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代 帝国兴亡隐秘史:谁杀死了秦帝国   》 第五章 嬴政暴毙,赵高得势(2)      潇水 Xiao Shui

  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个法家人物,秦始皇一切行动都应该是依法而行的,不会肆意滥杀。不但没有滥杀大臣,也没有滥杀百姓的记录。相反,他曾经把“治狱吏不直者”(给百姓断案判刑不公正、滥用刑罚者)发配去修长城。总之秦始皇不能简单被钉上残暴的字眼。
  如果非要用贬义词来描述秦始皇的话,我觉得用“急躁、专独”也就够了。“急躁”是指他急于事功,大兴项目,搞得民不聊生,转徙流亡;“专独”是指他焚诗书、坑术士,不许人们凭着书本议论提意见,同时“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大臣们成了摆设。
  仅此而已。
  秦始皇所做的所谓坏事,不过就是在皇权专制开创的道路上,为后代帝王做了扫路的炮灰。
  不管世人如何评说,公元前210年,在山东沿海用“古代机关炮”射完大鱼后,秦始皇这位颇受历史争议的大人物,还是病倒了。
  秦始皇走在向西返回内地的路上,病情开始恶化。此时,帝国的情形并不比他的病情更好。从前他曾遭咸阳强盗的围攻,又被张良的迫击炮打了一次,应该能从这些渠道感受到天下潜生的一种躁动。
  但秦始皇还有一个扭转乾坤的机会,那就是任命一直与他政见不合的长子扶苏做继承人。扶苏这个人比较贤,连民间都知道。扶苏反对秦始皇的躁急为政原则,曾经数次进谏。为此,秦始皇打发这个乌鸦嘴去北方跟着蒙恬打匈奴人去了。
  现在,如果选用公子扶苏做接班人,未来登基以后,扶苏必然修正秦始皇为政之失误:把正建的项目缓下来,把南北的兵马撤回一些来(反正这些兵马在南北这些GDP很低的地方拓疆也没有太多油水,得不偿失),同时开放言路,允许人们提意见和参议政事,在分封制向皇权专制的思想形态和社会结构过渡上有所弹性,那么经过这些卓有成效的调剂,秦始皇末年比较紧张的社会矛盾,也就可以柳暗花明,二度逢春了。
  于是,秦始皇在性命垂危时刻,决定立扶苏为接班人。这就像汉武帝老髦时下“罪己诏”,刹住穷尽民力的错误政纲,以挽回王朝的危险走势。
  可惜的是,历史总是朝着混乱的方向去走,就好像生怕宇宙内的熵值不够大似的。中书令赵高的出场,打断了秦王朝二度逢春的奢梦。
  汉武帝晚年说过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说:“汉家庶事草创,加四夷侵陵中国,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不出师征伐,天下不安;为此者不得不劳民。若后世又如朕所为,是袭亡秦之迹也。”——可见,他也知道自己劳民打仗,是危害帝国命运的,但又是迫不得已的,只要接班人进行调节,就会各得其所。秦始皇晚年未尝也不会没有这种想法,这是他决定传位给与他政见不合的扶苏的原因。他坚持自己的政见,所以他在位的时候不用扶苏,但他希望在下一届政府里,行扶苏之政。可是,秦始皇面临的社会矛盾比汉武帝要大,除了大兴事功、劳民伤财——这一点和汉武帝面临的问题一样,他还多一个致命的敌对因素,就是人们有着回归分封时代体系的历史惯性。而这一点,是汉武帝所不需要面对的。最后击败秦王朝的,更在于后者。
  秦始皇的病情迅速加重,他的路程走了不到一半,就在河北省的沙丘这个地方停下来了,因为他实在没有力气再走了。
  沙丘,其实是个风景旖旎的地方。我日前曾驱车绕道看过。那里从前曾是商纣王的一个古代苑囿,位于河北省南端的邯郸平乡县,商纣王曾经命男女裸奔其中的。后来,赵武灵王在纣王的苑台遗迹的基础上,增建了楼堂馆所,流水花园,作为干部疗养开会的基地,并且自己被饿死在那里。这是一个美丽得要命的地方。赵武灵王死后一百年后,秦始皇也带着要死的病慕名而来了。
  我曾经驱车在平乡县野外绕了半天,但并未见到任何沙丘的模样,也没有苑台的遗迹,只觉得春天的风卷着细细的干土面,从大平原上稀疏的小麦苗地里卷来,飞打到车窗上。车窗外的老农都仿佛不胜风尘的扑打,用白毛巾裹了额头。我想,在这小风沙中出去裸奔,一定会弄一屁股土。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后一章回 >>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后岁月(1)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后岁月(2)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后岁月(3)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后岁月(4)
第一章 秦始皇的最后岁月(5)第二章 刘邦开始造势(1)
第二章 刘邦开始造势(2)第二章 刘邦开始造势(3)
第二章 刘邦开始造势(4)第二章 刘邦开始造势(5)
第二章 刘邦开始造势(6)第三章 一个独裁者,四个大工程(1)
第三章 一个独裁者,四个大工程(2)第三章 一个独裁者,四个大工程(3)
第三章 一个独裁者,四个大工程(4)第三章 一个独裁者,四个大工程(5)
第三章 一个独裁者,四个大工程(6)第四章 专制时代开始了(1)
第四章 专制时代开始了(2)第四章 专制时代开始了(3)
第四章 专制时代开始了(4)第四章 专制时代开始了(5)
第四章 专制时代开始了(6)第四章 专制时代开始了(7)
第   I   [II]   [III]   [IV]   [V]   [VI]   页

评论 (0)