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 中國古代社會   》 (三)農民對國傢的負擔 2.賦      何茲全 He Ciquan

  賦和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徵收。《漢書·食貨志上》說:“(周)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兵甲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錄食,庶事之費。”顔師古註:“賦謂計口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註:“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天官·大宰》條,鄭玄註:“賦,口率出泉(錢)也。今之算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賦是按口徵收的,賦的內容為出車徒給徭役,即出車打仗。
  賦的這種性質,春秋時期還是比較明顯的。《左傳》的記載可證:
  成公二年:“臧宣叔亦如晉乞師,皆主郤獻子,晉侯許之七百乘。郤子曰:此城濮之賦也。……請八百乘,許之。”
  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為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蒍掩書土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規偃豬,町原防,牧隰臯,井衍沃,量入修賦,賦車藉馬,賦車兵徒卒甲楯之數。”
  昭公十二年,“楚子次於乾溪,……右尹子革夕,王見之,……與之語,曰:……昔諸侯遠我而畏晉,今我大城陳、蔡、不羹,賦皆千乘,子與有勞焉,諸侯其畏我乎?”【191】
  昭公十三年,“晉侯使叔嚮告劉獻公曰:……對曰:……天子之老請帥王賦,元戎十乘,以先啓行,遲速唯君。”
  昭公十六年,“子産怒曰:孔張,……執政之嗣也,……有錄於國,有賦於軍。……”
  哀公七年,“秋,伐邾,……師遂入邾,處其公宮。……邾茅夷鴻以束帛乘韋自請救於吳,曰:魯弱晉而遠吳,馮負其衆,……以陵我小國,……四方諸侯其何以事君?且魯賦八百乘,君之貳也;邾賦六百乘,君之私也。以私奉貳,唯君圖之。”
  從這些材料看,賦都是和軍事有關係的,而且主要的是賦兵車,因之有賦十乘、賦八百乘、六百乘的說法。
  賦和租(稅)的不同,可能和商周兩族地位不同,負擔不同有關係。在“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一節裏,我們曾講到周滅商後商周兩族仍是各自聚族而居的,周族居住地區居中稱為國,商族居住邊區稱為野。《孟子·滕文公上》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除去居住成周的殷人有“殷八師”外,一般殷人可能不服兵役。種田出租是殷人的負擔,出賦打仗是周人的任務。這可能是賦、租(稅)不同的來源,也是它的原始意義。
  隨着商周兩族以及商周和其他各土著族的融合同化,各族界限的逐漸消失,商周兩族分別負擔的租和賦也漸漸失去依據。春秋以後,租和賦成為人民共同的兩種負擔。賦的含義也有了一些變化。
  第一,賦的涵義擴大,已不限於車馬兵甲士徒之役。《說文解字》:“賦,斂也”(捲六下)。賦有了徵收的意思。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載:“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這句話,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賦晉國人民出役,鼓鐵,以鑄刑鼎。《左傳》註者杜預就這樣解釋。他說:“今晉國【192】各出功力,共鼓石為鐵,計令一鼓而足。”鼓是鼓囊扇火。另一種解釋:鼓是量名,也是衡名,一鼓十二斛,四百八十斤(參看楊伯峻《春秋左傳註第四册1054頁)。無論取何種解釋,賦都不是軍賦。
  第二,賦漸漸和地區田土聯繫起來。
  《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左傳》,“為齊難,故作丘甲。……臧宣叔令修賦繕完,具守備,曰:……知難而有備,乃可以逞。”
  昭公四年,“鄭子産作丘賦。國人謗之日:其父死於路,己為蠆尾,以令於國,國將若之何。子寬以告,子産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
  哀公十一年,“陳轅頗出奔鄭。初,轅頗為司徒,賦封田以嫁公女;有餘,以為己大器。國人逐之,故出。”
  “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曰:丘不識也。……而私於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其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如是,則以丘亦足矣。若不度於禮,而貪冒無厭,則雖以田賦,將又不足。且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弗聽。”
  哀公十二年,“用田賦”。
  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魯作丘甲。其後五十二年,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鄭子産作丘賦。古代的註傢和近代學者,大都認為丘甲和丘賦內容大體相同。但其內容如何,今天已很難詳知。從上面徵引的幾條材料看,我們衹能推知的是:創立丘甲、丘賦後,人民的負擔是加重了。魯作丘甲,是懼齊楚來伐而預作準備。鄭作丘賦,引起國人對子産的咒駡。但這樣作,對國傢是有利的,大約國傢以此增加了收入。從子産所說“苟利社稷,生死以之”可知。“用田賦”比“作丘賦”,人民的負擔又重一步。孔子反對用田賦,一則說要“斂從其北,再則說“則以丘亦足【193】矣”、“雖以田賦,將又不足”,可知行田賦,人民的負擔又加重了,比丘賦還重。
  賦和租延續下來,秦漢時期成為人民的兩項重要負擔。賦更演化而出現口賦、算賦、口錢、更賦等不同名稱和項目。
  秦自孝公開始有賦。《史記·六國年表》說,孝公十四年,“初為賦”。商鞅變法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鞅列傳》)。秦的賦與租也是分着的。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賦、????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書·食貨志上》)。賦是以人徵收的稅,所以按人頭斂收。秦末人民起義,張耳號召人民起事反秦時說:“秦為亂政,……數十年矣,……百姓罷敝,頭會箕斂,以供軍費。”(《史記·張耳、陳餘列傳》)。箕斂,《淮南子》作“箕賦”。《氾論訓》:“秦之時,……發適戍,入芻槀,頭會箕賦,輸於少府。”高誘註:“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即按口徵收。這也就是董仲舒所說的秦人的口賦。
  漢代民年十五到五十六出的賦,稱作算賦。《漢書·高帝紀》:“四年八月,初為算賦。”註引如淳曰:“《漢儀註》: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惠帝紀》註引應劭曰:“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這裏看出:漢初的賦,仍是“為治庫兵車馬”,還保留着賦的古意。賦已經收錢,“為治”庫兵車馬。錢,代替了原來的“出車徒給徭役”。
  但算賦並不始於漢高帝四年,秦已有算賦。文帝時晁錯說:“秦之發卒也,有萬死之害而亡銖兩之報,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漢書·晁錯傳》)。又據《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傳》,秦昭襄王時曾因射殺白虎之功,復巴郡閬中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算與田租對稱,且以人(十妻)為徵收對象,明其已是算賦。故算賦不始於漢高帝四年(參看黃今言《秦漢賦役製【194】度研究》第211頁)。
  十五歲以前,七歲到十四歲,也要出口賦稱為口錢。《漢儀註》:“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賦”條下註引如淳曰)。《說文解字》貲字條:“漢律,民不徭,貨錢二十三。”段玉裁註《說文》即根據如淳引《漢儀註》的話解釋《漢律》“民不徭”為“然則不徭者,謂七歲至十四歲”。
  《漢書·貢禹傳》:“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算起武帝徵伐四夷,重賦於民,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睏至於生子輒殺,甚可悲痛。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産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口算起武帝徵伐四夷”,如果口算指的是算賦,顯然是錯誤的。劉邦已“初為算賦”。文帝時曾減輕算賦,“民賦四十”。算賦並未停收過,不能說口算起於武帝。幼童的口錢,可能武帝時是三歲起徵,元帝接受貢禹的建議改為七歲起徵。但二十乃算的建議,卻沒有被采納。
  “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這句話也衹能理解為口錢在武帝時是三歲起徵,不能理解為口錢起於武帝時。在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四號木簡裏已記載有口錢。“市陽二月為百一十二算,算十錢,千一百廿,正偃付西鄉佐賜口錢卩。”又“鄭裏二月七十二算,算十錢,七百廿,正偃付西鄉佐賜口錢卩。”(《文物》1974年第七期)。江陵鳳凰山的墓主是文、景時人。口錢不起於武帝,武帝以前已有口錢,是很清楚的。
  周代的賦,是“共車馬兵甲士徒之役”,人民要供給實物又要服役。秦漢的賦,是徵收錢,“為治庫兵車馬”。錢,代替了供實物和服役。在漢代,賦,口錢、算賦是政府一項大宗收入。
  口錢和算賦合起來,稱為口賦。《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195】“毋收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這裏所說的口賦,是包括口錢和算賦的。如淳引《漢僅註》“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來解“口賦”。照如淳的解釋,口賦衹是七歲到十四歲的口錢,不包括十五到五十六的算賦,似有問題。現在有人認為“口賦”衹是七到十四歲人的賦,不包括成年人的算賦,證據就是如淳上面這段話。細讀《漢書》、《後漢書》的有關記載,把“口賦”解釋為包括口錢和算賦,比解釋為衹是指“口錢”似為好些。
  董仲舒說,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賦、????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口賦,顯然不是衹說的十五歲以前交納的口錢,而主要是指成年人的賦。
  東漢常因災害而免除租賦,最多見的是“勿收田租、儲芻”或“除田租、芻槀”。或於田租、芻槀之外,加上更賦。如和帝永元六年三月庚寅詔:“流民所過郡國,皆實廩之。其有販賣者,勿出租稅。又欲就賤還歸者,復一歲田租、更賦。”(《後漢書·安帝紀》)。九年六月蝗旱,詔:“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槀。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同上)。十四年五月,初置象林,七月:詔:“復象林縣更賦、田租、芻槀二歲”(同上)。
  也有多例是免收田租、口賦的,多半是災情特重的時候和地區。例如:
  建武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裂。製詔曰:“日者地震,南陽尤其。……其令南陽勿輸今年田租芻槀。……其口賦,逋稅而廬宅尤破壞者勿收責”(《後漢書·光武帝紀下》)。
  安帝元初六年四月,“會稽大疫,遣光錄大夫將大醫循行疾病,賜棺木,除田租、口賦”(《安帝紀》)。
  建光元年,“郡國三十五地震或坼裂。詔三公以下各上封事【196】陳得失。遣光錄大夫案行,賜死者錢,人二千。除今年田租;其被災甚者,勿收口賦”(同上)。
  順帝永建三年正月,“京師地震,漢陽地陷裂。甲午詔實核傷害者賜年七歲以上錢,人二千。……詔勿收漢陽今年田租、口賦”(《順帝紀》)。
  陽嘉元年,“詔……冀州尤貧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賦”(同上)。
  順帝永和三年,“金城、隴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地陷。……遣光錄大夫案行金城、隴西,賜壓死者年七歲以上錢,人二千。……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賦”(同上)。
  從以上幾例,可以看出:一般多是衹免田租、芻槀,災情特重時纔兼免口賦。賜死者錢衹有七歲以上才能得到。這樣情況下纔免除的口賦,其內容應該是包括算賦和口錢兩者。口賦,大約和安帝元初元年“詔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算”中的口算是同義語。口賦者,口錢加算賦也。如果像如淳所解釋的那樣,口賦衹是七到十四歲未成年者的口錢,對以上所引材料所述的情況是不好解釋的。災情特重,纔於田租、芻槀和更賦之外免去的口賦,不會衹是七歲以下的口錢而不包括成年人的算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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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二)國人
(三)衆、庶、民(四)私徒屬
(五)隸臣妾(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三)公田和私田(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二)城邦國傢(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四)禮、刑、兵、稅、役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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