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成年男子,一生要服兵役两年;一年在郡,称为材官、骑士和搂船士;一年在京师作卫士或戍边。《汉宫仪》载: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阵战。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过(依《大典》本《汉旧仪》,“过”应作“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卫士、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续汉志·百官志五》注引)。
《汉仪注》有大体相同的一段记载: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汉书·高帝纪》二年注引)。
汉朝的兵役和徭役制度是从秦制继承下来的。董仲舒说: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上》)。
这几条记载,可以看作汉代兵制和徭役的大纲,成年人起役和免役年龄,兵役、徭役内容,都讲出来了。汉代的兵制、兵权和徭役,大体如是。我们就以此为纲,对汉代兵制、兵役和徭役再作些必要的叙述,对有些有争论的问题也给以辨析。
“民年二十三为正”。“正”字何意?
《周礼·地官·小司徒》:“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注:“郑司农云,羡,饶也。”贾疏:“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余皆为羡卒。”孙诒让:“三十以上,受田为正夫。……正夫受役,则为正徒;……受兵,则为正卒。”看来,“正”表示成年人。“民年二十三为正”,就是说民年二十三成为成年人,要开始服役。成年人称作正夫,受役则为正徒,受兵则为正卒。正,是开始服兵役的年龄。
开始服役,秦汉称作“傅”、“始傅”。《汉书·高帝纪》二年“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这时刘邦和项羽作战,大败而归,退守荥阳,故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荥阳。颜师古注:“傅,著也,言著名藉给公家徭役也。”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在服役的名册上登记。
“民年二十三为正”,就是民年二十三始博,开始服役。《汉官仪》和《汉仪注》这条所记,大约是昭帝时的规定。《盐铁论·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而冠成人,与戎事。……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二十三始傅”就是‘民二十三为正”,傅、正,都说的是著名籍开始服役。
二十三始傅,这是昭帝时开始的,一直到东汉没有变化。但昭帝以前,并非是二十三始傅或始为正。《汉书·景帝纪》二年冬十二月,“今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二十三开始服役,比二十开始服役把开始服役的年龄向后推迟了三年,这对人民当然是好事。昭帝这样作,所以御史就说,“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
其实,景帝“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对当时的百姓来说也是惠政,而非苛政。景帝以前,傅的年龄要早于二十。颜师古在这条下注曰:“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颜师古错了。景帝以前的旧法不是二十三始傅,而是不到二十已傅。景帝的二十始傅,是推后开始服役的年龄,而不是提前。对这问题,可从战国说起。从战国开始,服役(即始傅)的年龄是逐步推后的。
战国时,秦是十七始傅。《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编年纪》(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记载了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九十年间秦国的大事,也记载了墓主喜的出生和经历。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喜傅。算来是十七岁(参看黄今言教授《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259页)。
而十五岁开始服役,在战国也是常见的。《史记·白起列传》,秦昭王四十七年,秦大将白起攻赵,赵军在长平被围,粮道断绝。秦王为了支援白起,“自至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项羽攻外黄,数日不下。后降,项羽怒,“悉令男子年十五已上诣城东,欲坑之”(《史记·项羽本纪》)。吴楚七国反时,吴王濞令国中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为士卒先”(《史记·吴王濞列传》)。项羽欲坑外黄男子年十五以上者,大约和十五可以从军有关。吴王濞以少于年十四从军,也和十四、五可以从军有关,他令的下文就说:“诸年上与寡人比下与小子等者皆发”(同上)。《战国策·楚策二》楚使昭常对齐使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整甲钝兵,愿承下尘。”五尺似比十五还要年幼。《周礼·地官·乡大夫》条:“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故《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玄云:六尺之孤,年十五以下。彼六尺,亦谓十五。”六尺已谓年十五以下,五尺自然比十五还要年轻。又《后汉书·班超传》,超妹班昭上书和帝说:“妾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又前引《盐铁论·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战国时代,各国间战争频繁,由十五岁起役就不足为奇了。
由此看来,男子开始服役的年龄,战国时曾早到十五岁,通常是十七岁。汉高祖刘邦二年,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当时所行的大约仍为秦制,即十七岁始傅,而“弱未傅者”可能早到十五岁了。汉景帝定为二十始傅。昭帝时又改为二十三岁,遂为汉常制。
至于免役年龄,《汉宫仪》所谓“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也是昭帝以后的规定。御史对昭帝所说:“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可以为证。由《战国策·楚策》“悉五尺至六十”和《周礼·地官·乡大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观之,战国时的免役年龄是六十和六十五。对人民来说,兵役、徭役负担是极惨重的了。
依照《汉宫仪》等的说法,“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200】士,一岁为材官、骑士”,卫士和材官、骑士都是正卒。但照董仲舒所说,“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似乎只有材官、骑士一年是正卒,屯戍不是正卒。多数学者都认为卫士和屯戍的戍卒,都包括在材官、骑士以外的一年服役里,作卫士就不作戍卒,作戍卒就不作卫士。因为如果卫士和戍卒各为一年,成年人服兵役的时间将是三年而不是二年。卫士和戍卒是不是正卒,古今的学者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同意《汉宫仪》的说法,认为卫士、戍卒和材官、骑士一样是正卒;有的同意董仲舒的说法,认为卫士、戍卒不是正卒。
我同意《汉宫仪》的说法,在地方作材官、骑士和在京师作卫士或在边疆作戍卒,都是正卒。正卒应包括一年卫士和一年材官、骑士。既然卫士和戍卒特别是卫士和材官、骑土一样,都是在兵营服役当兵,为什么要把卫士、戍卒排斥在正卒以外呢?
中国古代的史学家,大多认为卫士、戍卒是正卒。颜师古:“正卒,谓给事中都官者也”(《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为正一岁”句注)。宋钱文子:“正卒,为卫土一岁,为材官、骑士一岁”(《补汉兵制》)。马端临同意颜师古、钱文子的意见,给中都官一岁,是正卒(《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兵制》)。这三家都认为卫士是正卒。这三家都认为卫士、戍卒和材官、骑士、楼船士一样,都是正卒。正卒有两年,一年作材官、骑士、楼船士,在地方;一年作卫士或戍卒,在京师或边地。当代一些学者如劳榦在《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一文中和黄今言在《秦汉赋役制度研究》(1988年4月江西教育出版社出版)中认为材官、骑士、楼船土是正卒,卫士、戊卒不是正卒。劳榦教授没有明说卫士、戊卒不是正卒。但他一则说“正卒,一生服役一年,按地方性质分为骑士、军士、材官(步兵)、楼船”,“戍卒也是一生服役一年,一种是在京师屯戍,称作卫士,另一种是在【201】边郡屯戍、称为戍卒”;再则说“人民二十三岁以后,要服两年的兵役,其一为正卒,其一为屯戍”。显然,他是不把卫士、戍卒看作正卒的。黄今言教授则说:“依照当时制度,男子到了一定年龄,需服兵役两年,一年任地方兵,称为正卒,另一年任禁卫军或边防兵,称为卫士或戍卒。”“正卒是指不包含卫土或戍卒在内的郡国兵。”
究竟如何来理解“正卒”好,这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在地方服兵投的材官、骑土,是汉代兵中的主力军。材官是步兵;骑土是骑兵;楼船士是水兵。平时习御射、骑驰、战陈,楼船士亦习战射行船。会都试,课殿最。郡兵平时由郡尉管理,有事由郡守率领出征。材官、骑土、楼船士的区分,来源于地区分布,大略的说,西北边郡多骑士,西起巴蜀以及中原地区多材官,淮水以南沿海地区多楼船。钱文子《补汉兵制》云:“大抵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河东、上党、上郡多骑士,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多材官(《高纪》十一年,《武纪》元鼎六年,《宣纪》神爵元年,《赵充国传》),江淮以南多楼船士(《武纪》元鼎五年,《食货志》元鼎五年,《朱买臣传》,《严助传》)。”这是对的。当然这种区分,也是大体而言的。边地多骑士,也不是无步兵;江淮多楼船,也有步兵。
周秦时期,华夏族多用车战。步卒为主要兵力,但战车却是重要兵种。车比步兵快,在战争中起主导作用。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从北方游牧民族学来骑兵战,赵成为强国。秦汉都有骑兵。楚汉战争时,项羽有骑兵、骑将,刘邦也有骑兵骑将。项羽退到乌江时只有骑兵了,追项羽到乌江的汉兵也是骑兵。但骑兵在战争中不是主力。汉武帝以前,汉家尚有车兵。《汉书·冯唐传》载,文帝时,冯唐“为车骑都尉,主中尉及郡国车士。”《汉书·匈奴传》):“文帝以中尉周舍、郎中令张武为将军,发车千乘、【202】十万骑,军长安以备胡寇。”景帝时吴楚七国反,吴少将桓将军还对吴王濞说:“吴多步兵,步兵利险;汉多车骑,车骑利平地。”(《汉书·吴王濞传》)。骑兵发展的关键时刻是武帝时,武帝对匈奴作战必须以骑兵对骑兵;不然,匈奴以骑兵入犯,打了抢了就跑,步兵毫无办法。在古代战争中,骑兵起着近代战争中机械化部队的作用。
卫士是由外郡番上的,服役期是一年。《汉书·盖宽饶传》:“宽饶为卫司马,……躬案行士卒,甚有恩。及岁尽交代,上临饷罢卫士,卫卒数千人,皆叩头自请,愿复留更一年以报宽饶德。”《汉书·王尊传》:“正月临曲台临饷罢卫士,丞相衡与中二千石大鸿胪常等坐于殿门下。”《汉书·魏相传》:“后人有告相贼杀不辜,事下有司,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将军自言愿留作一年以赎太守罪。”《汉旧仪》:“正月五日,大置酒饷卫士。”
从这几条材料可以看到:卫士是由地方郡县来服役的,期限是一年,一年一更,时间是在正月(正月五日),皇帝亲临饷罢,他们被称作卫士,也称为戍卒、卫卒。
卫士人数不多,武帝前后,约为一万人到两万人。《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七月诏曰:“卫土转置送迎二万人(注引郑氏曰:去故置新常二万人),其省万人。”卫土服役期限为一年,二万就是常在卫士的全部人数。武帝省万人,常在卫士人数是一万人。
在地方作正卒以外的一年兵役,一部分人作卫士,大部分人则在边地作戍卒。卫土也可以称作戍卒。如前引《魏相传》“河南卒戍中都官者”。所以《汉宫仪》说是“一岁以为卫土”,而董仲舒却说“屯戍一岁了”。戍卒,在情况需要时,可以延长半年。《汉书·沟洫志》建始四年注引如淳曰:“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203】
离开本地到外地服役,称作外徭。《汉书·贾山传》:“减外徭卫卒。”向来的注家,都认为外徭包括戍卒。《沟洫志》注引孟康曰:“外徭,谓戍卒也。”《卜式传》注引苏林也说:“外徭,谓戍边也。”
于琨奇同志在他的博士论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中提出外徭不包括卫士和戍卒。他的理由是:秦律中既有徭律,也有戍律(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汉有尉律和戍卒令。徭役和兵役各有法律。徭役每年一个月,戍卒一生一年。徭役失期,不过罚款,戍边失期则是死刑。如《史记·陈涉世家》陈胜、吴广谪戍渔阳,屯大泽乡。“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外徭是在本郡本县以外的秦律所谓的“上之所兴”之徭和“邦中之徭”。
于琨奇同志的意见,有道理。如果他的意见能够成立,《贾山传》“减外徭卫卒”中的外徭和卫卒应断开作“减外徭、卫卒”。
贾谊给文帝的一个上疏里,曾说到远地人到长安服徭役,他说:“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赏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汉书·贾谊传》)。服役者要自己负担服役中的费用。这是从远地到长安的。这是一般徭役还是兵役不清楚。娄敬路过洛阳到关中服役,明言“戍陇西,过洛阳”(《汉书·娄敬传》)。娄敬是戍边。贾谊所说“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则不明确是徭役还是兵役。
文帝时,另一智谋大臣晁错曾建议徙民实边以代替一年一更的戍卒。这是文帝一朝的大事。现录晁错的建议于下。晁错说:
“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臣以备之。以便为之高城深堑,具蔺石,布渠答。复为一城其内、城间百五十步。要害之处,通川之道,调立城邑,毋下千【204】家,为中周虎落。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下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复衣,廪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人情非有匹敌,不能久安其处。塞下之民,禄利不厚,不可使久居危难之地。胡人入驱而能止其所驱者,以其半予之,县官为赎其民。如是,则邑里相救助,赴胡不避死。非以德上也,欲全亲戚而利其财也。此与东方之戍卒不习地势而心畏胡者,功相万也。以陛下之时,徙民实边,使远方无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亡系虏之患,利施后世,名称圣明,其与秦之行怨民,相去远矣”(《汉书·晁错传》)。
文帝接受了晁错的建议,募民徙塞下。
晁错这段建议,内容是相当丰富的,谈到许多问题。募徙边地的有几种人:一是罪人;二是免徒复作,刚刚走出罪人边线的人;三是主人用以赎罪的丁壮男女奴隶;四是主人用以买爵而输官的奴隶;五是自愿徙边的人。对于这五种徙边的人,皆赐高爵,复其家。而且还给衣食,到能自给而止。这里面,包括罪人的免罪,也包括奴隶的解放。用以赎罪的奴隶和用以拜爵的奴隶,原都是奴隶,但徙边以后都成为守边的戍民,不仅成为自由平民,而且可以受“高爵,复其家”。这是汉代奴隶解放的一个途径。
晁错的话,“胡人入驱而能止其所驱者,以其半予之,县官为赎其民”,说明汉代匈奴入塞虏掠人民是掠去作奴隶的,而汉人虏掠匈奴人也是作为奴隶的。不但俘虏的匈奴人要作奴隶,就是汉人被匈奴人驱去而被汉人夺回来的,也要作为奴隶,因为他们一被匈奴所掠驱,就决定了他们的奴隶命运。他们被驱夺回来,也就成了驱夺者的奴隶。要想改变他们的奴隶身分,须要政府用钱来赎。这对理解汉人和匈奴作战是否俘虏匈奴人作奴【205】隶,是很好材料。它说明汉和匈奴是互以俘虏为奴隶的。
服役的男子,并不是从二十三开始服役之年起连续服役两年,从居延汉简里可以看到从内地到边疆作戍卒的有各种年龄的人。
两年兵役以外,成年男子每年要服一个月的更繇,也称更役。去服更繇役的人称作更卒,犹之作卫士的称卫士、戍边的称戍卒一样。董仲舒就说“又加月为更卒”。颜师古注说:“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汉书·食货志上》),都是对更卒的说明。
应该服更役就亲自去服役的叫作践更。自己不去,出钱由别人代替去的称作过更。《汉书·吴王濞传》“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颜师古注这句话时,引服虔的话说:“以当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服虔的解释,清楚、明白、简要。对于践更、过更,古来的注释就很混乱,近代学者的解释更是纷坛莫衷一是。我认为服虔对过更、践更的注释最为得其真意。践,实践也;践更就是自己亲自去服役。过,转移也;过更就是自己该去服役而不去,出钱把更役转移给别人。
服虔又注释“卒践更辄予平贾”这句话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顾其庸,随时月与平贾也。”这对“卒践更”的注释也是正确的。自己应服更役而不去服把更役转移给谁呢?大概汉代的习惯上亲自服更役的人,一般不是按期一月一更,而是延长服更役的时间,其延长的时间就是代替别人去服役,这就是过更。他可以拿到过更的钱,等于被雇庸。但他并不是直接从过更人手里拿钱,过更人出钱交给政府,由政府统一把过更的钱支给践更的人。吴王濞为了收买人心,总是按市场劳力价格支给过更钱,而不是按低于市场价格给钱,所以称作“辄予平价”。当时更卒拿到的过更钱,一定偏低于平价。平价就一定是优惠之价了。【206】
秦汉时期,成年人都要负担更赋。成年人一年要在政府服役一月,称作更卒,不去服役的要出钱,就叫作更赋。这犹之隋唐租庸调制下的庸。依服虔所说,所出的钱是三百。《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出钱月三百。”颜师古注说:“谓女徒论罪既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一月三百钱,大约是当时更赋数额。编户齐民成年人的算赋是一百二十钱,更赋三百也不算少了。李悝估计当时粟的价钱是“石,三十”(《汉书·食货志上》)。司马迁估计武帝时的粟价是“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史记·货殖列传》)。以三十钱一石计,三百钱是十石粟价。“食,人月一石半”(《汉书·食货志上》)。十石是六个人一个多月的食粮。以五十钱一石计,三百钱是六石粟价,是四个人一月的食粮。一个人一月的所得能够4—6人的吃食,是合理的。
这个三百钱,大约就是汉代更赋的数额。更赋本来是有服役资格的人才负担的,但既然是按人头交纳,结果汉代有残疾的人也要出更赋。王莽一个诏书说:“汉代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王莽责汉家苛政。
要提一下如淳的更三品说。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正月“勿收口赋、更赋”条下,师古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边戍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207】
如淳这段话,是常常被引用的。这段话问题最多。一、汉代的更,只有两品,没有三品。应服更役到时就去的,这叫“践更”。自己不亲去服更役而是出钱由政府雇别人去应役的,叫作“过更”。这正是服虔所说的“以当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服虔的话是对的。卒,是服役的人;更,是轮换。服役有期限,到期更换。只有更卒,无所谓“卒更”这一品。二、“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这话也不对。次直者出钱雇贫者代服更役,这是过更。贫者得人之雇钱代人服役,这是过更中的两造之一,不是更有二品中的践更。他是得到别人过更的钱代别人去践更,不是应更人“自行为卒”的践更。三、“天下人皆直边戍三日,亦名为更。”这话也不对。汉代的兵役是两年,一年守卫京师或戍边,一年在地方为材官、骑士或楼船士。根本无边戍三日的制度。古时小国寡民时代“使民不过三日”已是理想,秦汉大帝国,边地远在数千里外,役期三日,没有人这样蠢,也根本没有戍边三日的记载。四、如淳这段话,一开头就说“古者”,好像他下面讲的都是古代的制度。不知如淳的“古者”指的是什么时候。先秦商周似都无此制度。春秋时期,服役戍边已是一年了。前引《左传》庄公八年:“齐侯(襄公)使连称、管至父戍葵丘,瓜时而往,瓜时而代。期戍,公问不至;请代,弗许。”瓜时而往,瓜时而代,就是一年。《史记·齐公世家》就说:“初,襄公使连称、管至父戍葵丘,瓜时而往,瓜时而代,往戍一岁。”战国时也是一年,《尉缭子》:“兵戍过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秦时戍期,如董仲舒所说:“屯戍一岁”已很清楚是一年(参看黄今言同志《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277页)。总之,如淳的更三品说,多无足取者。
无论是兵役或徭役,都只是编户民的任务,贵族是不服役的。战国时期,贵族的尊贵地位动摇,军功新贵起而代之,军功【208】贵族仍有免役的特权。秦国商鞅变法对旧贵族的打击比较彻底,法令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不得为属籍,就是不得为贵族。汉朝宗室有属籍皆得免役。文帝一个诏书说:“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
秦汉有二十等爵,规定军功贵族到了一定爵位就可以免役。“不更”爵第四。颜师古注:“不更”,言不豫吏卒之事也。(《汉书·百官表》)。不更就是免作更卒。爵第七上、下特权更多。高帝五年一个诏书说:“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事,谓役事也。”师古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但颜师古在另一处却说:“五大夫,旧二十等爵之第九级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汉书·食货志下》注)。《居延汉简》中发现爵第八公乘服役的。或者“勿事”与“免徭役”含义不同?
除去皇帝宗室和有高爵者外,还有一些人可以得到复除。宋人徐天麟曾经指出:“汉之有复除,犹《周官》之有施舍,皆除其赋役之谓也。西周时,或以从军,或以三老,或以孝悌、力田,或以明经,或以博士弟子,或以功臣后以至民产子者,大父母、父母之高年者,给崇高之崇者,莫不得复。”免役者之多,致使政府感到力役不足。《史记·平准书》说:武帝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元帝纪》:“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
从徭役方面看,汉代一方面有“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这反映编户齐民的平等精神,另一方面又有贵族、军功贵族、有德者、受崇敬者等等,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又反映贵族与平民的对抗。历史的发展常常和人民开玩笑。战国开始的古代社会,本有反特权主张平等的精神,但西周春秋氏族贵族的特权思想和特权制度却部分的保留下来。何以故?新贵需要它。【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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