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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评传 》 李敖大傳(下) 》
第30節:告敗國民黨高官秦孝儀(5)
汪幸福 Wang Xingfu
1995年4月底,李敖以“誹謗罪”正式嚮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了秦孝儀。
臺北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主審法官為陳明。
李敖、秦孝儀多次在法庭上展開辯論。不知何因,這位位高名氣大的國民黨大員,根本不是李敖的對手,每次在法庭上接受陳明的訊問時,甚為緊張,語言也是顛三倒四,問非所答。
使李敖未料到的是,每次在法庭上輸了理的秦孝儀,卻被法官陳明判為無罪。他們的理由是,秦孝儀在“立法院”的答復,“係基於所任職務而報告,主觀上,並無將答復內容散布於衆之意圖”。
5月25日,李敖寫了一篇《法官陳明枉法裁判》一文,反駁陳明的胡亂判决。他說:秦孝儀以公務員身份,在傳播媒體環繞下肆意誹謗,公然在電視記者、報社記者等焦點下,將誹謗之言,散布於衆,法官陳明居然還說“並無散布於衆之意圖”,如此公然枉法裁判,真是法界奇觀。
李敖不服,提出上訴。
李敖與秦孝儀再次在法庭上作了幾次較量。
經過對質、出示證據,秦孝儀承認李敖沒有威脅他。李敖也沒有說過有“周越真跡”。遺憾的是,法官任鳴巨、鄭景文、郭美杏又一次包庇秦孝儀,並用15個“誤任”麯予開脫,判秦孝儀無罪。
李敖接到任鳴巨等人的判决後,十分憤怒,並大吼道:“這是一起明顯犯了‘誹謗罪’、‘使公務員登裁不實罪’的案子,怎麽沒有罪呢?”
他不服,一鼓作氣寫了一篇長文《法官任鳴巨、鄭景文、郭美杏怎樣枉法開脫國民黨大員秦孝儀?》,將秦孝儀的“罪狀”一一標上,然後對法官的亂判再一一反駁。
在此文的末尾,李敖憤憤地寫道:“堂堂的故宮博物院院長,竟敢在堂堂‘國會’上,廟堂之上,公然扯謊,把幻覺當事實來誹謗人,這是什麽作風呢?如此明目張膽的惡劣行徑,如此明目張膽的目無法紀,法官再不判他的罪,司法真死了!”
李敖寫了文章,出了一口氣,心裏仍不舒服。他覺得,對秦孝儀這樣的人,不告敗他,心裏總不能平衡。
1996年,他又以原罪名,再次嚮臺北高等法院起訴了秦孝儀。
為了提供更有力的證據,李敖决定將孫中山墨寶送到臺灣當局的“法務部調查局”去請筆跡專傢作鑒定。為了使筆跡專傢瞭解事情的真相,並作如實的鑒定,1996年8月20日,他給調查局寫了一封長信,就此事的幾個問題作了說明,並對秦孝儀的一些謬論作了反駁。
經過調查局筆跡專傢鑒定,李敖拍賣的孫中山墨跡是真品,不是“雙溝”的。
李敖得知鑒定出來了,心裏好高興,立即將鑒定書送到了臺北高等法院。
儘管李敖有很硬、很齊全的證據,臺北高等法院的法官們仍認為秦孝儀的言論未構成犯罪,衹是一種“疏失”。
1997年1月,臺北高等法院法官戴章甫、黃騰耀、阮富枝簡單審理了一下此案後,匆匆判决秦孝儀無罪,判决書中說:秦孝儀的疏失行為,雖造成自訴人李敖的名譽有相當的損害,仍與誹謗罪不符,難以該罪相繩。戴章甫等法官在判决書的末尾還寫了“不得上訴”4 字。有了這4個字,就意味着李敖的控告到此為止了。
不屈不撓的李敖心想:這個官司有理卻打不贏,顯然是國民黨組織在中間起了作用。你們不要我贏官司,我也要你們這些黑法官留下惡名。
1997年11月3日,他寫了《法官戴章甫、黃騰耀、阮富枝枉法裁判舉證》,將高等法院幾位法官如何亂判案,違了哪些法全部予以公開。明眼人一看,秦孝儀顯然違了法,臺北高等法院的法官也是枉法亂判。
李敖的文章一公開,誰是誰非,一目瞭然。
這場官司李敖雖然未勝,民衆卻認為,贏傢是李敖。
李敖未告敗秦孝儀,心有不甘。
為了打勝這一仗,他决定不以民事案去告,决定以刑事案到檢察院去告。
1997年11月23日,李敖嚮臺北士林地方檢察院遞交了《控秦孝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狀》,士林地方檢察院檢查官李建忠負責辦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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