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中世紀貿易制度比較和西方興起:大裂變   》 第27節:在政府的掠奪之手中保護産權:商人行會(6)      阿夫納·格雷夫 Avner Greif

  歷史反復證明,中世紀的統治者和商人都認識到了在貿易得到擴展前保護外來商人産權的需要。基督教商人不敢到穆斯林世界進行貿易,除非他們得到適當的安全保證。在歐洲,商人不會在沒有合適的安全協定的地方進行貿易。衹有在商定好適當的安全協議後,意大利人才開始去歐洲其他城邦,去香檳集市,德國人也纔開始去弗蘭德斯,去英格蘭,去東斯拉夫。
  安全協定以及聯合的正式組織看起來對貿易擴展至關重要。1286年,加泰羅尼亞商人在西西裏獲得了特別待遇,並擁有了建立領事館的權利,他們的貿易"在僅僅幾個月內"就得到了大幅擴展(Abulafia 1985,第226~227頁)。德國商人在布魯日獲得特別待遇以及擁有建立Kontor(會社或營業所)的權利之後,貿易也得到了擴張(Dollinger 1970,第41頁)。在得到允許建立稱為nations的地方組織後,意大利商人與弗蘭德斯的生意也繁榮起來(de Roover 1948,第13頁)。
  熱那亞人與北非的貿易,則說明了在貿易擴張中安全協定的相對重要性。1161年,熱那亞總督Otobonus d'Albericis和北非當地的統治者Abd alMumin簽訂了一份為期15年的協議,保護熱那亞人的産權。這個協議在10%的海關費用中打了2%的折扣,假設運到北非的貨物的平均預期收益超過26%的話,這個折扣其實微不足道。然而在協議簽訂之後,貿易戲劇性地得到了擴展。1160年前,熱那亞人與北非每年的貿易從未超過500裏拉,在協議簽訂之後卻翻了超過一倍,達到每年1057裏拉,並且從此一直保持在這麽高的水平上。這份協議的主要特徵似乎就是提供了安全保護。
  間接的證據同樣顯示,契約雙方認為一個制度化的承諾對於安全來說比僅僅許下諾言更重要。穆斯林統治者給歐洲商人提供了aman--一種保護商人權利的宗教義務。英格蘭的一些城邦走得更遠,他們甚至選外來商人來做市長。
  不過,看起來做得最成功的是商人行會這樣一個特定的制度。商人行會組織是這個制度的核心,作為一個管理實體,它監督着同一個地區的商人們的海外運作,並且在這個地區擁有某些管製權力。比如在英格蘭,城鎮的商人被賦予建立社團的權利,這些商人享有城鎮對內和對外貿易的特權,並通常在社團成員進行貿易的貿易中心有代表。在歐洲大陸,許多城鎮由商業精英控製,他們組織商人行會以增進自己的利益。在意大利和德國的一些城鎮,商人行會組織事實上就等同於市政府,而在意大利的其他一些城邦,商人的運作由城邦監督。 (Gross 1890; Rorig 1967; Rashdal 1936,第150~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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