行者,是盜賊之人。使之道,以況古鄉士為道相類也。
幾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疏]“幾國”至“命者”
○釋曰:國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謂徵伐田獵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遂士掌四郊,鄭司農雲:“謂百裏外至三百裏也。”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以外至二百裏。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
[疏]註“鄭司”至“四郊”
○釋曰:先鄭云“百裏外至三百裏也”者,見《縣士》雲“掌野”,去王城四百裏曰縣,故曰小都任縣地。《方士》雲“掌都傢”,謂去王城五百裏。既以鄉士所掌為去王城百裏內,惟有二百裏、三百裏二處在,當是此遂士掌之,故為此解。後鄭不從。“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裏以外,至二百裏”者,後鄭意,六遂之地則在二百裏中,但獄則不在二百裏中,當在百裏四郊上置之,亦若六鄉地在王城外,獄則在城中然。故更雲“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獄。六遂之獄在四郊”也。
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註“遂士”至“一遂”
○釋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亦如鄉士,若總掌不分,不得雲“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肄之三日。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遂士擇刑殺日,至其時往莅之,如鄉士為之矣。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處不同。
[疏]“聽其”至“三日”
○釋曰:此一經亦如《鄉士》,獄成就朝聽斷,事有異者二旬,與《鄉士》別,以其去王城漸遠,恐多枉濫,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雲“就郊而刑殺”者,鄉士之獄在國中,不須言“就”,此在郊,差遠,故云就郊也。言“各於其遂”者,六鄉之獄並在國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獄分在四郊之上,故須言各也。
○註“就郊”至“不同”
○釋曰:鄭云“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者,經云“士師受中”,即雲“協日就郊刑殺”,觀其文勢,亦恐士師刑殺,故云遂士也。雲“遂處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處,獄還六處置之,故云不同也。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令猶命也。王欲放之,則用遂士職聽之時,命三公往議之。
[疏]註“令猶”至“議之”
○釋曰:若會其期,皆在外朝。但民有遠近,故六鄉獄,王自會其期,六遂獄差遠,使三公會其期也。雲“令猶命”者,上文鄉士雲“命”,此變命雲“令”,令、命義不殊,故云令猶命也。
若邦有大事聚衆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大事,王所親也。
[疏]註“大事王所親也”
○釋曰:案上鄉士在四郊內有大祭祀、大喪紀等四事,事多,故須歷陳。此在四郊之外,無大祭祀、大喪紀,惟有大軍旅、大賓客出入所經,二者有聚衆庶之事,故總雲“大事聚衆庶”耳。此雖不言夾道,亦當夾道蹕也。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闢,其喪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
○釋曰:若六鄉近,則使三公有邦事。此六遂差遠,邦事使六卿往。雲“其喪亦如之”者,亦謂公卿大夫之喪,死於其中者,亦為之前驅而闢也。雲“郊有大事”者,亦謂六遂之民從軍徵伐、田獵,戮其犯命也。
縣士掌野,鄭司農雲:“掌三百裏至四百裏,大夫所食。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玄謂地距王城二百裏以外至三百裏曰野,三百裏以外至四百裏曰縣,四百裏以外至五百裏曰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則皆公邑也,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也。獄居近,野之縣獄在二百裏上,縣之縣獄在三百裏上,都之縣獄在四百裏上。
[疏]註“鄭司”至“裏上”
○釋曰:先鄭意,遂士既主二百裏、三百裏,又案《載師職》“小都任縣地”,在四百裏中,故云“掌三百裏至四百裏”,雲“大夫所食”。雲“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者,即《載師職》雲“小都任縣地”,一也。案昭五年,楚薳啓疆曰:“晉韓襄為公族大夫,韓須受命而使矣。”註云:“襄,韓無忌子也,為公族大夫。須,起之門子,言雖幼,已任出使。”如是,韓須不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時為公族大夫,但年幼。或此註當為韓襄。知食縣者,下有“十傢九縣”,註云“韓氏七邑”是也。“玄謂地距王城二百裏以外至三百裏曰野,三百裏以外至四百裏曰縣,四百裏以外至五百裏曰都”。鄭言此者,欲明此三處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雲“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則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為三處,公在五百裏疆地,卿在四百裏縣地,大夫在三百裏稍地,給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則皆公邑。案《載師》註:”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裏、三百裏,其大夫如州長。四百裏、五百裏,其大夫如縣正。”雲“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者,主三等之獄,總謂之縣士也。雲“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者,《爾雅》雲“郊外曰野”者,非謂郊外二百裏之中,縱四百及五百裏,皆得謂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謂百裏郊外至五百裏,皆稱野。故鄭彼註及此註皆云郊外曰野,是大總而言也。鄭言此者,欲見《縣士》雲“掌野”,掌三百裏外至五百裏三處之獄,皆是野耳。雲“獄居近”者,從鄉士掌國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據近而言,明此縣士三等獄,以次據近而置。雲“野之縣獄在二百裏上,縣之縣獄在三百裏上,都之縣獄在四百裏上”者,以三處獄皆名縣者,自三百裏外有稍、縣、都,縣居中,故皆以縣獄為名。若言野縣都,據本為稱。若然,雲掌野,則三處總名野。及歷言之,則惟三百裏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裏五百裏有縣都之名,還指本號。二百裏中地雖有稍名,縣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為獄名故也。案《載師》雲“公邑在甸地”,則二百裏中亦有公邑。縣士惟掌三百裏已外,其二百裏獄,遂士兼掌之矣。
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疏]註“刑殺”至“士也”
○釋曰:上鄉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義,至此縣士,鄭雖不言,案《序官》,縣士三十有二人。縣獄既有三處,蓋三百裏地狹人少,當十人,四百裏、五百裏地廣民多,當各十一人,以是,故得雲“各掌其縣之民數”也。“三旬”者,亦是去王漸遠,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雲“亦謂縣士”者,亦以經文勢相連,恐士師刑殺,故須解之。
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期亦謂縣士職聽之時。
[疏]註“期亦”至“之時”
○釋曰:以其差遠,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會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衆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闢,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野,距王城二百裏以外,及縣都。
[疏]“若邦”至“命者”
○釋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帥其屬而蹕者,則非王行徵伐之事。謂起大役役使民衆,故直各掌其縣之禁令而已。其喪,亦謂公卿大夫之喪有死於此者。雲“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謂有軍事於此而犯命者也。
○註“野距”至“縣都”
○釋曰:上“掌野”雖已解野,今此文雲“凡野”,恐有別義,故鄭詳言之。雲“野,距王城二百裏以外及縣都”者,若如此言,則不通二百裏以內,故云距王城二百裏以外。從野三百裏,縣則四百裏,都則五百裏,還是縣士獄之所主三處也。
方士掌都傢,鄭司農雲:“掌四百裏至五百裏,公所食,魯季氏食於都。”玄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傢,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傢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數,民不純屬王。○畺,居良反。
[疏]註“鄭司”至“屬王”
○釋曰:先鄭意,縣士既掌四百裏中,故此方士掌五百裏之中。雲“公所食”者,謂《載師》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引“魯季氏食於都”者,謂諸侯大都與三公同。後鄭不從,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傢,大夫之采地”者,欲見此經都是《載師》“大都任疆地,小都任縣地”,傢是“傢邑任稍地”。王子弟親者與公同百裏,稍疏者與卿同五十裏,更疏者與大夫同二十五裏。引《載師職》“大都在疆地”以下為證者,是不從先鄭之驗。若先鄭以采地唯在四百裏、五百裏之中,《載師》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後鄭縣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獄,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獄。且縣士掌三等公邑之獄,親自掌之。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獄,遙掌之。采地自有都傢之士掌獄,有事上於方士耳。雲“不言掌其民數,不純屬王”者,采地之民,雖在王畿之內,屬采地之主,類畿外之民屬諸侯,故云不純屬王。
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於國。三月乃上要者,又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上,時掌反。註下並同。
[疏]註“三月”至“異之”
○釋曰:此則上文都傢之士自治其獄,獄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詳聽之事。雲“三月”及言國“自有君異之”者,謂異於鄉士、遂士、縣士之等。
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成,平也。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鄐,許六反,劉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獄訟”
○釋曰:上三處直言“司寇聽之”,此獨雲“聽其成”者,成,謂采地之士所平斷文書,亦是異之類也。
○註“成平”至“無成”
○釋曰:雲《春秋傳》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言晉邢侯是楚人,時在晉,故與雍子爭鄐田也。引之者,證成是獄成之事。
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都傢之吏自協日刑殺。但書其成與治獄之吏姓名,備反覆有失實者。
[疏]註“都傢”至“實者”。
○釋曰:謂書其刑殺之成,及聽獄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異於鄉士之等也。
凡都傢之大事聚衆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衆,則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
○釋曰:都傢雲“大事聚衆庶”者,則下文“修其縣法”是也。
○註“方士”至“令焉”
○釋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則不得雲“各掌”,故知分之。
以時脩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縣法,縣師之職也。其職,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傢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方士以四時脩此法,歲終又省之,則與掌民數亦相近。○近,附近之近。
[疏]註“縣法”至“相近”
○釋曰:縣師其職普掌天下,故云邦國據畿內,大都五百裏,小都四百裏,稍據三百裏,甸據二百裏,郊野據百裏,遍天下矣。夫傢,猶言男女。人民,據傢之奴婢。雲“與掌民數亦相近”者,上鄉士之等皆言民數,惟方士不言,今此《縣師》雲“夫傢之數”,即與民數亦相近。言“相近”者,依《縣師》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傢之士所上治,則主之。都傢之士,都士、傢士也。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於司寇,聽平之。○治,直吏反,註同,下“有治”並同。
[疏]註“都傢”至“平之”
○釋曰:以《序》有都士、傢士,此雲“凡都傢之士”,明是彼都士、傢士也。雲“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師受中,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鄭司農雲:“四方諸侯之獄訟。”
[疏]註“鄭司”至“獄訟”
○釋曰:案《尚書·呂刑》雲“四方司政典獄”,據諸侯為言。此《訝士》亦云“掌四方獄訟”,又下文“諭罪刑於邦國”,皆言諸侯之事,故先鄭云“諸侯之獄訟”也。
諭罪刑於邦國。告曉以麗罪及製刑之本意。
[疏]註“告曉”至“本意”
○釋曰:諭為曉,故云“告曉以麗罪”。罪者,謂斷獄附罪輕重也。雲“及製刑之本意”者,聖人所作刑法,正為息民為惡。故云刑期無所刑,以殺止殺,是製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曉於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謂讞疑辨事,先來詣,乃通之於士也。士,主謂士師也。如今郡國亦時遣主者吏,詣廷尉議者。○造,七報反。讞,魚竭反。
[疏]註“謂讞”至“議者”
○釋曰:謂四方諸侯有疑獄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師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師者,以其士師受中,故知疑獄亦士師受之也。雲“造焉”者,謂先造詣訝士,乃通之士師也。讞,白也,謂諮白疑辨之事。漢時獄官號廷尉也。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亂獄,謂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
[疏]註“亂獄”至“南獄”
○釋曰:雲“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謂若《左氏傳》宣九年,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戲於朝。又,公曰“徵舒似汝”,對曰“亦似君”,泄冶諫,被殺。後徵舒射殺靈公,二子奔楚。楚為討陳,殺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雲“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者,案《前漢書·儒林傳》,呂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為丞相長史,於時淮南王劉安與其大子遷謀反,漢武帝詔使宗正劉德與呂步舒窮驗其事。故註者引之。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於國,則為之前驅而闢,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送逆,謂始來及去也。出入,謂朝覲於王時也。《春秋傳》曰:“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人國入野,自以時事。○道,音導。
[疏]註“送逆”至“時事”
○釋曰:雲“送逆,謂始來及去也”者,以其訝士主以迎送諸侯,故從來至去,皆送迎之,禮也。知出入是朝覲於王者,以其言出入,與晉侯稱出入同,故引晉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晉侯為侯伯,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註云:“出入猶去來也。從來至去,凡三見王。”上公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再祼而酢,饗禮九獻,食禮九舉,三勞三問,出入三覲,為行此潰是出入為朝覲。雲“入國入野,自以時事”者,以其外國至此,入國須有親故相見之法,入野須有采取之宜,並是私事,故云時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衆庶,則讀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
○釋曰:大事者,自是在國徵伐之等。聚衆庶,非諸侯之事也。則訝士讀其誓命之辭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衆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樹棘以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槐之言懷也,懷來人於此,欲與之謀。群吏,謂府史也。州長,鄉遂之官。鄭司農雲:“王有五門,外曰臯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係用徽纆,寘於叢棘’。”玄謂《明堂位》說魯公宮曰“庫門,天子臯門。雉門,天子應門。”言魯用天子之禮,所名曰庫門者,如天子臯門。所名曰雉門者,如天子應門。此名製二兼四,則魯無臯門、應門矣。《檀弓》曰:“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言其除喪而反,由外來,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如是,王五門,雉門為中門,雉門設兩觀,與今之宮門同。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郊特牲》譏繹於庫門內,言遠,當於廟門,廟在庫門之內,見於此矣。《小宗伯職》曰:“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然則外朝在庫門之外,臯門之內與?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會殿,亦古之外朝哉。周天子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內朝二。內朝之在路門內者,或謂之燕朝。○長,丁丈反,註同。罷,音皮,《司圜職》同。刺,七賜反,下同。纆,亡北反。示於,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叢,纔公反。觀,古亂反。閽,音昏。繹,音亦,徐音夕。見,賢遍反。與,音餘,下“國服與”同。
[疏]註“樹棘”至“燕朝”
○釋曰:雲“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據王詢三刺而言。雲“槐之言懷也者,懷來人於此,欲與之謀”,此亦據三詢而言也。雲“州長,鄉遂之官”者,州長是鄉之官,兼言遂者,鄉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先鄭云“王有五門,外曰臯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者,畢門之言,出自《顧命》,故《顧命》雲“二人爵弁執惠,立於畢門之內”是也。雲“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者,此後鄭皆不從。雲“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係用徽纆,寘於叢棘’”者,證九棘之朝,斷罪人之朝也。雲“玄謂《明堂位》說魯公宮曰‘庫門,天子臯門。雉門,天子應門’。言魯用天子之禮,所名曰庫門者,如天子臯門。所名曰雉門者,如天子應門。此名製二兼四”,後鄭言此者,欲破先鄭以天子雉門在庫門外為之,若然,魯作庫門,名曰臯門,其製則與天子臯門同,是製一兼二,庫門嚮外兼得臯門矣。魯作雉門,名曰應門,其製與天子應門同,是亦製一兼二,則雉門嚮內,兼得應門矣。是魯製二兼四之事。魯之庫門既嚮外兼臯門,魯之雉門又嚮內兼應門,則天子庫門在雉門外,何得庫門倒在雉門內?此為一明。又引“《檀弓》曰:‘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言其除喪而反,由外來,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者,時魯有慶父作亂,閔公遭莊公之喪,既葬之後,不得既虞變服,既葬而反,則除喪也。服吉而入,以服慶父之心故也。若庫門在內,雉門在外,應雲“而絰不入雉門”,何得雲“不入庫門”?故鄭云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上以製二兼四,推出庫門在雉門外,將為未大明;更以絰不入庫門乃大明,故言必矣。雲“如是王五門,雉門為中門”,已下更欲破先鄭外朝在路門外事。“雉門既為中門,雉門設兩觀”,《公羊傳》文。“與今之宮門同”,舉漢以況周矣。雲“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門外、中門內,外朝有右肺石,達窮民,中門既有閽人幾,則何得度中門入於路門乎?明外朝在中門外矣。又引《郊特牲》及《小宗伯》者,欲見庫門內、雉門外中門不得置外朝之事。何者?《郊特牲》譏繹於庫門內,言遠,謂譏其太遠。雲“當於廟”者,宜在廟門西,故云當於廟也。雲“廟在庫間之內,見於此矣”者,欲見中門外有廟。又引《小宗伯》者,見社廟在中門外。既然,中門外有社稷宗廟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雲“然則外朝在庫門之外,臯門之內與”者,無正文,推量為義,故云“與”以疑之也。舉漢法者,況義耳。雲“天子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內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掌者是也。內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僕所掌路寢朝,是二也。諸侯內朝二者,《玉藻》雲:“朝於內朝。朝,群臣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彼亦路門外內二者為內朝二。閔二年,季友將生,卜人云:“間於兩社,為公室輔。”兩社,周社、毫社。是兩社在大門內、中門外,為外朝。是諸侯外朝一,內朝二。三文疏已在《射人》。雲“在路門內,或謂之燕朝”者,《大僕》雲“掌燕朝之服位”是也。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闢。趨朝闢行人,執鞭以威之。○趨,本又作趣,同七須反,劉音清欲反。
[疏]“帥其”至“且闢”
○釋曰:“其屬”者,案《序官》,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雲“帥其屬”者,是徒六十人為之。
禁慢朝、錯立、族談者。慢朝,謂臨朝不肅敬也。錯立族談,違其位僔語也。○僔,徐子損反,劉纔官反,李一音纂。
[疏]註“慢朝”至“語也”
○釋曰:朝士所禁,則無間貴賤皆禁之。雲“錯立族談”者,族聚也。雲“違其位”,解錯立。僔亦聚也,聚語解族談也。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俘而取之曰獲。委於朝十日,待來識之者。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司隸職》曰:“帥其民而搏盜賊。”鄭司農雲:“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大者公之,大物沒入公傢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玄謂人民之小者,未齔七歲以下。○俘,音孚。搏,音博,又音付。失,音逸,又如字。畀,必二反。齔,初謹反,又敕謹反,劉測吝反,瀋創允反,毀齒也。
[疏]註“俘而”至“以下”
○釋曰:經云“告於士”者,得物之人告朝士,乃委之於朝。雲“俘而取之曰獲”者,則得者非所俘也。所俘即人民、六畜,其餘貨財之等稱得。雲“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謂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沒入縣官為奴隸而逃亡者也,即《司隸職》所云者也。雲“玄謂人民之小者,未齔七歲以下”者,案《傢語·本命》:“男子七歲而齔齒,女子八歲而齔齒。”此言七歲,據男子,若女子則八歲,皆別人所生。諸處八歲是男,七歲是女。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鄭司農雲:“謂在期內者聽,期外者不聽,若今時徒論决,滿三月,不得乞鞫。”○治,直吏反,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職》“王治”並註同。期,居其反。鞫,九六反,劉己目反。
[疏]“凡士”至“不聽”
○釋曰:雲“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鄉士聽訟於朝者,鄉士一旬,遂士二旬。期日,即上鄉士遂士之等,獄訟成,來於外朝職聽,遠近節之,皆有期日。雲“國中”者,謂獄在國中,據鄉士。雲“郊二旬”者,謂獄在郊,據遂士。雲“野三旬”者,謂野之縣獄三處皆是野。雲“都三月”者,謂方士掌都傢。雲“邦國期”者,謂訝士雖不云期日,差之,邦國當訝士所掌。雲“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者,所以省煩息訟也。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判,半分而合者。故書“判”為“辨”。鄭司農雲:“謂若今時辭訟,有券書者為治之。辨讀為別,謂別券也。”玄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其國服與。○為治,於偽反,下“為治”、“為民”同。別,彼列反,下同。
[疏]註“判半”至“服與”
○釋曰:雲“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傢各得其一者也。雲“玄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國服與”者,案《泉府》雲:“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彼謂貸官物之法。今此是私民,謂出責之法,無正文,約與之同,故云“與”以疑之。若然,國服者,如地之出稅。依《載師》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責,一歲十千出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歲出三千,已外可知之。國服,依國民服事出稅法,故名國服也。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鄭司農雲:“同貨財者,謂合錢共賈者也。以國法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玄謂同貨財者,富人畜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贏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共,如字。賈音古。畜,敕六反。積,子賜反。又如字。出,尺遂反,劉敕類反,又如字。坐,纔臥反。
[疏]“凡民”至“罰之”
○釋曰:雲“同貨財”者,謂財主出債與生利還主,期同有貨財。今以國法,國法即國服,為之息利,故云“國法行之”。“犯令者”,違國法也。
○註“鄭司”至“坐臧”
○釋曰:先鄭所解,無所依據,後鄭不從。故云“雖有騰躍,其贏”者,謂販易得利多少者,為騰躍其贏,謂其贏利騰踴一躍而出,故晉灼曰:“言市物賤,預買畜之,物貴而出賣之,故使物騰躍。”是其事。“以利出者與取者”,依常契獲利,取者又騰躍所贏,二者俱有利。物違國服,則為犯令,得刑。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鄭司農雲:“謂訟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屬,故謂之屬責。以地傅而聽其辭,以其比畔為證也。”玄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治之。○屬,如字,或音燭,註同。傅,音付,註同。町,徒頂反,又他頂反。比,毗志反,下及下文“大比”同。抵,丁禮反。
[疏]註“鄭司”至“治之”
○釋曰:先鄭見經有地,即以為“訟地畔界”解之,後鄭不從。以其經稱“責”,地畔界不得名責。其雲“地傅”者,先鄭皆以音附為傅近讀之。雲“玄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者,謂有人取他責,乃別轉與人,使子本依契而還財主。財主死亡者,轉責者或死或亡也,受責之人見轉責者死亡,則詐言所受時少,是歸受之數相抵冒也。雲“則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治之”者,謂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實,故引以為證也。言能為證者,則有不能為證之法。地雖相近,有不知者,則不能為證,乃不受其辭而不治之也。
凡盜賊軍鄉邑及傢人,殺之無罪。鄭司農雲:“謂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傢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捨,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上,時掌反,下文“以上”並註同。
[疏]註“鄭司”至“無罪”
○釋曰:盜賊並言者,盜謂盜取人物,賊謂殺人曰賊。鄉據鄉黨之中,邑據郭邑之內。傢人者,先鄭舉《漢賊律》雲“牽引人,欲犯法”,則言傢人者欲為姦淫之事,故攻之。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謂同國不相闢者,將報之必先言之於士。○闢,音避。
[疏]註“謂同”至“於士”
○釋曰:凡仇人,皆王法所當討,得有報仇者,謂會赦後,使己離鄉,其人反來還於鄉裏,欲報之時,先書於士,士即朝士,然後殺之,無罪。
若邦兇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傢、縣鄙慮刑貶。故書“慮”為“憲”,“貶”為“窆”。杜子春雲:“窆當為禁。憲謂幡書以明之。玄謂慮,謀也。貶猶減也。謂當圖謀緩刑,且減國用,為民睏也。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窆,彼驗反。
[疏]“若邦”至“刑貶”
○釋曰:兇荒,謂年穀不孰。札喪,謂疫病及死喪。寇戎,謂鄰國交侵。邦國,據畿外。都傢謂畿內三等采地,縣鄙,謂六遂之內。不言六鄉,舉六遂,則六鄉亦在其中。雲“慮刑貶”者,謂國有此事,則朝士當謀慮緩刑,自貶損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註“故書”至“之法”
○釋曰:子春以為憲與禁,後鄭謂“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此經所有之事重,民益睏則所貶多;所有之事輕,民睏不至甚,則所貶少。故云視時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版,今戶籍也。下猶去也。每歲更著生去死。○去,起呂反,下同。著,丁略反。
[疏]註“登上”至“去死”
○釋曰:雲“辨其國中與其都鄙”者,國中據六鄉在城中者,都鄙據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謂六鄉之民在四郊者,野謂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內矣。雲“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者,《傢語·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鼕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贊王治。鄭司農雲:“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近文昌為司命,次司中,次司祿,次司民。”玄謂司民,軒轅角也。天府,主祖廟之藏者。贊,佐也。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纔反。近,附近之近。
[疏]“及三”至“王治”
○釋曰:雲“及孟鼕祀司民之日”者,謂司寇於春官孟鼕祭祀司民星之日,以與司寇為節,此日司寇獻其民數於王。雲“王拜受之,登於天府”者,重此民數,民為邦本故也。雲“內史、司會、塚宰貳之”者,以其內史掌八柄,司會掌天下大計,塚宰貳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寫一通副貳民數藏之,所以贊助王之治也。
○註“鄭司”至“之吏”
○釋曰:先鄭云“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近文昌為司命,次司中,次司祿,次司民”。《武陵太守星傳》,文昌第一曰上將,第二曰次將,第三曰貴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祿。不見有司民。三臺六星,兩兩相居,起文昌東南,別在大徵,亦無司民之事,故後鄭不從。雲“司民,軒轅角也”者,案軒轅星有十七星,如竜形,有兩角,角有大民、小民,故依之也。雲“黜陟主民之吏”者,即六鄉六遂大夫、公邑大夫、采地之主,皆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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