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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典 》 全本新註聊齋志異 》
冤獄
蒲鬆齡 Pu Songling
朱生,陽𠔌人[1].少年佻達[2],喜談謔。因喪偶,往求媒媼。遇其鄰人之妻,睨之美。戲謂媼曰:“適睹尊鄰,雅少麗[3],着為我求凰[4],渠可也[5].”媼亦戲曰:“請殺其男子,我為若圖之[6].”朱笑曰:“諾。”
更月餘,鄰人出討負[7],被殺於野。邑令拘鄰保[8],血膚取實[9],究無端緒;惟媒媼述相謔之詞,以此疑朱。捕至,百口不承。今又疑鄰婦與私,榜掠之,五毒參至[10].婦不能湛,誣伏。又訊朱,朱曰:“細嫩不任苦刑,所言皆妄。既是冤死,而又加以不節之名,縱鬼神無知,予心何忍乎?我實供之可矣:欲殺夫而娶其婦,皆我之為,婦不知之也。”問:“何憑?”答言,“血衣可證。”及使人搜諸其傢,竟不可得。又掠之,死而復蘇者再。
朱乃雲,“此母不忍出證據死我耳,待自取之。”因押歸告母曰:“予我衣,死也;即不予,亦死也:均之死,故遲也不如其速也。”母泣,入室移時,取衣出付之。令審其跡確,擬斬。再駁再審[11],無異詞。
經年餘,决有日矣。令方慮囚[12],忽一人直上公堂,努目視令而大駡曰[13]:“如此憒憒[14],何足臨民!”隸役數十輩,將共執之。其人振臂一揮,頑然並僕。令懼,欲逃。其人大言曰[15]:“我關帝前周將軍也[16]!
昏官若動,即使誅卻!“令戰懼悚聽。其人曰:”殺人者乃宮標也,於朱某何與?“言已,倒地,氣若絶。少頃而醒,面無人色。及問其人,則宮標也[17].榜之,盡服其罪。蓋宮素不逞[18],知某討負而歸,意腰豪必富,及殺之,竟無所得。聞朱誣服,竊自幸。是日身入公門,殊不自知。令問朱血衣所自來,朱亦不知之。喚其母鞠之,則割臂所染;驗其左臂刀痕,猶未平也。令亦愕然。後以此被參揭免官[19],罰贖羈留而死[20]。年餘,鄰母欲嫁其婦;婦感朱義,遂嫁之。異史氏曰:”訟獄乃居官之首務,培陰■[21],滅天理,皆在於此,不可不慎也。躁急污暴,固乖天和;淹滯因循,亦傷民命[22].一人興訟,則數農違時[23];一案既成,則十傢蕩産:豈故之細哉[24]!餘嘗謂為官者,不濫受詞訟,即是盛德,且非重大之情,不必羈候[25];若無疑難之事,何用徘徊?即或鄉裏愚民,山村豪氣,偶因鵝鴨之爭[26],緻起雀角之忿[27],此不過藉官宰之一言,以為平定而已,無用全人,衹須兩造[28],笞杖立加,葛藤悉斷[29].所謂神明之宰非耶?每見今之聽訟者矣:一票既出,若故忘之。攝牒者入手未盈,不令消見宮之票;承刑者潤筆不飽,不肯懸聽審之牌[30]。蒙蔽因循,動經歲月,不及登長吏之庭[31],而皮骨已將盡矣!而儼然而民上也者,愜息在床[32],漠若無事。寧知水火獄中[33],有無數冤魂,伸頸延息,以望拔救耶!然在姦民之兇頑,固無足惜;而在良民株纍[34],亦復何堪?況且無辜之幹連[35],往往姦民少而良民多;而良民之受害,且更倍於姦民。何以故?姦民難虐,而良民易欺也。
皂隸之所毆駡,胥徒之所需索[36],皆相良者而施之暴。自入公門,如蹈湯火。早結一日之案,則早安一日之生;有何大事,而顧奄奄堂上若死人[37]似恐溪壑之不遽飽[38],而故假之以歲時也者[39],雖非酷暴,而其實厥罪維均矣[40]。嘗見一詞之中[41],其急要不可少者,不過三數人;其徐皆無辜之赤子,妄被羅織者也[42].或平昔以睚眥開嫌[43],或當前以懷壁緻罪[44],故興訟者以其全力謀正案[45],而以其餘毒復小仇[46].帶一名於紙尾,遂成附骨之疽;受萬罪於公門,竟屬切膚之痛[47].人跪亦跪,狀若烏集:人出亦出,還同猱係[48].而究之官問不及,吏詰不至,其
實一無所用,衹足以破産傾傢,飽蠹役之貪囊[49];鬻子典妻,泄小人之私憤而已。深願為官者,每投到時[50],略一審詰,當逐逐之[51],不當逐芟之[52].不過一濡毫、一動腕之間耳,便保全多少身傢,培養多少元氣[53].從政者曾不一念及於此,又何必桁楊刀鋸能殺人哉[54]!“
據《聊齋志異》鑄雪齋抄本
“註釋”
[1]陽𠔌:縣名,今屬山東省。
[2]佻達:輕薄。
[3]雅少麗:十分年輕美麗。雅,甚。
[4]求凰:男子求偶。《玉臺新詠》九載司馬相如《琴歌》:“鳳兮鳳兮歸故鄉,遨遊四海求其皇。”皇,《樂府詩集》六○作“凰”。相傳相如以此歌嚮卓文君求愛。詳《嬰寧》註。
[5]渠,她。
[6]若:你。
[7]討負:猶討債。負,欠債。
[8]鄰保,此指鄰里。保,戶籍編製單位。始於北來,明清相沿。初設時十傢為一保,五十傢為一大保。每兩人出一保丁;保年人犯法,保丁須檢舉、揭發。參見《文獻通考·乒考》五和《清文獻通考·職役》。
[9]血膚取實:謂企圖通過烤打刑訊,令其供出實情。血膚,打得皮破血流。
[10]五毒參至:極言施刑慘烈。五毒,五種酷刑,所指不一,此泛指各種酷刑。《後漢書·隗囂傳》:“(王莽)冤係無辜,妄族衆庶。行炮烙之刑,除順時之法,灌以醇醯,裂以五毒。”參,雜。
[11]駁,駁勘:上司駁回覆查。《宋史·刑法志》三:“景定之年,乃下沼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網異駁勘之獄,從輕斷决。”
[12]慮囚;審查核實囚犯的罪狀。前、後《漢書》作“錄囚”。《漢書·雋不疑傳》“錄因徒還”顔師古註:“省錄之,知其情狀有冤滯與不(否)也。
今雲慮囚,本錄聲之去者耳。“
[13]努目:猶怒目。
[14]憤債(kuìLuì潰潰):昏憒、糊塗。
[15]大言:大聲說。
[16]關帝前周將軍:即周倉,傳說為三國蜀關羽的部將。舊時關廟中有其塑像,持大刀立於關羽之後。
[17]從“於朱其何與”至“則宮標也”,此據山東省博物館本增補,原無此八句。
[18]素不逞:平素為非作歹。不逞,本謂不滿意、不得志。見《左傳·隱公十一年》。此用引申義,即為非作歹。《後漢書·史弼傳》:“外聚剽輕不逞之徒。”
[19]參揭:彈劾、揭發。
[20]罰贖羈留而死:罰其以金自贖,並在被羈留期間死去。
[21]“培陰騭(zhì止)”三句:謂積養陰德,還是滅絶天理,全表現在如何處理訟獄方面。陰騭,猶言陰德。天理,天性。
[22]“躁急”四句:謂急於結案而濫施刑罰,固然有違自然祥和之氣;而長期拖延,消極不辦,也常常傷害百姓性命。乖,違。大和,自然的祥和
之氣。語出《莊子·知北遊》。污暴,猶貪暴,言貪術賄賂而濫施刑罪。淹滯,停止不前,此謂拖延不辦。因循,謂不事進取,取消極態度。
[23]違時:謂違背農時,使農民錯過耕種和收割的季節。《孟子·梁惠王》上:“不違農時,𠔌不可勝食也。”
[24]故之細:事之小者,即小事。故,事。細,小。
[25]羈候,羈留候審。
[26]鵝鴨之爭;指鄰里因小事發生爭執。
[27]雀角之忿:喻指赴宮爭訟。雀角,喻忿爭。《詩·召南·行露》:“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
[28]兩造:指爭訟雙方,即原告和被告。《書·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傳》:“兩謂囚、證;造,至也。”
[29]葛藤悉斷:謂訟訴糾葛,全部剖斷分明。葛藤,葛和藤,均為纏樹蔓生植物,因喻事務糾纏不已。此喻民事訟訴糾紛。
[30]“攝牒者”四句:謂經辦案件的捕役、書吏填滿私囊之後,纔允許見官候審。懾牒者,指奉命捕係犯人的人。承刑者,指主辦文案的官吏,即刀筆吏。潤筆,本指舊時給予寫字繪畫者的報酬,此指文吏藉人訴訟而從中敲詐的餞財。“見官之票”,此據二十四捲抄本,“票”原作“到”。
[31]長吏:此泛指聽訟的主管長官。
[32]僵息在床:臥在床上養息。語出《詩·小雅·北山》,原作“息偃在床”。
[33]水火獄中:水深火熱的牢獄之中。
[34]株纍:因受牽連而致罪。株,樹根,此謂株連。一人有罪而牽連別人,猶如樹根嚮四處延伸一樣。
[35]幹連:猶牽連。幹,關涉。
[36]胥徒:古代官府中的小吏及奔走服役的人。此泛指宮府衙役。
[37]“而顧”句:謂卻衹是因循之官長在大堂之上有氣無力像將死的人。
極言官之拖沓,辦案不力。
[38]溪壑之不遽飽:喻指如溪似壑之貪欲不能很快填滿。溪壑,本謂溪𠔌溝壑,見《國語·晉語》八,此以之喻無厭的貪欲。
[39]歲時:此從二十四捲抄本,原無“時”字。
[40]厥罪維均:謂拖延對日以勒索訴訟者與刑罰酷暴之罪相同。厥,其。
維,語中助詞,無義。均,等。
[41]詞:訟詞。
[42]羅織,捏造罪名,陷害無辜。《唐會要·酷吏》:“時周興、來俊臣相次受製,推究大獄,……共為羅織,以陷良善。又造《羅織經》一捲,其意旨皆網羅前人,織成反狀。海內震驚,道路以目。”
[43]以睚眥(yázì牙自)開嫌:謂以小忿而産生仇怨。睚眥,怒目而視,藉指小怨小忿。語出《史記·範瞧列傳》。開,啓。嫌,仇怨。
[44]以懷壁緻罪:謂或因富有遭到嫉恨而獲罪。《左傳·桓公十年》:“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獻。既而悔之,曰:周諺有之:‘匹大無罪,懷壁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賈害也?乃獻之。”
[45]正案:猶主案。
[46]以其餘毒復小仇,以其餘恨對小的仇怨進行報復。毒,恨。
[47]“帶一名”四句,謂狀詞上妄加一人,便使其如骨生惡瘡難以擺脫;
使其在宮府遭受種種苦難,竟是因為讒害所致。紙,狀紙。附骨之疽,骨上生的惡瘡。此謂一旦牽連入案,就如瘡生骨上難以割除一樣擺脫不掉。萬罪,猶言萬般苦難。切膚之痛,猶切身之痛。此指因遭受讒害而吃官司、受折磨。
切膚,切身。虞集《道園學古錄·淮陽獻武王廟堂之碑》:“邃深蔽雲,群讒切膚。”
[48]“人跪”四句:極言宮府不分青紅皂白,凡受案件牽連的人都須陪着打官司、受折磨。烏集,如群鴉集於一處,黑壓壓一片。猱(náo撓)係,如同係猱。猱:猴屬。
[49]■役:害民的吏役。
[50]投到時:案中有關人員到公堂之時。
[51]逐:斥出。言將無事生非者趕出公堂,不予受理。
[52]芟:除去,言將關涉案件的一般人員除名,衹留審必要的當事者。
[53]元氣:人的精神,生命力的本原。此言不害民即保全社會元氣。
[54]“從政者”二句:謂今之為官者從不念及保全百姓,培養社會元氣,這種淹滯因循的作風也一樣可以殺人,並不衹是靠殘酷的刑具。曾,竟。桁(héng沆)楊刀鋸,均指刑具。桁楊,加在犯人頸上或腳上的大型刑具。刀鋸,《國語,魯語》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餓,中刑用刀鋸。”韋昭註:“割劓用刀,斷截用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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