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易經新解:何新全新詮釋古代經典   》 八卦與外婚製圖騰分族組織(3)      何新 He Xin

  五
  李玄伯指出:“原始社會每一部落,自分為左右兩部。部並自有其圖騰。部中且常分為若幹團。兩部可以互通婚姻,但同部婚姻,則絶對禁止。每部又自分為若幹級,普通衹有兩級,間或有四級者。級數的分別,同部落中左右兩部必須相同,如兩級皆須兩級,四級皆須四級是。每部人民皆分屬於某一級,但必須父子異級,祖孫同級。假使某人屬於甲級,其子則屬於乙級,其孫則屬於甲級。至於婚姻,左部甲級之男子亦衹能與右都甲級之女子結婚,而不能與乙級者。”
  根據杜爾幹的研究表明,這種性別分級的目的完全是由於“婚姻”即性的分配,所以必須分別行輩。至於祖孫同級者,則祖孫年歲相去常五六十歲,絶不會導致行輩紊亂而發生亂婚之嫌。
  這種分為半族的制度,造成兩性的隔絶。男、女是住在各自封閉的社會會所,即分隔開的“大房子”中。
  先秦古禮要求“男女授受不親”,男女行走於路必須相回避。衹有在每年某些固定的節日,通常是月圓之日,並且通常在春秋兩季,纔允許男女間開放交往,讓男女會合於“社“。會合之前有洗浴之俗,春曰“修禊”(洗浴別語),秋曰“盥(祼)禮”。春秋洗禮之有別,可能還在於春日多浴水,秋日多曝曬。
  但在男性大房捨(大室、天室)中,有的血族也收容有俘來的女性奴隸(妾),通常來自被掠奪俘獲的異族俘虜。男性成員與她們的性關係是不被禁止的。這種女奴是公娼即妓女的起源。
  此外宗廟(社)及附屬於宗廟的樂府中,亦有自願獻身於神的“神女”,有的則是為祓除而獻身的女嬃。這種在宗社(館、宮)中服侍神主而出傢的女性,就是神巫、“神媒”或神妓。
  六
  這種族外婚的婚姻分類圖騰組織,首先是19世紀著名人類學家摩爾根在大洋洲土著人及北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社會中發現的。
  使人感興趣的是,雖然大洋洲、北美洲與古中國遠隔千山萬水,但從人種學的意義及某些文化聯繫看,華夏先民在血緣上、原初社會形態和文化類型上與大洋洲和美洲的土著文明都具有重大的相似之處。
  馬剋思的《人類學筆記》曾描述大洋洲土著的血緣組織特徵如下:
  “最初,前輩兩個氏(姓)族彼此不許通婚,因為他們都是由一個母氏(姓)族分裂出來的,但是他們可以同其他3個氏族中的任何一個氏(姓)族通婚。反過來,其他3個氏(姓)族也是這樣。絶對禁止男子或女子在本氏族內結婚。世係按母係計算,因此所生的子女屬於母方氏族。這些都是極古老氏(姓)族的特徵。”{1}
  與分類親屬製關係密切的是分級婚姻制度。外婚製的力量使每個血親團體衹能嚮外族尋找配偶。一個人出生在一個氏(姓)族,結婚必須到另一個氏(姓)族的異性中去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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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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