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书 》 唐會要 》
唐會要捲二十八
王溥 Wang Pu
搜狩
武德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萬年縣法曹孫伏伽上書曰。陛下竜舉晉陽。天下響應。計不旋踵。大位遂崇。陛下勿以唐得天下之易。不知隋失天下之不難也。陛下貴為天子。富有天下。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既為竹帛所拘。何可恣情不慎。凡有搜狩。須順四時。既代天理物。安得非時妄動。
五年十二月九日。諫議大夫蘇世長。從幸涇陽之華池校獵。上謂朝臣曰。今日畋樂乎。世長曰。陛下遊獵。薄廢萬機。不滿十旬。未為大樂。高祖色變。既而笑曰。狂態發耶。世長曰。為臣私計則狂。為陛下國計則忠矣。
八年十月二十日。校獵於周氏陂。秦王文學褚亮。以寇亂漸平。每鼕畋狩。遂上疏諫曰。陛下旰食思政。廢寢憂人。用農隙之餘。遵鼕狩之禮。獲車之所遊踐。虞旗之所涉歷。網惟一面。禽止三驅。縱廣成之獵士。觀上林之手搏。斯固畋弋之常規。而皇王之壯觀。至於親迫猛獸。臣竊惑之。何者。筋力驍悍。爪牙輕劍勁弩一發。未必挫其兇威。長戟纔揮。不能當其憤氣。猝然驚軼。事生慮外。如或奔近林藂。未填坑𠔌。駭屬車之後乘。犯官騎之清塵。小臣怯懦。私懷悚慄。陛下以至聖之姿。垂將來之教。降情納下。?隔直言。敢緣天造。冒陳丹懇。上納之。
其年十二月。高祖謂侍臣曰。搜狩以供宗廟。朕當躬其事。以申孝享之誠。於是狩於鳴犢泉之野。
貞觀五年正月十三日。大狩於昆明池。蕃夷君長鹹從。上謂高昌王麯文泰曰。大丈夫在世。樂事有三。天下太平。傢給人足。一樂也。草淺獸肥。以禮畋狩。弓不虛發。箭不妄中。二樂也。六合大同。萬方鹹慶。張樂高宴。上下歡洽。三樂也。今日王可從禽。明當歡宴耳。
其年十月二十日。上將逐兔於內苑。左領軍執失思力諫曰。天授陛下。為華夷父母。何得自輕。儻使萬一馬有顛躓。將若之何。上顧而異之。又將逐兔。思力乃脫帶巾。跪而固請。上為止焉。
十一年十月。射猛獸洛陽苑。群豕突出林中。上引弓四發。殪四豕。有雄彘突及馬鐙。民部尚書唐儉。投馬搏之。上拔劍斷豕。顧笑曰。天策長史。不見上將擊賊耶。何懼之甚。對曰。漢祖以馬上得之。不以馬上理之。陛下以武定四方。豈復逞雄心於一獸。上納之。因為罷獵。特進魏徵上表諫曰。臣聞漢孝武帝好格猛獸。司馬相如諫曰。力稱烏獲。捷言慶忌。人誠有之。獸亦宜然。卒然遇逸材之獸。駭不存之地。雖烏獲逢蒙之伎不得用。而枯木朽株。盡為難矣。雖萬全而無患。然本非天子所宜近也。臣伏聞車駕近出。親格猛獸。晨趨夜還。以為萬乘之尊。闇行荒野。踐深林污豐草。甚非萬全之計。願陛下割私情之娛。罷格獸之樂。則天下幸甚。至十一月十五日。狩於濟源之陵山。上曰。古者先驅以供宗廟。今所獲鹿。宜令所司造脯醢。以充薦享。秘書監虞世南諫曰。陛下因聽覽之餘辰。順天道以殺伐。將欲躬摧班掌。親禦皮軒。窮猛獸之窟穴。盡逸材之林藪。夷兇翦暴。以衛黎元。收革擢羽。用充軍器。舉旗校獲。式遵前古。然黃屋之尊。金轝之貴。八方之所仰德。萬國之所係心。清道而行。猶戒銜橛。斯蓋重慎防微。為社稷計也。是以馬卿直諫於前。張昭變色於後。臣誠微末。敢忘斯義。且雕弧星畢。所殪已多。頒禽賜獲。皇恩亦溥。伏願時息獵車。且韜長戟。不拒芻蕘之請。降納涓澮之流。襢裼徒搏。任之群下。則貽範百王。永光萬世。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狩於驪山。時寒陰晦冥。圍兵斷絶。上乘高望見之。欲捨其罰。恐虧軍令。乃回轡入𠔌以避之。
永徽元年。高宗出獵。在路雨。因問諫議大夫𠔌那律曰。油衣若何為得不漏。對曰。能以瓦為之。必不漏矣。上悅。因此不復獵。
竜朔元年十月五日。狩於陸渾縣。六日。至飛山頓。高宗親禦弧矢。獲四鹿。及雉兔數十頭。晚次禦營。望見大官烹羊。欲供百官之膳。因問侍中許圍師曰。朕目擊彼羊。在於格下。見其無罪就戮。非無惻怛之情。今欲以死獸易之。可乎。圍師曰。昔齊宣王見人欲將牛以釁鐘。因曰我觀此牛觳觫。似無罪而就死地。乃不釁鐘。陛下取已死之鹿。代欲刲之羊。則堯舜之用心也。遂釋其羊不殺。九日。又於山南布圍。大順府果毅王萬興。以輒先促圍。集衆欲斬之。上謂侍臣曰。軍令有犯。罪在不赦。但恐外人謂我玩好畋獵。輕棄人命。又以其曾從徵遼有功。特令放免。上於是製鼕狩詩。
總章二年九月。車駕自九成宮還京。仍西狩校習。自麟遊西北。遶岐梁。歷普潤至雍。為兩圍。殿中侍御史杜易簡。賈言忠監圍。山阜懸危。躡蹺杖策。不得蹔停。凡五日而合。劾奏將軍劉元意。黃河上等處斷圍。元意竟抵罪。黃河上圍日。軍容齊整。詔特原之。
先天元年十月七日。幸新豐。獵於驪山之下。至十一月三日。侍中魏知古上詩諫曰。常聞夏太康。五子訓禽荒。我後來鼕狩。三驅盛禮張。順時鷹隼擊。講事武功揚。奔走未及去。翾飛豈暇翔。非熊從渭水。瑞翟想陳倉。此欲誠難縱。茲遊不可常。子云陳羽獵。僖伯諫漁棠。得失鑒齊楚。仁恩念禹湯。雍熙諒在宥。亭毒非多傷。辛甲令為史。虞箴遂孔彰。手製曰。卿所進獵渭濱十韻。三復研精。良增嘆美。予嚮溫湯。觀省風俗。時因暇景。掩渭而畋。開一面之羅。展三驅之禮。無情校獵。偶慕前禽。卿有箴規。輔予不逮。合賜物十五段。以申勸奬。
開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大搜於鳳泉湯。製曰。今四方無事。百𠔌有成。因孟鼕之月。臨右輔之地。戒茲五校。爰備三驅。非謂獲多。庶以除害。昨日長圍已合。大綏未舉。而夜間朔風。天降微雪。狐裘且禦。未免祁寒。鶉衣不充。寧堪凍露。朕為父母。育彼黎元。中宵耿然。明發增惕。其圍兵並放散。各賜布二端。綿一屯。
七年十月。右補闕崔嚮上疏曰。臣聞千金之子。坐不垂堂。百金之子。立不倚衡。況居大寶之位也哉。陛下宜保萬壽之體。副三禮之望。安可輕出入。重盤遊乎。天子三田。前古有訓。豈惟為幹豆賓客庖廚者哉。亦將以閱兵講武。誡不虞也。詩美宣王之田。徒禦不驚。有聞無聲。謂畋獵時。人皆銜枚。有善聞而無嘩喧也。又曰。悉率左右。以燕天子。為悉驅禽。順其左右之宜。以安待王射也。則知大綏將下。亦有禮焉。側聞畋於渭濱。有異於是。六飛馳騁。萬騎騰躍。衝翳薈。蹴蒙籠。越?險。靡榛藂。紅塵坐昏。白日將暗。毛群擾攘。羽族繽紛。左右戎夷。並申勇敢。攢鏑亂下。交刃霜飛。而降尊亂卑。爭捷於其間。豈不殆哉。夫環衛而居。暴客攸待。清道而出。行人尚驚。如有墜駕之虞。流矢之變。獸窮則搏。鳥窮則攫。陛下何以當之哉。靜言思之。臣深為陛下戰慄也。書曰。不畏入畏。又曰。從諫則聖。惟陛下深思遠慮。以誡後圖。則天下孰不幸甚。
貞元十一年十二月臘日。畋於苑中。止其多殺。行三驅之禮。軍士無不知感。畢事。幸神策軍左廂。勞饗軍士而還。
元和三年七月。上謂宰臣曰。朕昨因閱秋稼。行至苑東。祇以鷹犬自隨。本非畋獵。於時雖覺行人聚觀。亦無傷稼之意。而諫官在外。章疏頗煩。不解何為。卿等知否。李吉甫對曰。陛下軫念黎元。親問禾黍。察閭裏之疾苦。知稼穡之艱難。此則聖主憂勤。天下幸甚。但以弧矢前驅。鷹犬在後。田野縱觀。見車從之盛。以為萬乘校獵。傳說必多。諫諍之臣。義當守職。既有聞見。理合上諫。拱默則懷屍素之慚。獻言又懼觸鱗之禍。果决以諫。實謂守官。正當嘉尚。非足緻詰。夫搜狩之製。古今不廢。必在三驅有節。無馳騁之危。戒銜橛之變。既不殄物。又不數行。則禮經所高。固非有害。然逐兔呼鷹。指顧之樂。忘危履險。易以溺人。故老氏譬以發狂。昔賢以為至誡。陛下每與臣等。討論古昔。追堯舜。固當棄常俗之末務。詠聖祖之格言。願以徇物為心。剋己為慮。則升平可致。聖祚無疆。群臣異議。不禁自息。上曰。卿言是也。朕亦深悟矣。
五年十一月。上頻出遊畋。吏部郎中柳公綽。欲因事諷諫。乃獻醫箴一篇曰。天布寒暑。不私於人。品類既一。崇高以均。惟人謹好。愛能保其身。清淨無瑕。輝光以新。寒暑滿天地之間。浹肌膚於外。好愛溢耳目之前。誘心志於內。端潔為堤。奔射猶敗。氣行無間。隙不在大。睿聖之姿。清明絶俗。心正無邪。志高寡欲。謂天高矣。氛蒙晦之。謂地厚矣。橫流潰之。聖情超越。萬方賴之。飲食所以資身也。過則生患。衣服所以表德也。侈則生慢。惟過與侈。心則隨之。氣與心流。疾則伺之。聖心不惑。孰能移之。畋遊恣樂。流情蕩志。馳騁勞形。叱咤傷氣。天下之重。從禽為戲。不養其外。前修所忌。聖心非之。孰敢違之。乘氣而生。嗜欲以萌。氣離有患。氣凝則成。巧必喪貞。智必誘情。去彼煩慮。在此誠明。醫之上者。理於未然。患居慮後。防處事先。心靜樂行。體和道全。然後能德施萬物。以享億年。聖人在上。各有攸處。庶政有官。群藝有署。臣司太醫。敢告諸禦。帝深嘉納之。
長慶四年三月赦文。鷹犬之流。本備搜狩。委所司量留多少。其餘勒州府。更不得進來。
會昌元年十月。車駕幸鹹陽校獵。
二年十月。校獵於太白原。諫議大夫高少逸。於合內論奏曰。陛下校獵太頻。出城稍遠。萬機廢弛。晨去暮歸況方用兵師。尤宜停止。上改容勞之。少逸退。上謂宰臣曰。諫官甚要。朕時聞其言。庶幾減過也。
祥瑞上
儀製令。諸祥瑞若麟鳳龜竜之類。依圖書大瑞者。即隨表奏。其表惟言瑞物色目。及出處。不得苟陳虛飾。告廟頒下後。百官表賀。其諸瑞並申所司。元日以聞。其鳥獸之類。有生獲者。放之山野。餘送太常。若不可獲。及木連理之類。有生即具圖書上進。詐為瑞應者。徒二年。若災祥之類。史官不實對者。黜官三等。
武德元年十二月。新豐鸚鵡𠔌水清。世傳云。此水清。天下平。開皇之初。暫清復濁。至是復清。
七年閏七月十三日。長安古城見渠水生????。色紅白而味甘。狀如方櫻
八年四月十三日。赤雀巢於殿門。
九年四日二十五日。甘露降於中華殿之桐樹。凝泫如冰雪。以示群臣。
貞觀二年九月三日詔。朕每見諸方表奏符瑞。慚懼增深。且安危在於人事。吉兇係於政術。若時主肆虐。嘉貺未能成其美。如治道休明。庶徵不能緻其惡。以此而言。未為可恃。今以後。麟鳳龜竜大瑞之類。依舊表奏。自外諸瑞。宜申所司。其大瑞應奏者。惟錄瑞物色目。及出見處所。更不得苟陳虛詞。
其年九月。上曰。比見群臣屢上表賀祥瑞。夫傢給人足而無瑞。不害為堯舜。百姓愁怨而多瑞。不害為桀紂。後魏之世。吏焚連理木。煮白雉而食之。豈足為至治乎。嘗有白鵲構巢於寢殿上。合歡如腰鼓。聲相應和。左右稱賀。上曰。我嘗笑隋帝好祥瑞。瑞在得賢。此何足賀。命毀其巢。縱散飛於野外。
十一年六月六日。滁州言。野蠶成繭。遍於山阜。至十三年。野蠶又食槲葉成繭。大如柰。其色緑。凡收六千五百七十石。至十四年六月。又收八千三百石。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陝州刺史房仁裕奏。所管界內二百餘裏。正月元日。黃河載清。四日乃止。
十七年三月二日。皇太子初立。有雄雉飛集東宮顯德殿前。上問褚遂良。是何祥也。遂良對曰。昔秦文公時。有童子化為雉。雌者鳴於陳倉。雄者鳴於南陽。童子言曰。得雄者王。得雌者霸。文公遂以為寶雞祠。漢光武得雄。遂起南陽。而有四海。陛下舊封秦王。故雄雉見於秦地。此所以彰表明德也。上大悅曰。立身之道。不可無學。
十七年九月。皇太子寢室中。産紫芝二十四莖。並為竜鳳之形。
十八年十月八日。山南獻木連理。交錯玲瓏。有同羅目。一丈之餘並枝者二十餘所。司徒長孫?忌曰。自從嘉祥雜沓。陛下推而勿居。遂令史臣閣筆。無以示後。因相率拜賀。上曰。朕觀古之帝王。睹妖災則懼而修德者。福自至。見祥瑞則逸而行惡者。禍必臻。今瑞應之來。朕當勞心勞力。以答天地耳。何煩緻賀。
二十年十一月。汾州上言。青竜白竜見。白竜吐物。初在空中。有光如火。至地陷入地二尺。掘之。則元金也。
二十一年正月。玉華宮李樹連理。隔澗合枝。
顯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司勳員外郎源行守傢。毛桃樹生李桃。太子詹事李寬等上表陳賀。上謂侍臣曰。凡厥休祥。雖雲美事。若其不實。取笑後人。朕嘗見先朝說隋煬帝好聞祥瑞。嘗有野雀集於殿上。校尉唱雲。此是鸞鳥。有衛士報雲。村野之中。大有此物。校尉乃笞衛士。仍奏為鸞。煬帝不究真虛。即以為瑞。仍名此殿為儀鸞。嗤笑至今未弭。人之舉措。安可不思。今李寬等所言。得無類此。凡祥瑞之體。理須明白。或竜飛在泉。衆人同見。雲色雕綺。觀者非一。如此之輩。始號嘉祥。自餘虛實難明。不足信者。豈得妄想牽率。稱賀闕前。
竜朔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絳州麟見。二十六日。含元殿前麟趾見。至來年正月一日。改元麟德。
上元三年十一月一日。陳州上言。宛丘縣鳳凰集。衆鳥數萬。前後翔從。行列齊整。色別為群。三日。遂改元儀鳳。
長壽二年正月元日。大雪。質明而晴。上謂侍臣曰。俗雲元日有雪。則百𠔌豐。未知此語故實。文昌左丞姚對曰。汜勝之農書云。雪是五穀之精。以其協和。則年𠔌大獲。又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元日降雪。以為嘉瑞。上曰。朕禦萬方。心存百姓。如得年登歲稔。此即為瑞。雖獲麟鳳。亦何用焉。
開元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潞州獻瑞應圖。上謂宰臣曰。朕在潞州。但靖以恭職。不記此事。今既固請編錄。卿喚取藩邸舊僚。問其實事。然後修圖。上又謂宰臣曰。往昔史官。惟記災異。將令王者懼而修德。故春秋不書祥瑞。惟記有年。聖人之意明矣。遂敕天下諸州。不得更奏祥瑞。至大歷十四年閏五月十四日。澤州進慶雲圖。製曰。朕以時和年豐為嘉祥。以進賢遂忠為良瑞。如慶雲靈草異木。自今已後並不須進。諸道亦宜準此。
十九年四月一日。揚州奏。穭生稻二百一十頃。再熟稻一千八百頃。其粒與常稻無異。
天寶三載三月六日。武威郡奏。番禾縣嘉瑞鄉天寶山。有醴泉涌出。嶺石化為瑞¥。遠近貧乏者。取以給食。遂改番禾縣為天寶縣。
大歷二年。嶺南節度使徐浩奏。十一月二十五日。當管懷集縣。陽雁來。乞編入史。從之。(先是。五嶺之外。翔雁不到。浩以為陽為君德。雁隨陽者。臣歸君之象也。)
五年九月。太原奏文水縣鼕蠶成?。
八年七月。解縣安邑兩池生乳????。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請薦於清廟。編之史册。從之。至十一年十一月。賜號寶應慶靈池。
興元元年八月。亳州真源縣大空寺。李樹植來十四年。長一丈八尺。今春枝忽上聳。高六尺。周回似蓋。九十餘尺。先天觀元元皇帝太後陵槐樹下。有靈泉涌出。上有雲氣五色。黃竜再見於泉中。
貞元八年正月。鄂州觀察使何士幹獻白鹿。上曰。朕初即位。即止祥瑞。士幹緻白鹿。其謂我何。還之。彼當慚懼。留之。遠近復獻。竟不視。遂放於苑中焉。
十年正月。西川奏。當管甘露降。鬆柏樹竹藂等二千四百四十二處。
其年。懷州奏獲白雀二。
十一年二月。同州進五色雁。八月。潞州進白鸛。
十一月。潭州進赤鳥。
十二年七月。東都留守奏。苑內生芝草一株。是月。河陽進白鴝鵒二。
十八年八月。滄州言白竜見。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唐會要目錄 | 唐會要捲一 | 唐會要捲二 | 唐會要捲三 | 唐會要捲四 | 唐會要捲五 | 唐會要捲六 | 唐會要捲七(原闕今照四庫全書本增補) | 唐會要捲八(原闕今照四庫全書本增補) | 唐會要捲九上(原闕今照四庫全書本增補) | 唐會要捲九下(原闕今照四庫全書本增補) | 唐會要捲十上(原闕今照四庫全書本增補) | 唐會要捲十下(原闕今照四庫全書本增補) | 唐會要捲十一 | 唐會要捲十二 | 唐會要捲十三 | 唐會要捲十四 | 唐會要捲十五 | 唐會要捲十六 | 唐會要捲十七 | 唐會要捲十八 | 唐會要捲十九 | 唐會要捲二十 | 唐會要捲二十一 | |
| 第 I [II] [III] [IV] [V]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