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胡锦涛执政理念初探:情系民生   》 第27节:第三章 探索与实践(16)      伍鸿亮 Wu Hongliang

  关于腐败的概念,现在各种各样的表述很多。我的理解是,所谓腐败,实质上就是公共权力的变异和滥用。其直接后果就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终危及国家政权。因此,反腐败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一个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过程中,我们都要警钟长鸣,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 "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继续扎扎实实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轻视不得、放松不得。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1、长缨在手:一部中共党史也是一部反腐败斗争史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一部中共党史,从另一方面讲,也是一部反腐倡廉的历史。
  --党的幼年时期。1926年7月,陈独秀在一次中央会议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当时党内存在着党员数量虽然增加而质量却退化的问题。具体反映是:"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 。这个报告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党员腐败问题敲起警钟。
  --红色苏区时期。由于当时的革命根据地都处于穷乡僻壤,生活条件极为艰难。当时的苏维埃政府一方面努力筹粮筹款,一方面大力节省开支,还有一方面就是严防贪污浪费。1932年3月2日,中央政府第八次会议决定要"惩办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号召群众监督各级政府,并驱逐贪污分子",在苏区开展起一场群众性的反贪污浪费运动。当时的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大造舆论,于1933年1月还专门出版了《检举运动专号》,推动这场战斗的深入。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这可以算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反腐败法规的雏形。
  --延安时期。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一,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二,买卖公共物品从中舞弊者;三,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四,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五,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六,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七,违法收募税捐者;八,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者;九,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十,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务者。"条例还规定了判处死刑、有期徒刑和苦役的具体标准及追缴等办法。这个条例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比较成熟的反腐败法规,它对于中国共产党最终夺取全国政权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前后。对于新中国成立后是否会产生腐败现象,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准备。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与黄炎培讨论如何摆脱"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要通过"民主" 和"监督"来防止腐败。1949年3月,在迎接新中国成立的中共七届二次全会上,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对面临的形势做了十分清醒的估计,号召全党要坚持"两个务必"。同时,这次会上还做出了防止腐蚀和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央针对刚刚萌生的腐败现象,发动了著名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这次运动中严惩了刘青山、张子善两名大贪污犯,给全党以极大的震动。据说,在刘、张伏法之前,曾有人向毛泽东主席建议不要枪毙他们。毛主席说:正因为他们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毛泽东同志的话意味深长。而事实也正如他预料的那样,"杀了两个人,管了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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