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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考 》 歷史與意志:毛澤東思想的哲學透視 》
大立法者(2)
魏斐德 Frederic Evans Wakeman, Jr.
在盧梭關於衰亡的概念裏,法律比立法者具有更高的衰亡率和更快的變換速度。人類的自尊使人缺乏遠見地把法律奉為神聖:這種自尊是人對永恆創造的嘲笑。如此凝固僵化的法律最終阻礙了國傢去適應歷史的變革。衹有最高立法者才能通過歷史去推測人們的意圖。他的推測不會出錯,因為他本人就是其臣民之個性的總和。
再者,主權者既然衹能由組成主權者的各個人所構成,所以主權者就沒有,而且也不能有與他們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權權力就無需對臣民提供任何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它的全體成員……但是,臣民對於主權者的關係卻不是這樣的……事實上,每個個人作為人來說,可以具有個別的意志,而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156]
最高立法者就這樣凌駕於理性主義的、普遍的和最高的自然法之上;這個自然法是在16世紀的歐洲從可以上溯到斯多噶派學者的傳統中産生出來的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傳統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從另外一種意義上說,它又完全被公意學說所取代了。但是這種矛盾心理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假如法律首先不是至高無上的話,盧梭便不會設想出一個位於法律之上的立法者。
西方絶對主權理論是由於神聖羅馬帝國中世俗權威和宗教權威之間異常緊張的局勢而産生的。擁有兩個當選首腦(一個是世俗的,一個是宗教的,從屬於耶穌基督)的神權政治的理想是難得實現的。事實上,14世紀,在教皇和皇帝之間已經出現了激烈的政治衝突。為了否定一個國傢擁有兩個首腦的原則,卜尼法八世於1302年頒布了一個“神聖一體敕諭”,極力論證惟一的權力具有無可爭議的至高無上性,它的行為可以不受法律製約。當王權的辯護者運用他們自己的王權神授說來反對這一教皇權至上的宣言時,16世紀王權神授說的基礎就已經建立起來了。[157]雖然這個被充分發展了的學說承認國傢有一個可以製定法律並因而最終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威的觀念,但是主權從一開始就在經院哲學家的自然法係統中占有地位。由於這個自然法係統的形成大多歸功於亞裏士多德,因此,“自然的”(人類的內在進化潛力)和“習俗的”(由人工形成的進化本身)並沒有被明顯分開。但是,有一個受羅馬法理論影響的同樣重要的概念,就是把芝諾的普遍的自然法和簡單的民法絶對區分開來。[158]當經院哲學家的統一的自然法係統被十六七世紀的懷疑主義廢除時,這個概念就變成了自然和習俗之間的一個矛盾。於是,自然法就變成了民法應當(但非必須)與之對應的一種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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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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