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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恶之花开(2)
王晓峰 Wang Xiaofeng
如果陈凯歌以强硬的姿态起诉胡戈,会是什么结果?首先侵犯名誉权的条件不成立,其次侵犯著作权的条件也不成立。但遗憾的是,陈凯歌没有继续犯他在《无极》里的愚蠢错误,让我们失去了一次正解恶搞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讲,恶搞是言论自由表达的一部分,至少在中国还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一句话可以正说和反说,正说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反说也一样,就这么简单的道理。如果恶搞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我们的媒体上可能就再也见不到讽刺与幽默的漫画了。陈凯歌只帮助民众让恶搞深入民心,却没有让民众知道恶搞的法律依据,所以我说,这有点遗憾,他帮人没有帮到底。
事实上,我们习惯了对很多事情的判断总是情感和道德为先,而放弃了从法律角度判断事物的机会,往往道德中夹杂着感情因素和霸权的力量,在对待恶搞这个问题上,它所引发的争论也都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恶搞它不是把你按在地上踩死,而是踩在地上挠你的痒痒,它能把人挠笑了,也能把人惹恼了,这就是2006年恶搞被提到争议日程的原因。有人认为恶搞是伤风败俗,有人认为恶搞是低级趣味,有人认为恶搞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比如有人恶搞《闪闪的红星》,于是有人就提出红色经典不能恶搞。甚至广电总局还要制定一些规则来遏制恶搞。比如六小龄童挺身保护《西游记》,认为四大名著也不能恶搞,那他为什么不找周星驰算账呢?其实反对恶搞的人已经很恶搞了。我们能理解道德和情感因素会使很多人排斥恶搞,但是,人民有恶搞的权利,这个不带任何感情因素。
我也不喜欢《闪闪的红星》被恶搞成那个样子,因为它被恶搞得太拙劣,缺乏智慧、缺乏新意,连耍小聪明都算不上,所以庸俗不堪。我一直认为,真正的恶搞不是瞎胡闹,不是为了恶搞而恶搞,而是带有智慧和超越原作的再度创作。从这个标准来看,2006年真正具备这样水准的恶搞只有《一只馒头引发的血案》,除此之外,其他所谓的恶搞,都该列入哗众取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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