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九日奏事员外郎张文彬等又向内务府传旨:“朕穿的石青褂落色,此缎何处织造?……”下令“严查”。经查:“石青缎匹,每年系苏州、江宁织送,做皇上服用褂面,俱用江宁织送之石青缎匹。”因而曹頫再次“罚俸一年”。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81~182页,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
有些史料记载,曹頫在雍正五年又亏空“上用、官用缎纱并户部缎匹等项银三万一千余两”。见《故宫周刊》第八十四期,转自《红楼梦研究集刊》第十辑,第317页。
上面所述之连续两次“罚俸一年”,必定照办无误了。其所欠“银三万一千余两”,直到抄家时,乃至抄家后再未提及,应当说也已经补赔。如果这种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在雍正眼里,曹頫既已是“原不成器”之人,做江宁织造当然就不合适了。在这种情况下,正常做法,就应将其免职了,但雍正是如何做的呢?
(三)曹頫“骚扰驿站”的真情
当时江南三织造按惯例轮流督运,进京述职。曹頫在雍正四年已完成督运,到五年本该轮到雍正亲信苏州织造高斌督运了。但是奇怪的是,雍正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却发出如下的上谕:奏事员外郎张文彬等传旨,谕内务府总管等:本年系高斌回京之年,奏请另派官员署理其缺,高斌不必回京,仍著曹頫将其应进缎匹送来。钦此。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80页,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可将此事与康熙五十四年曹顒带病进京,因而病故任上相比较,当时在曹顒病重情况下,都没有打破惯例,现在怎么莫名其妙地,上谕一定要让刚刚督运过缎匹的曹頫再次将绸缎送京呢?——这是第一个不正常。
当时进贡的绸缎不采取河运,是担心潮湿掉色,而是通过陆路。这就有一个与沿途州县协商勘合外,多加夫马的问题。即使山东巡抚、雍正宠臣塞勒额在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参奏中也不得不说:在州县各官则以为御用缎匹唯恐少有迟误,勉照旧例应付,莫胆理论;在管运各官则以为相沿已久,罔念地方苦累,仍照例收受,视为固然。见《曹頫骚扰驿站获罪结案题本》,转自朱淡文《红楼梦论源》第80~81页。由于这是押运“御用”品,从上述的“旧例”、“相沿已久”、“视为固然”等词可看出,曹頫是按照惯例来做的。
然而,塞勒额却参奏曰:伏祈我皇上敕下织造各官,嗣后不得于勘合之外多索夫马,亦不得于廪给、口粮之外多索程仪、骡价。同上。对此,雍正则于同年十二月初四日降谕旨曰:朕屡降谕旨,不许钦差官员、人役骚扰驿递。今三处织造差人进京,俱于勘合之外,多加夫马,苛索繁费,苦累驿站,甚属可恶!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82~183页,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11天之后,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雍正帝又降谕曰:江宁织造曹頫审案未结,着隋赫德以内务府郎中职衔管理江宁织造事务。同上,第184页。依据上述史料,曹頫与地方驿站商议在勘合外,多加夫马,究竟有何错误?
曹頫运送的是“御用”品,不能“少有迟误”,而他并无自己的夫马,不让地方多加夫马,若不能及时运到,罪责谁负?这是其一。其二,曹頫这样做,完全符合惯例。——也就是说,曹頫这样做,本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塞勒额却参奏曹頫,雍正则说曹頫的行为“甚属可恶”,还说“朕屡降谕旨”。若雍正果真对此事“屡降谕旨”,塞勒额怎么在参本中也没有提及?何况迄今为止,并未发现雍正在此前有过这方面的谕旨。
隋赫德接替曹頫管理江宁织造事务后,雍正对于曹頫是怎样处理的呢?
据《曹頫骚扰驿站获罪结案题本》载:查定例,驰驿官员索诈财物者革职等语。……应将员外郎曹頫革职。……其曹頫等沿途索取银两虽有账目,不便据以为实,应将现在账目银两照数严追,令交广储司外,行文直隶、山东、江南、浙江巡抚,如此项银两于伊等所记账目有多取之处,将实收数目查明,到日仍着落伊等赔还可也。转引自朱淡文的《红楼梦论源》第86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由此可知曹頫在此事后便被革职了。之后,还让他将全部银两赔出,并且不能按曹頫的账目,而按各省巡抚所记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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