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李玄伯指出:“原始社会每一部落,自分为左右两部。部并自有其图腾。部中且常分为若干团。两部可以互通婚姻,但同部婚姻,则绝对禁止。每部又自分为若干级,普通只有两级,间或有四级者。级数的分别,同部落中左右两部必须相同,如两级皆须两级,四级皆须四级是。每部人民皆分属于某一级,但必须父子异级,祖孙同级。假使某人属于甲级,其子则属于乙级,其孙则属于甲级。至于婚姻,左部甲级之男子亦只能与右都甲级之女子结婚,而不能与乙级者。”
根据杜尔干的研究表明,这种性别分级的目的完全是由于“婚姻”即性的分配,所以必须分别行辈。至于祖孙同级者,则祖孙年岁相去常五六十岁,绝不会导致行辈紊乱而发生乱婚之嫌。
这种分为半族的制度,造成两性的隔绝。男、女是住在各自封闭的社会会所,即分隔开的“大房子”中。
先秦古礼要求“男女授受不亲”,男女行走于路必须相回避。只有在每年某些固定的节日,通常是月圆之日,并且通常在春秋两季,才允许男女间开放交往,让男女会合于“社“。会合之前有洗浴之俗,春曰“修禊”(洗浴别语),秋曰“盥(祼)礼”。春秋洗礼之有别,可能还在于春日多浴水,秋日多曝晒。
但在男性大房舍(大室、天室)中,有的血族也收容有俘来的女性奴隶(妾),通常来自被掠夺俘获的异族俘虏。男性成员与她们的性关系是不被禁止的。这种女奴是公娼即妓女的起源。
此外宗庙(社)及附属于宗庙的乐府中,亦有自愿献身于神的“神女”,有的则是为祓除而献身的女媭。这种在宗社(馆、宫)中服侍神主而出家的女性,就是神巫、“神媒”或神妓。
六
这种族外婚的婚姻分类图腾组织,首先是19世纪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大洋洲土著人及北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社会中发现的。
使人感兴趣的是,虽然大洋洲、北美洲与古中国远隔千山万水,但从人种学的意义及某些文化联系看,华夏先民在血缘上、原初社会形态和文化类型上与大洋洲和美洲的土著文明都具有重大的相似之处。
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曾描述大洋洲土著的血缘组织特征如下:
“最初,前辈两个氏(姓)族彼此不许通婚,因为他们都是由一个母氏(姓)族分裂出来的,但是他们可以同其他3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氏(姓)族通婚。反过来,其他3个氏(姓)族也是这样。绝对禁止男子或女子在本氏族内结婚。世系按母系计算,因此所生的子女属于母方氏族。这些都是极古老氏(姓)族的特征。”{1}
与分类亲属制关系密切的是分级婚姻制度。外婚制的力量使每个血亲团体只能向外族寻找配偶。一个人出生在一个氏(姓)族,结婚必须到另一个氏(姓)族的异性中去寻找。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Previous Chapter Next Chap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