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集 王曉峰博客文集:文化@私生活   》 第3節:惡之花開(2)      王曉峰 Wang Xiaofeng

  如果陳凱歌以強硬的姿態起訴鬍戈,會是什麽結果?首先侵犯名譽權的條件不成立,其次侵犯著作權的條件也不成立。但遺憾的是,陳凱歌沒有繼續犯他在《無極》裏的愚蠢錯誤,讓我們失去了一次正解惡搞的機會。從某種意義上講,惡搞是言論自由表達的一部分,至少在中國還是受到憲法保護的。一句話可以正說和反說,正說受憲法和法律保護,反說也一樣,就這麽簡單的道理。如果惡搞都無法受到法律保護,那麽,我們的媒體上可能就再也見不到諷刺與幽默的漫畫了。陳凱歌衹幫助民衆讓惡搞深入民心,卻沒有讓民衆知道惡搞的法律依據,所以我說,這有點遺憾,他幫人沒有幫到底。
  事實上,我們習慣了對很多事情的判斷總是情感和道德為先,而放棄了從法律角度判斷事物的機會,往往道德中夾雜着感情因素和霸權的力量,在對待惡搞這個問題上,它所引發的爭論也都停留在這個層面上。惡搞它不是把你按在地上踩死,而是踩在地上撓你的癢癢,它能把人撓笑了,也能把人惹惱了,這就是2006年惡搞被提到爭議日程的原因。有人認為惡搞是傷風敗俗,有人認為惡搞是低級趣味,有人認為惡搞是對他人的不尊重。比如有人惡搞《閃閃的紅星》,於是有人就提出紅色經典不能惡搞。甚至廣電總局還要製定一些規則來遏製惡搞。比如六小齡童挺身保護《西遊記》,認為四大名著也不能惡搞,那他為什麽不找周星馳算賬呢?其實反對惡搞的人已經很惡搞了。我們能理解道德和情感因素會使很多人排斥惡搞,但是,人民有惡搞的權利,這個不帶任何感情因素。
  我也不喜歡《閃閃的紅星》被惡搞成那個樣子,因為它被惡搞得太拙劣,缺乏智慧、缺乏新意,連耍小聰明都算不上,所以庸俗不堪。我一直認為,真正的惡搞不是瞎胡闹,不是為了惡搞而惡搞,而是帶有智慧和超越原作的再度創作。從這個標準來看,2006年真正具備這樣水準的惡搞衹有《一隻饅頭引發的血案》,除此之外,其他所謂的惡搞,都該列入嘩衆取寵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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