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园林建筑 》 中外建築的文化脈絡:追逐建築 》
精神(1)
劉元舉 Liu Yuanju
大陸建築師一般都具備務實精神。在我接觸的建築師中即便是來自高等學府的教授們也無不為着某種生計而陷入疲憊的忙亂之中。他們十分珍惜時間,一般會議
他們是不願到場的,一些不得不出席的會議他們也是提前兩天離席。這是因為他們手頭都有項目,誤了一天就損失數以千計的人民幣。即使天份很高的大師們也都在為了金錢而疲於奔命。如此這般,他們就沒有時間去問津藝術了。商品經濟大潮首當其衝受到撼動的是建築界。中國的建築師們在倉皇地接受那鋪天蓋地的潮頭撞擊,一味陶醉於熱烈的浪花中時,可曾想過那意志的礁盤已經被啄食出無數的空洞?
眼下,要想在中國建築師中找尋那種學者化的藝術傢,恐怕會令人大失所望。也難怪,中國的建築師和中國的知識分子一樣,窮怕了,窮壞了,窮傷了。
香港則不同,香港的建築師亦不同。這從他們閃爍着金屬般光澤的瞳仁中即可窺出。他們走路總是直着腰桿,說起話來充滿底氣。他們有錢!有錢的人與沒錢的人就是不一樣!人的追求說穿了就是一種補償。沒有什麽就需要補什麽,沒有錢就需要補錢,沒有藝術就需要補藝術。中國的建築師目前處在補錢的階段而香港建築師則是處在補學問補藝術的階段。在我的直覺中,鐘華楠先生就是這種有錢的人。他在香港有他自己名字命名的建築設計事務所。這個事務所從1964年開業至今,他還在香港和大陸身兼數職。他還有個瑞士女人,為他生兒育女。僅此一點就說明他是很有錢的。沒有錢能夠養得起外國女人嗎?我見過這位外國女人的照片,是八十年代中期拍攝的,一頭濃密的金發皇冠般炫目,高挺的鼻梁透示出山脈般的尊貴,眼睛不是蘭色的,看上去有中國男人喜歡的那種溫情。再從身材上看,性感與美感兼而有之。這麽好的女人可以說體現出作為丈夫的價值。然而,鐘先生在香港忙他的事務所,他的妻子則留在瑞士。他們過起了牛郎織女般的生活。為什麽他們不生活在一起呢?是不是因為他為了事業而作出的這種犧牲?顯然,作為建築師他知道他的事業在香港,而她呢?是不是也捨不得離開她的家乡__瑞士那片寧靜的山林?我也曾作過大膽的設想,是不是我們的鐘先生另有所愛?香港與大陸不同,大陸的建築師得奉行某種約定俗成的規範,而香港則開放得多。這是鐘先生的私密,無人問津,但是,對於一個有着創造力的藝術傢而言這就顯得十分重要。我曾經寫過賴特,我很敬佩那位美國佬。我認為他是一個真正的不可多得的藝術傢。我曾用一種羨慕的口吻寫到他前後所經歷的三次婚姻。那三次婚姻給這位大師帶來了不竭的創作靈感與激情。在這一點上,鐘華楠顯然不是賴特。他的婚姻觀念也還是我們民族的古典方式。
一個建築師是否具有藝術傢氣質不應僅從婚姻上看。主要是看他追求什麽。鐘華楠在一篇文章中寫道:“開放帶來了竜蛇混雜的局面,但是蛇肯定比竜多。面對這個新出生的市場經濟,價值觀也是百花齊放。錢,是多麽有用的東西!反正甲方業主也不知道追求什麽。他要的都給他。他高興,我拿錢!這不是兩全齊美嗎?這種心態,60年代初,我從英國回到香港時也有。建築師的創造與金錢的誘惑之間的矛盾我個人也與之戰鬥過。我的同學都成了百萬富翁,可我卻依然故我。我認為,建築師應有他的使命感。30年來,我的使命感未曾改變,也始終不悔。”這一段話擲地有聲,從中看出他有着多麽堅定而自覺的追求!他曾在80年代初編了一本《當代香港建築》的書,他嚮一位富翁建築師索稿和建成項目的設計方案。那個富翁給他打電話說:“回顧了三十年來的作品,很慚愧,找不到一件令我滿意的。你放我一把吧!”這是一種哀求,一種悲鳴!金錢得到了卻失去了藝術。魚肉和熊掌不可兼得。鐘華楠深喑此道,不為金錢所迷惑。28歲那年,他由倫敦大學建築係畢業就樹立了一個遠大的抱負,那就是他所說的使命感。30多年來,他苦苦求索。他常常囊中羞澀。70年代有一位非常有錢的歐洲富婆請他設計別墅。他永遠忘不了當時那位富婆手裏拿着一本畫報,攤在他的面前,指點那上面的一處別墅說就要這種樣子的。鐘華楠說,既然你已經有了固定的模式那你找別人幹吧!他拂袖而去。儘管他當時是那麽需要錢,可是,他覺得讓他照着別人的作品去抄襲,那簡直就是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資料來源】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
|
目錄 | 尋找建築文脈(1) | 尋找建築文脈(2) | 尋找建築文脈(3) | 尋找建築文脈(4) | 尋找建築文脈(5) | 尋找建築文脈(6) | 尋找建築文脈(7) | 尋找建築文脈(8) | 尋找建築文脈(9) | 西方的誘惑(1) | 西方的誘惑(2) | 西方的誘惑(3) | 西方的誘惑(4) | 西方的誘惑(5) | 西方的誘惑(6) | 西方的誘惑(7) | 西方的誘惑(8) | 廣州有個佘俊南 | 張錦秋之於西安(1) | 張錦秋之於西安(2) | 建築學巨擘陳植(1) | 建築學巨擘陳植(2) | 建築學巨擘陳植(3) | |
| 第 I [II] [III] [IV]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