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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民對國傢的負擔 3.役(徭役、兵役)
何茲全 He Ciquan
漢代成年男子,一生要服兵役兩年;一年在郡,稱為材官、騎士和摟船士;一年在京師作衛士或戍邊。《漢宮儀》載: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陣戰。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傢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依《大典》本《漢舊儀》,“過”應作“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續漢志·百官志五》註引)。
《漢儀註》有大體相同的一段記載: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裏”(《漢書·高帝紀》二年註引)。
漢朝的兵役和徭役制度是從秦製繼承下來的。董仲舒說: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製。……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漢書·食貨志上》)。
這幾條記載,可以看作漢代兵製和徭役的大綱,成年人起役和免役年齡,兵役、徭役內容,都講出來了。漢代的兵製、兵權和徭役,大體如是。我們就以此為綱,對漢代兵製、兵役和徭役再作些必要的敘述,對有些有爭論的問題也給以辨析。
“民年二十三為正”。“正”字何意?
《周禮·地官·小司徒》:“凡起徒役,毋過傢一人,以其餘為羨。”註:“鄭司農雲,羨,饒也。”賈疏:“一傢兄弟雖多,除一人為正卒,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孫詒讓:“三十以上,受田為正夫。……正夫受役,則為正徒;……受兵,則為正卒。”看來,“正”表示成年人。“民年二十三為正”,就是說民年二十三成為成年人,要開始服役。成年人稱作正夫,受役則為正徒,受兵則為正卒。正,是開始服兵役的年齡。
開始服役,秦漢稱作“傅”、“始傅”。《漢書·高帝紀》二年“五月,漢王屯滎陽,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這時劉邦和項羽作戰,大敗而歸,退守滎陽,故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滎陽。顔師古註:“傅,著也,言著名藉給公傢徭役也。”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在服役的名册上登記。
“民年二十三為正”,就是民年二十三始博,開始服役。《漢官儀》和《漢儀註》這條所記,大約是昭帝時的規定。《????鐵論·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學,與小役;二十而冠成人,與戎事。……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徵),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輔耆壯而息老艾也。”“二十三始傅”就是‘民二十三為正”,傅、正,都說的是著名籍開始服役。
二十三始傅,這是昭帝時開始的,一直到東漢沒有變化。但昭帝以前,並非是二十三始傅或始為正。《漢書·景帝紀》二年鼕十二月,“今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二十三開始服役,比二十開始服役把開始服役的年齡嚮後推遲了三年,這對人民當然是好事。昭帝這樣作,所以御史就說,“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
其實,景帝“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對當時的百姓來說也是惠政,而非苛政。景帝以前,傅的年齡要早於二十。顔師古在這條下註曰:“舊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為異製也。”顔師古錯了。景帝以前的舊法不是二十三始傅,而是不到二十已傅。景帝的二十始傅,是推後開始服役的年齡,而不是提前。對這問題,可從戰國說起。從戰國開始,服役(即始傅)的年齡是逐步推後的。
戰國時,秦是十七始傅。《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編年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記載了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九十年間秦國的大事,也記載了墓主喜的出生和經歷。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算來是十七歲(參看黃今言教授《秦漢賦役制度研究》第259頁)。
而十五歲開始服役,在戰國也是常見的。《史記·白起列傳》,秦昭王四十七年,秦大將白起攻趙,趙軍在長平被圍,糧道斷絶。秦王為了支援白起,“自至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絶趙救及糧食。”項羽攻外黃,數日不下。後降,項羽怒,“悉令男子年十五已上詣城東,欲坑之”(《史記·項羽本紀》)。吳楚七國反時,吳王濞令國中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將,少子年十四,亦為士卒先”(《史記·吳王濞列傳》)。項羽欲坑外黃男子年十五以上者,大約和十五可以從軍有關。吳王濞以少於年十四從軍,也和十四、五可以從軍有關,他令的下文就說:“諸年上與寡人比下與小子等者皆發”(同上)。《戰國策·楚策二》楚使昭常對齊使說:“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整甲鈍兵,願承下塵。”五尺似比十五還要年幼。《周禮·地官·鄉大夫》條:“以歲時登其夫傢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賈公彥疏:“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故《論語》雲可以托六尺之孤。鄭玄雲:六尺之孤,年十五以下。彼六尺,亦謂十五。”六尺已謂年十五以下,五尺自然比十五還要年輕。又《後漢書·班超傳》,超妹班昭上書和帝說:“妾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又前引《????鐵論·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學,與小役;二十冠而成人,與戎事。”戰國時代,各國間戰爭頻繁,由十五歲起役就不足為奇了。
由此看來,男子開始服役的年齡,戰國時曾早到十五歲,通常是十七歲。漢高祖劉邦二年,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當時所行的大約仍為秦製,即十七歲始傅,而“弱未傅者”可能早到十五歲了。漢景帝定為二十始傅。昭帝時又改為二十三歲,遂為漢常製。
至於免役年齡,《漢宮儀》所謂“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也是昭帝以後的規定。御史對昭帝所說:“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可以為證。由《戰國策·楚策》“悉五尺至六十”和《周禮·地官·鄉大夫》“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觀之,戰國時的免役年齡是六十和六十五。對人民來說,兵役、徭役負擔是極慘重的了。
依照《漢宮儀》等的說法,“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200】士,一歲為材官、騎士”,衛士和材官、騎士都是正卒。但照董仲舒所說,“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似乎衹有材官、騎士一年是正卒,屯戍不是正卒。多數學者都認為衛士和屯戍的戍卒,都包括在材官、騎士以外的一年服役裏,作衛士就不作戍卒,作戍卒就不作衛士。因為如果衛士和戍卒各為一年,成年人服兵役的時間將是三年而不是二年。衛士和戍卒是不是正卒,古今的學者間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同意《漢宮儀》的說法,認為衛士、戍卒和材官、騎士一樣是正卒;有的同意董仲舒的說法,認為衛士、戍卒不是正卒。
我同意《漢宮儀》的說法,在地方作材官、騎士和在京師作衛士或在邊疆作戍卒,都是正卒。正卒應包括一年衛士和一年材官、騎士。既然衛士和戍卒特別是衛士和材官、騎土一樣,都是在兵營服役當兵,為什麽要把衛士、戍卒排斥在正卒以外呢?
中國古代的史學家,大多認為衛士、戍卒是正卒。顔師古:“正卒,謂給事中都官者也”(《漢書·食貨志上》。董仲舒:“為正一歲”句註)。宋錢文子:“正卒,為衛土一歲,為材官、騎士一歲”(《補漢兵製》)。馬端臨同意顔師古、錢文子的意見,給中都官一歲,是正卒(《文獻通考卷150兵考二兵製》)。這三傢都認為衛士是正卒。這三傢都認為衛士、戍卒和材官、騎士、樓船士一樣,都是正卒。正卒有兩年,一年作材官、騎士、樓船士,在地方;一年作衛士或戍卒,在京師或邊地。當代一些學者如勞榦在《漢代兵製及漢簡中的兵製》(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一文中和黃今言在《秦漢賦役制度研究》(1988年4月江西教育出版社出版)中認為材官、騎士、樓船土是正卒,衛士、戊卒不是正卒。勞榦教授沒有明說衛士、戊卒不是正卒。但他一則說“正卒,一生服役一年,按地方性質分為騎士、軍士、材官(步兵)、樓船”,“戍卒也是一生服役一年,一種是在京師屯戍,稱作衛士,另一種是在【201】邊郡屯戍、稱為戍卒”;再則說“人民二十三歲以後,要服兩年的兵役,其一為正卒,其一為屯戍”。顯然,他是不把衛士、戍卒看作正卒的。黃今言教授則說:“依照當時制度,男子到了一定年齡,需服兵役兩年,一年任地方兵,稱為正卒,另一年任禁衛軍或邊防兵,稱為衛士或戍卒。”“正卒是指不包含衛土或戍卒在內的郡國兵。”
究竟如何來理解“正卒”好,這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研究。
在地方服兵投的材官、騎土,是漢代兵中的主力軍。材官是步兵;騎土是騎兵;樓船士是水兵。平時習禦射、騎馳、戰陳,樓船士亦習戰射行船。會都試,課殿最。郡兵平時由郡尉管理,有事由郡守率領出徵。材官、騎土、樓船士的區分,來源於地區分佈,大略的說,西北邊郡多騎士,西起巴蜀以及中原地區多材官,淮水以南沿海地區多樓船。錢文子《補漢兵製》雲:“大抵金城、天水、隴西、安定、北地、河東、上黨、上郡多騎士,三河、潁川、沛郡、淮陽、汝南、巴蜀多材官(《高紀》十一年,《武紀》元鼎六年,《宣紀》神爵元年,《趙充國傳》),江淮以南多樓船士(《武紀》元鼎五年,《食貨志》元鼎五年,《朱買臣傳》,《嚴助傳》)。”這是對的。當然這種區分,也是大體而言的。邊地多騎士,也不是無步兵;江淮多樓船,也有步兵。
周秦時期,華夏族多用車戰。步卒為主要兵力,但戰車卻是重要兵種。車比步兵快,在戰爭中起主導作用。趙武靈王鬍服騎射,從北方遊牧民族學來騎兵戰,趙成為強國。秦漢都有騎兵。楚漢戰爭時,項羽有騎兵、騎將,劉邦也有騎兵騎將。項羽退到烏江時衹有騎兵了,追項羽到烏江的漢兵也是騎兵。但騎兵在戰爭中不是主力。漢武帝以前,漢傢尚有車兵。《漢書·馮唐傳》載,文帝時,馮唐“為車騎都尉,主中尉及郡國車士。”《漢書·匈奴傳》):“文帝以中尉周捨、郎中令張武為將軍,發車千乘、【202】十萬騎,軍長安以備鬍寇。”景帝時吳楚七國反,吳少將桓將軍還對吳王濞說:“吳多步兵,步兵利險;漢多車騎,車騎利平地。”(《漢書·吳王濞傳》)。騎兵發展的關鍵時刻是武帝時,武帝對匈奴作戰必須以騎兵對騎兵;不然,匈奴以騎兵入犯,打了搶了就跑,步兵毫無辦法。在古代戰爭中,騎兵起着近代戰爭中機械化部隊的作用。
衛士是由外郡番上的,服役期是一年。《漢書·蓋寬饒傳》:“寬饒為衛司馬,……躬案行士卒,甚有恩。及歲盡交代,上臨餉罷衛士,衛卒數千人,皆叩頭自請,願復留更一年以報寬饒德。”《漢書·王尊傳》:“正月臨麯臺臨餉罷衛士,丞相衡與中二千石大鴻臚常等坐於殿門下。”《漢書·魏相傳》:“後人有告相賊殺不辜,事下有司,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將軍自言願留作一年以贖太守罪。”《漢舊儀》:“正月五日,大置酒餉衛士。”
從這幾條材料可以看到:衛士是由地方郡縣來服役的,期限是一年,一年一更,時間是在正月(正月五日),皇帝親臨餉罷,他們被稱作衛士,也稱為戍卒、衛卒。
衛士人數不多,武帝前後,約為一萬人到兩萬人。《漢書·武帝紀》:建元元年七月詔曰:“衛土轉置送迎二萬人(註引鄭氏曰:去故置新常二萬人),其省萬人。”衛土服役期限為一年,二萬就是常在衛士的全部人數。武帝省萬人,常在衛士人數是一萬人。
在地方作正卒以外的一年兵役,一部分人作衛士,大部分人則在邊地作戍卒。衛土也可以稱作戍卒。如前引《魏相傳》“河南卒戍中都官者”。所以《漢宮儀》說是“一歲以為衛土”,而董仲舒卻說“屯戍一歲了”。戍卒,在情況需要時,可以延長半年。《漢書·溝洫志》建始四年註引如淳曰:“律說:戍邊一歲當罷,若有急,當留守六月。”【203】
離開本地到外地服役,稱作外徭。《漢書·賈山傳》:“減外徭衛卒。”嚮來的註傢,都認為外徭包括戍卒。《溝洫志》註引孟康曰:“外徭,謂戍卒也。”《卜式傳》註引蘇林也說:“外徭,謂戍邊也。”
於琨奇同志在他的博士論文《秦漢小農與小農經濟》中提出外徭不包括衛士和戍卒。他的理由是:秦律中既有徭律,也有戍律(雲夢睡虎地出土秦律),漢有尉律和戍卒令。徭役和兵役各有法律。徭役每年一個月,戍卒一生一年。徭役失期,不過罰款,戍邊失期則是死刑。如《史記·陳涉世傢》陳勝、吳廣謫戍漁陽,屯大澤鄉。“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外徭是在本郡本縣以外的秦律所謂的“上之所興”之徭和“邦中之徭”。
於琨奇同志的意見,有道理。如果他的意見能夠成立,《賈山傳》“減外徭衛卒”中的外徭和衛卒應斷開作“減外徭、衛卒”。
賈誼給文帝的一個上疏裏,曾說到遠地人到長安服徭役,他說:“今淮南地遠者,或數千裏越兩諸侯而縣屬於漢。其吏民徭役往來長安者,自悉而補中道衣敝,錢用諸賞稱此。其苦屬漢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歸諸侯者已不少矣”(《漢書·賈誼傳》)。服役者要自己負擔服役中的費用。這是從遠地到長安的。這是一般徭役還是兵役不清楚。婁敬路過洛陽到關中服役,明言“戍隴西,過洛陽”(《漢書·婁敬傳》)。婁敬是戍邊。賈誼所說“吏民徭役往來長安者”則不明確是徭役還是兵役。
文帝時,另一智謀大臣晁錯曾建議徙民實邊以代替一年一更的戍卒。這是文帝一朝的大事。現錄晁錯的建議於下。晁錯說:
“陛下幸憂邊境,遣將吏發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鬍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傢室田作,臣以備之。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具藺石,布渠答。復為一城其內、城間百五十步。要害之處,通川之道,調立城邑,毋下千【204】傢,為中周虎落。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復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下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賜高爵,復其傢。予鼕復衣,廩食,能自給而止。郡縣之民,得買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縣官買予之。人情非有匹敵,不能久安其處。塞下之民,祿利不厚,不可使久居危難之地。鬍人入驅而能止其所驅者,以其半予之,縣官為贖其民。如是,則邑裏相救助,赴鬍不避死。非以德上也,欲全親戚而利其財也。此與東方之戍卒不習地勢而心畏鬍者,功相萬也。以陛下之時,徙民實邊,使遠方無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亡係虜之患,利施後世,名稱聖明,其與秦之行怨民,相去遠矣”(《漢書·晁錯傳》)。
文帝接受了晁錯的建議,募民徙塞下。
晁錯這段建議,內容是相當豐富的,談到許多問題。募徙邊地的有幾種人:一是罪人;二是免徒復作,剛剛走出罪人邊綫的人;三是主人用以贖罪的丁壯男女奴隸;四是主人用以買爵而輸官的奴隸;五是自願徙邊的人。對於這五種徙邊的人,皆賜高爵,復其傢。而且還給衣食,到能自給而止。這裏面,包括罪人的免罪,也包括奴隸的解放。用以贖罪的奴隸和用以拜爵的奴隸,原都是奴隸,但徙邊以後都成為守邊的戍民,不僅成為自由平民,而且可以受“高爵,復其傢”。這是漢代奴隸解放的一個途徑。
晁錯的話,“鬍人入驅而能止其所驅者,以其半予之,縣官為贖其民”,說明漢代匈奴入塞虜掠人民是掠去作奴隸的,而漢人虜掠匈奴人也是作為奴隸的。不但俘虜的匈奴人要作奴隸,就是漢人被匈奴人驅去而被漢人奪回來的,也要作為奴隸,因為他們一被匈奴所掠驅,就决定了他們的奴隸命運。他們被驅奪回來,也就成了驅奪者的奴隸。要想改變他們的奴隸身分,須要政府用錢來贖。這對理解漢人和匈奴作戰是否俘虜匈奴人作奴【205】隸,是很好材料。它說明漢和匈奴是互以俘虜為奴隸的。
服役的男子,並不是從二十三開始服役之年起連續服役兩年,從居延漢簡裏可以看到從內地到邊疆作戍卒的有各種年齡的人。
兩年兵役以外,成年男子每年要服一個月的更繇,也稱更役。去服更繇役的人稱作更卒,猶之作衛士的稱衛士、戍邊的稱戍卒一樣。董仲舒就說“又加月為更卒”。顔師古註說:“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漢書·食貨志上》),都是對更卒的說明。
應該服更役就親自去服役的叫作踐更。自己不去,出錢由別人代替去的稱作過更。《漢書·吳王濞傳》“其居國以銅????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輒予平賈。”顔師古註這句話時,引服虔的話說:“以當更卒出錢三百,謂之過更;自行為卒,謂之踐更。”服虔的解釋,清楚、明白、簡要。對於踐更、過更,古來的註釋就很混亂,近代學者的解釋更是紛壇莫衷一是。我認為服虔對過更、踐更的註釋最為得其真意。踐,實踐也;踐更就是自己親自去服役。過,轉移也;過更就是自己該去服役而不去,出錢把更役轉移給別人。
服虔又註釋“卒踐更輒予平賈”這句話說:“吳王欲得民心,為卒者顧其庸,隨時月與平賈也。”這對“卒踐更”的註釋也是正確的。自己應服更役而不去服把更役轉移給誰呢?大概漢代的習慣上親自服更役的人,一般不是按期一月一更,而是延長服更役的時間,其延長的時間就是代替別人去服役,這就是過更。他可以拿到過更的錢,等於被雇庸。但他並不是直接從過更人手裏拿錢,過更人出錢交給政府,由政府統一把過更的錢支給踐更的人。吳王濞為了收買人心,總是按市場勞力價格支給過更錢,而不是按低於市場價格給錢,所以稱作“輒予平價”。當時更卒拿到的過更錢,一定偏低於平價。平價就一定是優惠之價了。【206】
秦漢時期,成年人都要負擔更賦。成年人一年要在政府服役一月,稱作更卒,不去服役的要出錢,就叫作更賦。這猶之隋唐租庸調製下的庸。依服虔所說,所出的錢是三百。《漢書·平帝紀》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論歸傢,顧出錢月三百。”顔師古註說:“謂女徒論罪既定,並放歸傢,不親役之,但令月出錢三百以雇人也。”一月三百錢,大約是當時更賦數額。編戶齊民成年人的算賦是一百二十錢,更賦三百也不算少了。李悝估計當時粟的價錢是“石,三十”(《漢書·食貨志上》)。司馬遷估計武帝時的粟價是“糶二十病農,九十病末。……上不過八十,下不減三十,則農末俱利”(《史記·貨殖列傳》)。以三十錢一石計,三百錢是十石粟價。“食,人月一石半”(《漢書·食貨志上》)。十石是六個人一個多月的食糧。以五十錢一石計,三百錢是六石粟價,是四個人一月的食糧。一個人一月的所得能夠4—6人的吃食,是合理的。
這個三百錢,大約就是漢代更賦的數額。更賦本來是有服役資格的人才負擔的,但既然是按人頭交納,結果漢代有殘疾的人也要出更賦。王莽一個詔書說:“漢代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王莽責漢傢苛政。
要提一下如淳的更三品說。
《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正月“勿收口賦、更賦”條下,師古註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天下人皆直邊戍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207】
如淳這段話,是常常被引用的。這段話問題最多。一、漢代的更,衹有兩品,沒有三品。應服更役到時就去的,這叫“踐更”。自己不親去服更役而是出錢由政府雇別人去應役的,叫作“過更”。這正是服虔所說的“以當更卒出錢三百,謂之過更;自行為卒,謂之踐更”。服虔的話是對的。卒,是服役的人;更,是輪換。服役有期限,到期更換。衹有更卒,無所謂“卒更”這一品。二、“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這話也不對。次直者出錢雇貧者代服更役,這是過更。貧者得人之雇錢代人服役,這是過更中的兩造之一,不是更有二品中的踐更。他是得到別人過更的錢代別人去踐更,不是應更人“自行為卒”的踐更。三、“天下人皆直邊戍三日,亦名為更。”這話也不對。漢代的兵役是兩年,一年守衛京師或戍邊,一年在地方為材官、騎士或樓船士。根本無邊戍三日的制度。古時小國寡民時代“使民不過三日”已是理想,秦漢大帝國,邊地遠在數千裏外,役期三日,沒有人這樣蠢,也根本沒有戍邊三日的記載。四、如淳這段話,一開頭就說“古者”,好像他下面講的都是古代的制度。不知如淳的“古者”指的是什麽時候。先秦商周似都無此制度。春秋時期,服役戍邊已是一年了。前引《左傳》莊公八年:“齊侯(襄公)使連稱、管至父戍葵丘,瓜時而往,瓜時而代。期戍,公問不至;請代,弗許。”瓜時而往,瓜時而代,就是一年。《史記·齊公世傢》就說:“初,襄公使連稱、管至父戍葵丘,瓜時而往,瓜時而代,往戍一歲。”戰國時也是一年,《尉繚子》:“兵戍過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秦時戍期,如董仲舒所說:“屯戍一歲”已很清楚是一年(參看黃今言同志《秦漢賦役制度研究》第277頁)。總之,如淳的更三品說,多無足取者。
無論是兵役或徭役,都衹是編戶民的任務,貴族是不服役的。戰國時期,貴族的尊貴地位動搖,軍功新貴起而代之,軍功【208】貴族仍有免役的特權。秦國商鞅變法對舊貴族的打擊比較徹底,法令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史記·商君列傳》)。不得為屬籍,就是不得為貴族。漢朝宗室有屬籍皆得免役。文帝一個詔書說:“復諸劉有屬籍,傢無所與。”
秦漢有二十等爵,規定軍功貴族到了一定爵位就可以免役。“不更”爵第四。顔師古註:“不更”,言不豫吏卒之事也。(《漢書·百官表》)。不更就是免作更卒。爵第七上、下特權更多。高帝五年一個詔書說:“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漢書·高帝紀》)。註引如淳曰:“事,謂役事也。”師古曰:“復其身及一戶之內,皆不徭賦也。”但顔師古在另一處卻說:“五大夫,舊二十等爵之第九級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漢書·食貨志下》註)。《居延漢簡》中發現爵第八公乘服役的。或者“勿事”與“免徭役”含義不同?
除去皇帝宗室和有高爵者外,還有一些人可以得到復除。宋人徐天麟曾經指出:“漢之有復除,猶《周官》之有施捨,皆除其賦役之謂也。西周時,或以從軍,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經,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後以至民産子者,大父母、父母之高年者,給崇高之崇者,莫不得復。”免役者之多,致使政府感到力役不足。《史記·平準書》說:武帝時,“兵革數動,民多買復及五大夫,徵發之士益鮮。”《漢書·元帝紀》:“以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
從徭役方面看,漢代一方面有“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這反映編戶齊民的平等精神,另一方面又有貴族、軍功貴族、有德者、受崇敬者等等,有免除徭役的特權。又反映貴族與平民的對抗。歷史的發展常常和人民開玩笑。戰國開始的古代社會,本有反特權主張平等的精神,但西周春秋氏族貴族的特權思想和特權制度卻部分的保留下來。何以故?新貴需要它。【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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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 | (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 | (二)國人 | (三)衆、庶、民 | (四)私徒屬 | (五)隸臣妾 | (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 | (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 (三)公田和私田 | (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 | 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 (二)城邦國傢 | (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 (四)禮、刑、兵、稅、役 | 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 |
| 第 I [II] [III] [IV]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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