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 中國古代社會   》 (三)農民對國傢的負擔 1.租      何茲全 He Ciquan

  編戶齊民是戰國秦漢時代國傢統治的基礎,編戶民對國傢有租賦徭役負擔。商鞅變法時奬勵耕戰。一個“耕”,一個“戰”,反映了國傢對編戶民的要求,也說出了農民對國傢的負擔。
  田租是從周代什一之稅演化下來的。周王、各國諸侯把田分賜給屬下的貴族,什一之稅也就由得到田地的貴族徵收,周王、諸侯不再徵收。貴族對周王、諸侯有貢納,但和田地無直接關係。貢納是貴族對周王、諸侯的義務,但不是按田地徵收的租稅。
  春秋末到戰國時期,貴族對於他所持有的田地是徵收田租的。下面是幾個例證:
  《墨子·貴義篇》:“今農夫入其稅於大人,大人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豈曰賤人之所為而不享乎?”《辭過篇》:“[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則民勞而不傷,以其常正(徵),收其租稅,則民費而不玻”【184】
  這裏稅和租稅,都是說的田租。大人,自然是貴族。
  《左傳》哀公二年,“初,周人與范氏田,公孫竜稅焉。趙氏得而獻之。吏請殺之,趙孟曰:為其主也,何罪?正而與之田。”杜預註說:“竜,范氏臣,為范氏收周人所與田之稅。”公孫竜是“為其主”收稅,稅當然是歸范氏。
  《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篇》:“趙簡主出,稅吏請輕重,簡主曰:勿輕勿重。重則利入於上,若輕則利歸於民。吏無私利而正矣。”稅吏,是趙簡子下面收稅的人。趙簡子的田,由稅吏替他收田租。
  春秋後期,由於農業生産力的發展,單位産量的提高,國君、貴族對田畝的稅收恐怕已慢慢不衹什一,魯哀公就“二吾猶不足”。趙簡子的稅吏請筒子定稅的輕重。輕重既可以由田主人來定,什一之稅的稅製就一定是打破了。
  不過,戰國初年李悝為魏文侯盡地力之教,田租仍是徵什一的。《漢書·食貨志上》:“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租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這可能說明什一之稅,仍是國傢徵收的正常的稅率。
  自漢朝以來,重視秦漢間制度的沿革關係的,多認為是“漢承秦製”。今天看來,漢朝總結秦亡經驗,其統治思想是和秦相反的,非承秦製;典章制度則多為秦製的延續,我們仍然可以說“漢承秦製”。
  劉邦自漢中回師關中,曾“留蕭何收巴蜀租,給軍糧食”(《漢書·高祖紀上》)。這當然是田租。這田租大約仍是按秦朝制度徵收的。劉邦五年(公元前202年),滅項羽取天下,政府和民間都很窮睏,“民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漢書·食貨志上》)。於是劉邦“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錄,度官用,從賦於民”(同上)。什五而稅一,是按産量徵收,是先秦“什一之稅”一條綫上發展下來【185】的。既然說“輕田粗,什五而稅一”,秦朝可能也是按産量收;衹是比什五而稅一重,可能是什一,或者更多。董仲舒說秦朝“田租、口賦、????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同上),那是總計非衹田租。
  惠帝即位,“減田租,復什五稅一”(《漢書·惠帝紀》)。註引鄧展曰:“漢傢初十五稅一,儉於周十稅一也。中間廢,今復之也。”如淳曰:“秦作阿房之官,收泰半之賦,遂行至此(指景帝時)乃復十五而稅一。”師古說:“鄧說是也。”鄧展所說“漢傢初十五稅一”,就是指的劉邦五年初滅項羽時的“輕田租,什五而稅一”。如淳所說,應該是無稽之談了。
  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務本而事末,故生不遂。……其賜今年田租之半”(《漢書·文帝紀》)。十二年又詔曰:“農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將何以勸焉!其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同上)。田租、租稅,意思是一樣的,都是說的田租。這兩次都是衹免除當年田租之半,即原是十五而稅一,現在改為三十稅一。
  一年之後,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六月又有如下詔書:“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瘽(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同上)。
  這年之後,未再見文帝減免田租的記載。直到文帝死景帝即位,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纔又見到“令田半租”(《漢書·景帝紀》)的記載。因此,這裏産生一個問題,即文帝前元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稅”是免除這一年的田租呢?還是從這年起就免除田租了?那就是十二年間(公元前167一前156年)未收田租。
  文帝減免田租,是由晁錯建議富人入慄拜爵、除罪引起的。昆錯說:“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186】爵,農民有錢,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餘者也,取於有餘以供上用,則貧民之賦可損。”於是文帝聽從晁錯的話,令民入粟邊地買爵。晁錯又說:“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拜爵,甚大惠也。竊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文帝又接受了晁錯的意見,而有十二年、十三年的減免田租。《漢書·食貨志上》是把文帝免田租和景帝收田租之半連起來的。“乃下詔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稅。後十三歲,孝景二年(《景帝紀》作元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也。”
  由此看來,解釋為十二年不收田租大概是合理的。如果是衹免一年,不是繼續免下去,這之後文帝很可能還有免“今年田租”或“田租之半”的詔令,但卻沒有。在前十三年中,文帝三次下詔賜或民田租,兩次都是賜“今年田租之半”,衹有第三次即前十三年這次是“除民之田租”,詔文的語味是不同的。前兩次是為了勸農,第三次於勸農之外,提出農民勤身耕作,不當再有租稅之賦。而且如果這次“其除田之租稅”不是長期而衹是一年,那麽在這次除田之租稅以後的十年中竟未再有減免田租的詔令,也不甚合情理。
  還有一條材料,使我傾嚮於認為文帝後十年中未收田租。文帝十五年詔有司舉賢良文學士。在對策中,晁錯贊揚文帝“配天象地,覆露萬民”,“所為天下興利除害,變法易故,以安海內者,大功數十,皆上世之所難”。他所說的大功數十中,有一條就是“農民不租”(《漢書·晁錯傳》)。文帝詔有司舉賢良文學士,是十五年九月,在十三年“遂除民田之租稅”後二、三年。遂除民田之租稅後二、三年,晁錯還強調“農民不租”,似可證文帝十三年後是未收田租的。這條材料增強了使我們想:文帝十三年後到景帝元年是免收田租的。文帝十三年“除田之租【187】稅”,不是衹免這一年。帝十三年後到景帝元年是免收田租的。認為十年不收田租是不可能的人,總是以為統治者不收田稅是不可想像的。這裏有一些條件要考慮:文帝時官僚機構尚簡單,官吏人數不多;田租在政府財政收入中,地位不如後世之重要。最重要的是:晁錯建議邊食足以支五歲,郡縣足以支一歲以上,纔可以勿收農民租。晁錯既如此建議,可知邊地支五歲郡縣支一歲以上是可能的。不收農民田租是建立在這個條件也可以說這個基礎之上的。當然,晁錯也衹是說富人入粟,“貧民之賦可損”,“可時赦勿收農民租”,並未說可長期不收農民田租。如果有人認為文帝衹是免一年田租而不是一直免下去,也舉不出材料說這一定錯。
  三十稅一的田租製,一直維持到西漢未年沒有變動。東漢光武初年以用度不足曾改為十一,但不久就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製。《後漢書·光武帝紀》載:建武六年二月詔曰:“頃者師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十一之稅。今軍士屯田,糧儲差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一如舊製。”三十稅一製的改變,是在曹操時代。獻帝建安年間,曹操實行戶調田租製,三十稅一製被代替。因田而出的稅租,於田租之外還有槀稅。元帝時,貢禹說:“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草把土,手足胼胝,已奉𠔌租,又出槀稅。鄉部私求,不可勝供。”(《漢書·貢禹傳》)。
  槀稅,不起於漢,先秦已有。《國語·魯語下》孔子對冉有說:“其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先王以為足。”秦時有芻、稿稅,《淮南子,氾論訓》:“秦之時,……發謫戍,入芻、稿。”高誘註:“入芻稿之稅,以供國用”。秦二世時,以“度用不足,下調郡縣轉輸菽粟芻稿”(《史記·秦始皇本紀》)。《睡虎地秦墓竹簡》,多處出現禾、芻、稿的記載(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188】
  西漢繼承了芻、稿稅的徵收。《史記·蕭相國世傢》:“相國因為民請曰:長安地狹,上林中多空地,棄,願令民得入田,毋收槀,為禽獸食。”《索隱》:“苗子還種田人,留槀入宮(官?)”。顔師古註《漢書》此句:“言恣人田之,不收稿稅也。”兩註相較,似以《索隱》為勝,蓋民得入田收禾,稿留入宮為禽獸食。
  關於槀稅,西漢記載不多,東漢槀稅記載多起來。如:
  建武二十二年,詔曰:“日者地震,南陽尤甚。……其令南陽勿輸今年田租、芻槀”(《後漢書·光武帝紀下》)。
  中元元年,“復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芻槀”(同上)。
  章帝建初二年,詔曰:“復博、奉高、嬴,無出今年田租、芻槀。”
  和帝永元十三年,詔曰:“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槀。有宜以實者,如故事。”
  永元十四年,“七月,詔復象林縣更賦、田租、芻槀二歲。……十月,詔兗豫荊州,今年雨水淫過,多傷農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團租、芻槀;其不滿者,以實除之。”
  芻槀大概是和田租同時徵收的。
  漢代田租,是用實物交納。貢禹所說“已奉𠔌租”,可知租是用𠔌交納。《漢書》、《後漢書》諸傳,記載田租是用實物交納的很多。芻槀稅,西漢時期納實物。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簡牘裏有芻稿的記載。如三號簡:裏戶芻廿七石,田芻四石三鬥七升;凡卅一石三鬥七升。……槀上戶芻十三石,田芻一石六鬥六升,凡十四石六鬥六升。鳳凰山漢墓大約是文景時墓。據此簡,芻稅是徵實物,還分戶芻和田芻。西漢後期,槀稅則似是改為納錢。《東觀記》載有一條:“(光武)為季父故舂陵侯詣大司馬府訟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萬六千斛,芻槀錢若幹萬。”(《後【189】漢書·光武帝紀上》註引)。這條材料可證王莽時期或更早芻槀是納錢的。
  按産量徵收的三十稅一,後來變為按頃畝徵收,稅額也固定在一定的一個數量上而不是年年按産量徵收。在小國寡民時代,按畝産量收稅是可以的。國傢大了,按産量收就不行了。稅額也固定下來,在執行上,這樣作簡單,免得年年一塊塊的計算土地的産量。《????鐵論》裏有條記載,就說明武、昭時期三十稅一就是按頃畝出固定的田租。《????鐵論·未通篇》載:“文學曰:什一而藉民之力也,豐耗美惡與民共之。……故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雖三十,而以頃畝出稅,樂歲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兇年饑饉而必求足。”以頃畝出稅,起自何時,已難考。
  桓帝時曾按畝稅錢。《後漢書·桓帝紀》:永壽八年,“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李賢註:“畝十錢也。”徵收的不是實物而是錢。從“初令郡國”畝斂稅錢看,這年是開始,以後是要徵收下去的。但靈帝中平二年又載:“二月己酉,南宮大災,火半月乃滅。己亥,廣陽門外屋自壞。稅天下田,畝十錢。”註云:“以修宮室。”好像桓帝的初令郡國畝斂稅錢並沒有延續下去。不然靈帝衹要照舊稅天下田畝收十錢就是了,用不着特別記載“稅天下田”。李賢註說“以修宮室”,更似為修宮室而開徵,而不是從桓帝開始年年徵收畝稅的延續。抑或桓帝畝稅十錢之外,靈帝又以火災畝加十錢耶?
  田租是漢代諸種租賦中主要的一種交納五穀食物的租稅。漢代大部分租稅,是由貨幣支付的。
  賦是漢代人民比較重的負擔。如果再加上免役錢的更賦(詳下節),賦就更重了。於琨奇同志在他的博士論文《秦漢小農與小農經濟》裏,對漢代的賦有細緻的論述。他認為:從徵賦稅的量來看,田租三十取一的稅率,並不算重,小農如果耕種五十大畝土地,畝産三大石,需納田租五石,實際衹按畝四升的規定納【190】二石,每石粟以百錢計,合二百錢。而算賦人納一百三十錢,戶有二人納二百四十錢,口賦二十三錢,戶有三人納六十九錢,更賦三百錢,戶有二人計納六百錢,共九百零九錢,幾乎是田租的五倍。於琨奇同志的這個估計,衹是個大略。需納田租五石,又按二石計租也無必要。每石粟以百錢計價,似又偏高。但實際數字,賦比租高的多是沒有問題的。因此於琨奇同志提出的:“秦漢政府對小農所徵的租稅賦役,有兩大特點,這就是:以稅人為主,稅産為輔,徵貨幣為主,徵實物為輔”,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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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二)國人
(三)衆、庶、民(四)私徒屬
(五)隸臣妾(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三)公田和私田(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二)城邦國傢(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四)禮、刑、兵、稅、役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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