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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记 》 淳熙三山志 》
捲第二十四秩官類五
梁剋傢 Liang Kegu
縣官
宮觀、嶽廟、宗室
安撫司使臣
州司使臣
提刑司使臣
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
○縣官
閩縣
知縣事一員。晉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豐令。【原豐,今為閩縣。】自晉迄唐,皆稱“令”。五代吳越時,或稱“判縣事”。國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復置。【《治平圖經》:十二縣皆不置丞。崇寧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縣等七處舊有縣丞,合依舊差。內福州,比福清縣,置閩縣等十五處。依崇寧二年三月敕差置縣丞及改主簿充丞。內閩縣、侯官、古田、懷安等二十五處,委是不應差置。是月十八日敕:“萬戶以上事繁縣分,縣丞依舊,餘並罷。”(底本作“餘並置”,庫本同,據崇抄改。)大觀四年敕:“閩、侯官、古田縣等處雖係萬戶以上,事務不至繁冗,不消置縣丞。”政和二年復置。建炎元年六月詔:“諸縣如係嘉祐以前員缺並及萬戶去處,許置縣丞一員,餘並罷。”紹興令諸縣及萬戶註縣丞一員。】
主簿一員。【開寶三年詔:“諸縣一千戶以上,依舊置令、簿、尉三員。”紹興十六年,臣寮札子:“國傢創業之初,人物稀少,權宜措置,將東南縣小而事簡者,簿常缺員,而尉兼之。其後,縣滿萬戶置丞,而簿猶缺。”朱異札子:“萬戶以下縣分已不差縣丞,卻多有主簿兼尉去處。乞應如此去處並特許專置主簿一員。”從之。】
尉一員。【紹興十年,本路提刑安撫使相度本路沿海巡尉界分。若一任巡捕別無疏虞,並無未獲賊夥;除合賞外,從安撫司勘當保明,申朝廷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劉崎巡檢一員。令銜帶長樂、連江、閩縣沿海巡檢私????賊盜公事。
連江縣
知縣事一員。晉太康三年,以溫麻船屯立溫麻令。【即今連江。】崇寧三年,以係萬戶,擬差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政和間復置。【縣先不及萬戶,故未有丞。至崇寧間,其數乃登,始立丞。繼而例減,政和間復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崇寧三年,講義司札子:“課利一千貫以上無主官,本處知佐兼監。今擬各置官一員。”連江縣商稅????礬,本縣官兼管。祖額三千五百九十餘貫。今收三千三百九十餘貫。】
萩蘆寨水軍統領兼福州、興化軍都巡檢使一員。
侯官縣
知縣事一員。隋、唐為令。【唐歐陽景為侯官令。】本朝用京朝官知。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大觀四年省,政和二年復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甘蔗洲捕捉盜賊一員。【元豐七年,差使臣一員充巡檢私????,依舊於甘蔗洲駐札,專一捕捉盜販。】
長溪縣
知縣事兼兵馬監押一員。鹹平初,以使臣為兵馬監押兼知縣事。慶歷後用文臣,以知縣兼兵符。【《題名記》:自太平興國六年始。太平興國,(底本、崇抄皆作“本中興國”,據庫本改。)右班殿直徐。雍熙,右贊善大夫徐、縣令吳。端拱,縣令鬍。淳化,縣令楊。至道,縣令趙。鹹平,縣令王。景德,左班殿直呂,三班奉職馮,右班殿直戴。大中祥符,左班殿直寧。天禧,右班殿直林、右侍禁鬍、右侍禁王、右侍禁李。慶歷,著作佐郎張。皇祐五年五月,宣差趙沐知本縣事,兼本縣兵馬都監、提舉兵事、巡檢。六年,差鮑彭年知縣。嘉祐三年,宣就差周尹知縣事,其都監、提舉並如皇祐五年。】
丞一員。元祐五年省,增縣尉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元祐五年,知縣馬康侯申:“本縣界山路邃僻,(底本作“邃僻”,崇抄作“迂僻”,庫本作“透僻”。)封疆闊遠,衹管縣尉一員。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州司契勘:“古田縣管縣尉二員並主簿、知縣,共四員。長溪縣雖管縣尉一員,卻有縣丞、主簿、知縣,亦管四員。乞依古田縣例,添置縣尉一員,仍減縣丞。”】
主簿一員。
東尉一員。
西尉一員。元祐五年,省縣丞置。
監黃崎鎮一員。
峰火巡檢一員。今以正使人充,銜帶“長溪、寧德二縣巡檢兼煙火巡捉私茶????礬”。
長樂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建炎元年,以縣未滿一萬戶,省不置。
主簿一員。元豐七年置。元祐元年省,四年復置。【嶺口????倉,舊置主簿一員,元祐元年減罷。四年,知縣袁正規申:“所管????額浩瀚,乞復置主簿或監當官。”遂置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嶺口????倉兼催煎一員。【紹興七年創立催煎官。淳熙五年剩】
監商稅務崇寧三年置,尋省,仍以本路官兼管。【課利一千貫以上無正官,本處知佐兼。】
福清縣
知縣事一員。本朝用京朝官知。紹聖三年兼兵符,今不係銜。【紹聖三年,州申乞依省部相度:(底本作“州□□”,缺二字,據崇抄補。)“福清知縣依蔡州新息縣體例,於銜內許令帶兵馬司公事,為兵馬監押。”】
丞一員。熙寧四年置。【熙寧四年,中書札子:“諸路縣分,今實管主戶二萬以上,委轉運司勘會,委係繁劇難治去處,保明申奏,各置丞一員。福清等七縣,各實管主戶二萬戶以上,委是繁劇難治去處,許添置丞。”】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海口鎮一員。元豐五年置。舊巡檢治鐘門鎮稅,以主簿監。後移海口,以巡檢兼監稅。熙寧二年,主簿監????倉兼鎮務。許轉運司奏舉現任選人、使臣充,不限別路。元豐三年,許提舉????事司於京朝官、使臣、選人內奏舉,繼罷舉官之法。五年,詔於京朝官內選差,兼管本鎮煙火。今以京朝官充。
監海口????倉一員。熙寧中以主簿監,尋許奏舉,皆兼鎮務。紹興六年,添差監倉一員。【廢罷年月未詳。】十年,尚係安撫司奏闢使臣、選人窠缺。今以小使臣充。
海口巡檢一員,舊置。沿鐘門巡捉香藥,管本澳煙火及長樂海道。皇祐之後,所差官皆以海口結銜。【時已移海口。】嘉祐間復移鐘門,鎮稅以主簿監。治平元年,復歸海口,仍兼本鎮煙火公事,兼沿海巡檢。二年,令兼監海口鎮稅。熙寧二年後,鐘門稅復以本縣主簿監。後移止馬門,又移蘇澳。今以小使臣充,銜帶“海口巡檢兼巡攔香藥沿海巡檢及催綱巡捉私茶????礬防護番舶”。
鬆林巡檢一員。紹聖五年,兼管巡檢、防護海口鎮官物。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長樂、福清、鬆林巡檢專切巡三處地分私煎販????公事兼催綱巡捉私茶????礬主管巡攔貨物事”。
南匿巡檢一員。今以小使臣充,銜帶“南匿嶼巡檢福清就近水陸賊盜公事兼催綱巡捉私茶????礬”。
古田縣
縣知事兼兵馬監押一員。太平興國以後,率用武臣。景德四年兼兵符。天禧初,始授文吏。【《申縣圖經》:縣令自薛琪而下至李起,凡九政,太平興國三年至景德四年,自二十八年。後用殿直曹堯廣至喬宗,自景德四年兼兵,三政,合七年。後又更用殿直蕭玠。自天禧元年始差文臣,計二十一政,合五十四年。至熙寧以來,用京朝官行令事,惟古田、長溪兼兵符。大觀二年,林膚銜帶“權知縣管勾勸農兵馬司公事”。】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大觀四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淳化中廢,以尉兼,後復置。
尉一員。元豐二年,增置西尉一員。
監商稅務二員。
監水口鎮一員。舊有稅務,以古田縣官兼監。大中祥符五年,置使臣一員,司????倉給納,遂兼管收稅。景祐二年,以置????倉省,移巡轄馬遞鋪使臣於水口,巡捕私茶????收稅如初。皇祐二年復????倉,就令本縣主簿兼監並收稅。【始分使臣巡防,主簿監當。】未幾,????倉罷,元豐元年復置,始專差官任之。紹聖二年,分命官二員,文臣監????倉兼商稅。【使臣專管巡捕。】尋廢????倉,遂以監稅兼本鎮煙火公事。紹興十年,差京朝官。今以京官充。
水口巡檢一員。大中祥符五年,差使臣一員監????倉、巡察私販。景祐二年減罷,移巡轄馬遞鋪使臣於水口,都大管當巡捕,【時兼收稅。】後專置巡茶使臣一員。元豐元年,下三班院選差。紹聖二年,以武臣一員專管私????盜賊。【文臣管????倉兼稅。】今差小使臣,銜帶“水口鎮巡捕私茶”。
永福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元豐二年置。
尉一員。
辜嶺巡檢一員。今差小使臣,銜帶“福州永福、興化軍興化兩縣地分巡檢兼催綱巡捉私茶????賊盜公事”。
閩清縣
令一員。【選人、京朝官通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舊本縣官兼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剩
寧德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元豐二年置。元祐二年罷,後復置。
尉一員。
蛇崎巡檢【(底本作“□崎巡檢”,庫本作“□□巡檢”,崇抄作“蛇崎巡檢”。參照本志“兵防”類,“各寨土軍”條載:“紹興九年,以寧德巡????寨移於管下,地名蛇崎。”據補。)】一員。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長溪、寧德兩縣巡檢巡捉私茶????礬”。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政和八年,以商稅不滿千貫,罷監官,仍以縣官兼監。
羅源縣
令一員。【選人、京朝官通差。】
主簿一員。紹興四年置。
尉一員。
監商稅務一員。崇寧三年置。
南灣巡檢一員。元祐七年,始以“兩縣巡捉私煎販公事”入銜。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連江、羅源兩縣南灣巡檢兼催綱兼管沿海陸路私????賊盜巡攔市舶物貨兼管兩縣私煎販主管本澳煙火事”。
懷安縣
知縣事一員。
丞一員。崇寧二年置。五年省,後復置。
主簿一員。
尉一員。
雞菜鎮巡檢一員。今以小使臣充,銜帶“閩、侯官、懷安、閩清、古田五縣巡檢兼催綱巡捉私茶????礬”。
監????倉一員。????倉,舊主簿兼監。紹興十三年,差小使臣一員專監。
○宮觀、嶽廟、宗室
本州,十五員。【添差大、小使臣親民,各一員;小使臣監當五員,宮觀、嶽廟共八員。】初,紹興三年三月敕:“諸州、軍添差不釐務宗室,每十縣以上,不得過十員。諸縣萬戶以上三員,萬戶以下二員,仍並以二年為任”。自是,本州十員,閩、侯官等十一縣各三員,長樂三員。淳熙六年敕:“裁定帥府十五員。諸縣宗室滿、罷,更不作缺。於是,本州止十五員。
○安撫司使臣
正任釐務指使二員。紹興二年置。【用江南安撫例置。現任小使臣二員。】
添置釐務聽候差使一十員。六員,紹興二年置;四員,五年增置。
添置釐務聽候差使下班八員。四員,紹興二年置;四員,五年置。
添置釐務指使準備差遣大、小使臣校尉五員。紹興五年置。
沿海緝捕盜賊一員。紹興五年置。
添置不釐務使臣二員。紹興十年,招廷贛州山寨首領劉賢等八人,奏補充散祗候等差遣,任滿存留。再任後,各升轉官資,差充聽候使喚、指使,作院差遣。現五員,州司三人,本司二人。
添置不釐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三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釐務指使散祗候小使臣校尉六員。紹興二十五年置。【添置七項員額,共三十五員。(底本作“共□十□員”,缺二字,據庫本、崇抄補。)現任大使臣二員,小使臣十一員,下班八員,校尉一員,副尉十員,共三十二人。】
○州司使臣
正任釐務四員。【準備差使一員,指使三員。】舊置指揮使一員。政和七年增置準備差遣一員,指使二員。【現任大使臣一員,小使臣三員。(底本作“小使臣一員”,據庫本、崇抄改。)】
添置釐務四員。準備差使一員,指使三員。紹興五年置。
添置不釐務指使散祗候使臣三員。紹興十年置。
添置不釐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二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釐務指使小使臣三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揀汰離軍一百二十員。淳熙元年置。【紹興二十九年指揮:節鎮、州一百五十員。淳熙元年,復裁定:大使臣二十四員,小使臣、校尉六十員,副將、下班祗應三十六員。】
十三處戰功添差都監監押監當四員。【大使臣二員,小使臣、校尉二員,願授嶽廟者聽。】淳熙五年置。
十三處戰功堂除添差宮觀嶽廟使臣三員。淳熙六年置。
十三處戰功聽候使喚下班三員。乾道八年置。
已上八項員額,共一百四十二人。現任添差準備差使大使臣十三員,添差指使大使臣一員、小使臣十二員、校尉一員,添差使喚大使臣十員、小使臣三員、校尉一員、副將二員、下班八員,散祗候下班一員、副尉一員,共五十三員。數雖止此,而其他使臣卻有溢額者,見後項。
○提刑司使臣
正任釐務緝捕盜賊四員。大觀二年將準備差使改充。【現任校尉二員,小使臣二員。】
添置釐務緝捕盜賊三員。內一員,建炎四年置;二員,紹興五年置。【此二員,通差大、小使臣。】
添置釐務指使三員。紹興五年置。
添置不釐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二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添置不釐務指使六員。紹興二十五年置。
已上五項員額計一十八員。今見任有:添差指使小使臣三員,添差緝捕小使二員,校尉一員。又添差不釐務緝捕副尉一員,不釐務準備差使大使臣二員,不釐務指使小使臣五員,不釐務使喚小使臣一員,下班七員,副尉二員,共二十四員。
○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
歸朝官紹興六年指揮:州置六員。現任大使臣一員。【現將此缺差註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小使臣三人。】
歸正官乾道二年指揮:紹興三十一年以前歸正人歸帥府,大使臣三員。【現任大使臣三員。】乾道七年指揮: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官,帥府十員。【現任添差有替人大使臣一員,小使臣十二員,下班七人,副尉十四人。無替大使臣一員,小使臣八員,副尉一員。共四十四員。】乾道九年指揮:紹興三十一年以前歸正人,帥府小使臣六員。【現任小使臣四人,下班二人。】
歸附官現任大使臣一員,小使臣一員。
忠順官【(底本、庫本、崇抄皆作“□□官”,缺二字,據本節標題有“歸朝、歸正、歸附、忠順官”四種,此條缺名,知脫“忠順”二字,補之。)】乾道九年,淮西總領所發到劉成等一十一員,鎮江府駐札御前諸軍統製司發到孫直等四十員,共五十一員添差將領等,差遣任滿,申奏朝廷,乞存留再任。【現任添差將領小使臣六員,下班一員,添差監押校尉一員,添差指使下班三十九員,校尉一員,副尉一員,共四十九員。】
《三山志》捲第二十四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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