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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史 》 中國歷代疆域的變遷 》
3 疆域種種
葛劍雄 Ge Jianxiong
從有文字記載以來,中國歷史上出現過的政權形式、行政制度、管轄辦法的具體情況非常復雜,不同時期、不同地區間的差別也很大,疆域的定義很難確定,也很難一概而論。但對疆域的主要類型還是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1)正式行政區無論是中原王朝,還是地區性、邊疆的政權,這都是它們疆域的主要的、基本的部分。一般設置於農業區或半農半牧區,有正式的、分級的行政機構加以管理。這些機構都有固定的或經常性的駐地和明確的管轄區,對區內人民登記戶籍,徵集賦役和稅收,執行法律。最高統治者擁有對內對外的全部權力。從秦朝(公元前221—前206年)以來歷代設置郡、縣(侯國),或州、道、路、府、行省(盛布政使司)、廳的地區,除少數例外,一般都是正式行政區。
(2)特殊行政區在邊遠地區、新控製或占領的地區、非漢族(或非本民族)聚居區所設置的行政區,統治者給予一定的優待,實行比較鬆散的管理,如減免部分或全部賦稅,不進行經常性的戶籍登記。這些單位的名稱與正式行政區相同,長官也由中央或上一級政府任命。這種單位往往是一種過渡形式,等條件成熟後就會改為正式行政區。如西漢時在西南和南方新占領區設置的“初郡”,歷代在邊遠地區新設置的行政單位等。
(3)軍事駐防、屯墾區在邊疆地區設置的軍事機構,以控製、監護、管理當地的政權或一部分行政事務的區域,如漢以後的西域都護府、西域長史府,唐代的大部分都護府,明代緣邊的衛、所,清代的將軍。這些單位都固定或經常性地駐紮軍隊,實行屯墾,有明確的防區或轄區,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對轄境內的行政和民事部分行使權力的方式就很不同:有的還保留當地的自治政權,而不幹預它們的內部事務;有的完全不負行政責任,而由中央政府委派的另一套行政係統來管理;有的同時兼管民政,因而與上述特殊行政區並沒有什麽區別。
(4)民族或地方自治地區在少數民族、非漢族聚居區或新控製的地方政權範圍內設置的行政區域,有的就保持了原有的機構和名稱,有的作了一些改變。這些區域的共同點是:長官實行世襲,或者按照當地原有習慣産生,但必須得到中央或上級政府的批準或確認;長官可以保留原來的稱號,但必須承認臣屬的地位;可以有自己的軍隊,但對外的軍事行動必須得到上級政府的批準,或者接受上級政府的調遣。它們對內部有自治權,但自治的程度各不相同,有的完全保持原有的民政係統,實行原來的行政制度,對中央不承擔賦稅和勞役,中央不派駐官員,或者衹派起顧問和監督作用的官員;有的就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的派員擔任副職,並承擔一定的賦稅和勞役;有的衹能管轄境內的本民族人口,或者衹能保持本民族的習慣治理,而對非本族人口和新實施的法令就不能幹預。至於那些衹保留了原來的首領名義和經濟特權,而不再給予任何行政權力的單位,或者僅僅接受了中央政府的名義,而實際完全不受中央政府控製的單位,就不屬於這一類型了。
值得註意的是,這一類區域的情況相當復雜,又經常發生變化,同一個區域的不同地方、不同時期都可能屬於不同的類型,因此必須作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也不可一成不變。
(5)實際統治區一個政權或政治實體實際上控製的、得到相鄰政權實際承認或沒有受到幹預的區域。由於特殊的生産方式、經濟落後或範圍有限,這類區域內部一般沒有行政區劃或機構,治理的手段也很原始、簡單。有的還有很大的流動性,沒有固定的界限,如北方的遊牧民族政權,南方的部族統治區,邊遠地區的民族政權等。
確定一個地方是不是屬於某一政權的疆域,不能衹看名義,而應該看實質。不能從封建的正統觀念和狹隘的民族觀念出發,而應該站在今天整個中華民族的立場,用唯物辯證的觀點作實事求是的分析。
對歷史上的“稱臣納貢”,一般不能作為歸屬的根據。
所謂“稱臣納貢”大致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小國與大國的關係,如明、清時的朝鮮,多數年代都是嚮中國稱臣納貢的,在形式上連新君登位也要嚮中國報告以便得到認可。但實際上朝鮮有自己完整的國傢機構,它的內政不受中國的干涉。它對中國稱臣主要是出於對大國的敬畏和文化上的傳統習慣,是為了獲得安全的保證和合法的延續性。在經濟上也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進貢與賞賜往往是後者的價值高於前者,至少也是相等的。的確有的政權在嚮中原王朝稱臣後完全服從朝廷的旨意,自願處於從屬地位。但中原王朝由於國防安全、經濟利益或文化差異的考慮,寧可保持大國與小國的關係,而不願接納為自己的疆域,如西漢後期漢朝與匈奴的關係。至於有的政權在嚮中原王朝稱臣納貢後完全失去了主權,成了王朝統治下的自治地區,那就是另一種性質了。
第二種是以稱臣納貢為手段的通商貿易。歷史上不少遊牧民族和外國商人,為了獲得必需的物資或增加貿易量,往往會以進貢為手段,換取中原王朝的賞賜、免稅特權或進出口的特許。這是由於正常的貿易經常被禁止,或者得不到合法的保護,而以進貢的形式不僅迎合了統治者的自大心理,而且有厚利可圖。並不是這些“進貢”都代表了進貢者所在的國傢,更不說明這些國傢都成了中原王朝的屬國。
第三種純粹是中國統治者的一廂情願:對方完全是以平等身份派來的外交使節或貿易代表,中原王朝卻非要稱之為朝貢。這衹能證明封建統治者的妄自尊大和愚昧無知。鴉片戰爭前來中國的西方使節幾乎沒有不被稱為“進貢”、“朝貢”、“請封”的,我們自然不能因此就認為當時的葡萄牙、英國、意大利等都是中國疆域的一部分。
中國歷史上還有一種羈縻政區,情況也比較復雜,需要具體分析。所謂“羈縻”,就是一方面“羈”,用軍事和政治的壓力加以控製;另一方面要“縻”,以經濟和物質的利益給予撫慰。這是中原王朝在新徵服區和非漢族聚居區設置的特殊政區,雖然也用正式政區一樣的名稱,但一般不派遣行政官員,而由當地民族的首領世襲,也不徵收賦稅徭役。由於羈縻程度、時間長短、周圍形勢和歷史背景等都不相同,所以有些羈縻政區實際上已成為民族自治地區或特殊行政區,有的則僅僅處於稱臣納貢的階段,有的甚至衹是偶然發生過聯繫,不能作為疆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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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 2 疆域何所指 | 3 疆域種種 | 二 走嚮統一的漫長歷程:先秦時期 | 2 商朝 | 3 西周 | 4 東周(春秋、戰國時期) | 三 中原王朝疆域的擴大和穩定:秦漢時期 | 1 第一個統一的中原王朝的建立 | 2 西漢初的睏境 | 3 漢武帝的開疆拓土 | 4 匈奴和其他邊疆政權 | 5 東漢的疆域 | 6 邊疆諸族的內遷和擴張 | 四 長期的分裂和短期的統一:三國至南北朝 | 2 亂世群雄的角逐:十六國的興衰 | 3 對峙中的穩定:北方的統一和再分裂 | 4 北方的局部擴展和南方的退縮 | 五 從大統一到大分裂:隋、唐、五代時期 | 2 空前的開拓:唐朝前期的疆域 | 3 強盛後的衰落:唐朝中期以後的疆域 | 4 邊疆政權的消長 | 5 大分裂時期:五代十國 | 六 分裂的延續和結束:宋、遼、金、元時期 | |
| 第 I [II]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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