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杂史 》 皇傢醫事 》
節儉飲食能長壽(1)
屈維英 Qu Weiying
俗話說:“王天下者食天下。”清朝皇室入關前,這個馬背上的民族飲食以各類野獸肉和傢禽、傢畜為主要原料,烹飪方式也比較簡單。1644年,來自東北白山黑水之間的清朝統治者入關定鼎燕京之後,隨着滿、漢文化的融合和生産力的發展,宮廷的飲食也大大豐富起來,烹飪技術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以至於出現了“滿漢全席”這樣的鋪張奢侈之宴席。
但一代明君康熙卻認為,食品無論粗細,應因人而異,不可貪食美味佳餚,並要求皇室眷屬、子弟及大臣們清淡儉約。
據清宮醫案記載,康熙帝一日兩膳,每膳僅食一味,不食兼味,餐桌上的多餘部分全部用來賞賜後妃和隨行者。兩膳之外,不食零食,尤其是“夜不可飯食,遇晚則寢”。並認為“每兼蔬菜食之則少病,於體有益。”
對於鮮果及蔬菜等類,康熙註重食用是否符合時令。他說:“朕衹略嘗而已,未嘗食一次也。也必待成熟之時始食之,此亦養身之要也。”長期以來,康熙喜食雜糧、蔬菜的習慣依舊。即使巡幸在外,遇到當地官民上貢美酒佳餚,康熙也下令“取米一撮,果一枚”,以表領情之意。
由於康熙帝的大力倡導和身體力行,康熙朝宮廷的開支比明朝宮廷大為減少。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大臣對宮中花費與明代宮中花費做了一個比較:明代宮中每年用金花銀(金花銀指賦徵米𠔌折價上交的銀兩,上供御用)近九十七萬兩,而清代已將此項銀兩充作軍餉;明代光祿寺每年給皇宮送銀24萬兩,清代衹送三萬餘兩;明朝每年皇宮用炭1208萬斤,清代衹有100萬斤;明代每年給宮中送木柴2686萬斤,清代衹送6~8萬斤;明代各宮用的床帳、輿輪、花毯之物,每年耗銀2.82萬兩,清宮已經不用這些東西了。
康熙四十九年,玄燁對大學士說:“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費,可抵一年之用。其宮中脂粉錢四十萬兩,供應銀數百萬兩。至(清)世祖皇帝登基,始悉除之。紫禁城內一切工作俱派民間,令用現錢雇覓。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內監至十萬人,飲食不能遍及,日有餓死者,今則宮中不過四五百人而已。”康熙帝還傳諭戶部說:“國傢錢糧,理當節省,否則必至經費不敷。每年有正額蠲免,有河工費用,必能大加節省,方裨益。前光祿寺一年用銀一百萬兩,今止用十萬兩。工部一年用二百萬兩,今止用二三十萬兩。”
由於康熙提倡節儉,反對奢侈,當時清宮的消費衹有明代宮廷的八分之一。
至乾隆年間(公元1735~1795年),經過百餘年的勵精圖治,清王朝已到了鼎盛時期。全國的耕地面積已超過明代的最高數字,達到六百餘萬頃。農業的發展,糧食的富足,促進了工商業和城市的繁榮。社會財富大量積聚,統治階級的享樂之風也日益突出。
但乾隆帝仍然保持着祖先們喜食雜糧、蔬菜的習慣。每年春季榆樹出葉結錢的時候,清宮都要食榆錢餑餑、榆錢餅、榆錢糕。乾隆不僅自己帶頭吃,還分送給後妃、皇子皇女和王公大臣,並將這些難登大雅之堂的食物供奉神祖,在宮內、圓明園等處供上榆錢食品。
乾隆還十分重視飲食規律,不食過冷過熱之物,不過飽過饑,不暴飲暴食。在他統治的初期和中期,乾隆帝禁止各省大員嚮皇帝進獻方物、土産,以躬行節儉。不過,由於皇帝的特殊地位和時代的局限,乾隆帝晚年生活奢侈,官吏管理不嚴,出了大貪官和珅這樣在整個封建社會都很少見的腐敗人物。
道光年間,大清王朝從頂峰滑落下來。鴉片戰爭爆發,太平軍起義,吏治敗壞,軍備廢弛,白銀外流,國力大減。為輓危局,面對捉襟見肘的財政狀況,道光帝不得不節衣縮食維持皇室的日常生活。據清史專傢和清宮醫案研究人員介紹,道光帝的飲食在清朝諸帝中最為簡樸。
盛夏季節,清宮帝後每日都少不了吃西瓜解暑熱,可道光帝覺得吃西瓜太浪費,曾在最熱的三伏天明令太監:“明日取消西瓜,衹供水。”一日,道光帝想吃“面片兒湯”,令御膳房去做,可大半天過去了還沒有送來,道光帝追問其故,負責的太監說,做面片湯需要數千兩銀。道光說:“前門外一飯館做面片兒湯最佳,一碗值四十文錢,可令內監往購之。”內監回答說:“飯館已關閉多年矣。”道光帝說:“朕不能以口腹之故,枉費一錢1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 《皇傢醫事》目錄 | 作者自序(1) | 作者自序(2) | 作者自序(3) | | 清代對太醫院的完善 | 種痘戰勝天花惡魔(1) | 種痘戰勝天花惡魔(2) | 為兒童種痘防治天花(1) | | 為兒童種痘防治天花(2) | 活血化瘀廣泛運用(1) | 活血化瘀廣泛運用(2) | 帝王也需用猛藥(1) | | 帝王也需用猛藥(2) | 醫療護理方法多(1) | 醫療護理方法多(2) | 醫藥理論建樹卓越(1) | | 醫藥理論建樹卓越(2) | 藥材地道要講究 | 地道藥材為什麽療效好 | 重視未病控病情(1) | | 重視未病控病情(2) | 中醫治西人 | 中西醫藥的主要差別 | 臨終救命生脈散(1) | |
| 第 I [II] [III] [IV] [V] 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