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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儀禮註疏 》
捲三十三喪服第十一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小功布衰裳、牡麻絰、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輕,三月變麻,因故衰以就葛絰帶,而五月也。《閒傳》曰:“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舊說小功以下,吉屨無絇也。
[疏]註“即就”至“絇也”。○釋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輕於殤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義。其衰裳之製,澡絰等與前同,故略也。雲“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縟,故有變麻從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為足,故不變衰也,不列冠屨,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輕,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縟,故具言也。雲“即就也”者,謂去麻就葛也。引《閒傳》,欲見小功有變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變同之也。引舊說雲“小功以下吉屨無絇也”者,以小功輕,非直喪服不見屨,諸經亦不見其屨,以輕略之,是以引舊說為證絇者。案《周禮·屨人職》屨舄皆有絇、繶、純。純者,於屨口緣。繶者,牙底接處縫中有條。絇者,屨鼻頭有飾,為行戒,吉時有行戒,故有絇。喪中無行戒,故無絇。以其小功輕,故從吉屨為其大飾,故無絇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報。祖父之昆弟之親。
[疏]註“祖父”至“之親”。○釋曰:此亦從尊嚮卑,故先言從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從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鄭言祖父之昆弟之親者,雲從祖父母者,是從祖祖父之子,是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故鄭並言祖父之昆弟之親。雲“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為服,故云報也。
從祖昆弟。父之從父昆弟之子。
[疏]註“父之”至“之子”。○釋曰: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云“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已之再從兄弟。以上三者為三小功也。
從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
[疏]註“父之昆弟之女”。○釋曰:此謂從父姊妹在傢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孫適人者。孫者,子之子,女孫在室,亦大功也。
[疏]註“孫者”至“功也”。○釋曰:以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大功,故出適小功也。
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適人者。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
[疏]註“不言”至“可知”。○釋曰:雲“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案《詩》雲:“問我諸姑,遂及伯姊。”註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親,姊妹親而不尊,故云不言姑,舉姊妹親者也。
為外祖父母。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釋曰:發問者,是傳之不得决此,以雲外親之服不過緦,今乃小功,故發問。雲“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為。猶若衆子恩愛,與長子同退入期,故特言為衆子也。
從母,丈夫婦人,報。從母,母之姊妹。
[疏]註“從母母之姊妹”。○釋曰:母之姊妹與母一體,從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從母。言“丈夫婦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為服,故曰報。雲丈夫婦人者,馬氏雲:從母報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長大為號。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疏]註“外親”至“女同”。○釋曰:雲“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雲“外親之服皆緦也”者,以其異姓,故云外親,以本非骨肉,情疏,故聖人製禮無過緦也。言此者,見有親與母名,即加服之意耳。註云“外親異姓”者,從母與姊妹,子舅與外祖父母皆異姓,故總言外親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輕,略從降。
[疏]註“大夫”至“從降”。○釋曰:夫之姑姊妹,夫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從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釋,恐謂未當報,然文不為娣姒設,以其娣姒婦兩見,更相為服自明,何言報也?既報字不為娣姒,其報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遠別,故無名,使不相為服。要娣姒婦相為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婦,下云報,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為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稚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
[疏]註“娣姒”至“姒婦”。○釋曰:傳云娣姒婦者弟長也者,此二字皆以女為形,以弟為聲,則據二婦立稱,謂年小者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為姒,故云姒。長是其年長,假令弟妻年大,稱之曰姒,兄妻年小,謂之曰娣,是以《左氏傳》穆薑是宣公夫人,大婦也。聲伯之母是宣公弟叔肸之妻,小婦也。聲伯之母不聘,穆薑雲:“吾不以妾為姒。”是據二婦年大小為娣姒,不據夫年為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
[疏]註“從父”至“士者”。○釋曰:從父昆弟、庶孫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適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鄭云“為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以經女子子下總雲“適士”,鄭恐人疑,故鄭別言之,以其從父昆弟及庶孫已見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親一等,故知此文亦謂為士者也。
大夫之妾為庶子適人者。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疏]註“君之”至“大功”。○釋曰:此雲“適人”者,謂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鄭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無尊降故也。
庶婦。夫將不受重者。
[疏]註“夫將不受重者”。○釋曰:經云於支庶舅姑為其婦小功。鄭云“夫將不受重”,則若《喪服小記》註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為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君母之父母從母。君母,父之適妻也。從母,君母之姊妹。
[疏]註“君母”至“姊妹”。○釋曰:此亦謂妾子為適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適妻子為之同也。
傳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凡庶子,為君母,如適子。
[疏]註“不敢”至“適子”。○釋曰:何以發問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為小功,故發問也。答雲“不敢不從服”者,言無情,實但畏敬,故云不敢不從服也。雲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雲不在,容有數事不在也。鄭云“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者,以解不敢意也。雲“如適子”者,則如適妻之子,非正適長,而據君母在,而云如,若君母不在,則不如。若然君母在,既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馬氏義,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
[疏]註“君子”至“妻子”。○釋曰:鄭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者,禮之通例。雲君子與貴人皆據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鄭據而言焉。又國君之子為慈母無服,士又不得稱君子,亦復自養子無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適妻子者,妾子賤,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傳曰: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雲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為庶母緦也。《內則》曰:“異為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其不慈己,則緦可矣。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養其子。
[疏]註“雲君”至“其子”。○釋曰:雲“為庶母何以小功也”,發問者,以諸侯與士之子皆無此服,唯此貴人大夫與公子之子猶有此服,故發問也。答雲“慈己加也”,故以緦麻上加至小功也。雲“君子子者,則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繼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繼世,身死則無餘尊之厭,如凡人,則無三母慈己之義,故知父在也。雲“父沒則不服之矣”者,以其無餘尊,雖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緦麻也,如士禮,故鄭又云“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以士禮為庶母緦也”,是其本為庶母緦麻也。“《內則》”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內則》文。彼文承國君與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鄭彼註云:“為君養子之禮。”今此鄭所引,證大夫公子養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適妻亦得立三母故也。雲“異為孺子室於宮中”者,鄭註云:“特埽一處以處之,更不別室。”還於側室生子之處也。雲“擇於諸母與可者”,諸母謂父之妾,即此經庶母者也。雲“可”者,彼註云:“可者,傅禦之屬也。”謂母之外別有傅母禦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雲“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寬謂寬弘,裕謂容裕,慈謂恩慈,惠謂惠愛,溫謂溫潤,良謂良善,恭謂恭恪,敬謂敬肅,慎謂能謹慎,寡言謂審詞語,有此十行者,得為子師,始終與子為模範,故取德行高者為之也。故彼註云:“子師,教示以善道者。”雲“其次為慈母”,彼註云:“慈母知其嗜欲者,德行稍劣者為慈母。”即此經慈母是也。又云“其次為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為保母,彼註云:“保母,安其居處者。”雲“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雲“他人無事不往”者,彼註云:“為兒精氣微弱,將驚動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註云:“選於傅禦之中。《喪服》所謂乳母也。”案下章雲乳母,註云:“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內,慈母有他故,使賤者代慈母養子,謂之乳母。死則服之三月,與慈母服異。引之者,證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與士皆無此事。雲“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者,謂此經庶母慈己,則《內則》所云之謂也。雲“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者,傅姆謂女師,鄭註《昏禮》雲:“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鄭註《內則》雲:“可者,傅禦之屬。”與此註不同者,無正文,故註有異,相兼乃具。雲“其不慈己,則緦可矣”者,覆解子為三母之服,謂諸母也。傳云“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則不加,明本當緦也。雲“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經,舉中以見上下,故知皆服之矣。雲“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總據國君與卿大夫士養子法,嚮來所引,唯據大夫與公子養子法,故更見國君養子之禮。但國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說三母之外,別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無堪者,乃取大夫妾,不並取之。案彼註謂先有子者,以其須乳故也。劬勞三年,子大出見公宮,則勞之以束帛,此經慈母以其無服故也。知國君子於三母無服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則知天子諸侯之子,於三母皆無服也。雲“士之妻自養其子”者,此亦《內則》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養子已具,故因論士之養子法。彼註云:“賤不敢使人也。”
緦麻三月者。緦麻,布衰裳而麻絰帶也。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
[疏]註“緦麻”至“省文”。○釋曰:此章五服之內,輕之極者,故以緦如絲者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絰帶,故曰“緦麻”也。“三月”者,凡喪服變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輕者,法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故三月也。雲“緦麻布衰裳”者,緦則絲也,但古之緦麻字通用,故作緦字。直雲“而麻絰帶”也,案上《殤小功章》雲“澡麻絰帶”,況緦服輕,明亦澡麻可知。雲“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者,據上殤小功言絰帶,故成人小功與此緦麻有絰帶可知,故云略輕服省文也。
傳曰: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或曰有絲,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抽猶去也。《雜記》曰:“緦冠繰纓。”
[疏]註“謂之”至“繰纓”。○釋曰:雲“緦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縷為升,十五升千二百縷,抽其半六百縷,縷粗細如朝服,數則半之,可謂緦而疏,服最輕故也。雲“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者,案下記雲“大夫吊於命婦錫衰,傳曰: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鄭註云:“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則二衰皆同升數,但錫衰重,故治布不治縷,哀在內故也。此緦麻衰,治縷不治布,哀在外故也。雲“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者,以其粗細與朝服十五升同,故細如絲也。雲“或曰有絲”者,有人解有用絲為之,故云緦。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者,此鄭以義破,或解朝服,謂諸侯朝服緇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喪衰,何得反絲乎,故不可也。引《雜記》“緦冠繰纓”者,以其斬衰纓,纓重於冠,齊衰已下纓,纓與冠等。上傳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則此雲緦冠者,冠與衰同用緦布,但繰纓者,以灰繰治布為纓,與冠別,以其冠與衰皆不治布纓,則繰治以其輕,故特異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
[疏]註“族曾”至“明矣”。○釋曰:此即《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為四,緦麻者也。雲“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雲“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從父昆弟也。雲“族父母”者,已之父從祖昆弟也。雲“族昆弟”者,已之三從兄弟皆名為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雲“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與族祖父相與為從昆弟,族祖父與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孫,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鄭彼註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舉一以見二也。然則又云族祖父者,鄭意以族祖父者,上連祖父之從父昆弟為義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孫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孫,族祖父,高祖之旁孫也。
庶孫之婦,庶孫之中殤。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
[疏]註“庶孫”至“下也”。○釋曰:庶孫之婦緦者,以其適子之婦大功,庶子之婦小功,適孫之婦小功,庶孫之婦緦,是其差也。雲“庶孫之中殤”,註云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者,則長、中殤皆入《小功章》中,故云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者,謂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緦麻之殤,中從下。謂殤之內無單言中殤者,此經單言中殤,故知誤,宜為下也。
從祖姑姊妹適人者,報。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殤。不見中殤者,中從下。
[疏]註“不見”至“從下”。○釋曰:此一經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經或出適,或長殤,降一等皆緦麻。雲不見中殤者中從下者,以其小功之殤,中從下故也。其雲從祖父長殤,謂叔父者也。
外孫。女子子之子。
[疏]註“女子子之子”。○釋曰:雲外孫者,以女出外適而生,故云外孫。
從父昆弟侄之下殤,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言中殤者,明中從下。
[疏]註“言中”至“從下”。○釋曰:從父昆弟,成人大功,長、中殤在小功,故下殤在此章也。侄者為姑之出,降大功,長、中殤小功,故下殤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中下殤在此。以下《傳》言之,婦人為夫之族類,大功之殤中從下,故鄭據而言之也。
從母之長殤,報。
[疏]釋曰:從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長殤在此。中、下之殤則無服,故不言。雲報者,以其疏亦兩相為服也。案《小功章》已見從母報服,此殤又云報者,以前章見兩,俱成人以小功相報。此章見從母與姊妹子,亦俱在殤死,相為報服,故二章並言報也。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
[疏]釋曰:此為無塚適,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為其母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然則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君卒,庶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也。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衆人。
[疏]“傳曰”至“緦也”。○釋曰:傳發問者,怪其親重而服輕,故問。引舊傳者,子夏見有成文,引以為證。雲“與尊者為一體”者,父子一體,如有首足者也。雲“不敢服其私親也”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為正親,故言私親也。雲“然則何以服緦也”,又發此問者,前答既雲不敢服其私親,即應全不服,而又服緦,何也?答曰“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者,雲有死宮中者,縱是臣僕死於宮中,亦三月不舉祭,故此庶子因是為母服緦也。有死即廢祭者,不欲聞兇人故也。○註“君卒”至“衆人”。○釋曰:雲“君卒,庶子為母大功”者,《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為母在五服外,記所云是也。先君卒,則是今君,庶昆弟為其母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緦。雲“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無餘尊所厭,故伸三年。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衆人者,士卑無厭故也。鄭並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見不承後者,如此服若承後,則皆緦,故並言之也。嚮來經傳所云者,據大夫士之庶子承後法。若天子諸侯庶子承後,為其母所服雲何?案《曾子問》雲:“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鄭云“謂庶子王為其母”無服。案《服問》雲:“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註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據彼二文而言。《曾子問》所云據小君在,則練冠五服外。《服問》所云,據小君沒後,其庶子為得申,故鄭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義。母以子貴。若然,天子諸侯禮同,與大夫士禮有異也。
士為庶母。
[疏]釋曰:上下體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則顯其名位。傳云“大夫已上為庶母無服”,則為庶母是士可知。而經云“士”者,當雲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詭例言士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
[疏]釋曰:發問者,除士以外,皆無服庶母服。獨士有服,故發問。答雲“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雲“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者,以其降,故無服,此傳解特稱士之意也。
貴臣、貴妾。
[疏]“貴臣貴妾”。○釋曰:此貴臣、貴妾謂公士大夫為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其貴也。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侄娣也。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士卑無臣,則士妾又賤,不足殊,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
[疏]釋曰:發問者,以臣妾言不應服,故發問之也。答雲“以其貴也”,以非南面,故簡貴者服之也。○註“此謂”至“則已”。○釋曰:雲“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則無臣,又不得簡妾貴賤,天子諸侯又以此二者無服,則知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也。雲“貴臣,室老士也”者,上《斬章》鄭已註云:“室老,傢相也。士,邑宰也。”雲“貴妾,侄娣也”者,案《麯禮》雲“大夫不名傢相、長妾”,《士昏》雲“雖無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為長妾可知,故以貴妾侄娣也。雲“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者,以其絶期已下故也。雲“士卑無臣”者,《孝經》以諸侯天子大夫皆云“爭臣”,“士有爭友”,是士無臣也。雲“妾又賤,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貴,妾亦有貴,士身賤,妾亦隨之賤者,故云妾又賤不足殊也。雲“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者,《喪服小記》文。
乳母。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
[疏]註“謂養”至“慈己”。○釋曰:案《內則》雲:“大夫之子有食母。”彼註亦引此雲“《喪服》所謂乳母”。以天子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為之服,士又自養其子。若然,自外皆無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為乳母,其子為之緦也。雲“為養子者有他故”者,謂三母之內,慈母有疾病或死,則使此賤者代之養子,故云乳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釋曰:怪其餘人之子皆無此乳母,獨大夫之子有之,故發問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為之服緦也。
從祖昆弟之子。族父母為之服。
[疏]註“族父母為之服”。○釋曰:雲“從祖昆弟之子”者,據己於彼為再從兄弟之子。雲“族父母為之服”者,據彼來呼己為族父母,為之服緦也。
曾孫。孫之子。
[疏]註“孫之子”。○釋曰:據曾祖為之緦,不言玄孫者,此亦如《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孫、玄孫為曾、高同,曾、高亦為曾孫、玄孫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孫也。
父之姑。歸孫為祖父之姊妹。
[疏]註“歸孫”至“姊妹”。○釋曰:案《爾雅》雲:“女子謂晜弟之子為侄,謂侄之子為歸孫”,是以鄭據而言焉。
從母昆弟。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釋曰:傳問者,怪外親輕而有服者。答雲“以名服”者,因從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親之號,是以上《小功章》雲為從母小功,雲“以名加也”;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從母之名,而服其子為義。
甥。姊妹之子。
[疏]註“姊妹之子”。○釋曰:雲甥者,舅為姊妹之子。
傳曰: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也?報之也。
[疏]釋曰:發問者,五服未有此名,故問之。答雲“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復謂之世叔,故名為舅。舅既得別名,故謂姊妹之子為甥,亦為別稱也。雲“何以緦也,報之也”者,此怪其外親而有服,故發問也。答曰報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為甥以緦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疏]釋曰:發問之者,怪女之父母為外親女夫服。答雲“報之”者,婿既從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報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發問,此不疑婿而發問者,侄甥本親而疑異稱,故發問。而婿本是疏人,宜有異稱,故不疑而問之也。
妻之父母。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妻而服之。
[疏]註“從於妻而服之”。○釋曰:傳發問者,亦怪外親而有服。答雲“從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親,不相報,故在後別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從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疏]釋曰:雲“外兄弟”者,姑是內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傳發問者,亦疑外親而服之,故問也。答雲“報之”者,姑之子既為舅之子服,舅之子復為姑之子兩相為服,故云報之也。
舅。母之昆弟。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母而服之。
[疏]註“從於母而服之”。○釋曰:傳發問者,亦疑於外親而有服。答“從服”者,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既是母之懷抱之親,不得言報也。
舅之子。內兄弟也。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疏]釋曰:雲“內兄弟”者,對姑之子。雲“舅之子”,本在內不出,故得內名也。傳發問者,亦以外親服之,故問也。答雲“從服”者,亦是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為舅既言從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報也。
夫之姑姊妹之長殤。夫之諸祖父母,報。諸祖父者,夫之所為小功,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云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
[疏]註“諸祖”至“服緦”。○釋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為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雲“諸祖父者,夫之所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緦麻者。以其本疏,兩相為服,則生報名。雲“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為之小功者也。雲“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報”者,兩相為服。曾祖為曾孫之婦無服,何得雲報乎?鄭破或解也。雲“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者,此鄭既破或解,更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為曾祖齊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齊衰三月,明為曾孫妻無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釋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從母者,以其上連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單出,不得直雲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
[疏]註“從於”至“服也”。○釋曰:傳發問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雲“從服”者,雖本非己親,敬君之母,故從於君母而服緦也。雲“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從服與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傳解之也,皆徒從,故所從亡則已也。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
[疏]釋曰: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長殤在緦麻,中殤從下殤,無服。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傳曰”至“從下”。○釋曰:“何以緦”,發問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為服,故問之。答雲“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財之義,故云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雲“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者,即雲“齊衰之殤中從上”,乃是婦人為夫之族著殤法,則此一等、二等之傳,雖文承上男子為殤之下,要此傳為下婦人著殤服而發之。若雲長殤中殤降一等者,據下齊衰中殤從上,在大功也。下殤降二等者,亦是齊衰下殤在小功者也。○註“同室”至“求之”。○釋曰:雲“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者,言同室者,直是捨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捨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親娣姒婦發傳而云“相與居室”,此從父昆弟之妻相為,即雲“相與同室”,是親疏相並。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輕重不等也。雲“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無殤在齊衰之服,明據成人。齊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雲“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者,則舉上以明下。上《殤小功》註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彼註舉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義,故言一以包二也。雲“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者,此傳又承婦人在夫傢,相為著服之下。又上文《殤小功》章已發傳,據大功、小功不據齊衰,以其重,故據男子為殤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齊衰,對大功以其輕,故知婦人義服,為夫之親而發也。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婦人為夫之親,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經傳不見者,以此求也。事意盡可知。前章註為丈夫而言,此章更為婦人出,故兩處並見也。
記。
[疏]釋曰:《儀禮》諸篇有“記”者,皆是記經不備者也。作記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縓緣。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麻者,緦麻之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製衰裳變也。《詩》雲:“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練衣黃裏、縓緣。”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伸,權為製此服,不奪其恩也。為妻縓冠葛絰帶,妻輕。
[疏]註“公子”至“妻輕”。○釋曰:雲“練冠麻,麻衣縓緣”者,以練布為冠,麻者,以麻為絰帶。又云麻衣者,謂白布深衣。雲縓緣者,以繒為縓色,與深衣為領緣。“為其妻縓冠”者,以布為縓色,為冠。“葛絰帶”者,又以葛為絰帶。雲“麻衣縓緣”者,與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與緦麻所除同也。雲“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則君之適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雲“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適夫人所生第二已下,為母自與正子同,故知為母妾子也。雲“麻者緦麻之絰帶也”者,以經有二麻,上麻為首絰、腰絰,知一麻而含二絰者,《斬衰》雲“苴絰”,鄭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絰。”故知此經亦然。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云麻,又見《司服》“吊服環絰”,鄭云:“大如緦之絰。”則此雲子為母,雖在五服外,絰亦當如緦之絰,故鄭以此麻兼緦言之也。雲“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當小功布也。雲“為不製衰裳變也”者,此記不言衰,明不製衰裳變者,以其為深衣,不與喪服同,故云“變”也。《詩》雲“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禮記·檀弓》雲“子遊麻衣”,並《閒傳》雲“大祥素縞麻衣”,註皆云“十五升布”,深衣與此小功布深衣異。引之者,證麻衣之名同,取升數則異。禮之通例,麻衣與深衣製同,但以布緣之則曰麻衣;以采緣之則曰深衣;以素緣之袖長在外,則曰長衣;又以采緣之袖長在衣內,則曰中衣;又以此為異也,皆以六幅破為十二幅,連衣裳則同也。雲“縓,淺絳也”者,對三入為纁為淺絳。雲“一染謂之縓”者,《爾雅》文。案彼雲“一染謂之縓,再染謂之赬,三染謂之纁”也。雲“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知者,引《檀弓》雲“練衣黃裏縓緣”,註云:“練中衣,以黃為內縓為飾。”為中衣之飾,據重服三年變服後為中衣之飾也。此公子為母,在五服外輕,故將為人初死,深衣之飾,輕重有異,故不同也。雲“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申,權為製此服,不奪其恩也”者,諸侯尊,絶期已下無服,公子被厭,不合為母服。不奪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權為製此服。必服麻衣縓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緣練之受飾,雖被抑,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雲“為妻縓冠葛絰帶,妻輕”者,以縓布為冠,對母用練冠,以葛是葬後受服,而為絰帶,對母用麻,皆是為妻輕故也。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適婦也。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註“君之”至“而葬”。○既曰:傳發問者,怪親母與妻其服大輕,故問之答雲“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諸侯,絶旁期已下,故不服妾與庶婦也。公子以厭降,亦不敢私服母與妻。又云“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謂君之正統者也,註云“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者,解傳意,還釋上公子為母與妻者也。雲“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適婦也”者,正統故不降也。雲“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禮》文。鄭不於上經“葬之”下註之,至於此傳下乃引之者,鄭意註傳云“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下乃解妾有貴賤,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見此意也。雲妾貴者,謂諸侯一娶九女,夫人與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與夫人之娣三人為貴妾,餘五者為賤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製》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註“兄弟”至“求之”。○釋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雲“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雲“兄弟猶言族親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猶族親也。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猶族親所容廣也。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
[疏]註“言報”至“不降”。○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雲“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義已見於《斬章》。雲“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闢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註“皆在”至“早卒”。○釋曰:雲“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雲“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雲“皆在他邦謂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國,不見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國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遊”者,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遊他國,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闢仇”者,《周禮·調人》雲:“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兄弟之仇,闢諸千裏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雲“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遺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識,而父母早死者也。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
[疏]註“於此”至“財矣”。○釋曰: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雲“小功已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云“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雲“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者,不可復加者也。雲“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者,據經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既親重,則財食是同,雖無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復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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