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史 》 中国人史纲 》
十三 塞北疆土的开拓——内蒙古
柏杨 Bai Yang
蒙古只有一个,本没有内外。因为跟中国合并的时间有先后,遂被分割。先跟中国合并的南半部称内蒙古,后跟中国合并的北半部称外蒙古。
蒙古人于十四世纪被中国明政府逐出长城后,一直不停地内战。虽然达延汗于十六世纪一度予以统一,但他的后裔又分为四部,那就是:察哈尔部、鄂尔多斯部、土默特部、喀尔略部。不过这只是指达延汗的血亲后裔,另外还有两个相当大的部落,跟这四个部落同时并存的,一是住在东北北部嫩江流域的科尔沁部,一是住在东北西部西辽河流域的喀喇沁部。这六大部落中,喀尔喀部的人口最多,察哈尔部的力量最强。
本世纪(十七)初叶,察哈尔部的林丹汗,雄心勃勃地想效法他的祖先达延汗,创立蒙古再统一的伟大事业。一六一九年,他致函刚成立不久的后金汗国可汗努尔哈赤,信上开头就说:“统兵四十万蒙古国可汗,问候水畔三万人大金国可汗努尔哈赤。”努尔哈赤看了大感沮丧。但林丹汗的才干跟他的雄心不能配合,他对内完全采取高压政策,以致引起反感。二十年代时,嫩江流域的科尔沁部,首先脱离林丹汗的统治,于一六二四年跟后金汗国结盟。明年(一六二五)林丹汗向科尔沁部进攻,努尔哈赤亲自统率精兵赴救。林丹汗不敢作战,自行撤退。这一次虎头蛇尾的军事行动,促使科尔沁部感激后金汗国不止,作更彻底的归附。
三年后(一六二八),西辽河流域的喀喇沁部,不堪压迫,也叛高林丹汗,投降后金。四年后(一六三二),后金汗国第二任可汗皇太极,跟投降过去的蒙古部落,组织西征联军,对察哈尔部发动总攻,林丹汗大败,向西逃亡。土默特部和鄂尔多斯部,先后向后金投降。林丹汗逃到距青海湖尚有十天行程的大草原上病死,他的残部在青海一带仍支持三年。到一六三五年,终于也向后金屈服。
满洲人把上述的这些被征服的蒙古部落和土地——塞北全境,称为内蒙古。把漠北还没有合并的喀尔喀部称为外蒙古。后来满洲人入主中国,这种称谓和区分,一直保留下来。
清政府对蒙古人跟汉人不同,有下列的两大特点:
其一取消蒙古固有的部落制度,改为盟旗制度,限制迁移,以便予控制。盟旗的行政系统,如下表显示:
盟旗制度完全仿效满洲人的八旗制度,满族八旗:正黄旗、正白旗、正红旗、正蓝旗、镶黄旗、镶白旗、镶红旗、镶蓝旗(镶旗是:黄白蓝三旗镶红边,红旗镶白边)。这是努尔哈赤创立的图腾结构,所以满洲人没有地的籍贯,只有旗的籍贯,是一种全民皆兵的新户籍制度,全体满洲人是一个大奴隶集团,被划分为八份,人民受到层层节制,不能离旗独立。自入关后,原意渐失,演变成为一种单纯的军事制度。但同类型的蒙占盟旗制度,却一直保存到二十世纪,仍然存在。盟旗制度的特点就是八旗制度的特点,蒙古人被纳入组织后,局限在一块狭小的地区,不能选择居住地和牧常旗跟旗之间也不能有横的来往,连流动于各盟旗间的小贩,都严厉禁止,目的当然是防止他们暗通消息,集结叛变。“逐水草而居”的时代从此消失,即今遇到荒旱,非清政府批准,不能移动。
其二对蒙古人实行愚民政策,阻止他们接受汉民族文化。清政府统治蒙古,有两个秘密武器,一是利用喇嘛教,使蒙古人沉湎在宗教里面,不知不觉中丧失战斗精神,这方面的效果是可惊的。另一是把公主大批的嫁给蒙古酋长——他们本来称可汗,投降满洲人之后,被改封为藩王或公爵,合称为“王公”。满洲人的皇姑、皇妹、皇女之流,大多数都嫁给蒙古王公,从没有一个嫁给汉人的。清政府的政策是,用科举控制汉人,用婚姻控制蒙古人,结果证明完全成功。公主的儿子自幼随着母亲在外祖父或舅父的皇宫中游戏,长大后自然有一种向心力。纪元前二世纪大政治家娄敬,向当时的皇帝刘邦建议的和亲政策可收的效果,现在完全应验。本世纪(十七)九十年代,玄烨大帝在多伦诺尔(内蒙古多伦)用盛大的宴席招待蒙古高阶层时,发现很多蒙古王公都是他的外甥或外孙,又几乎都是在北京皇宫里长大的,不禁大为得意。但清政府虽赐给这些王公们财富和荣耀,巩固他们对人民的统治尊严,却对他们仍深谋远虑地细心防范,不准他们跟汉人来往,不准学习汉文,不准保管汉文图书,不准请汉人担任教师,不准子弟进入汉人学校,不准看汉人的戏剧。目的使蒙古人永远愚昧无知。从此,面积约一百万平方公里的内蒙古,自本世纪(十七)起,也作了满洲人嫁妆的一部分,带到中国,永远成为中国的领土。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
|
柏杨历史研究丛书总序 | 第一章历史舞台 | 一 空中·马上 | 二 河流·湖泊 | 三 山 | 四 沙漠·万里长城 | 五 城市 | 六 地理区域 | 七 演员 | 第二章神话时代 | 一 开天辟地 | 二 五氏 | 三 东西方世界 | 第三章 传说时代 | 一 黄帝王朝 | 二 姬轩辕 | 三 伊祁放勋与姚重华 | 四 东西方世界 | 第四章 半信史时代 | 一 纪元前二十三世纪 | 二 纪元前二十二世纪 | 三 纪元前二十一世纪 | 四 纪元前十九世纪 | 五 纪元前十八世纪 | |
|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0] XI [XII] [XIII] [XIV]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