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底,李敖以“诽谤罪”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了秦孝仪。
台北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主审法官为陈明。
李敖、秦孝仪多次在法庭上展开辩论。不知何因,这位位高名气大的国民党大员,根本不是李敖的对手,每次在法庭上接受陈明的讯问时,甚为紧张,语言也是颠三倒四,问非所答。
使李敖未料到的是,每次在法庭上输了理的秦孝仪,却被法官陈明判为无罪。他们的理由是,秦孝仪在“立法院”的答复,“系基于所任职务而报告,主观上,并无将答复内容散布于众之意图”。
5月25日,李敖写了一篇《法官陈明枉法裁判》一文,反驳陈明的胡乱判决。他说:秦孝仪以公务员身份,在传播媒体环绕下肆意诽谤,公然在电视记者、报社记者等焦点下,将诽谤之言,散布于众,法官陈明居然还说“并无散布于众之意图”,如此公然枉法裁判,真是法界奇观。
李敖不服,提出上诉。
李敖与秦孝仪再次在法庭上作了几次较量。
经过对质、出示证据,秦孝仪承认李敖没有威胁他。李敖也没有说过有“周越真迹”。遗憾的是,法官任鸣巨、郑景文、郭美杏又一次包庇秦孝仪,并用15个“误任”曲予开脱,判秦孝仪无罪。
李敖接到任鸣巨等人的判决后,十分愤怒,并大吼道:“这是一起明显犯了‘诽谤罪’、‘使公务员登裁不实罪’的案子,怎么没有罪呢?”
他不服,一鼓作气写了一篇长文《法官任鸣巨、郑景文、郭美杏怎样枉法开脱国民党大员秦孝仪?》,将秦孝仪的“罪状”一一标上,然后对法官的乱判再一一反驳。
在此文的末尾,李敖愤愤地写道:“堂堂的故宫博物院院长,竟敢在堂堂‘国会’上,庙堂之上,公然扯谎,把幻觉当事实来诽谤人,这是什么作风呢?如此明目张胆的恶劣行径,如此明目张胆的目无法纪,法官再不判他的罪,司法真死了!”
李敖写了文章,出了一口气,心里仍不舒服。他觉得,对秦孝仪这样的人,不告败他,心里总不能平衡。
1996年,他又以原罪名,再次向台北高等法院起诉了秦孝仪。
为了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李敖决定将孙中山墨宝送到台湾当局的“法务部调查局”去请笔迹专家作鉴定。为了使笔迹专家了解事情的真相,并作如实的鉴定,1996年8月20日,他给调查局写了一封长信,就此事的几个问题作了说明,并对秦孝仪的一些谬论作了反驳。
经过调查局笔迹专家鉴定,李敖拍卖的孙中山墨迹是真品,不是“双沟”的。
李敖得知鉴定出来了,心里好高兴,立即将鉴定书送到了台北高等法院。
尽管李敖有很硬、很齐全的证据,台北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仍认为秦孝仪的言论未构成犯罪,只是一种“疏失”。
1997年1月,台北高等法院法官戴章甫、黄腾耀、阮富枝简单审理了一下此案后,匆匆判决秦孝仪无罪,判决书中说:秦孝仪的疏失行为,虽造成自诉人李敖的名誉有相当的损害,仍与诽谤罪不符,难以该罪相绳。戴章甫等法官在判决书的末尾还写了“不得上诉”4 字。有了这4个字,就意味着李敖的控告到此为止了。
不屈不挠的李敖心想:这个官司有理却打不赢,显然是国民党组织在中间起了作用。你们不要我赢官司,我也要你们这些黑法官留下恶名。
1997年11月3日,他写了《法官戴章甫、黄腾耀、阮富枝枉法裁判举证》,将高等法院几位法官如何乱判案,违了哪些法全部予以公开。明眼人一看,秦孝仪显然违了法,台北高等法院的法官也是枉法乱判。
李敖的文章一公开,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这场官司李敖虽然未胜,民众却认为,赢家是李敖。
李敖未告败秦孝仪,心有不甘。
为了打胜这一仗,他决定不以民事案去告,决定以刑事案到检察院去告。
1997年11月23日,李敖向台北士林地方检察院递交了《控秦孝仪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状》,士林地方检察院检查官李建忠负责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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