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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星荟萃 》 还原梅孟之恋本来面目:梅兰芳和孟小冬 》
第31节:梅孟分手(三)(7)
李伶 Li Ling
在两人分手两年之后,即1933年--他们是1931年分手的,也就是梅兰芳访美归国后近一年--且早已一个生活在天津、一个迁居到上海,孟小冬竟在天津《大公报》头版,连登3天"紧要启事",似乎因为不堪忍受别人针对她的"蜚语流传,诽谤横生",为使社会"明了真相",而略陈身世,并警告"故意毁坏本人名誉、妄造是非、淆或视听"的人,不要以为她是一个"孤弱女子"好欺负,她不会放弃诉之法律的"人权"云云。
本来孟小冬的这一公开声明,应是针对那些败坏她名誉的人的,可大概是那些人在她看来,是站在梅兰芳一边的,因此迁怒于梅兰芳,将他视作冤头债主,《启事》中,也就有点儿出言不逊了:
……经人介绍,与梅兰芳结婚。冬当时年岁幼稚,世故不熟,一切皆听介绍人主持。名定兼祧,尽人皆知。乃兰芳含糊其事,于祧母去世之日,不能实践前言,致名分顿失保障。虽经友人劝导,本人辩论,兰芳概置不理,足见毫无情义可言。冬自叹身世苦恼,复遭打击,遂毅然与兰芳脱离家庭关系。是我负人,抑人负我,世间自有公论,不待冬之赘言。
从这段话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梅、孟分手,乃孟小冬自认为梅兰芳"负"了她。也就是说,她当初同意嫁给梅兰芳,是因为梅兰芳答应给她名份,但是后来,梅兰芳"不能实践其言"。换句话说,她嫁了之后,没有如愿得到名份。也看得出来,她是有些怨恨梅兰芳的。那么,梅兰芳该不该给她名份呢?究竟是不是梅兰芳出尔反尔呢?不论其他,但从法律上说,无论梅兰芳内心愿望如何,他都不可能给孟小冬名份。
民国时,法律虽然并不禁止纳妾,但反对重婚,推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既然娶妾并非婚姻,所以纳妾行为并不构成重婚。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阶段,一个男人只能纳妾,而不能另外娶妻,否则,构成重婚。王明华去世后,福芝芳扶了正,成为梅兰芳法律上的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梅兰芳又娶孟小冬,孟小冬的身份从法津上说,只能是妾,而不可能是妻。
梅兰芳是一位爱惜羽毛的人,也一直努力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何况他当时,名气、地位都如何了得,如今却被人公开骂作"毫无情义可言",应是如何恼火;孟小冬这一来,将给他的名誉带来自怎样程度的负面影响,应是如何气愤;而破口骂他的人,乃是自己曾经深爱过的,这又使他如何尴尬,都不难想见。他完全可以从维护自己的名声出发,撰文加以驳斥,可是他却没有那样做。由此即便不能足见他对孟小冬的情义,也足见他的涵养与宽容了。
孟小冬在《启事》里,加重语气说到那桩劫案:
数年前,九条胡同有李某,威迫兰芳,致生剧变。有人以为冬与李某颇有关系,当日举动,疑系因冬而发……冬与李某素未谋面,且与兰芳未结婚前,从未与任何人交际往来……冬秉承父训,重视人格,耿耿此怀,惟天可鉴。今忽以李事涉及冬身,实堪痛恨!
她说她"与李某素未谋面",并非事实。有人言之凿凿地说,他们不但谋过面,而且李某还曾数次出入孟府。也许李某是单恋孟小冬,孟小冬对李某并无其他想法。但是,为解脱自己与"血案"的关系而杜撰"素未谋面",显然不合适,也无论如何不能以事过境迁早已忘记了此人作为借口。
看得出来,孟小冬在此,只知自己怒不可遏,却不顾甚至不知梅兰芳也同样在为那桩劫案承受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她是如此任性与烈性,也使人略窥两人不得长久的部分原因了。
与杜月笙:梅兰芳创办"国剧学会"--《戏剧月刊》为四大名旦排座次--盛大的杜家堂会--早在1925年,孟小冬结识杜月笙--婚姻受挫,孟小冬拟绝食自尽--梅、孟分手,杜月笙从中调解
在与孟小冬重归于好到正式分手的这半年多时间里,梅兰芳没有被感情所牵绊。换句话说,感情问题只是他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他更愿意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用于艺术实践和理论研究。1931年,他遭遇了情感挫折--跟孟小冬分手,但也就在这年,他参与创办了国剧学会、他第三次赴香港演出、他以他无可争辩的艺术成就,在四大名旦中位列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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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江苏文艺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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