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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儀禮註疏 》
捲三十五士喪禮第十二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疏]《士喪禮》第十二。○鄭《目錄》雲:“士喪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殯之禮。喪於五禮屬兇。《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別錄》第十二。”○釋曰:鄭云“自始死至於既殯之禮”者,自,從也;既,已也;謂從始死已殯之後,未葬之前,皆錄之。是已下殯後論朔奠、筮宅、井槨、卜葬日之事也。又云“喪於五禮屬兇”者,案《周禮·大宗伯》掌五禮:吉、兇、賓、軍、嘉。此於五禮屬兇。若然,天子諸侯之下皆有士,此當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賜不言王”。又《喪大記》雲:“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云:“《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又大斂陳衣與《喪大記》不同,鄭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與不命皆分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喪禮,其節同,但銘旌有異,故下云“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物謂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時得建旌旗;亡謂子男之士,生時無旌旗之物者,唯此為異。又鄭直雲士喪父母,不言妻與長子二者,亦依士禮,故下記雲:“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禮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記不云父者,以其經主於父死,故記不言也。
士喪禮。死於適室,幠用斂衾。適室,正寢之室也。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床裧。幠,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衾,被也。小斂之衾當陳。《喪大記》曰:“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
[疏]註“適室”至“死衣”。○釋曰:自此盡“帷堂”,論始死招魂、綴足、設奠、帷堂之事。雲“適室,正寢之室也”者,若對天子諸侯謂之路寢,卿大夫士謂之適室,亦謂之適寢,故下記雲“士處適寢”,總而言之,皆謂之正寢。是以莊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於路寢,《公羊傳》雲:“路寢者何?正寢也。”《穀梁傳》亦云:“路寢,正寢也。”言正寢者,對燕寢與側室非正。案《喪大記》雲:“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鄭註云:“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以此言之,妻皆與夫同處。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寢,是以《顧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則路寢也。若非正寢,則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鼕十二月,“公薨於小寢”,《左氏傳》雲:“即安也。”是譏不得其正。雲“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床裧”者,此並取下記文,但文有詳略,文次不與本同。雲“疾者齊,故於正寢焉”,以其齊須在適寢,是以故在正寢。鄭彼註云:“正情性也。”裧是臥席,故彼雲“下莞上簟,設枕”焉。雲“幠,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者,經直雲衾,不辯大小。鄭知非小斂衾,是大斂衾者,鄭云小斂之衾當陳者,不用小斂衾,以其大斂未至,故且覆屍,是以小斂訖,大斂之衾當陳,則用夷衾覆屍,是其次也。此所覆屍,屍襲後將小斂,乃去之,是以下襲訖,亦云“幠用衾”,鄭註云:“始死時,斂衾。”必覆之者,為其形褻。言大斂所用之衾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士皆小斂一衾,大斂二衾。今始死,用大斂一衾以覆屍,及至大斂之時,兩衾俱用,一衾承薦於下,一衾以覆屍,故云大斂所並用之衾。引《喪大記》者,欲見加斂衾以覆屍,以“去死衣”,鄭彼註云“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何之,扱領於帶。復者,有司招魂復魄也。天子則夏采、祭僕之屬,諸侯則小臣為之。爵弁服,純衣纁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
[疏]註“復者”至“連也”。○釋曰:言“復者一人”者,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並皆一人。案《雜記》雲“復西上”者,鄭註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若然,案《典命》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數,九人以下。則天子宜十二為節,當十有二人也。雲“復者,有司”者,案《喪大記》復者小臣,則士傢不得同僚為之,則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喪大記》小臣朝服,下記亦云“復者朝服”,則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鄭註《喪大記》雲:“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復者庶其生氣,復既不蘇,方始為死事耳。愚謂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識之,而來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復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復者皮弁服也。雲“招魂復魄也”者,出入之氣謂之魂,耳目聰明謂之魄,死者魂神去,離於魄,今欲招取魂來復歸於魄,故云招魂復魄也。雲“天子則夏采、祭僕之屬”者,案《周禮·天官·夏采職》雲:“大喪以冕服復於大祖,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鄭註云:“求之王平生嘗所有事之處。乘車玉路於大廟,以冕服不出宮也。”又《夏宮·祭僕職》雲:“大喪復於小廟。”鄭註云:“小廟,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廟。”又《隸僕》雲“大喪復於小寢”,鄭註云:“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始祖曰大寢。”此不言隸僕,以其隸僕與祭僕同僕官之屬中兼之。案《檀弓》:“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鄭註云:“尊者求之備也,亦他日所嘗有事。”是諸侯復法。言庫門,據魯作說,若凡平諸侯,則臯門,舉外門而言,三門俱復。則天子五門及四郊皆復。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復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婦人無外事,自王後以下,所復處亦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雲“諸侯則小臣為之”者,《喪大記》文也。雲“爵弁服,純衣纁裳也”者,案《士冠禮》雲“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爵弁,服纁裳,純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雜記》雲:“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傢廟,士復用助祭之服。則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雜記》雲:“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鄭註云:“復,招魂復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為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褒猶進也。”則袞冕之類。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袞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上公袞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與之同。三公執璧,與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與四郊建綏,而復不用大裘,而冕則門及廟寢等用袞冕以下,與上公同。但復者依命數,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數。王後以下,案《雜記》雲復衣“夫人稅衣揄狄”,鄭鞠衣、展衣、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禮·內司服》掌王後六服,褘衣、揄狄、闕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後及上公夫人,二王後及魯之夫人,皆用褘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與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褖衣。子男夫人與三公夫人,自闕狄以下至褖衣。孤之妻與九嬪,鞠衣、展衣、褖衣。卿大夫妻與王之世婦,展衣、褖衣。士妻與女禦,褖衣而已。雲“禮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禮》皮弁、爵弁,並列於階下執之,而空陳服於房,雲“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鄭言此者,欲見復時唯用緇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經言爵弁服,是禮以冠名服也。雲“簪,連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別,今此招魂,取其便,故連裳於衣。
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臯某復!”三。降衣於前。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臯,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降衣,下之也。《喪大記》曰:“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疏]註“北面”至“稱字”。○釋曰:案《喪大記》:“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鄭云:“階,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樂吏之賤者。階,梯也,簨虡之類。”有林麓,謂君與夫人有國有采地者,無林麓,謂大夫士無采地者。則此升屋之時,使狄人設梯。復聲必三者,禮成於三。“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者,《禮記·檀弓》文。以其死者必歸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諸幽之義。引《喪大記》者,證經復時所呼名字,雲“男子稱名”者,據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則雲“臯天子復”,若諸侯薨,則稱“臯某甫復”,若婦人稱字,則尊卑同。此經含有男子、婦人之喪,故言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案《喪服小記》雲:“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是也。
受用篋,升自阼階,以衣屍。受者,受之於庭也。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則司服受之,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註“受者”至“反之”。○釋曰:鄭“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階,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雲“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領,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數。雲“人君則司服受之”者,案《喪大記》雲:“北面三號,捲衣投於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無司服之官,明據君也。雲“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襲斂,故《喪大記》雲:“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鄭註云:“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彼又云:“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鄭註云:“不以衣屍,謂不以襲也。”斂謂小斂、大斂,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復者降自後西榮。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厞,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註“不由”至“死事”。○釋曰:雲“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者,凡復者,緣孝子之心,望得魂氣復反,復而不蘇,則是虛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虛反也。雲“降因徹西北厞”者,案此文及《喪大記》皆言降自西北榮,皆不言徹厞,鄭云徹厞者,案《喪大記》將沐,“甸人為垼於西墻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諸文更不見徹厞薪之文,故知復者降時徹之,故鄭云降因徹西北厞也。西北名為厞者,案《特牲》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以為陽厭,而云“厞用筵”,鄭云:“厞,隱也。”故以西北隅為厞也。必徹毀之者,鄭云“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復而不蘇,下文楔齒、綴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齒用角柶,為將含,恐其口閉急也。
[疏]註“為將”至“急也”。○釋曰:案記雲:“楔貌如軛上兩末。”鄭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與扱醴角柶製別,故屈之如軛,中央入口,兩末嚮上,取事便也。以其兩末嚮上,出入易故也。
綴足用燕幾。綴猶拘也。為將屨,恐其闢戾也。今文綴為對。
[疏]註“綴猶”至“為對”。○釋曰:案記雲:“綴足用燕幾,校在南,禦者坐持之。”鄭註云:“校,脛也。屍南首,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闢戾矣。”以此言之,幾之兩頭皆有兩足,今竪用之一頭,以夾兩足,恐幾傾倒,故使禦者坐持之。案《喪大記》:“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幾。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禮·天官·玉府》:“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則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禮同。言燕幾者,燕,安也。當在燕寢之內,常馮之以安體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於屍東。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之。
[疏]註“鬼神”至“依之”。○釋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鄭註云“不容改新”也,則此奠是閣之餘食為之。案下小斂一豆一籩,大斂兩豆兩籩。此始死,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籩而已。下記雲:“若醴若酒。”鄭註云:“或卒無醴,用新酒。”此醴酒雖俱言,亦科用其一,不並用,以其小斂酒醴具有,此則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訖也。
[疏]註“事小訖也”。○釋曰:雲“事小訖也”者,以其未襲,斂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於君。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當有恩。
[疏]註“赴告”至“有恩”。○釋曰:此及下經,論使人告君之事。雲“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書》雲:“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註云:“大體若身。”雲死當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贈襚之事也。案《檀弓》雲:“父兄命赴者。”鄭註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是尊卑禮異也。
有賓,則拜之。賓,僚友群士也。其位猶朝夕哭矣。
[疏]註“賓僚”至“哭矣”。○釋曰:此謂因命赴者,有賓則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則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鄭云“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雲“賓,僚友群士也”者,同官為僚,同志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來,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來,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遠者。若有大夫,則經辨之而稱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雲“有大夫則特拜之”是也。雲“其位猶朝夕哭矣”者,謂賓吊位猶如賓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則異於朝夕,而在西階東,南面拜之,拜訖,西階下東面,下經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於床東,衆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俠床,東面。衆主人,庶昆弟也。婦人,謂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
[疏]註“衆主”至“在前”。○釋曰:自此盡“北面”,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雲“入坐”者,謂上文主人拜賓訖,入坐於床東,是其衆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則立可知。婦人雖不言坐,案《喪大記》婦人皆坐,無立法。言“俠床”者,男子床東,婦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喪大記》:“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此義恐錯,此經有不命士,《喪大記》無不命士,又與《大記》文不同,釋亦不合。“子姓皆坐於西方”,註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據命士,彼據不命之士。知者,案《喪大記》雲:“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是大夫喪,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據命士;《大記》雲尊卑皆坐,據不命之士。雲“婦人謂妻妾子姓”者,下云“親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註直言妻妾子姓也。《喪大記》兼言姑姊妹者,彼無別文,見親者在室,故註總言之也。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衆主人前也。
親者在室。謂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註“謂大”至“此者”。○釋曰:知親者謂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相親昵之理,下有衆婦人戶外,據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為大功以上也。雲“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註據死者妻妾子姓也,此註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謂諸父,兄謂諸兄、從父昆弟,姑謂主人之姑,姊妹謂從父姊妹,子姓謂主人之孫,於死者謂曾孫、玄孫。曾孫為曾祖、高祖齊衰三月,當在大功親之內,故云“子姓”在此者。
衆婦人戶外北面,衆兄弟堂下北面。衆婦人、衆兄弟,小功以下。
[疏]註“衆婦人”至“以下”。○釋曰:案《喪服記》雲:“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玄謂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是大功以上為親者,則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婦人戶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使人,士也。禮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寢門,內門也。徹帷,<戶去>之,事畢則下之。
[疏]註“使人士”至“下之”。○釋曰:自此盡“不辭入”,論君使人吊禭之事。鄭知禮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禮》使人歸饔餼及緻禮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儀禮》見諸侯吊法。若天子則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禮·大僕職》雲:“掌三公孤卿之吊勞。”鄭云:“王使往。”又《小臣職》雲:“掌士大夫之吊勞。”又《禦僕職》掌群使之吊勞。又案《宰夫職》雲:“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幣器。”註:“吊事,吊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雲“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者,將命,謂傳賓主人之言擯者也。案下小斂後雲:“有禭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註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若然,則此雖有擯者,未用辭,故此下經不云主人出迎。經不云擯者,鄭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將命所使之人。入將命,即包主人擯者也。雲“寢門,內門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兩門,有寢門者、外門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於外門外”,故知此寢門,內門也。雲“徹帷,<戶去>之”者,謂褰帷而上,非謂全徹去。知事“畢則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禭,徹帷”,明此事畢,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進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賤也。致命曰:“君聞子之喪,使某如何不淑。”
[疏]註“主人”至“不淑”。○釋曰:上雲主人迎於寢門外,此雲吊者入,謂入寢門,以其死在適寢。雲“主人不升,賤也”者,對大夫之喪,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喪大器》:“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言拜於下,明受命之時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喪大記》雲:“大夫之喪,將大斂,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君即位於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鄭註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下文又云:“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以君常視士殯,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賜,君視大斂則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謂士之子不升堂,在君側。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賤。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禮》雲:“大夫於君命升聽命降拜”是也。雲“致命曰”以下,鄭知有此辭者,案《雜記》諸侯使人吊鄰國之君喪,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據鄰國之君,故稱寡;此使士吊己國之士,故直雲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踴。稽顙,頭觸地。成踴,三者三。
[疏]註“稽顙”至“者三”。○釋曰:雲“稽顙頭觸地”者,案《禮記·檀弓》曰:“稽顙而後拜,頎乎其緻也。”為稽首之拜,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顙。雲“成踴三者三”,案《曾子問》,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殯雲:“衆主人卿大夫士,哭踴三者三。”凡九踴也。
賓出,主人拜送於外門外。
君使人襚。徹帷。主人如初。襚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致命。襚之言遺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疏]註“襚之”至“某襚”。○釋曰:雲“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時迎於寢門外以下之事也。雲“襚之言遺也”者,謂君有命,以衣服遺與主人。雲“衣被曰襚”者,案《左傳》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穀梁傳》曰“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是也。雲“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約《雜記》文。此君襚雖在襲前,主人襲與小斂俱不得用君襚,大斂乃用之。知者,案《喪大記》雲:“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註云“無襚者,不陳不以斂”謂不用之為小斂,至大斂乃用之。故下文大斂之節雲“君襚不倒”,註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是也。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屍,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於西階下,東面,不踴。大夫雖不辭,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吊襚,不出也。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賓也。大夫則特拜,別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踴,但哭拜而已。不辭而主人升入,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
[疏]註“唯君”至“禮也”。○釋曰:雲“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踴。雲“襚者入,衣屍出”者,案《既夕》記:“襚者委衣於床,不坐。”衆襚者委於床上不坐。則此襚者左執領,右執要,以衣屍,亦不坐。雲“唯君命出”者,欲見孤卿大夫士,雖有吊襚來皆不出,故云唯著異也。雲“遂拜賓”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賓,若無君命,則不出戶。雲“大夫雖不辭,入也”者,謂主人小斂後,賓緻辭雲“如何不淑”,乃復位踴。今以初死,大夫雖不辭,主人升入室。雲“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吊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時來吊襚,不出可知。經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見故也。雲“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斂後始就東階下,西南面主人位也。雲“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者,總解不為之踴,及雖不辭而入二事。
親者襚,不將命,以即陳。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不將命,不使人將之致於主人也。即陳,陳在房中。
[疏]註“大功”至“房中”。○釋曰:自此盡“適房”,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襚之事。雲“大功以上”,謂並異門齊衰,故云以上。雲“即陳,陳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委衣於屍東床上。庶兄弟,即衆兄弟也。變衆言庶,容同姓耳。將命曰:“某使某襚。”拜於位,室中位也。
[疏]註“庶兄”至“位也”。○釋曰:知“庶兄弟即衆兄弟”者,見上文雲“親者在室”,又云“衆兄弟堂下北面”,註云“是小功以下”。又云“親者襚”,此雲“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衆兄弟也。雲“變衆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絶服者有襚法,鄭必知變衆言庶,即容同姓者,見《喪服·不杖麻屨章》士言衆子,大夫言庶子。鄭云:“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是庶者疏遠之稱,故知言庶容同姓。雲“將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謂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親,在堂下,使有司歸傢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來吊襚也。雲“拜於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於室中位也。
朋友襚,親以進,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踴。親以進,親之恩也。退,下堂反賓位也,主人徒哭不踴,別於君襚也。
[疏]註“親以”至“襚也”。○釋曰:雲“別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時,主人哭拜,稽顙成踴,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踴,故云別於君襚。
徹衣者執衣如襚,以適房。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疏]註“凡於”至“徹衣”。○釋曰:雲“執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時,襚者左執領右執要。此徹衣者,亦左執領,右執要,故云如襚也。雲“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者,案此徹衣之文,在諸襚者之下言之,故《雜記》諸侯使人吊,含襚賵訖,乃雲“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赬末,長終幅,廣三寸。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銘,明旌也。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亡,無也。無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終幅二尺。在棺為柩。今文銘皆為名,末為旆也。
[疏]註“銘明”至“旆也”。○釋曰:自此至“西階上”,論書死者銘旌之事。此《士喪禮》記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記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銘旌總見之也。雲“為銘各以其物”者,案《周禮·司常》大夫士同建雜帛為物。今雲各以其物,而不同者,雜帛之物雖同,其旌旗之杠,長短則異,故《禮緯》雲:天子之旗九刃,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長三尺”,長短不同,故言各以別之,此據候伯之士一命者也。雲“銘,明旌也”者,《檀弓》文。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雜帛”者,為旗旌之縿,以絳帛為之,以白色之帛裨緣之,鄭彼註云:“大夫士雜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職”是也。雲“以死者”至“錄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銘明旌”至“錄之矣”,引之者,事恰盡重與奠,自為下事之別,不得以《周禮·小祝》之職,社子春解熬為重,鄭不從其義,故以證破子春。又鄭註《檀弓》雲謂重與奠,此引證銘旌者,鄭君兩解之,以彼兼有重與奠,亦是錄死者之義。此銘旌是錄死者之名,故兩註不同。案《周禮·小祝》雲“設熬置銘”,杜子春引“《檀弓》曰: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子春亦為此解,雲“無旌不命之士也”者,謂子男之士也。雲“半幅一尺,終幅二尺”者,經直雲“長半幅”,不言廣,則亦三寸。雲“赬末,長終幅,廣三寸”,則廣三寸總結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雲二尺者,鄭君計侯與深衣皆除邊幅一寸,此亦兩邊除二寸而言之。凡書銘之法,案《喪服小記》雲:“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鄭註云:“此謂殷禮也。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周之禮,天子崩,復曰:臯天子復。諸侯薨,復曰:臯某甫復。其餘及書銘則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諸侯之外,其復男子皆稱姓名,是以此雲某氏某之柩。雲“在棺為柩”者,下《麯禮》文。以其銘旌表柩不表屍,故據柩而言。
竹杠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杠,銘橦也。宇,梠也。
[疏]註“杠銘”至“梠也”。○釋曰:此始造銘訖,且置於宇下西階上,待為重訖,以此銘置於重。又下文卒塗,始置於肂。若然,此時未用權,置於此及於重也。雲“宇,梠也”者,案《爾雅·釋宮》雲:“檐謂之樀。”郭雲:“屋梠。”謂當檐下,故《特牲記》雲“爨在西壁”,鄭註云:“西壁,堂之西墻下。”舊說雲“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於階閒,少西。為垼於西墻下,東鄉。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塊竈。西墻,中庭之西。今文卿為面。
[疏]註“甸人”至“為面”。○釋曰:自此盡“西階下”,論掘坎為垼饌陳沐浴之具。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記雲:“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餘潘及巾柶等,棄埋之於北坎也。雲“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無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屬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禮·甸師》其徒三百人,掌帥其屬,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雖無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謂之甸人。雲“垼,塊竈”者,案《既夕》記雲“垼用塊”,是以塊為竈名,為垼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經直雲“於西墻下”,不繼階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槃、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將縣重者也。濯,滌溉也。造,至也,猶饌也。以造言之,喪事遽。
[疏]註“新此”至“事遽”。○釋曰:雲“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時所用。“槃以盛渜濯”者,謂置於屍床下時,餘潘水名為渜濯。知以此槃盛者,下文別雲“士有冰,用夷槃”,彼是寒屍之槃,故知此承渜濯。雲“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廢敦,敦無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徹朔奠雲“敦啓會面足”,註云:“面足執之,令足閒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無足稱廢。是以《士虞禮》雲:“主人洗廢爵,主婦洗足爵。”廢爵,註云“爵無足”是也。雲“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雲“重鬲,鬲將縣重者”也,下文鬻餘飯,乃縣於重。此時先用煮沐潘,故云將縣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將”也。雲“以造言之,喪事遽”者,以其不言饌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喪事遽也。
陳襲事於房中,西領,南上,不綪。襲事謂衣服也。綪讀為糹爭,糹爭,屈也。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江沔之閒,謂縈收繩索為糹爭。古文綪皆為精。
[疏]註“襲事”至“為糹爭”。○釋曰:自此至“繼陳不用”,論陳襲所用之事。雲“襲事謂衣服也”者,此先陳之,至下文商祝襲時及用之。但用者三稱而已,其中庶襚之等雖不用,亦陳之,以多為貴。案下小斂、大斂先陳先用,後陳後用,依次第而陳。此襲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陳,後成後陳,喪事遽,備之而已,故不依次也。雲“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者,所陳之法,房戶之內,於戶東西領南上,以衣裳少,從南至北則盡,不須糹爭屈。知戶東陳之者,取之便故也。雲“江沔之閒”者,案《禹貢》雲:“嶓塚導漾,東流為漢。”孔傳云:“泉始出山為漾水,南東流為沔水,至漢中東行為漢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閒,以縈收繩索為糹爭”。引之證取糹爭為屈義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親身,為圭絜也。
[疏]註“所以”至“絜也”。○釋曰:案下記雲“明衣裳,用幕布”,註云:“幕布,帷幕之布。”則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數未聞。知“親身”者,下浴訖,先設明衣,故知親身也。雲“為圭絜也”者,以其言明,明者絜淨之義,故知取圭絜者也。
鬠笄用桑,長四寸,中。桑之為言,喪也。用為笄,取其名也。長四寸,不冠故也。,笄之中央以安發。
[疏]註“桑之”至“安發”。○釋曰:以髻為鬠,義取以發會聚之意。雲“桑之為言喪也”者,為喪所用,故用桑以聲名之,是以雲取其名也。雲“長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種:一是安發之笄,男子、婦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婦人無也。此二笄皆長,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則笄長矣。此註及下註知死者不冠者,下記雲:“其母之喪,鬠無笄。”註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時男子冠,婦人笄。今死婦人不笄,則知男子亦不冠也。《傢語》雲孔子之喪,襲而冠者。《傢語》王肅之增改,不可依用也。雲“,笄之中央以安發”者,兩頭闊,中央狹,則於發安,故云以安發也。
布巾,環幅,不鑿。環幅,廣袤等也。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古文環作還。
[疏]註“環幅”至“作還”。○釋曰:此為飯含而設,所以覆死者。而云“廣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鄭計布廣狹例,除邊幅二寸,以二尺為率,則此廣袤等亦二尺也。雲“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經云“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親含。此經云“不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者,案《雜記》雲:“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鄭云:“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以此經云“不鑿”,則大夫以上鑿,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則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為賓,賓飯含嫌有惡,故鑿之也。
掩,練帛廣終幅,長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為將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巾。
[疏]註“掩裹”至“項中”。○釋曰:掩,若今人幞頭。但死者以後二腳於頤下結之,與生人為異也。此陳之耳,若設之。案下經云“商祝掩瑱設幎目”,註云:“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是也。
瑱,用白纊。瑱,充耳。纊,新綿。
[疏]註“瑱充耳纊新綿”。○釋曰:案下記雲“瑱塞耳”,《詩》雲“充耳”,充即塞也。生時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詩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黃”之等,註云“所以懸瑱”,則生時以黃以素,又以玉象等為之,示不聽讒。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異於生也。雲“纊,新綿”者,案《禹貢》豫州貢絲纊,故知纊新綿,對緼是舊絮也。
幎目,用緇,方尺二寸,赬裏,著,組係。幎目,覆面者也。幎,讀若《詩》雲“葛藟縈”之縈。赬,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組係,為可結也。古文幎為涓。
[疏]註“幎目”至“結也”。○釋曰:鄭讀從“葛藟縈”之縈者,以其葛藟縈於樹木,此面衣亦縈於面目,故讀從之也。雲“組係,為可結也”者,以四角有係於後結之,故有組係也。
握手,用玄,纁裏,長尺二寸,廣五寸,牢中旁寸,著,組係。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樓為,旁為方。
[疏]註“牢讀”至“為方”。○釋曰:名此衣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謂以手握之為握手。雲“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經云“廣五寸,牢中旁寸”者,則中央廣三寸,廣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則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廣五寸也。讀從樓者,義取樓斂挾少之意。雲“削約”者,謂削之使約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檡棘,組係,纊極二。决猶闓也,挾弓以橫執弦。《詩》雲:“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與檡棘,善理堅刃者皆可以為决。極猶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為玉。今文檡為也。世俗謂王棘矺鼠。
[疏]註“决猶”至“矺鼠”。○釋曰:雲“挾弓以橫執弦”者,方持弓矢曰挾,未射時已然,至射時還依此法以闓弦,故云挾弓以橫執弦也。引《詩》者,證决是闓弦之物。雲“王棘與檡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謂兼用二者。雲“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謂以此二者與决為藉,令弦不决挈傷指耳。雲“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極三”者是也。彼但為君設文,引證此士禮,則尊卑生時俱三,皆用朱韋,死者尊卑同二,用纊也。
冒,緇質,長與手齊,赬殺,掩足。冒,韜屍者,製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上玄下纁,象天地也。《喪大記》曰:“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寸。
[疏]註“冒韜”至“三尺”。○釋曰:雲“製如直囊”者,下經云“設冒櫜之”,故云如直囊。雲“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者,案此經以冒為總目,下別雲質與殺,自相對。則知上曰質,質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為名。引《喪大記》君與大夫士皆以冒對殺,不云質,則冒既總名,亦得對殺,為在上之稱。皆云“綴旁”者,以其冒無帶,又無鈕,一定不動,故知旁綴,質與殺相接之處,使相連,尊卑降殺而已。雲“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後上,又質長與手齊,殺長三尺,人有短者,質下覆殺,故後韜質也。
爵弁服,純衣。謂生時爵弁之服也。純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註“謂生”至“不冠”。○釋曰:雲“謂生時爵弁之服也”者,凡襲斂之服,無問尊卑,皆先盡上服生時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雲“纁裳”者,《士冠禮》文。雲“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經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註“皮弁”至“裳也”。○釋曰:雲“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見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禮》註:“衣與冠同色,裳與屨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屨,故《士冠禮》雲“素積白屨”是也。《雜記》雲:“朝服十五升。”則皮弁天子朝服與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褖衣,黑衣裳,赤緣謂之褖。褖之言緣也,所以表袍者也。《喪大記》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謂之一稱。”古文褖為緣。
[疏]註“黑衣”至“為緣”。○釋曰: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則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禮》陳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無褖衣。此《士喪》襲亦陳三服,與彼同此,無玄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則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喪禮》質,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連衣裳,與婦人褖衣同,故變名褖衣也。若然,連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連衣裳故也。是以《雜記》雲:“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曾子曰:不襲婦服。”彼曾子譏用纁袡,不譏其稅衣,是稅衣以表袍,故連衣裳而名褖衣。引《喪大記》者,欲見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雜記》雲繭衣,《大記》雲袍,不同者,《玉藻》雲:“纊為繭,緼為袍。”鄭云:“衣有著之異名也。”其實連衣裳一也。雲“赤緣謂之褖”者,《爾雅》文。彼釋婦人嫁時褖衣,此引之者,證此褖衣雖不赤緣,褖衣之名同,故引為證也。
緇帶,黑繒之帶。
[疏]註“黑繒之帶”。○釋曰:上雖陳三服同用一帶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帶而已。案《玉藻》雲士“練帶緇闢”,是黑繒之帶據裨者而言也。但生時著服不重各設帶,此襲時三服俱著共一帶,為異也。
韎韐,一命緼韍。
[疏]註“一節緼韍”。○釋曰:韎者據色,而言以韎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韋而為之,故名韎韐也。雲“一命緼韍”者,《玉藻》文。但祭服謂之韍,他服謂之韠,士一命名為韎韐,亦名緼韍,不得直名韍也。但《士冠禮》玄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韎韐,今亦三服共設韎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帶矣。
竹笏。笏,所以書思對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諸侯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今文笏作忽。
[疏]註“笏所”至“作忽”。○釋曰:雲“笏所以書思對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證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長短廣狹有異。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與公侯同。案彼鄭云:“謂之珽,珽之言挺然無所屈也。或謂之大圭長三尺。”或者,或《玉人職》文。鄭又云“荼讀為舒遲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詘謂圜殺其首,不為椎頭。諸侯唯天子詘焉,是以謂笏為荼。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鄭註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殺其下而圜。”前後皆詘,故云無所不讓。彼雖不言士,士與大夫同。
夏葛屨,鼕白屨,皆繶緇絇純,組綦係於踵。鼕皮屨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屨,《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柎之。緇絇、繶、純,純博寸。”綦,屨係也,所以拘止屨也。綦,讀如馬絆綦之綦。
[疏]註“鼕皮”至“之綦”。○釋曰:雲“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禮》雲:“屨,夏用葛,鼕用皮。”今此變言白者,欲互見其義,以夏言葛,鼕當用皮,鼕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禮》雲“爵弁纁屨,素積白屨,玄端黑屨”。以三服各自用屨,屨從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屨唯一,故須見色。若然,三服相參,帶用玄端,屨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當三服而已。雲“此皮弁之屨”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禮》曰“素積白屨”者為證是也。引緇絇繶純者,欲解《士冠禮》繶絇純同用緇,此經繶雖在緇上,明亦用緇可知。繶謂條在牙底相接之縫中,絇在屨鼻,純謂緣口,皆以條為之,但舄則對方為繢次,屨則比方為綉次為,異耳。雲“綦屨係也”者,經云“係於踵”,則綦當屬於跟後以兩端嚮前,與絇相連於腳跗踵足之上合結之,名為係於踵也。雲“讀如馬絆綦之綦”者,此無正文,蓋俗讀馬有絆名為綦,拘止馬,使不得浪去,此屨綦亦拘止屨,使不縱誕也。
庶襚繼陳,不用。庶,衆也。不用,不用襲也。多陳之為榮,少納之為貴。
[疏]註“庶衆”至“為貴”。○釋曰:直雲“庶襚”,即上經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皆是,故云庶襚。雲“繼陳”,謂繼襲衣之下陳之。雲“不用,不用襲也”者,以其繼襲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襲,至小斂,則陳而用之,唯君襚至大斂乃用也。雲“多陳之為榮”者,庶襚皆陳之是也。少納之為貴者,襲時唯用三陳是也。
貝三,實於笲。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註“貝水”至“器名”。○釋曰:自此盡“夷槃可也”,論陳飯含沐浴器物之事。此雲“貝三”,下云“稻米”,則士飯含用米貝。上《檀弓》雲“飯用米貝”,亦據士禮也。案《喪大記》雲:“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云:“《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飯與沐米同,則天子之士飯用粱,大夫用稷,諸侯用粱。鄭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與。”則飯亦用委可知。但士飯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飯時兼用珠玉也。《雜記》雲:“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鄭註云:“此蓋夏時禮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案《典瑞》雲:“大喪,共飯玉,含玉。”《雜記》雲:“含者執璧。”彼據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無文。哀十一年《左氏傳》雲:公會吳子伐齊,陳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時非正法,若趙簡子云“不設屬椑”之類。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何休雲:“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貝,春秋之製也。”《禮緯稽命徵》雲:天子飯以珠含,竟未釋。周大夫所用以玉,蓋亦異代法。雲“貝,水物”者,按《書傳》雲:“紂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閒,取大貝如車渠以獻於紂,遂放文王。”是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為貨”者,《漢書·食貨志》雲:“五貝為朋。”又云:有大貝、壯貝之等,以為貨用。是古者以為貨也。知笲是竹器名者,以其字從竹,又《聘禮》雲:“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其實棗蒸慄。”《婚禮》婦見舅姑執笲以盛棗慄。此雖盛貝不盛棗慄,其笲並竹器也。
稻米一豆,實於筐。豆四升。
[疏]註“豆四升”。○釋曰:昭公三年晏子辭。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綌,於笲。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也。綌,粗葛。
[疏]註“巾所”至“粗葛”。○釋曰:雲“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此士禮,上下同用綌。按《玉藻》雲:“浴用二巾,上絺下綌。”彼據大夫以上,分別上下為貴賤,故上用細,下用粗也。
櫛,於簞。簞,葦笥。
[疏]註“簞葦笥”。○釋曰:案《麯禮》雲“凡以弓劍包苴簞笥問人者”,註云:“圓曰簞,方曰笥。”則是簞、笥別。此註簞葦笥者,舉其類。按《論語》雲顔回“一簞食”,註云:“簞,笥也。”亦舉其類,謂若蕡麻與枲麻,雄雌異,而鄭註云“蕡麻,枲麻也”,亦舉其類也。
浴衣,於篋。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為之,其製如今通裁。
[疏]註“浴衣”至“通裁”。○釋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經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為之。雲“如今通裁”者,以其無殺,即布單衣,漢時名為通裁,故舉漢法為況。
皆饌於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東西墻謂之序,中以南謂之堂。
[疏]註“皆者”至“之堂”。○釋曰:謂從序半以北陳之。雲“東西墻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雲“中以南謂之堂”者,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稱,以其堂上行事非專一所。若近戶,即言戶東、戶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東、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東楹、西楹;若近序,即言東序下、西序下;若近階,即言東階、西階;若自半以南無所繼屬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於堂”是也。其實戶外、房外皆是堂,故《論語》雲:“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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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一士冠禮第一 | 捲二士冠禮第一 | 捲三士冠禮第一 | 捲四士昏禮第二 | 捲五士昏禮第二 | 捲六士昏禮第二 | 捲七士相見禮第三 | 捲八鄉飲酒禮第四 | 捲九鄉飲酒禮第四 | 捲十鄉飲酒禮第四 | 捲十一鄉射禮第五 | 捲十二鄉射禮第五 | 捲十三鄉射禮第五 | 捲十四燕禮第六 | 捲十五燕禮第六 | 捲十六大射第七 | 捲十七大射第七 | 捲十八大射第七 | 捲十九聘禮第八 | 捲二十聘禮第八 | 捲二十一聘禮第八 | 捲二十二聘禮第八 | 捲二十三聘禮第八 | 捲二十四聘禮第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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