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反复证明,中世纪的统治者和商人都认识到了在贸易得到扩展前保护外来商人产权的需要。基督教商人不敢到穆斯林世界进行贸易,除非他们得到适当的安全保证。在欧洲,商人不会在没有合适的安全协定的地方进行贸易。只有在商定好适当的安全协议后,意大利人才开始去欧洲其他城邦,去香槟集市,德国人也才开始去弗兰德斯,去英格兰,去东斯拉夫。
安全协定以及联合的正式组织看起来对贸易扩展至关重要。1286年,加泰罗尼亚商人在西西里获得了特别待遇,并拥有了建立领事馆的权利,他们的贸易"在仅仅几个月内"就得到了大幅扩展(Abulafia 1985,第226~227页)。德国商人在布鲁日获得特别待遇以及拥有建立Kontor(会社或营业所)的权利之后,贸易也得到了扩张(Dollinger 1970,第41页)。在得到允许建立称为nations的地方组织后,意大利商人与弗兰德斯的生意也繁荣起来(de Roover 1948,第13页)。
热那亚人与北非的贸易,则说明了在贸易扩张中安全协定的相对重要性。1161年,热那亚总督Otobonus d'Albericis和北非当地的统治者Abd alMumin签订了一份为期15年的协议,保护热那亚人的产权。这个协议在10%的海关费用中打了2%的折扣,假设运到北非的货物的平均预期收益超过26%的话,这个折扣其实微不足道。然而在协议签订之后,贸易戏剧性地得到了扩展。1160年前,热那亚人与北非每年的贸易从未超过500里拉,在协议签订之后却翻了超过一倍,达到每年1057里拉,并且从此一直保持在这么高的水平上。这份协议的主要特征似乎就是提供了安全保护。
间接的证据同样显示,契约双方认为一个制度化的承诺对于安全来说比仅仅许下诺言更重要。穆斯林统治者给欧洲商人提供了aman--一种保护商人权利的宗教义务。英格兰的一些城邦走得更远,他们甚至选外来商人来做市长。
不过,看起来做得最成功的是商人行会这样一个特定的制度。商人行会组织是这个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管理实体,它监督着同一个地区的商人们的海外运作,并且在这个地区拥有某些管制权力。比如在英格兰,城镇的商人被赋予建立社团的权利,这些商人享有城镇对内和对外贸易的特权,并通常在社团成员进行贸易的贸易中心有代表。在欧洲大陆,许多城镇由商业精英控制,他们组织商人行会以增进自己的利益。在意大利和德国的一些城镇,商人行会组织事实上就等同于市政府,而在意大利的其他一些城邦,商人的运作由城邦监督。 (Gross 1890; Rorig 1967; Rashdal 1936,第150~153页)。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Previous Chapter Next Chap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